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水文库 - 千万精品文档,你想要的都能搜到,下载即用。

1.1.1-3 惠州卫生职业技术学院章程.pdf

Empty heart30 页 635.617 KB 访问 202.97下载文档
1.1.1-3 惠州卫生职业技术学院章程.pdf1.1.1-3 惠州卫生职业技术学院章程.pdf1.1.1-3 惠州卫生职业技术学院章程.pdf1.1.1-3 惠州卫生职业技术学院章程.pdf1.1.1-3 惠州卫生职业技术学院章程.pdf1.1.1-3 惠州卫生职业技术学院章程.pdf
当前文档共30页 2.97
下载后继续阅读

1.1.1-3 惠州卫生职业技术学院章程.pdf

序 言 惠州卫生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校)的前身是始建 于 1958 年的广东省惠阳卫生学校。1991 年,经广东省人民 政府批准,学校更名为广东省惠州卫生学校。2006 年,学校 名称规范为惠州卫生学校。2012 年,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 学校升格为高等职业学校,更名为惠州卫生职业技术学院, 校址由苏东坡寓惠故居所在地白鹤峰迁至惠州南部新城。 学校传承“东坡文化”,弘扬医学人文精神,秉持“厚朴 远志,医者仁心”的校训,坚持“医德为先,技能为本,服 务师生成长,服务人民健康”的办学理念,营造“求是求新, 至善致远”的校风、 “精医善教,至诚致仁”的教风和“勤学 善思,至精致用”的学风,坚持“立足惠州、服务行业、融 入湾区、服务产业,为卫生健康系统输送高水平专业人才, 为生命健康产业输送高素质技能人才”的办学定位,努力建 设特色鲜明、省内一流、国内知名的高水平高等职业学校, 打造南粤医药卫生职业教育高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明确学校的权利和 义务,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推动学校的科学发展,完善现 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 1 国高等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 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学校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惠州卫生职业技术学院,中文 简称为惠州卫职院;英文名称为 Huizhou Health Sciences Polytechnic,英文缩写为 HZHSP。 学校法定住所为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惠南大道(三栋) 69 号。学校可根据办学需要,经举办者及审批机关同意后设 立和调整校址及校区。 学校的网址为 http: //www.hzhsp.edu.cn。 第三条 学校是由惠州市人民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事业 单位法人,业务主管部门是广东省教育厅,具有独立法人资 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 学校坚持依法治校,建设以学校章程为核心的 制度体系,全面提升学校治理能力,促进学校治理更加科学、 规范、有序,不断提升学校的办学水平。学校依法建立法律 风险防控体系,健全法律顾问制度,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第五条 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 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 平理论、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 个自信” 、做到“两个维护” ,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 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 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 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2 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 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 学校实施高等专科学历教育,采用全日制与非 全日制教育形式,根据法定要求确定修业年限。 第七条 学校依法实施高等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 按规定颁发学业证书和培训证书。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和自身 办学条件,开展其他继续教育,推进国际合作教育以及国际 学生教育。 第八条 学校以医药卫生类专业为主,涵盖医药卫生、食 品药品与粮食、公共管理与服务等三个大类。学校以对接地 方、面向基层、服务需求、强化特色为导向,致力于打造适 应性强的高水平专业群。 第二章 学校与举办者 第九条 学校与举办者、业务主管部门的关系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执行。举办者对学校 进行宏观指导、依法监督,为学校提供稳定的办学资金和相 关资源,保障学校办学的基本条件,支持学校依照法律、法 规和学校章程自主办学,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学校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 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及相应的学生人才培养方案,制定招生 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 (二)根据学校教学实际情况,自主开展人才培养活动, 自主制定教学计划及组织实施教学活动,自主决定学生考试 3 考核评判标准。 (三)加强教材建设和管理,建立健全教育质量保障体 系,努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四)设置和调整内设机构,自主决定人员配备;评聘 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五)管理和使用国家及地方政府财政性资助、受捐赠 财产以及其他由学校合法占有和使用的资产。 (六)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学校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 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认真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 传承创新以及国际合作交流等各项职能。 (四)维护受教育者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积极参与社会合作办学,为社会提供多样化的优 质教育服务。 (七)依法接受监督。 (八)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一节 学校党委 第十二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惠州卫生职业技术学院 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4 第十三条 学校党委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对学 校工作实行全面领导,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 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 领导作用,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支持校长依法积极 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 各项任务的完成。学校党委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 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 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 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重要 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 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 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 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 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 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 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 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5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 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 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 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 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 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 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 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 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十四条 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 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应当按照集体 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学校党委 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成员应当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 切实履行职责。 第十五条 学校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 期 5 年。学校党委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六条 学校党委书记主持学校党委全面工作,负责 组织学校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学校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 督促检查学校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学校党委与校长 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依法依规开展工作。 