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水文库 - 千万精品文档,你想要的都能搜到,下载即用。

网络社会化视阈中青少年法治教育的问题及对策.pdf

日、久生情7 页 1.435 MB 访问 1222.97下载文档
网络社会化视阈中青少年法治教育的问题及对策.pdf网络社会化视阈中青少年法治教育的问题及对策.pdf网络社会化视阈中青少年法治教育的问题及对策.pdf网络社会化视阈中青少年法治教育的问题及对策.pdf网络社会化视阈中青少年法治教育的问题及对策.pdf网络社会化视阈中青少年法治教育的问题及对策.pdf
当前文档共7页 2.97
下载后继续阅读

网络社会化视阈中青少年法治教育的问题及对策.pdf

网络社会化视阈中青少年法治教育的问题及对策 郭开元 (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 青年组织研究所,北京 100089) 【摘要】 在网络社会, 青少年法治教育是实现青少年网络社会化的重要 路径,同时网络社会化影响青少年法治教育的实效。基于调查数据,从网络 社会化的视角分析,青少年法治教育在内容和路径方面存在着不足,亟待完 善和优化。通过加强网络法律知识教育、培养青少年网络规则意识,注重权 利教育、提高青少年网络权利意识,增强法治教育内容的针对性、提升青少 年网络维权意识,增强法治教育内容的情境化、提升青少年的网络法律素 养,以此来完善青少年法治教育的内容;通过采取多元化的教育方式、注重 唤醒教育,凸显教育主体的草根化、注重生活化教育,强调教育过程的互动 性和个性化、注重自主性教育,遵循认知发展规律、注重递进式教育,以此来 优化青少年法治教育的路径。 【关键词】 网络社会化 青少年 法治教育 场域 DOI:10.16034/j.cnki.10-1318/c.2022.05.015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人类社会进入信息时代,信息技术重塑了人们的生活场域。网络已经 成为青少年学习生活的重要场景,网络能够满足青少年学习、休闲娱乐、人际交往等多元化需 求。在网络社会化过程中,青少年作为网络主体的真实身份、行为状态等都以数字化编码的形 式呈现,具有虚拟性特征。青少年容易割裂现实社会与虚拟社会的联系,通过现实社会化形成 的法治观念在虚拟的网络社会容易被弱化,致使部分青少年实施网络诈骗、网络欺凌等网络失 范行为。同时,由于青少年网络维权意识和能力不足,当遭受网络行为侵害时,也不能有效维 权。此外, 青少年法治教育被裹挟进 “互联网+” 场域, 互联网深刻影响法治教育的内容和形式, 给 传统法治教育带来新的问题和挑战。鉴于此, 在网络社会, 完善青少年法治教育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运用社会学、 教育学、 法学等学科理论, 基于实证调查数据①,从网络社会化的视角分析青少 年法治教育面临的新问题和挑战,进而探讨网络社会化背景下青少年法治教育的完善路径。 一、 网络社会化背景下开展青少年法治教育的意义和原则 社会化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必要前提。所谓社会化,是指作为个体的人在与社会的互动 中,逐渐养成个性和人格,并通过社会文化的内化和角色规范的学习,适应社会生活的过程[1]。 社会化对青少年的生存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通过特定形态和路径的社会化使青少年建构社 ·116· 会身份和角色规范, 从而适应社会生活。 (一)青少年法治教育是实现青少年网络社会化的重要路径 在信息时代,网络社会化是青少年社会化的特定实践形态,主要指青少年在网络空间接受 网络社会文化影响和熏陶的社会化过程[2],其时代内涵主要是数字化的网络生活给青少年社会 化带来的影响。在网络社会,互联网作为社会交往平台,深刻改变了青少年的社会生活。