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党委转发《党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pdf
中共浙江大学机关委员会 机关党委转发《党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收缴、使用 和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机关党委(2017)3 号 机关各党总支、党支部: 为进一步规范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现将 党委组织部《关 于进一步规范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若干规定》(浙大组〔2016〕 17 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机关党委以下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一、增强主动意识,自觉缴纳党费。各个党支部的党费须在每月 15 日之前上缴机关党委办公室,机关党委定期将各党支部党费缴纳 情况上网公示。 二、指定专人负责党费收缴工作,党费需以现金形式上缴至机关 党委办公室,且上缴党费工作应由党员职工履行。 三、做好党费收缴记录,妥善保管上交党费时所开具的党费收据, 党员个人要保管好党费证。 四、学校党委组织部按缴纳党费的 45%比例返还给机关党委,机 关党委将返还党费的全额划拨到机关各党总支、党支部。党费必须用 于党的活动,不得另作他用。 中共浙江大学机关委员会 2017 年 4 月 13 日 附:党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 若干规定》 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 件,是共产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党 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根据中共中央组 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等文件精神, 结合学校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我校党员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 如下。 一、党费收缴 第一条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 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第二条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 3000 元 以下(含 3000 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 0.5%;3000 元以上至 5000 元(含 5000 元)者,交纳 1%;5000 元以上至 10000 元(含 10000 元) 者,交纳 1.5%;10000 元以上者,交纳 2%。 第三条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 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第四条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 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 元以下(含 5000 元)的按 0.5%交纳 党费,5000 元以上的按 1%交纳党费。 第五条本科学生党员每月交纳党费 0.2 元。硕士生、博士生中的 党员,按国家助学金标准为党费缴纳计算基数,参照第二条规定执行。 对于尚未落实就业去向,按有关规定将党员组织关系保留在学校党组 织的学生党员,仍向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交纳党费,其交纳党费的数 额,按在校学生党员交纳党费标准执行。 第六条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第七条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 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外出期间可以持证向流入 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第八条党员要根据党费缴纳基数和缴纳比例,足额交纳党费。党 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 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第九条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 第十条党费应当由党员本人亲自交给党小组或党支部,可用现金 交纳,也可通过其他方式向党组织交纳,但一般不宜由别人代交、垫 交或扣缴。党支部要制定党员党费交纳清单,列出每名党员党费交纳 数,并给每名党员发放党费证,及时记录党费收缴情况,妥善保管有 关收据并按年度交院级党组织保存。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的,应主 动向党支部报告,党支部及时更新交纳清单。 第十一条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 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 6 个月不交纳党费 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十二条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院级党组 织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第十三条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一次多交纳 1000 元以上 的党费,由院级党组织代收后,通过省委组织部全部上缴至中央组织 部。 二、党费使用 第十四条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 有结余的原则。 第十五条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 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 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 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5)补助遭受 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第十六条使用和下拨党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上级党组织下拨 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七条要做好党费使用记录并保管好相关票据。 三、党费管理 第十八条学校党费由校党委组织部代校党委统一管理,由组织工 作办公室具体承办。学校设立党费专门账户,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依法保 障党费安全,不得利用党费账户从事经济活动。 第二十条各基层党组织应指定专人负责党费收缴工作,并加强对 党费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党费管理工 作人员变动时,要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 手续。 第二十一条每月 20 日前,各院级党组织应汇总党费款额,将当 月所收到的党费交到“浙江大学党费专户”。 第二十二条学校党委所收缴党费,按 35%的比例上交省委教育工 委,按 45%的比例返还给各院级党组织。学校党委组织部每年3月底 前就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向学校党委和省委教育工委报 告,并向院级党组织通报。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上年度党费收缴、使 用和结存的数额;党费开支的主要项目等。 第二十三条党费工作情况纳入院级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 述职评议考核。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 重要内容。校、院党的委员会要在党员大会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上,向 大会报告(或书面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党员或者党 的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党支部每年要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 缴情况。 第二十四条党委组织部每年对学校和各院级党组织党费收缴、使 用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五条对违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国共 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 2016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过去规定与本规 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