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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学科建设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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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西南政法大学学科建设管理办法(修订稿) (经第七届党委第 168 次常委会会议批准)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切实加强学科建设,规范学科管理,提升学 科建设水平,根据国务院《统筹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 科建设总体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学科建设的中心任务是围绕国家和区域经济 社会重大发展战略需求,重点建设优势学科,加快发展特色 学科,巩固加强支撑学科,积极培育新兴交叉学科,构建结 构更加合理、特色更加鲜明、优势更加突出的研究型高水平 大学学科体系,全面提升学科建设水平。 第三条 学校根据“分类发展、分层建设、分步推进、 动态调整”原则,制定和实施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统筹推 进学科建设。 第四条 学科分类以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位 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 年)》为依据。 第二章 第五条 管理体制 学校对学科建设实行学校-学院-学科三级管 理体制, 形成以学科为基本单元,纵向行政流畅通,横向学 术流活跃的矩阵式学科建设组织构架,推行科学研究、队伍 建设、人才培养、社会服务等要素捆绑式的学科建设模式, 不断提升学科建设效能。 学科采用项目制管理方式,以学科的自我管理为基础, 实行院长负责,学科带头人执行,学科团队支撑,学科建设 评估、考核相结合的学科建设运行机制。 第六条 学校在校学术委员会下设置学科建设委员会, 学科建设委员会秘书处设在学科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学 科办”)。学科建设委员会对学科建设工作进行全面指导。 学科建设委员会的具体职责是: (一)审议学校学科建设规划、实施方案和评估考核情 况; (二)审议学科设置及动态调整等事项; (三)审议新增重点学科和学位授权点的申报; (四)审议学科带头人及学科团队成员等推荐人选; (五)审议学科建设的有关制度; (六)处理学校授权的其他事项。 学科建设委员会的运行,按校学术委员会章程的相关规 定执行。 第七条 学院成立以院长为组长的学科工作小组,成员 包括院党总支书记、分管学科建设工作的副院长、学科带头 人、学科秘书以及与学科建设工作密切相关的其他成员。 学科工作小组全面负责学院学科规划、学科计划的组织、 协调、实施与总结工作。其具体职责是: (一)根据学校学科建设发展规划,组织本学院学科制 定发展规划,重组和优化配置学科资源; (二)在充分听取学科成员意见的基础上,向学科建设 委员会推荐学科带头人人选,批准由学科带头人提名的学术 方向带头人及学术骨干人选; (三)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学院相关学科人才队伍建设方 案; (四)组织本学院相关学科开展重点学科、学位授权点 的申报以及接受考核、评估和验收等工作; (五)制定和执行本学院相关学科的学科建设经费年度 预算和工作计划; (六)制定学科建设经费使用管理细则,按规定使用学 科建设经费;每年年末以书面形式向全体学科成员公开和公 示学科建设经费使用情况,并接受学科成员质询; (七)总结本学院学科建设情况,并于每年年末向学院 学术分委员会作工作汇报; (八)根据学科建设的贡献度,分配学科建设绩效经费; (九)组织落实学校部署的其他学科建设工作。 第八条 学科带头人是学科建设工作的推动者、落实者 和协调者,主要负责本学科科学研究活动的组织和开展。其 具体职责是: (一)根据学科建设实际需要设置学术研究方向,提名 学术方向带头人和学术骨干; (二)组织学科团队成员参与学术研讨和学术交流活动, 整合学科资源申报高级别科研项目和科研奖项; (三)学习并熟悉科研相关政策和动态,指导并帮助学 科成员不断提升科研能力与水平; (四)协助学院编制本学科建设年度预算方案; (五)加强学科平台建设,组织开展重点学科、学位授 权点的申报以及接受考核、评估和验收等工作; (六)组织本学科落实学校、学院部署的其他学科建设 工作。 第九条 法学二级学科、法学以外一级学科可根据工作 需要设学科秘书 1 人,由具有一定学术专业水平的人员兼任, 在学科带头人的领导下负责处理本学科建设日常事务。 第三章 第十条 学科设置 二级学科的自主设置与调整,应当符合学校学 科发展规划的要求,遵循学科发展规律,有利于人才培养水 平的提高,有利于学校学科特色的形成,与国家经济建设和 社会发展对高层次人才的需求相适应。 第十一条 自主设置与调整的二级学科,分为目录内二 级学科、目录外二级学科、二级交叉学科。 第十二条 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一级学科,可以申请 自主设置与调整授予博士学位的目录内二级学科、目录外二 级学科。