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茅台学院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及处理办法( 试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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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师德师风建设的重 要指示精神,进一步规范我校教师履职履责行为和推进师德师风 建设工作。根据教育部等七部门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 德师风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教师„2019‟10 号)、《教育部 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教师„2018‟17 号)、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 法(试行)》的通知(黔教发„2020‟4 号)等有关文件要求, 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茅台学院全体教职工。 第二章 第三条 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 师德失范行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意识形态与思想政治纪律方面 1.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违反宪法、违背党的路线 方针政策、违背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危及意识形态安全的言行。 2.损害国家利益、民族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学校和学生合 法权益,或危害国家安全、违反法律法规及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3.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规定,出 现 泄密行为。 4.通过课堂、论坛、讲座、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 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或制造、传播、鼓动、 煽动网络舆情,对学校和集团造成不良影响。 5.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传播、宣传或参与邪教、封建迷信 等活动,传播低级庸俗文化,传播非法出版物。 (二)教育教学方面 6.违反教学纪律,干扰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敷衍教学,未经 学校同意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7.违反考试(评卷)管理规定或考场纪律,有影响考试(评 卷)公平、公正的行为。 8.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人才培养无关且 有损国家、他人利益或学生身心健康的活动,侮辱、歧视、威胁、 打击报复、不公平对待学生。 9.在教育教学及科研活动中遇突发事件、学生安全面临危险 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10.强制要求学生购买未经批准的教材和教辅材料。 (三)学术道德方面 11.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伪造学术经历, 不当署名、一稿多投、买卖论文等。 12.滥用学术期刊、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采用不正当手段 干扰、妨碍他人科研活动,压制打击不同学术流派和学术观点。 13.在自己的研究成果中,捏造、篡改实验或调研数据、结 论或引用的资料,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等。 14.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称评定等过程中提供虚假 学术信息。 15.违规使用科研经费,利用科研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工作、生活作风方面 16.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干扰正常公共管理和教育教学秩 序,损害学校和他人利益。 17.利用工作时间从事炒股、经营微商、网上购物、玩游戏 等与工作无关事务。 18.未经学校允许出国(境)、脱离工作岗位造成严重影响的。 19.造谣、传谣,对他人进行诬告、陷害、诽谤和人身攻击 等。 20.对学生实施猥亵、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 21.家庭道德缺失、有重婚、婚外情、家暴、虐待、遗弃家 庭成员,或者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等。 22.组织或参与黄赌毒及传销、非法集会、违法上访等活动。 (五)廉洁从教方面 23.在招生、考试、推优、就业及绩效考核、岗位聘任、职 称评聘、评优评奖、助学助困等工作中徇私舞弊、谋取私利。 24.索要、收受学生、家长及其他利益相关人赠送的礼品等 财物,参加由学生、家长或其他利益相关人付费的宴请、旅游、 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以营利为目的推销、 代购未经学校审定的教材或教辅资料,借开会、调研、培训等名 义公款旅游。 25.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 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六)其他师德失范行为。 第三章 第四条 受理与调查处理 教师工作处负责受理师德师风师德失范行为的举 报,并牵头开展调查处理工作,接受对师德行为问题的实名举报, 受理师德失范行为的情况。组织人事处、教务处、科研处、宣传 文化处等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分工负责师德失范行为调查、认定相 关工作。学校师德师风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负责统筹协调师德失范行为调查处理相关工作及调查结果的审 定。 第五条 师德失范行为的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教育 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 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六条 对于发生师德失范行为,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教师工作处通过教职工所在单位反映、群众举报或校 长信箱等其他渠道发现教职工存在师德失范行为时,应会同相关 部门进行研判,立即向师德师风建设领导小组汇报。 (二)领导小组依据初步调查取证情况作出是否进入正式 调查的决定。决定不进入调查的,书面告知举报单位(人)和教 职工所在单位。决定正式调查的,成立调查组(调查组成员不少 于 3 人)进行调查。 (三)调查组通过查询资料、询问证人、询问被举报人、现 场查看、数据验证等方式开展调查取证,在核查过程中,应当充 分听取当事教职工的陈述和申辩,并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形成书 面调查报告。 (四)教师工作处将书面调查报告及调查结论提交领导小组 进行审议,调查属实存在师德失范行为的,审议意见提交学校党 委会议审定。 (五)教师工作处将认定结果和处理决定书面送达失范行为 人所在部门负责人及教职工本人签收。相关部门按照处理处分决 定权限负责处理结果的落实。 第七条 师德师范行为的调查应当遵循保密原则。参与调查 处理的人员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四章 第八条 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 教职工存在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决定存入当事教 职工师德档案和人事档案,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或处 分。 (一)情节较轻或一般的,视情节程度,给予批评教育、诫 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优评奖、职称评定、 职务晋升、岗位聘用、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 等方面的资格。以上取消相关资格处理的执行期限不得少于 24 个月。 (二)情节较重的,根据《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 责任公司员工违纪违法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给予警告、记过、 降级、撤职、开除等处理;需解除聘用合同的,按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进行处 理。 (三)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依据《教师资格条例》报请 主管教育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当事教职工是中共党员的,提交 学校党委会给予相应处理。 (四)对于有虐待、猥亵、性骚扰等严重侵害学生行为的, 同时录入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并撤销其在发生上述行为期间 及以后所获荣誉、称号,追回相关奖金。 (五)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第九条 复核与申诉 当事教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决 定书之日起 30 日内,书面向教师工作处提出复核申请,教师工 作处在收到复核申请之后根据处理决定权限,提请领导小组作出 复核决定。 第十条 经复核后认为并无处理不当的,应当作出维持决 定,教师工作处将复核决定书送达当事教职工。 第十一条 当事教职工对复核决定不服的,可向学校上级主 管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二条 复核处理决定为学校对涉事教职工师德失范行 为核处的最终决定,存入其师德档案和人事档案。 第六章 第十三条 监督与问责 各单位(部门)是师德师风建设的主体责任单位, 负有对本单位教职工师德师风教育和考核督查的职责。对各单位 (部门)主要负责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根据职责权限和责任划分进行问责: (一)师德师风制度执行、日常教育监督、舆论宣传、预防 工作不到位; (二)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三)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 (四)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 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五)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 会影响;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十四条 教职工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所在单位(部门)负 责人需向学校做出检讨,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约 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进行问责。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师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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