网络 生活为青少年的社会化创设了新的社会条件[3],青少年社会化的方式和机制发生了深刻变化。 互联网实现了虚拟世界与现实世界的有机结合,延展了青少年的社会性,拓宽了青少年社会化 的范围。在网络社会化中,青少年改变了传统社会化中的被动地位,可以自主地选择社会化内 容,主动学习社会规范,内化社会责任。另外,在网络社会化过程中,由于互联网缺乏对社会化 内容的筛选和过滤机制,社会化内容没有年龄段的界分,而青少年正处于社会化的初始阶段, 理性判断力不足,接触到网络不良信息时容易引发价值观混乱,从而实施网络失范行为。由此 可见,青少年网络社会化面临着新的问题和挑战。 在社会化理论中, 青少年的社会化主要是通过教育实现的, 教育对青少年社会化具有树立范 [4] 型、传授知识、创造条件和矫正模式等功能 。法治教育是现代教育范畴中青少年教育的重要内 容, 通过对青少年开展法治教育, 来培养青少年的法治意识、 提升青少年的法治素养。在网络社会 中, 互联网的普及和广泛运用生成了大量的网络社会关系。这些网络社会关系需要网络法律规范 予以调整, 而青少年对这些网络法律规范的习得需要通过法治教育来实现。另外, 由于青少年的可 塑性强, 在青少年时期更容易内化规则, 在此年龄段有针对性地开展网络法治教育可以更好地促 进青少年将网络法律规范内化为法律意识, 养成依法实施网络行为的习惯, 从而达到青少年网络 社会化效果的最大化。因此, 在网络社会, 青少年法治教育是实现青少年社会化的重要路径。 (二)网络社会化背景下开展青少年法治教育的原则 1. 青少年法治教育的内容要契合网络社会化的要求 从社会学角度分析,个体社会化的具体内容包括教导基本生活技能、学习社会行为规范、 掌握社会角色、灌输生活目标和培养价值观念[5]。在网络社会,网络社会化内容既要符合传统 社会化的规律和内容的要求,又要受网络空间运行规律和网络行为规范的影响。具体地说,网 络社会化涵括如下内容。 (1)习得网络行为规范。网络空间是互联网技术创造的全新空间,要 重新诠释其行为规则及运作机制,不能简单地用传统社会规范的视角去看待网络空间中的规 则。在网络空间中,法律法规、技术准则和道德规范都起到了维持网络秩序的作用。青少年网 络行为的自由度凭借网络技术得到较大提升,需要理性地区分“能够做”和“应该做”所蕴含的 不同行为导向,即在技术层面上“能够做”的网络行为,在道德规范、法律法规等社会文化规范 [6] 的意义上予以考量,却未必真正“应该为之” 。因此,为了规范网络行为,青少年要学习网络道 德、网络法律法规等网络行为规范,并予以内化,在网络生活中以自律的方式遵守行为规则,维 护网络秩序。 (2)扮演网络角色。青少年在社会化过程中需要社会角色的扮演,而角色扮演是 以角色学习为前提的,角色学习则是通过实施社会行为来掌握知识和技能,习得社会规范。在 网络空间,青少年所实施的学习、聊天交友等网络行为交织在一起,共同构成了网络生活的整 体图景。在参与网络生活的过程中,青少年通过不同角色的学习体验来了解、熟悉和适应网络 生活的运行规则。 (3)提升网络素养。基于互联网而建构的网络空间,成为青少年展开网络生 活的“场域”。 “在网络上,每个人都可以是一个没有执照的电视台。每一种技术或科学的馈赠 [7] 都有其阴暗面。数字化生存也不例外。” 在网络空间要防范各种阴暗面的出现,减少其可能造 成的危害,就要培育网络理性,提升青少年网络素养。目前,网络素养教育的内容主要是提升 青少年正确使用网络的意识和能力,包含网络行为规范、网络安全保护意识、甄别网络信息等 ·117· 内容。总之,与网络社会化内容相适应,青少年法治教育不仅要求青少年学习掌握网络法律知 识,还要求其具备良好的网络素养,尤其是网络法律素养。这是传统的青少年法治教育内容无 法实现的, 需要契合网络社会化的要求不断完善。 2. 青少年法治教育的路径要因应网络社会化的场域特质 在社会学中, “场域”是一个关系性范畴。法国社会学家布尔迪厄提出“场域”概念,取代了 “结构”概念,并从场域的角度切入社会分析[8]。 “场域”与“社会化”结合生成社会化场域。在信 息时代,互联网与人的耦合是一个双向建构的过程,互联网建构的数字化空间为人类提供了一 种独特的社会文化生活空间[9]。