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一级学科,可以申请设置与 调整授予硕士学位的目录内二级学科、目录外二级学科。 2个以上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一级学科,可以联合申 请设置与调整授予博士学位的二级交叉学科;2个以上具有 博士或硕士学位授予权的一级学科,可以联合申请设置与调 整授予硕士学位的二级交叉学科。 第十三条 增设与调整目录内二级学科、目录外二级学 科、二级交叉学科的,该学科应当已建成结构合理、团结协 作、学风良好、具备持续开展较高水平的教学和研究工作的 学科队伍。其中,增设与调整授予硕士学位二级学科的,学 科队伍中至少有 2 名有正高职称的教师、3 名有副高职称的 教师;增设与调整授予博士学位二级学科的,学科队伍中至 少有 3 名具有博士学位和正高职称的教师、4 名具有博士学 位和副高职称的教师。 增设与调整授予博士学位二级学科的,该二级学科的梯 队成员在近三年须主持完成 5 项以上与本学科相关的省部级 研究课题或者主持完成 2 项以上与本学科相关的国家级研究 课题。 第十四条 博士点培育学科的设置与调整,应当符合学 校学科发展规划的要求,遵循学科发展规律,有利于人才培 养质量的提高,有利于提升培育学科的建设水平,与国家经 济社会发展对高层次人才的需求相适应。 第十五条 法学以外的学科申请作为博士点培育学科 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被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列为硕士学位授权一 级学科; (二)已形成特色鲜明、相对稳定的学科方向,在科学 研究、人才培养与社会服务方面对国家和区域经济建设、社 会发展有较大的贡献; (三)学科队伍团结协作、学风良好,知识结构、年龄 结构、职称结构合理; (四)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优势突出。 第十六条 增设与调整目录内二级学科、目录外二级学 科、二级交叉学科的,须遵循以下程序: (一)申请增设或调整的学院应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对 高层次人才的需求以及国内外学科的最新发展,结合学科人 才培养的基础和条件,就学科增设或调整的必要性、可行性 进行论证; (二)学院组织学术分委员会对论证报告进行初审。初 审通过后,由学院将相关材料提交学科办; (三)学科办组织学科建设委员会进行审核。表决通过 后,学校做出是否增设或调整的决定。 第十七条 增设或调整目录外二级学科、二级交叉学科 的,学院应当聘请 7 人以上(含 7 人)外单位的同行专家 (须是博士学位授予单位的博士生导师)对增设或调整方案 进行评议。 学科办在每年 5 月 30 日前将目录外二级学科、二级交 叉学科增设或调整的方案、专家评议意见表等材料在教育部 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司指定的信息平台进行公示,接受同 行专家及其他学位授予单位为期 30 天的评议和质询。 第十八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学科建设委员会审 核、表决通过后,学校做出撤销二级学科的决定: (一)教育部向学校提出撤销二级学科的建议; (二)目录外二级学科、二级交叉学科在发展过程中出 现了与本办法规定条件严重不符合的情况; (三)因教育主管部门政策变化需要予以撤销的情形; (四)学科存在招生生源数量不足、人才培养质量不佳、 就业率低于平均水平等其他情形的。 第十九条 申请作为博士点培育学科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申请学科结合本学科的特色和人才培养所具备的 条件,参照申报一级学科博士点的基本要求,就设置博士点 培育学科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提交翔实的论证报告; (二)申请学科将论证报告提交至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初 审,表决通过后,将相关材料提交学科办; (三)学科办组织学科建设委员会通过听取答辩、审议 论证报告、评议、表决等程序,做出是否批准在法学一级学 科下增设博士点培育学科的决议。 第二十条 博士点培育学科自设立之日起,应当每年向 学科建设办公室提交学科建设年度报告,接受学科办的检查 和考核。 该学科在规划三年期满时,由学科建设委员会参照博士 学位授权点申请基本条件对学科建设培育成效进行总体评 估,如学科综合实力和学科排名无重大提升的,经学校研究 决定,可以暂停其博士点培育学科的建设和支持。 第四章 第二十一条 学科队伍 法学一级学科、二级学科原则上分别设学 科带头人 1 名。法学学科以外的学科,具有一级学科硕士学 位授权资格的,设一级学科带头人 1 名;不具有一级学科硕 士学位授权资格的,设二级学科带头人 1 名。 第二十二条 学科带头人的遴选条件如下: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科学素养,敢于创新、乐 于奉献,有较强的管理、协调能力,能团结和带领本学科梯 队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二)符合本学科授权点申请基本条件对学科带头人的 要求,在全国有一定的学术地位与影响力,学术造诣深,具 有学术远见; (三)具有正高职称或者同时具有博士学位和副高职称, 且在编在岗; (四)博士学位授权点的学科带头人应具有博士生指导 教师资格;硕士学位授权点的学科带头人应具有硕士生指导 教师资格; (五)科研能力强,成果突出,对本学科做出过重大贡 献。 