6 第十七条 学校党委会议依据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研 究决定学校党的建设、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干部选拔任 用、干部队伍建设、人才工作等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第十八条 学校党委会议议题由学校党委委员、学校领 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学校党委书记确定。对于重要议题, 学校党委书记应当在会前听取校长意见,意见不一致的应暂 缓上会。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学校党委书记、校长和有关 领导班子成员应当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第十九条 学校党委会议原则上每两周召开 1 次,遇有 重要情况经学校党委书记同意可以随时召开。学校党委会议 的出席成员为学校党委委员。不是学校党委委员的学校行政 领导班子成员可以列席学校党委会议,议题相关单位负责人 可以列席会议,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可以邀请师生 代表列席。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会议必须有 1/2 以上学校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 事项时,应有 2/3 以上学校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 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学校党委委员的 1/2 同意为通过。 第二十条 中国共产党惠州卫生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 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纪委)是学校的党内监督专责机关, 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履行监督执纪 问责职责。其主要任务是: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 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 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7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 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 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 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 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 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学校纪委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处理违犯 党纪的线索和案件,把处理特别重要或者复杂案件中的问题 和处理结果,向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 学校纪委依据党章和党内法规履行职责,履行全面从严 治党监督责任,保障学校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节 校 长 第二十一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产生和任命。 第二十二条 校长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 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高 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和其他 行政管理工作。校长的主要职权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 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 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8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 照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 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 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 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 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 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 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负责学生学籍 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 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国(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 社会捐赠。 (九)向学校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 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 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 校长负责学校全面行政工作,副校长、学校 因工作需要成立的专门领导小组或委员会等协助校长开展 相关工作。 9 第二十四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 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学校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 部署落实学校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 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和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 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 长确定。会议必须有 1/2 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在 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学校党委书记、副书记、学校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 会议。 第三节 学术委员会 第二十五条 学校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 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 和咨询等职权。 第二十六条 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 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作出决定: (一)专业(群)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 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专业(群) 。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 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 办法。 (五)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 10 准与办法。 (六)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 章程。 (九)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二十七条 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作出 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一)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 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 任人选,推荐国(境)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 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 学、科研奖项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学校作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 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 发展战略。 (二)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 使用。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赴国(境)外办学,对外 11 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 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二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 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学术委员会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应当组 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 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专家组的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 议的,学术委员会应当组织复议,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 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术委员会可以依职权直接撤 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 并可以同时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条 学术委员会一般由学校学术造诣高、学风端 正、坚持原则的不同学科、专业的人员担任,原则上具有高 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学术委员 会人数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 15 人的 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 超过委员总人数的 1/4; 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和二级学院(部) 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 1/2。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经过民主推荐、公开遴选、校长 办公会议通过等程序确定,并由校长聘任。