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优逸系列之睿尊180天定期开放23号固定收益类净值型人民币理财产品说明书.pdf
客服热线: 95352 蒙商银行“优逸”系列之睿尊 180 天定期开放固定收益类净值型 人民币理财产品说明书 理财产品简介 “优逸”系列之睿尊理财产品是由蒙商银行推出的非保本浮动收益型人民币理财产品。 本理财产品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但不限于现金类资产、货币市场工具、货 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标准化固定收益类资产、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及其 它符合监管要求的资产。本产品适合的投资者类型为平衡型及以上的个人投资者。 重要须知: ·本产品说明书为《蒙商银行理财产品合同》不可分割之组成部分。 ·本理财产品仅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本产品说明书规定可以购买本理财产 品的合格投资者发售。 ·在购买本理财产品前,请投资者确保完全明白本理财产品的性质、其中涉及的风险以及投 资者的自身情况。投资者若对本产品说明书的内容有任何疑问,请向蒙商银行各营业网点咨 询。 ·本理财产品只根据本产品说明书所载的资料操作。 ·本产品说明书蒙商银行有权依法进行解释。 ·在本产品存续期内,如因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发生变化,或是出于维持本产品正常运 营的需要,在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蒙商银行有权单方对本产品说明书进行修订。蒙 商银行决定对产品说明书进行修订的,将提前两个工作日在蒙商银行网站(www.msbank.com) 上公告的方式通知投资者。 ·本产品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的登记编码详见“产品基本信息”中“登记编 码”栏,客户可依据该登记编码在“中国理财网”(www.chinawealth.com.cn)查询该产品 信息。 特别提示: ·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将按产品说明书的约定,本着尽职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投资 者的理财资金。理财产品相关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承担,相关的投资收益由投资者获得。 本《产品说明书》是投资者与蒙商银行签订理财产品文件的组成部分,投资者在认购本产 品前应认真阅读本产品说明书,本说明书解释权归蒙商银行所有。 ·除本产品说明书中明确规定的收益及收益分配方式外,任何业绩比较基准、预期收益、 预计收益、测算收益或类似表述均属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用语,不代表投资者可能获得的 实际收益,亦不构成蒙商银行对本理财产品的任何收益承诺。客户所能获得的最终收益以 蒙商银行实际支付的为准。 ·本理财产品不等同于银行存款。 ·本理财产品不保障本金和收益,您的本金有可能会因净值变动蒙受重大损失,您应充 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下面产品评级和相关风险描述,为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资料,仅供投资者参考。 内部风险评级为:三级 产品风险评级 风险程度 适合的投资者 适合投资策略 一级 低 保守型 风险控制 1 客服热线: 95352 二级 较低 稳健型 稳健发展 三级 中 平衡型 均衡成长 四级 较高 成长型 积极进取 五级 高 进取型 风险承受 重要提示:根据我行理财产品风险评级标准,本产品风险评级为三级,风险程度为“中等”。 风险提示: 本产品不保证本金和收益,极端情况下,投资者的本金可能全部或部分受损,投资者应 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具体风险如下: 1、政策风险:如遇国家宏观政策和市场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可能影响到本期产品 的发行、投资和兑付等工作正常进行。 2、信用风险:产品投资标的所属主体出现破产、倒闭、违约等信用事件,造成理财产 品投资资产到期逾期、无法偿还的风险。 3、市场风险:由于金融市场存在波动性,产品投资债券等标的存在资产市值下跌的市 场风险。 4、流动性风险:从投资者角度而言,本产品如发生巨额赎回,可能面临延迟支付或拒 绝赎回,同时在产品封闭期和暂停赎回期间,投资者无法办理提前终止或赎回;从理财产品 角度而言,本产品所配置的有价证券资产可能不能迅速变现,或不能以合理价格变现。 5、管理风险:由于蒙商银行的系统、经验、技能等因素的限制,在管理理财产品的过 程中对信息的采集和判断发生偏差而使理财产品的理财资金遭受损失的风险。 