第二十三条 学术方向带头人和学术骨干的遴选条件: (一)具有较强的政治思想觉悟,品德高尚,责任心强, 踏实肯干,敢于创新,具有科学献身精神; (二)具有较强的团队合作精神,能较好地配合学科带 头人工作,组织本方向梯队成员协同攻关; (三)符合本学科授权点申请基本条件对学术骨干的要 求,具有扎实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较显著的科研成果。 第二十四条 学科带头人的任期为三年,可连选连任。 初任学科带头人原则上不超过 55 周岁。 教授年满 60 周岁、副教授年满 57 周岁,不再继续担任 有硕士学位授权资格学科的带头人。 教授年满 65 周岁,不再继续担任有博士学位授权资格 学科的带头人。 第二十五条 学科带头人、学术方向带头人和学术骨干 由学院学科工作小组自行研究确定,并报学科办备案。 第二十六条 学科带头人因疾病、退休、出国、工作调 动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可以主动申请辞去学科带头 人职务;本人未申请辞职的,学院或者学校可以按照相关条 件和程序予以调整。 第五章 第二十七条 学科建设经费 学科建设经费主要用于建设学科、学科群 和学科领域的创新平台、创新团队等方面,用于构建力量雄 厚的优势学科、前景广阔的特色学科、活跃强劲的交叉学科 和迅速增长的新兴学科的学科体系,使部分学科处于国际先 进、国内领先地位。 学科建设经费包括中央和重庆市有关部门拨付的专项 经费、学校及学院投入的学科建设经费、社会捐赠的专门用 于学科建设的资金等。 第二十八条 学校根据国家政策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 关规定,并结合学校发展规划、学科建设目标和任务、学科 队伍的规模和结构以及学科评估或考核结果,对各学科必要 的建设经费予以充分保障。 第二十九条 学院应当根据学校确定的学科建设经费 投入制度以及学科建设的实际需要,在充分考虑上级拨付的 专项经费使用额度的基础上,确定学科年度经费预算总额。 第三十条 在学校拨付的学院经费基础上,学院可根据 学科建设任务实际需要,在每年年末向学科办提交经学科工 作小组审定的次年学科建设年度专项预算,并附明确、具体 的学科建设工作计划。经学校审定后,按需划拨。 学科建设年度专项经费当年度使用不足 70%的,该学院 年度考核视为不合格。 第三十一条 学科建设年度专项经费的使用由院长审 批; 一次性开支超过 5 万元、在 10 万元以下的,由院长审 签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一次性开支超过 10 万元的,由院长审签后报校长审批。 第三十二条 学科办、计划财务处根据有关规定,可以 对学院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第六章 第三十三条 学科建设任务下达与考核 学科建设任务分为总体建设任务和年度 建设任务,具体由学科重点任务和常规任务两部分组成。 第三十四条 学科办根据学科发展总体规划,按周期拟 定和下达学科总体建设任务。 第三十五条 学院学科工作小组根据学校按周期下达 的总体建设任务,结合自身情况,制定年度任务计划,并报 学科办核准。 第三十六条 学科建设工作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周期 考核,具体由学科办负责组织实施,相关职能部门协助进行。 第三十七条 学科建设工作考核程序由学科办负责制 定。 第三十八条 学科完成全部重点任务及常规任务,视为 合格。 第三十九条 学校根据学科建设任务、师资队伍建设情 况等因素,对考核合格的学院发放相应的基本绩效。 学校对于超额完成建设任务、学科建设贡献度较大的学 院发放奖励绩效。 基本绩效和奖励绩效由学院学科工作小组根据学科建 设贡献度统筹分配,学院绩效工资分配方案须全院范围内进 行不少于 5 天的公示。具体绩效标准与分配办法由学校另行 制定。 第四十条 学院学科工作小组对照学科建设任务对本 学院学科带头人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向学科办提交本学 院学科带头人年度工作考核报告。 学科带头人连续两年年度工作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学 院应当取消学科带头人资格,并报学科办备案。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校党委常委会审定之日起实施。 原《西南政法大学学科建设管理办法》 (西政校发〔2012〕172 号)、《西南政法大学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二 级学科自主设置实施办法》(西政校发〔2011〕151 号) 、 《西 南 政 法 大 学 设 置 博 士 点 培 育 学 科 暂 行 办 法 》( 西 政 校 发 〔2011〕132 号)同时废止;学校在本办法施行前颁布的其 它规范性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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