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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文理学院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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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文理学院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基本建设投资行为,提高基本建设资 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基本建 设财务规则》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批准立项并列入基本建设计划的 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续建、改扩建、迁建、大型维修改造工程项 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 求实效,做好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控制、监督和财 务分析工作;提高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 第四条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专款专用。基本建设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经主管部门 批准的基本建设项目,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确因 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应按规定程序报批。 (二)注重效益。基本建设项目从论证、立项、开工、竣工 到交付使用的全过程,须严格控制成本,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防范财务风险。 (三)实行预算管理。以批准的项目概算、基本建设投资计 划为基础, 按照项目实际建设资金需求合理编制项目资金预算。 预算应控制在批准的概算以内。未经学校批准,不得随意扩大建 筑规模、增加建筑面积、提高建筑标准,防止突破概算、预算, 确保工程按计划执行。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财务处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对基 本建设财务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 度,建立健全学校基建财务管理办法、会计核算流程和岗位职责。 (二)根据基本建设规划多渠道筹集资金,组织基本建设资 金会计核算,管理基本建设资金和银行账户。 (三)编制、报送基本建设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 (四)监督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执行,审核基本建设经济合 同,控制工程建设成本。 (五)定期核对财产、材料账目,及时清理往来款项,按规 定结算并做好基本建设会计核算工作。 (六)履行财务监督职责,参与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及调 整计划的编制,参与基本建设项目招投标和竣工验收等工作。 (七)加强对基本建设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实施绩效评 价。 第三章 合同管理 第六条 行招标采购。 基本建设项目须按规定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实 第七条 基本建设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基本建设工程的勘 探、设计、施工,设备材料的采购、工程监理都要依法订立合同, 明确规定建设项目的质量要求、履约担保责任和违约处罚条款, 财务人员须按合同规定的条款和要求付款。 第八条 基本建设项目合同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基本建设项目分项合同价款合计不得超过该项目计划总 投资; (二)工程监理项目的资金支付要与工程进度相适应,按照规 定办理价款结算; (三)工程项目原则上要预留不低于 20%的合同价款,待工程 竣工验收,出具审计结算报告后支付。 第四章 投资管理 第九条 基建处依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校园建设规划、批 准的建设项目概算,编制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第十条 财务处分年度编制基本建设投资预算。基本建设投 资预算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原则上不得调整。确因特殊原 因需要调整的,须报经学校主管领导审批。 第十一条 经批准的投资概算是工程投资的最高限额,未经 批准,不得调整和突破。如需调整投资概算,应当按国家有关规 定报经批准。建设项目工程洽商和设计变更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 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五章 资金结算管理 第十二条 新建项目开工前 ,基建处负责向财务处提供项目 批准文件、项目可行性报告、立项批复文件、初步设计概算、中 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等相关资料,经审核完备方可作为付款依据。 第十三条 基本建设资金支付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工程进度款。依据相关审批程序,按合同约定支付。 工程进度款支付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合同价款的 80%,余款待工 程竣工验收,出具审计结算报告后结算。 (二)工程结算款。根据审计结算报告,扣除已支付的工程 进度款、代扣代缴费用及违约罚金等,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 5% 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后,按照规定办理价款结算。 (三)质量保证金。建设工程质保期满,在确认不存在质量、 安全隐患等问题的前提下,根据合同及其他必要凭证等按照保修 时限清算。 第十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支付建设资金: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的; (二)违反基建管理程序或不符合合同条款规定的; (三)不符合批准的建设内容或擅自改变建设内容的; (四)存在工程质量问题或已造成经济损失、不良影响的; (五)结算手续不完备,支付审批程序不规范的; (六)不合理的负担及摊派; (七)无基本建设计划、无预算、无合同、无用款计划的项目。 第六章 决算管理 第十五条 基建处在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对施工单位编制的 竣工结算书的初审工作。审计处完成外审、内审后,将最终审计 结算报告交财务处办理结算手续。未经审计处审计的工程结算, 财务处不得办理工程最终决算。 第十六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应及时 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建设内容多、建设周期长的项目,单项 工程竣工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可编制单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 待建设项目全部竣工验收合格整体交付使用后编制项目竣工财 务总决算。 第十七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经审计后,基建处应 协同国有资产管理处及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八条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完毕,办理工程项目竣工、验 收、移交手续后,除支付工程质量保证金外,不得再从基建项目 投资中支付其他费用。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财务处对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筹集与使用、预算编 制与执行、建设成本控制、工程价款结算等进行控制和监督,对 出现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并自觉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 查。 第十八条 审计处、监察室对基本建设资金的使用、工程及 设备材料采购、竣工财务决算编报审核、资产交付等情况进行审 计、监督。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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