这意味着在物理空间之外为青少年构建了另一个特定的社会 生活场域。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互联网对青少年社会生活的影响更加广泛和深远。 网络社会的虚拟性使其具有跨越地域边界和在线实时开放等优势,青少年社会化的场域也随 之拓展。基于此,青少年网络社会化因应其场域的特质而具有明显的特征。 (1)虚拟性。虚拟 性是网络空间的本质特征。网络社会化是在传统社会化基础上的虚拟社会化,出现了范式的 变化:虚拟的“网络互动”场域,有助于青少年建立新型的社会关系,拓展社会化范围;有助于青 少年对多种角色规范的习得,加速社会化的进程[10]。 (2)平等性。在网络空间,青少年通过互联 网相互交流信息,彼此之间是平等的。青少年在网络上交往无需考量彼此的社会地位、社会身 份和生活背景等因素,也不必顾忌现实的利益冲突,从而扩大了平等、自由交往和互动的范 围。另外,互联网解构了地域、城乡的社会化差异,不同地域的青少年可以利用相同的网络资 源,即网络社会化的内容和机会趋于平等。 (3)自主性。互联网消解着传统的青少年社会化模 式,社会化的实体流程让渡于虚拟现实的交互过程,青少年的“受化”方式明显改变[11]。网络的 开放性带来了信息接受的自主性,青少年作为社会化的接受者在网络空间可以相对自由地选 择和获取知识信息,独立地对事物进行判断。因此,在网络社会化过程中,青少年改变了传统 社会化中的被动接受,在选择社会化方式和内容方面具有自主性。因此,网络技术使青少年社 会化的“受化”方式产生变化,使青少年的主观能动性得以真正发挥[12]。另外,网络使青少年社 会化的导向难以控制,青少年容易受到网上不良信息的影响而偏离社会化的正确方向。这是 青少年网络社会化应该避免的偏差问题。 (4)便捷性。青少年社会化的核心内容是学习扮演社 会角色,即青少年依照社会对人的要求和标准学会承担特定的社会角色,实现角色期待与角色 实践的整合[13]。在社会生活中,青少年具有多重的社会属性和社会关系,决定了其扮演角色的 多重性。不同的角色蕴涵着不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社会的期待和要求也各有差异,需要青少年 不断地进行角色学习和角色整合。网络社会化的虚拟环境突破了地域和时间的限制,青少年 可以进行不同角色扮演的实践,从而深化和调整对角色规范的理解。总之,基于青少年社会化 场域的变化,网络社会化呈现虚拟性、平等性、自主性和便捷性等特征,这意味着传统社会化模 式和路径的变化, 也蕴涵着青少年法治教育的路径要因应网络社会化的场域特质而予以优化。 二、网络社会化背景下青少年法治教育存在的问题 基于青少年法治教育的实证调查数据①,从青少年网络社会化的内容要求和场域特质的视 角分析,青少年法治教育在内容和路径方面存在如下问题。 ·118· 青少年网络法律知识的认知不足。在法治社会, 网络空间也存在着法律规范和法律秩序, 青 少年需要遵守网络法律规范, 树立网络法律意识。目前, 我国制定颁布了一系列有关网络安全和 秩序的法律法规, 为网络健康有序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通过法治教育, 使青少年掌握这 些网络法律知识是提升青少年网络法律意识的前提和基础, 这也是实现青少年网络社会化的内 在要求。但是, 目前青少年对网络法律法规的认知不足。调查数据显示, 仅有 68.4%的被调查青 少年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37.0%知道《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35.2%知道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这说明在青少年法治教育中有关网络法律法规教育的内容不足。 青少年的网络权利意识薄弱。在网络空间,青少年应当树立权利意识,既要保护自己的网 络权益,又要尊重和保护他人的网络权益。