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理财产品托管协议(活期)补充协议二.pdf
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人民币理财产品托管协议(活期) 之补充协议二 合同编号:贵-兴-202012-01 (一)管理人(甲方): 名称: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北路中天会展城 B 区金融商务区东区 1-6 栋 法定代表人: 张正海 联系人:夏颖 联系电话:0851-86820983 (二)托管人(乙方):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法定代表人:陶以平(代为履行法定代表人职权) 联系人:崔文馨 联系电话:021-52629999 一、鉴于甲、乙双方己签署了《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理财产品托管 协议(活期)》(合同编号为:贵-兴 201705-01,以下简称“原托管协议”) 及《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理财产品托管协议(活期)之补充协议一》 (以 1 下简称“补充协议一”)。 二、为进一步促进甲、乙双方理财产品托管业务的合作,经友好协商,甲、 乙双方现同意签署《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理财产品托管协议(活期)之 补充协议二》(以下简称“本补充协议”),具体约定如下: 1、变更原托管协议中“第八章 理财产品的会计核算与估值”8.4 估值方法 条款。 8.4 估值方法 变更前条款表述: 8. 4 估值方法 本产品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甲方、乙方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委托资产单独建账、独 立核算。 2)甲方、乙方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编制 会计报表。 3)银行存款按存款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4)交易所及银行间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有价证券以及理财直接融资工具 等资产,按照 成本估值,每日计提利息。 5)债券回购以成本(含回购费用)列示,按协议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 日计提利息。 6)上市流通的基金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 易的,以最近 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其他基金按估值日上一日基金份额净值计 算。估值日基金净值未公布的,以最近一个工作日基金浄值估值;对从未公布净 值的,按成本估值。 7)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收益凭证等按照成本估值,每日计提利息。 8)其他固定收益类产品按成本进行估值,每日计提利息。 9)若无特殊规定,其他资产均按照成本法进行估值,每日计提利息。 10)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11)如甲方或乙方发现对委托资产的估值违反本合同项下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委托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 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2 变更后条款表述: 8.4、估值方法 本产品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甲方、乙方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委托资产单独建账、独立核 算。 甲方、乙方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编制会计 报表。 1)银行存款按存款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2)交易所及银行间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按照摊余成本法列示,每日计提 利息。 3)债券回购以成本(含回购费用)列示,按协议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 提利息。 4)上市流通的基金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 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其他基金按估值日上一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估值日基金净值未公布的,以最近一个工作日基金净值估值;对从未公布净值的, 按成本估值。 5)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收益凭证等,如有外部管理人估值的,可对 估值方式进行评估后,在估值方式合理的情况下采用外部估值结果。其余无合理 估值方法的,按照摊余成本法列示,每日计提利息。 6)未有明确约定估值方法的其他类资产,按摊余成本法列示,每日计提利 息。 7)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8)如甲方或乙方发现对委托资产的估值违反本合同项下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委托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 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三、本补充协议为托管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托管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 力。本补充协议与托管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本补充协议未作 约定之内容仍遵循托管合同之约定。 四、 除本补充协议另有规定或上下文另有说明外,本补充协议中的词语和 3 定义与托管合同中使用的词语和定义具有相同含义。 五、本补充协议壹式肆份,协议双方各执贰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本补充协议自甲方、乙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并由各方加盖公章/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4 (本页无正文,为《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理财产品托管协议 (活期)之补充协议二》签字页) 甲方: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年 月 日 乙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年 月 日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