6、不可抗力风险:由于战争、自然灾害、重大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以及其它不可 预知的意外事件,可能导致理财财产受到损失。 根据以上风险可采取以下风险防范的措施 1、针对政策风险:蒙商银行有专业的理财团队支持产品的投资运作,将密切注意国家 政策变化、经济周期、利率变化、通货膨胀等对投资品种的影响,以降低政策风险可能使理 财资金遭受的损失。 2、针对信用风险:配置资产时主体评级、债项评级限定在本行可投资级以上,密切关 注相关债务人信用状况,并根据债务人信用等级的变化相应调整产品投资组合,动态管理信 用风险。 3、针对市场风险:投资经理密切跟踪市场走势,专人盯市,及时预警,灵活调整产品 投资组合。同时,产品将严格按照规定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进行投资运作。 4、针对流动性风险:建议投资人对自身在本产品投资期限内的流动性需求进行谨慎评 估后购买。同时,蒙商银行针对本产品设置巨额赎回及暂停赎回条款,并将严格评估理财产 品所配置资产自身的流动性,密切关注市场情况,提前做好资产变现准备。 5、针对管理风险:蒙商银行资信水平优良,具备良好的银行系统及相关投资管理、风 险管理人员,蒙商银行会加强风险管理,恪尽职守,对市场信息进行科学有效的分析,力争 降低因管理不当而导致理财产品遭受的利益损失。 6、针对不可抗力风险:蒙商银行将坚持投资者利益最大化的原则,严格履行自己应尽 的义务,不断分析潜在的风险,努力防范和化解可能出现的风险,维护投资者的信托利益。 产品的基本信息 产品名称 “优逸”系列之睿尊 180 天定期开放 23 号固定收益类净值型人民币理财产 品 2 客服热线: 95352 产品代码 YYRZ221823 登记编码 C1087622000004 管理人 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托管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 投资性质 固定收益类产品 收益类型 非保本浮动收益型 运作模式 定期开放式净值型产品 募集方式 公募发行 产品期限 无固定期限,蒙商银行有权提前终止本产品。 币种 人民币 拟售规模 1000 万元-100 亿元人民币 投资者类型 平衡型、成长型、进取型的个人投资者。 首次购买起点 起点金额为 1 万元(最低 1 万元),以 1000 元的整数倍递增。 追加购买金额 单位 1000 元人民币的整数倍 最低赎回起点 份额 1000 份 追加赎回份额 以 1000 份整数倍递增 理财账户最低 持有份额 10000 份 若客户对产品持有份额不足 10000 份时,蒙商银行有权将客户产品剩余份 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认购期 2022 年 1 月 13 日(含)至 2022 年 1 月 19 日(含) 成立日 2022 年 1 月 20 日 投资封闭期 本产品无投资封闭期 产品工作日 在理财产品存续期内,除周六、周日、中国法定假日以外的工作日为该理 财产品的产品工作日。 产品运作周期 及开放日 1.本产品自产品成立日起,每 180 个自然日为一个运作周期,投资者通过 申购或赎回在开放日参与或退出投资周期的运作。具体内容见以下“运作 周期”。 2.首个开放日为 2022 年 7 月 19 日,以后每个开放日依此顺延 180 天,遇中 国法定假日顺延。如遇特殊情况,以蒙商银行公告为准。开放时间为 9:00 至 15:00(北京时间)。 预约申购与 预约赎回 非开放日及开放日非交易时段,投资者可以办理预约申购与预约赎回,对 于客户的预约申请将按先后顺序视作下一个开放日 9:00 提交的申购和赎 回申请。 产品购买 1.产品募集期内,客户通过产品认购进行产品购买,认购资金当日冻结, 并于产品成立日进行认购资金扣划。 2.产品存续期内,客户通过产品申购进行产品购买,申购资金将于申购当 日冻结,并于申购日当日起最近一个开放日后一个工作日进行扣划。开放 3 客服热线: 95352 日当日申购的资金将于开放日当日冻结,开放日后一工作日进行扣划。每 个开放日的申购截止时间为 15:00。 产品赎回 1.产品存续期内,客户可提出赎回份额申请,客户赎回资金将于最近一个 开放日后一个工作日确认。开放日当日申请赎回的资金将于后一个工作日 确认。每个开放日的赎回截止时间为 15:00。 2.赎回单位:1000 份的整数倍。 购买确认 本产品以金额购买。 1.产品募集期购买:募集期产品单位净值为 1 元,客户可以进行认购/认 购追加/认购撤单。购买份额=购买金额÷1 元。 2.产品购买确认:客户可以在产品运作周期内进行申购,申购资金于最近 一个开放日后一个工作日进行扣划,申购份额于开放日后一工作日确认。 金额按开放日前一个产品工作日产品单位净值折算份额,申购份额按四舍 五入原则,保留至小数点后 2 位。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开放日前一个产品工作日产品单位净值。 赎回确认 本产品以份额赎回。 客户可以在产品运作周期内提出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于最近一个开放日后 一工作日确认。赎回金额按客户实际赎回份额和开放日前一个产品工作日 产品单位净值计算,赎回金额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至小数点后 2 位。