但是,在传统法治教育中,有关权利义务关系的教 育突出强调了青少年应履行的法律义务,淡化了法律权利的教育。调查研究发现,青少年的网 络权利意识薄弱,缺乏对网络隐私权、网络知情权等权利的认知。诸如在隐私和个人信息的权 益保护方面,调查数据显示,35.2%的被调查青少年赞同“父母可以随便在微信朋友圈发未成年 子女的照片”,15.7%赞同“父母可以翻看未成年子女的手机”。关于“哪些信息可以提供给陌生 网友”问题的调查数据显示,46.5%的被调查青少年认为可以提供姓名,18.3%认为可以提供照 片,11.4%认为可以提供手机号码,甚至有 3.2%认为可以提供身份证号码。由此可见,青少年的 网络权利意识薄弱, 致使青少年的网络权益容易遭受侵害。 青少年的网络维权意识淡薄。维权意识是法治意识的重要内容,网络维权意识是指青少 年在网络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否运用法治方式维护自身权益的行为和态度。网络维权意识的 强弱反映了青少年的法治意识水平。调查数据显示,针对网络色情信息的侵害,69.4%的被调 查青少年选择投诉或举报,运用法律的方式维权;针对网络诈骗信息的侵害,50.3%选择投诉或 举报。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青少年在网络空间的维权意识淡薄,需要通过有针对性的知识教 育和技能训练予以提高。 当前的法治教育主要通过讲授灌输的方式开展,容易使青少年缺乏学习法治知识的主动 性和自主性。传统青少年法治教育主要是灌输式教育,注重知识的传授而忽视精神素养的塑 造和实践能力的培养;采取单向的知识讲授,缺乏与青少年之间的互动,使青少年缺乏学习的 主动性和自主性,不符合青少年的认知规律,未能有效唤醒青少年学习法律的兴趣[14]。在网络 空间中学习,青少年可以自主地对网络信息进行选择、判断和整合。这充分说明传统法治教育 方式已不适应青少年网络社会化的要求。 此外,当前运用网络新媒体开展青少年法治教育的程度也存在一定的不足。网络技术为 青少年法治教育提供了更加丰富的载体和资源,打破了课堂教学的时空界限,青少年作为受教 育者可以随时随地接受法治教育,提高了法治教育的效率。但是,目前在青少年法治教育中, 运用新媒体开展法治教育的程度不足。调查数据显示,32.7%的被调查青少年的法治知识或信 息的获取渠道是微信,23.9%是微博,25.0%是网页、网络新闻, 20.6%是手机软件等网络新媒体。 三、网络社会化背景下青少年法治教育的完善路径 网络生活对青少年的社会化带来深刻影响。为提升青少年法治教育的实效,有必要立足 于青少年网络社会化的内容要求和场域特质,优化青少年法治教育的路径。 (一)网络社会化背景下青少年法治教育的内容完善 1. 加强网络法律知识教育,培养青少年网络规则意识 网络规则意识是青少年法治教育的重要内容。青少年的网络规则意识是青少年在学习网 ·119· 络行为规则的基础上接受规则对行为的约束,并将规则内化为网络行为准则的意识,即青少年 对网络行为规则的认知、认同、尊重和信仰。在现实社会中,法律基于“惩罚—威慑”运行机制 塑造青少年的规则意识。但是,在虚拟的网络社会中,法律的运行机制发生了变化,导致青少 年面对网络领域的法律法规缺乏敬畏心[15]。因此,要加强青少年网络法律知识的教育,围绕青 少年在网络空间需要处理的法律关系,使青少年树立权利义务相一致的观念,领悟网络法律知 识背后的价值理念, 树立底线意识。 2. 注重权利教育, 提高青少年网络权利意识 对权利的认知是提高权利意识的基础。青少年作为权利主体,既享有宪法规定的公民一 般权利,也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专门法律规定的权利。在网络空间中,青少年享有信息知情权、 网络表达权、知识产权和隐私权等权利。青少年法治教育的重要功能就是对青少年进行上述 权利的教育,在权利认知的基础上提高权利意识。所谓权利意识是指特定的社会成员对自我 的利益和自由的认知、主张和要求,以及对他人的认知、主张和要求的社会评价[16]。在网络社 会,青少年网络权利意识不仅包括对自身网络权利的意识,还包括对他人网络权利的认同和尊 重。