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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提名董事的程序 ( 2014-12-19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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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 京 汽 車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BAIC MOTOR CORPORATION LIMITED* (於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註 冊 成 立 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北京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股東提名董事的程序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明確北京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董事候選人的提名程序,根據《中 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 司證券上市規則》及其他適用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的《公司章程》(「《公司章程》」) 的規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 董事候選人的一般提名程序 董事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董事長由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 舉和罷免,任期三年,可以連選連任。 有關提名董事候選人的意圖以及候選人願意接受提名的書面通知,應當不早於股東大會會議通告派發 後當日及不遲於會議舉行日期之前 14 個營業日發給公司。 第三條 獨立非執行董事候選人的特別提名程序 獨立董事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但最多不得超過六年,但相關法律、法規及公司股票上市的交 易所的上市規則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條 獨立董事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根據法律 、行政法規 、公司股票上市的交易所的上市規則及其他有關規定 ,具備擔 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資格; (二)具 備 公 司 股 票 上 市 地 交 易 所 上 市 規 則 規 定 的 獨 立 性 ; (三)具 備 上 市 公 司 運 作 的 基 本 知 識 ,熟 悉 相 關 法 律 、行 政 法 規 、規 章 及 規 則 ; (四)具 有 五 年 以 上 法 律 、經 濟 或 者 其 他 履 行 獨 立 董 事 職 責 所 必 須 的 工 作 經 驗 ; (五) 《 公 司 章 程》規 定 的 其 他 條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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