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开放日前一个产品工作日产品单位净值。 产品单位净值 客户提出申购或赎回申请时,根据开放日前一个产品工作日产品单位净值 计算客户申购份额或赎回金额。 产品单位净值按舍位法保留至小数点后六位。 巨额赎回比例 10% 业绩比较基准 (年化) 产品相关费用 投资 范围 3.80% 1.本产品为净值型产品,其业绩表现将随市场波动,具有不确定性。本产 品业绩比较基准仅作为计算产品管理人业绩报酬的标准,不构成对该理财 产品的任何收益承诺。 2.蒙商银行可根据市场情况等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并至少于新的业绩比较 基准启用日之前 2 个产品工作日进行公告。 1.托管费:0.01%/年,按日计提。 2.固定管理费:0.2%/年,按日计提。 1.现金类资产:包括但不限于现金、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协议存款等。 2.货币市场工具:包括但不限于质押式回购、买断式回购、交易所协议式 回购等。 3.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 4.标准化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地 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同业存单、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 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定向债务融资工具(PPN)、资产支持证券(ABS) 、 资产支持票据(ABN)等。 5.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以国债、我行认可的定期存单质押 担保的、以融资性保函/备用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担保的、且能全额覆盖 融资敞口本息费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其他符合我行认可的低信用风险 业务范围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对非零售客户融资人在行内评级为AA以 4 客服热线: 95352 上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对非零售客户融资人在行内评级为A+以上,且: A.以我行认可居住或商用住宅抵押担保的,抵押率不超过50%、土地使用权 抵押担保的抵押率不超过40%,且完全覆盖风险敞口;或B.以沪深300成份 股质押,且股票质押率不超过50%。 6.权益类资产:在主板、创业板及科创板上市交易的股票类资产、限售股, 混合型基金,投资股票的占比不超过资产净值的15%。 7.其它符合监管要求的资产。 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为:现金类资产、货币市场工具、货币市场基金、债 券型基金和标准化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为 80%-100%;非标准化固定收益 类资产的比例为 0-20%;穿透到底层后权益类资产投资比例为 0%-15%;产 品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和政策性金融债券 不低于资产净值的 5%,特别的,为满足投资者的赎回需求,在每个开放期 间之前 3 个工作日内,产品持有前述高流动性投资品种的比例不低于资产 净值的 10%。此外,本产品总资产不超过净资产的 140%。 投资 限制 1.投资单只证券或单只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超过产品净资产的10%; 2.正回购交易的未到期余额不超过本产品净值的40%; 3.85%以上配置固定收益类资产。 4.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及其受(收)益权。 银行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在不损害投资者利益且根据约定取得投资者同意 的情况下,对本理财计划的投资范围、投资品种和投资比例进行调整。投 资者对此无异议且同意在上述情况下继续持有本理财计划。 产品销售区域 内蒙古自治区 投资者资金 到账日 赎回确认后 3 个交易日内划转至投资者指定账户,划转期间不计息。 交易日 中国证券市场的法定交易日。 税收条款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等,本理财产品运营过程中产生的相关税费 (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由理财产品承担,由管理人从理财产 品财产中支付。理财产品的净值或投资收益为扣除相关税费后的收益。