在法治教育中要加强青少年网络权利意识教育,教育青少年正确认知网络权利和义务的 关系,在网络空间依法行使网络表达权、信息获取权和隐私权等权利,防止权利的滥用,抵制网 络诈骗、网络暴力等违法犯罪行为。 3. 增强法治教育内容的针对性, 提升青少年网络维权意识 青少年维权意识是指青少年在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犯时如何维权的态度和能力。在网络 社会,提升青少年通过正当途径维护自己合法网络权利的意识和能力是法治教育的重要内 容 。 调 查 数 据 显 示 ,目 前 青 少 年 遭 受 过 的 网 络 风 险 主 要 有 网 络 诈 骗(48.2%)、网 络 色 情 (38.7%)、个人信息泄露(30.4%)和网络暴力(21.3%)等。这些网络风险严重影响了青少年的健 康成长,需要通过提升网络维权意识予以防范和化解。一方面,在青少年网络权益遭受侵害 时,教育青少年要有维权的意识。通过法治教育,使青少年了解网络诈骗、网络色情、网络暴力 和个人信息泄露等网络风险类型,并结合具体案例使青少年知悉各种类型网络风险的表现形 式、危害性、法律责任和防范措施,当网络违法犯罪行为发生时,青少年能够运用所掌握的网络 法律知识认知到自身的网络权益受到了侵害,准确地判断何种权益受到侵害。另一方面,在青 少年网络权益遭受侵害时,教育青少年要有选择合法维权路径的意识和能力,而不是采取以暴 制暴或者退缩、忍让的态度。调查数据显示,29.3%的被调查青少年不主动维权的原因是不知 道如何维权。为此,要通过法治教育,教育青少年及时为合法维权收集和保存必要的证据,尤 其是在网络空间中电子证据具有转瞬即逝的特征,如果不及时收集就会灭失。总之,青少年获 得以上的意识和能力源自于有针对性的法治教育。 4. 增强法治教育内容的情境化, 提升青少年的网络法律素养 在教育学范畴中,知识的学习是在情境化的活动中提升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 能力。所谓情境,是“情景、环境”的合成词,是个性化学习的具体场域。美国教育家杜威认为, 向青少年传递信念、情感和知识必须通过情境教育来实现,情境让个体在参与唤醒并强化某些 冲动、具有某些目的、并要求承担某些后果的活动中,塑造出他们在行为中的精神倾向和情感 倾向[17]。调查研究发现,传统法治教育的教育方式单一,参与性不足,难以激发青少年的法治 情感。因此,青少年法治教育要注重教育内容的情境化,结合案例创设问题情境,将法律规范 的传授镶嵌在情境中,通过互动构建符号认知与社会生活意义的连接。目前,在网络法治教育 中,可以运用虚拟现实、增强现实等网络技术创建拟真的教育情境,将法治教育内容予以情境 ·120· 化,使抽象的知识概念变得可视化和具象化,在模拟情境中体验法律知识的实践运用,感受法 律的权威性和守法的意义,注重教育的沉浸性和交互性,引导青少年参与式寻求解决问题的方 案,在情境中获得真切的身心体验,对情境中的行为规则、程序规则进行移情性理解,通过体验 来反思自身的行为和态度,将法律知识予以内化,从而提升青少年的网络法律素养。 (二)网络社会化背景下青少年法治教育的路径优化 1. 采取多元化的法治教育方式, 注重唤醒教育 教育主要是人的灵魂的教育,而非理智知识和认识的简单堆集。教育通过知识内容的传 授、生命内涵的分享以及行为举止的规范,使年轻一代舒展自由的天性[18]。基于此,青少年法 治教育的重要任务是唤醒青少年对公平、正义等价值理念的情感认同。调查发现,传统的法治 教育方式侧重于法条讲解和知识灌输,内容抽象和生硬,难以激发青少年的学习兴趣,忽视人 文精神的培养。在网络空间中,通过文字、图片、音视频等符号的组合,采取多元化和立体化的 教育方式,使法治教育内容声色俱全、图文并茂,法律知识的呈现形式鲜活生动,契合青少年的 认知规律和心理特点,容易产生思想共鸣,更能唤醒青少年的学习兴趣,使法治教育内容更具 吸引力。在法治教育中, 要充分利用微博、微信、短视频等新媒体,注重对青少年的唤醒教育。 2. 