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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新疆理化技术研究所 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与答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位论文质量管理,压实导师责任制,保证 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和中国科学院 大学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所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位论文评阅是申请答辩的必要环节,是保证研究 生学位论文质量的重要措施。研究生学位论文必须经专家评阅合 格,方可申请答辩。 第三条 学位论文答辩是申请学位的必要环节。学位论文答 辩需成立答辩委员会,召开论文答辩会,形成答辩决议。 第二章 评阅与答辩资格 第四条 研究生申请学位论文评阅和答辩(以下简称“学位 申请人” ) ,须同时满足以下5项条件: 1.完成课程学习,取得规定的学分; 2.完成开题、中期和科研实践等必修环节,取得规定的学 分; 3.按时提交学位论文盲审稿; 4.学位论文的撰写和格式符合《中国科学院大学研究生学 位论文撰写规定》要求; 5.按中科院新疆理化所《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资格科研成 果要求》取得相应的科研成果。 第五条 在最长修读年限截止前满足了第四条规定的 1-4 项 要求,但未满足第 5 项要求的,可以申请学位论文评阅和答辩, 通过学位论文评阅和答辩后准予毕业,不再受理学位申请。 第六条 未达到最长修读年限,且未满足第四条第五项要求, 原则上不受理其学位论文评阅与答辩申请。因特殊原因要求申请 学位论文评阅与答辩的,需满足第四条规定的 1-4 项要求,由导 师提出申请,并填写《特殊情况学位论文评阅申请》 。 第三章 论文评阅 第七条 研究所每年统一组织两次学位论文评阅和答辩。学 位申请人须在每次确定的学位论文盲审稿递交截止日前在培养 系统内提交盲审稿。 第八条 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逐年增加“双盲评审”数,从 2025 年冬季全部执行“双盲评审” ,即研究生、导师和评阅专家 信息相互回避,互不知晓,由研究生部组织盲审评阅工作。 第九条 学位论文盲审稿的撰写格式,除须符合《中国科学 院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规定》的要求外,还须满足以下要求: 1.盲审稿从封面到内容须隐去研究生姓名、导师姓名、培 养单位、致谢和作者简历等内容; 2.盲审稿中对导师和学位申请人成果的文献引用和索引须 临时隐去,待盲审通过后修改论文时再添加; 3.盲审稿中学位申请人成果列表中,所有作者姓名均须隐 去,但要标明学位申请人是第几作者。 第十条 学位论文盲审稿须经导师审定,明确研究生的学位 论文学术水准符合相关要求和写作规范,导师填写《硕(博)士毕 业生学位论文指导老师初审意见表》签字同意后方可提交。 第十一条 论文盲审评阅安排初审和复审。初审论文评阅不 合格的学位申请人对论文进行修改完善后, 可申请一次复审机会。 评阅人中有两人(含)以上不同意答辩时,本次学位申请不予受 理。 第十二条 初审专家组成要求: 1.每篇硕士学位论文初审专家至少 3 位,职称副研究员(或 相当职称)及以上。专业硕士学位论文的盲审专家应包含 1 位来 自行业或企业的同行专家。 2.每篇博士学位论文初审聘请至少 5 位研究员(或相当职 称)评阅,专家原则上应具有博士生导师资格且高校专家不少于 3 人。 第十三条 复审专家组成要求 复审专家职称要求与初审专家一致,其中“论文需通过大的 修改后再评阅”或“不同意答辩”学位论文复审专家人数原则上 不少于 2 人。如学位论文的初审专家同意再审该论文的,应将该 专家列为复审专家。 博士论文初审后总评分低于 75 分,博士评阅意见中有分项 分低于 60 分,分项分低于 75 分的评价项超过 3 项(含) ;硕士 论文初审评价中及以下,学位论文复审专家人数原则上不少于 1 人。 第十四条 学位论文合格标准 盲审专家评阅意见是判断学位论文是否合格的唯一依据。初 审阶段或复审阶段盲审专家的评阅意见需同时满足以下三项要 求才能视为学位论文合格(反馈意见硕士 3 份/博士 5 份;硕士 送审上限 5 份,博士送审上限 8 份): 1.无学术不端行为; 2.博士论文复审后总评分大于等于 75 分,博士评阅意见中 没有分项分低于 60 分,且分项分低于 75 分的评价项不超过 2 项 (含) ;硕士论文复审评价良及以上; 3.在“是否同意答辩”选项中,反馈意见符合“同意答辩” 或“同意通过小的修改后答辩” 。 第十五条 导师与学生共同研判送审意见,对学位论文进行 认真修改,并在培养系统提交学位论文修改稿和导师签字的《评 阅后修改情况说明》后申请答辩; 第十六条 研究生部根据上一年度学位论文送审反馈情况, 建立送审反馈意见,建立各学科送审专家白名单; 第十七条 建立导师负面积分制。学位论文送审意见反馈“论 文需通过大的修改后再评阅”积 1 分,或“不同意答辩”积 2 分, 提出《特殊情况学位论文评阅申请》的导师积 2 分,同一导师连 续两年累计满 5 分及以上,暂停下一年招生资格;研究单元同一 年度有 2 名导师有如上情况,核减下一年 1 个研究生招生名额 (硕 或博),同理累计计算。已经使用过的积分不再累计。 若申请人和导师对评阅意见有异议,须在接到评阅意见的 5 个工作日内向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由所学位评定委员 会裁定。 第四章 论文答辩 第十八条 学位论文答辩会在学科负责人领导下组织,可采 取“多人集中答辩”或“单独答辩”的形式。 第十九条 答辩委员会组成基本要求: 1.硕士学位答辩委员会由不少于 5 名副研究员(或相当职 称)及以上职称专家组成,其中至少 1 名为所外专家,原则上要 包含至少 1 名所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专家为研究 生导师。 2.专业硕士学位答辩委员会组成除满足硕士学位答辩委员 会组成要求外,成员中需应有至少 1 名来自企业或相关行业从事 工程技术、应用或管理方面的专家(具有高级工程师或相当的工 程技术职称) 。 3.博士学位答辩委员会由不少于 5 名研究员(或相当职称) 组成,其中至少 2 名为所外专家,原则上要包含至少 1 名所学位 评定委员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专家为博士生导师。 4.答辩委员会主席由所外专家担任。 5.研究生导师只能作为答辩委员会成员或作为一般人员列 席答辩会。因特殊原因不能列席答辩会的导师,需指定导师指导 小组的其他人员代为履行导师职责。 第二十条 答辩委员会成员由学科负责人提出建议,经研究 生部审核备案后确定。 第二十一条 学位申请人应在答辩日前一周将学位论文提交 每位答辩委员会成员评阅,在答辩日前至少两天在所内发布答辩 会通知。 第二十二条 答辩会设置答辩秘书 1 名,负责答辩记录、投 票统计和答辩材料整理。答辩秘书由学科组提出建议,经研究生 部审核同意后确定。 第二十三条 学位申请人需在论文答辩会上汇报学位论文工 作,陈述论文盲审意见及修改情况,并回答答辩委员提出的问题。 第二十四条 答辩委员会成员开会讨论、投票、形成答辩决 议期间,答辩申请人及其导师需回避,相关事务工作由答辩秘书 负责承担。 第二十五条 三分之二以上答辩委员会成员投票同意,视为 通过答辩会评审。 第二十六条 通过答辩评审后,学位申请人需进一步按照答 辩会专家意见修改学位论文,并在培养系统提交《答辩后修改情 况说明》及导师审阅后的学位论文,通过后有资格进入学位申请 程序。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属所学位评定委员会,由研究 生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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