投 资者从理财产品取得收益所产生的应纳税款由投资者自行申报及缴纳。 产品是否可 质押 否 产品是否可 转让 否 对账单 存续期间,蒙商银行每月向投资者提供本理财产品账单 1.认购 1.1 认购期间:2022 年 1 月 13 日(含)至 2022 年 1 月 19 日(含) 1.2 认购撤单:认购期内,投资者可以撤销认购申请。 1.3 认购价格:1 元人民币 1 份。 1.4 认购起点金额: 1 万元人民币,高于认购起点金额以 1000 元人民币的整数倍递增。 1.5 认购期资金扣划:认购期内,理财资金冻结在投资者账户内,并在产品成立日统一 5 客服热线: 95352 扣划。 2.申购与赎回 2.1 申购与赎回的成立和生效: 本理财产品成立后,投资者可以在开放日的交易时间 9:00-15:00 提交申购与赎回申请, 开放日 15:00 前允许撤单。投资者申购产品份额,需全额冻结申购款项,冻结申购款项后, 申购成立,银行于最近一个开放日后一产品工作日确认,申购生效;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银行于最近一个开放日后一产品工作日确认,赎回生效,正常情况下银行将在 3 个交易日内划转赎回款至投资者指定账户,划转期间不计息。 2.2 预约申购与预约赎回: 非开放日及开放日非交易时段,投资者可以办理预约申购与预约赎回,对于客户的预约 申请将按先后顺序视作下一个开放日 9:00 提交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开放日 15:00 前,允许 撤单。预约申购将占用产品可申购额度,资金会实时冻结,若确认成功则在确认日统一扣划。 每运作周期满,客户未赎回份额继续参与下一期运作。 2.3 申购与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者持有产品份额而进行申购,则申购申请应为 1000 元的整数倍;投资者未持 有产品份额而进行申购,则申购申请应不低于 10000 元,并以 1000 元的整数倍递增。 (2)投资者单笔赎回申请应为 1000 份的整数倍,且赎回后其持有份额应不低于 10000 份,否则系统将自动予以全部赎回。 2.4 申购与赎回原则: (1)“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2)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对于客户的赎回申请,按照客户认购、申购的先 后次序顺序赎回。 2.5 运作周期: (1)运作周期安排 产品代码 运作周期起始日(含) 运作周期终止日(不 含) 周期天数 YYRZ221823_1 2022 年 1 月 20 日 2022 年 7 月 19 日 180 YYRZ221823_2 2022 年 7 月 19 日 2023 年 1 月 16 日 181 (2)运作周期调整:由于节假日或者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蒙商银行有权按照实际情况 对预定的运作周期方案进行调整,周期调整方案会在调整前 3 个工作日内在营业网点或网 站或以其他方式发布信息公告。 2.6 费用 本产品收取的费用为管理费、托管费。其中,管理费为 0.2%/年;托管费为 0.01%/年。 上述费用在计算产品单位净值前扣除。 蒙商银行有权根据市场情况等调整上述各项费用费率和超额业绩报酬收取比例,并至少 于调整日之前 2 个工作日进行公告。如客户不接受的,可按本产品说明书的约定赎回本产 品。本产品运作过程中的纳税义务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税收政策执行,从本产品资产总值中 6 客服热线: 95352 扣除。 费用计提方法如下: 产品管理费:本产品管理费按前一产品工作日产品资产净值的 0.2%年费率计提。H=E ×0.2%÷365,H 为每日应计提的管理费; 产品托管费:本产品托管费按前一产品工作日产品资产净值的 0.01%年费率计提。G=E ×0.01%÷365,G 为每日应计提的托管费; 蒙商银行有权根据市场情况等调整上述各项费用费率和业绩报酬收取比例,并至少于调 整日之前 2 个产品工作日进行公告。如客户不接受的,可按本产品说明书的约定赎回本产 品。 本产品不收取销售费、认购费用、申购费用、赎回费用。 2.7 计算: (1)计算规则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开放日前一个产品工作日产品单位净值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开放日前一个产品工作日产品单位净值 申购份额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赎回金额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至小数 点后两位。 (2)客户收益 客户收益=M0×(Pi-P0) M0:客户持有份额 Pi:客户赎回时开放日前一个产品工作日产品单位净值 P0:客户申购时开放日前一个产品工作日产品单位净值 计算示例 情景 1:蒙商银行 T 日(开放日)公布 T-1 日(开放日前一个产品工作日)产品单位 净值为 1.123400 元/份。