凸显法治教育主体的草根化, 注重生活化教育 传统法治教育的主体是学校的教师。在“传授—接受”教育模式中青少年没有话语权,处 于被动接受的地位,影响了法治教育的实效性。调查发现,在网络法治教育中,通过微博、微 信、短视频等新媒体传播的法治教育内容多数来源于日常生活,与青少年成长的环境密切相 关。这标志着网络法治教育场域中话语权的改变, 法治教育的主体更加草根化和平面化, 法治教 育内容更接近青少年的生活实际, 所普及的法律知识更具有实用性, 这在本质上是一种生活化的 教育。在生活化教育中, 将资料、素材等生活化元素融入法治教育内容, 可以唤醒青少年的生活 经验,促进法律规范的内化。另外,可以通过网络技术模拟场景来展现青少年生活中的法律问 题, 筛选发生在青少年身边的案例, 设计逻辑递进的问题, 组织青少年讨论, 吸引青少年深度参与 其中, 准确理解法律知识的含义和精神, 并训练青少年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3. 强调法治教育过程的互动性和个性化,注重自主性教育 在社会学理论中,青少年的社会化是社会教化和自主内化的结果,是教化与内化相互作用 的过程。在青少年社会化过程中习得社会规范的过程就是将社会规范内化为自我人格内涵的 过程[19]。在社会规范的内化阶段,青少年个体自愿遵守社会行为准则,愿意将这些准则作为自 己的价值准则,以自律的方式严格要求自己按照这些准则实施行为。因此,青少年社会化不仅 是教化者运用一定的文化价值观、行为模式、道德和法律规范等教化、塑造受化者,更是作为受 化者的青少年积极参与社会生活,能动地内化社会价值和社会规范,发展自己的社会性。在网 络法治教育中,青少年被赋予自主权和选择权,提倡自主学习和自主探究,通过对法律知识的 多元理解达成共识,完成对知识的自主建构。通过规则运用提升青少年判断合法与否的理性 能力,而这种判断力是青少年自主教育的重要体现。同时,网络法治教育的教育者要由传统的 讲授者变成了辅导者和引导者,知识传授模式由传统的单向传播变为双向互动,受教育者可以 通过互联网及时反馈意见,便于教育内容的改进。另外,可以利用网络技术分析不同青少年群 体的法治需求,进而分类设计法治教育的目标、内容和路径,探索菜单式法治教育方式,以实现 青少年法治教育的个性化。 4. 遵循认知发展规律, 注重递进式教育 青少年的法治意识不是自发形成的,需要长期的、有计划的教育和培养,并遵循青少年认 知发展的基本规律。从心理学的角度分析,人的认知发展是有阶段的,依次经历感觉运动阶 ·121· 段、前运算阶段、具体运算阶段和形式运算阶段[20]。首先,在感觉运动阶段,个体的认知主要是 依靠感觉和动作,通过本能反应达致目的,没有界分主体与客体的能力。其次,在前运算阶段, 认知的象征功能开始出现,不能形成正确的概念,思维具有主观性。再次,在具体运算阶段,个 体可以依据具体的经验思维,开始认识到物质世界的逻辑稳定性,但个体思维需要以具体的实 物为支撑。最后,在形式运算阶段,个体具备抽象思维能力,能够进行假设和推理。基于上述 认知发展规律,青少年网络法治教育内容的设定和网络法律意识的提升要呈现阶段性、顺序性 特征。一方面,网络法治教育内容的设定要与不同年龄段的青少年的认知发展水平相符合。 例如,初中阶段的未成年人思维方式以具体运算为主,网络法治教育应注重网络空间发生的实 际案例分析,以实物为载体呈现权利义务关系。高中阶段未成年人的思维方式则是以形式运 算为主,有思维能力和判断能力,网络法治教育应注重抽象逻辑推理,通过分析“行为—权利— 义务—责任”之间的关系提升权利意识和责任意识。另一方面,网络法治教育内容的设定要结 合认知发展的顺序建立有效的联系和内容衔接。小学阶段、初中阶段、高中阶段的未成年人的 认知发展顺序依次是由前运算阶段到具体运算阶段再到形式运算阶段,与这三个阶段相对应 的法治教育内容的设计要具有递进性、顺序性的特征,从简单到复杂,从具体到抽象,并建立有 效的联系和内容衔接。美国心理学家奥苏泊尔(D·P·AuSubel)强调,新知识所代表的符号或观 念与学习者原有知识结构之间产生联系,在新知识与原有认知结构之间建立一个有效的联结, 促进有意义学习的产生[21]。有意义学习理论启示我们,在青少年法治教育中要注重法治教育 内容的递进性和衔接性,即在新法律知识学习与原有知识结构之间建立有效的联系和衔接,帮 助青少年运用新知识学习与原有知识结构之间的联系来促进学习,优化学习效果。鉴于此,不 同年龄阶段的青少年网络法治教育内容的设定应具有递进性和衔接性,不能孤立和割裂。 [参 考 文 献] [1]郑杭生: 《社会学概论新修》,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13 年版,第 116 页。 [2]何明升: 《网络社会学导论》,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20 年版,第 102-103 页。 [3]李 一: 《网络社会化:网络社会治理的“前置要素” 》,载《浙江社会科学》,2019 年第 9 期。 [4]王振宇 等: 《儿童社会化与教育》,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 1992 年版,第 43 页。 [5]风笑天: 《虚拟社会化与青少年角色认同实践研究》,载《黑龙江社会科学》,2004 年第 2 期。 [6]何明升: 《网络社会学导论》,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9 年版,第 106-107 页。 [7]尼葛洛庞帝: 《数字化生存》,胡 泳 范海燕译,海口:海南出版社 1997 年版,第 205、267 页。 [8]刘生全: 《论教育场域》,载《北京大学教育评论》,2006 年第 1 期。 [9]冯鹏志: 《数字化的“泡沫”:网络社会张力及其表现形式》,载《天津社会科学》,2000 年第 3 期。 [10]廖龙辉: 《网络对青年社会化的效应及其对策分析》,载《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01 年第 6 期。 [11]王 卫: 《网络时代青年社会化范式的转型》,载《青年研究》,1999 年第 12 期。 [12]刘 毅: 《网络时代:青少年社会化面临的挑战》,载《西北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 年第 6 期。 [13]乔纳森·特纳: 《社会学理论的结构》,邱泽奇 张茂元 等译,北京:华夏出版社 2001 年版,第 46 页。 [14]樊红霞 张万红: 《我国高校法治教育的问题和路径》,载《煤炭高等教育》,2015 年第 2 期。 [15]刘琅琅 陈九龙: 《公民意识在互联网中的发展探析》,载《西安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 年第 1 期。 [16]夏 勇: 《中国公民权利发展研究——走向权利的时代》,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7 年版,第 33 页。 [17]李业富: 《经验的重构:杜威教育学与心理学》,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 2017 年版,第 367 页。 [18]卡尔·雅斯贝尔斯: 《什么是教育》,童可依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 2021 年版,第 3-4 页。 [19]徐梦秋 等: 《规范通论》,北京:商务印书馆 2011 年版,第 373 页。 [20]皮亚杰: 《发生认识论原理》,王宪细译,北京:商务印书馆 2009 年版,第 134 页。 [21]奥苏泊尔: 《教育心理学——认知观点》,余星南译,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 1994 年版,第 26 页。 (责任编辑:崔 ·122· 伟)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