假设客户于 T 日(开放日)15:00 前申购本产品,投资本金为 100,000.00 元,则客户持有份额为: 客户持有份额=100,000.00÷1.123400≈89,015.49(份) 情景 2:假设客户在募集期内购买本产品,投资本金为 100,000.00 元,购买产品时单 位净值为 1.000000 元/份,客户持有份额为 100,000.00 份,假设存续期中未发生提前终 止或提前赎回,蒙商银行 T 日(开放日)公布 T-1 日(开放日前一个产品工作日)产品单 位净值为 1.001000 元/份。假设客户于 T 日(开放日)15:00 前赎回本产品,实际持有天 数为 10 天,赎回份额为 100,000 份,则客户赎回金额为: 客户赎回金额=100,000×1.001000=100,100.00(元) 客户持有期年化收益率=(100,100.00-100,000.00)/100,000.00×365/10≈3.65% 情景 3:在投资于基础资产的本金未按时足额回收的情况下,须根据投资于基础资产的 本金及收益实际回收情况在扣除相关固定费用后计算客户应得本金及收益;如发生基础资产 无法回收任何本金和收益的最不利情况下,客户将损失全部本金。 假设客户在募集期内购买本产品,投资本金为 100,000.00 元,购买产品时单位净值为 7 客服热线: 95352 1.000000 元/份,客户持有份额为 100,000.00 份,假设存续期中未发生提前终止或提前赎 回,蒙商银行 T 日(开放日)公布 T-1 日(开放日前一个产品工作日)产品单位净值为 0.996800 元/份。假设客户于 T 日(开放日)15:00 前赎回本产品,则客户赎回金额为 客户赎回金额=100,000.00×0.996800=99,680.00(元) 客户持有期收益=100,000.00×(0.996800-1.000000)=-320(元) (上述示例采用假设数据计算,测算收益不等于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 2.8 下列情形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 (1)因不可抗力导致产品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发生其他情形,导致管理人无法计算产品净值 或暂停估值。 (3)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对存量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不利影响时。 (4)当次开放期管理人为产品设定的可申购额度用满时。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9 下列情形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 (1)因不可抗力导致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发生其他情形,导致管理人无法计算产品净值 或暂停估值。 (3)管理人认为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对存量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不利影响时。 (4)发生巨额赎回时。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10 巨额赎回: 本产品单个开放日净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产品总份额的 10%时,为巨额赎回。发生巨额 赎回时,管理人可以根据产品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延缓支付或拒绝赎回。 (1)全额赎回:当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 进行。 (2)延缓支付:当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产品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管理人可以对当日全部赎 回申请进行确认,但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 (3)拒绝赎回:当净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产品总份额的 10%时,管理人有权拒绝受理 超过 10%以上部分的赎回申请。 3.资产估值 3.1 资产估值范围: (1)本产品资产总值包括产品项下现金类资产、货币市场工具、标准化固定收益类资产、 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证券投资基金和其他符合监管要求的资产价值总和。产品资产净值是 指理财产品资产总额减去负债总额后的价值。本理财产品资产份额净值=本理财产品资产净 值/本理财产品份额。 (2)本理财产品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资产价值,确定理财产品资产净值, 8 客服热线: 95352 并为理财产品的认购和兑付提供计价依据。 3.2 估值方法: (1)银行存款及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商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 (2)债券类、债权类等标准化固定收益类资产,采用市价法估值。 (3)货币市场基金按基金管理公司公布的估值日前一交易日的每万份收益计提红利。持 有的基金处于封闭期的,按照最新公布的份额净值估值。 (4)债券型基金按所投基金估值日前一交易日的份额净值估值。 (5)其他资产:存在并可以及时确定公允价值市价的,按市价法估值,暂不具备活跃交 易市场,或者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的,按估值技术估值,也不能采用估值技术可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按取得时的成本估值。 (6)若本产品存续期间持有其他投资品种,以理财产品管理人和托管人共同认可的方法 计算其价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4.理财产品不成立说明 认购期届满或推迟认购期,理财产品募集总金额未达到 1000 万元人民币,或经蒙商银 行合理判断难以按照本产品说明书规定向客户提供本理财产品,则蒙商银行有权利但无义务 宣布本理财产品不成立。如理财产品不成立,蒙商银行将投资者认购资金在认购结束后 3 个工作日内退还投资者。 5.提前终止 本产品存续期内,如遇以下情形之一,蒙商银行有权但无义务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 5.1 如遇自然灾害、战争、国家金融政策出现重大调整或宏观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 影响到本理财产品的正常运作; 5.2 本产品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产品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产品资产净值低 于 1000 万元。 一旦蒙商银行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将提前 3 个工作日进行公告,蒙商银行在收到变现 财产后 3 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进行分配划款,投资者所得根据产品提前终止清算后的资产净 值和投资者持有份额来计算。 6.信息批露 6.1 本产品的信息批露将通过蒙商银行网站(www.msbank.com)和各营业网点发布。 6.2 本产品将在产品成立后 3 个工作日内和产品到期后 3 个工作日内定期发布成立公告 与到期公告,分别披露产品的资金募集信息和到期投资收益信息。 6.3 本产品将在每个开放日结束后 2 个工作日内发布净值公告,披露产品在开放日的份 额净值、份额累计净值、申购价格和赎回价格等信息。 6.4 本产品将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每年结 束之日起 90 日内,分别发布产品的季度、半年和年度运作报告。理财产品成立不足 90 日或 者剩余存续期不超过 90 日的,可以不发布当期的季度、半年和年度报告。 9 客服热线: 95352 6.5 本理财产品存续期内所投资资产风险状况发生实质性变更,估值方式发生变更或发 生估值错误,产品投资涉及重大关联交易,管理人和托管人发生变更,以及业绩比较基准、 投资范围和比例、费用条款等产品相关重要要素发生变更及重大事项,将发布临时公告,披 露相关情形。 6.6 在发生本理财产品不成立、提前终止或蒙商银行认为的必要事项时,蒙商银行将在 事项发生前的 3 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进行相应信息批露。 6.7 本理财产品存续期间内,蒙商银行有权通过短信、电话等其他信息平台、渠道发布 公告的形式,对说明书条款进行补充、说明和修改。 6.8 投资者应定期通过上述相关渠道获知有关本理财产品相关信息,如果投资者未及时 查询,或由于通讯故障、系统故障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使得投资者无法及时了解 产品信息,因此而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另外,投资者预留在蒙商银行的有 效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及时通过客服及投拆热线通知蒙商银行。因投资者未及时告知蒙商银 行联系方式变更,而使蒙商银行在其需联系时无法及时联系上投资者,由此影响投资者的投 资决策而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6.9 客服及投诉热线:95352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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