学术委员会委员 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为 4 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 超过 2 届。 12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名,副主任委员 1-2 名,秘书 长 1 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由校长提名,全体 委员选举产生。 第三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 开 1 次全体会议。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 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有 2/3 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学术 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须经与 会委员的 2/3 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四节 教学指导委员会 第三十二条 学校依法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教学指导 委员会是学校教学工作的指导、研究、咨询、监督和审议机 构。 第三十三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基本职责是: (一)对学校的教学工作、教学质量监控等方面重大事 项提出指导性意见或建议。 (二)审议学校教学工作计划、重大教学改革措施、教 学管理制度等,并提出论证或修订意见。 (三)审议学校专业设置、专业与课程建设规划与标准。 (四)审议校内外实训基地建设规划。 (五)审议教学改革各类项目的管理办法和各类教学奖 评定标准和办法。 (六)评审、推荐教学研究改革、专业建设、课程建设、 教材建设、实践教学基地建设等项目及教学成果的申报和奖 13 励。 (七)审议学校或省级以上(含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予 以立项的教研教改项目成果,提出结题或验收建议。 (八)协助教学管理部门建立和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 序,及时向教职工和学生宣传学校教学政策、条例和规定等。 (九)审议学校其他教学管理问题。 第五节 职称评审委员会 第三十四条 学校依法设立职称评审委员会。职称评审 委员会是学校负责评议、认定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和 专业能力的机构,职责是按照规定的评审权限、范围、程序, 依据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评审专业技术人才的职称。 第三十五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分为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 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同级及以下层级职称。 第三十六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委员产生办法、机构设置、 评审规则等根据《惠州卫生职业技术学院职称评审暂行办法》 执行。 第六节 内设机构 第三十七条 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 主设立党政管理机构、教学机构、教辅机构、科研机构等内 设机构,明确各内设机构的职责与权限,并可根据实际情况 对其进行变更、撤销或调整职能,健全管理与监督机制。 第三十八条 学校实行学校、二级学院两级管理体制。二 级学院是学校开展人才培养、专业建设、校企合作、科学技 14 术研究、社会服务等活动的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 内实行自主管理。 第三十九条二级学院履行以下职责: (一)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二)根据学校的办学理念、发展规划和人才培养目标, 制定学院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开展教育教学、师资队伍建设、科学研究、 学科建设、学术交流以及社会服务活动,实施专业建设、课 程建设和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 (四)拟订二级学院内设机构方案,制定内部工作规则 和办法,管理二级学院教职工。 (五)负责学生的教育、管理、服务工作。 (六)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设备和其他资 产。 (七)根据学校有关制度和指导意见,制定二级学院教 职工的业绩考核、奖励及分配方案。 (八)学校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条 二级学院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校 党委批准,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二级学院党总 支)。 二级学院党总支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 每届任期为 5 年。 二级学院党总支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保证教学 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二级学院行政领导班子和负 责人开展工作,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 15 工作机制。二级学院党总支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学校党委的决 议,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二级学院重要事 项。二级学院党总支会议研究决定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 等党的建设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 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二级学院党总支研究讨论后,再 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三)加强二级学院党总支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党支部 书记工作例会等制度,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二级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 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好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 选用、学术活动等重要工作的政治关。 (五)做好二级学院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 人才的教育引导和联系服务工作。 (六)领导二级学院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 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四十一条 二级学院实行二级学院党总支会议和党政 联席会议制度。二级学院党总支会议、党政联席会议坚持民 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 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有关党的建设,包括干部 选拔任用、基层党组织建设、党员队伍建设等工作,由二级 学院党总支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 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由二级学院党总支会议先行 16 把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二级学院党总支会议、党政联席会议其他具体事项,依 据其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执行。 第四十二条 二级学院以下单位设立党支部,与教学、科 研、管理、服务等机构相对应。 教职工党支部围绕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等开展工作,落 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发挥教育管理监督党员和组织宣传凝 聚服务师生员工的作用;参与本单位重大问题决策,支持本 单位行政负责人开展工作,对教职工职称评定、岗位晋升、 考核评价等进行政治把关。 学生党支部应当加强思想政治引领,筑牢学生理想信念 根基,引导学生刻苦学习、全面发展、健康成长。 教职工党支部、学生党支部的主要职责,根据《中国共 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相关要求执行。 第四十三条 教辅机构由学校自主设置,并报上级编制 部门备案确认。教辅机构根据学校规章制度,履行管理和服 务职责。 第四十四条 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可设立、变更、合 并或撤销各类科研机构。独立建制的科研机构,其级别按照 相关规定确定,履行相应职责。 第四十五条 直属机构包括直属医疗机构和其他直属机 构。直属机构是学校的重要组成部分,直属学校领导与管理, 接受上级行政部门的业务指导。具体事项按照学校直属机构 管理办法执行。 17 第四十六条 直属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据法律、法 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与管理,财务独立核 算。 第四十七条 直属机构是学校产学研基地,承担学校医 学及相关专业的理论教学和见习、实习教学与管理工作,开 展科学研究,为学校教职工参加教育教学实践提供条件和支 持;面向社会和学校教职工、学生提供医疗、预防、康复、 保健等服务,承担区域公共卫生服务和自然灾害、突发公共 卫生事件医疗救治等工作。 第七节 民主管理 第四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 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学校依照相关 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教代会制度。 第四十九条 教代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 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 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 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 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 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 办法。 18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 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 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 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五十条 教代会代表由学校各选举单位以无记名投票 的方式直接选举产生。教师代表应占代表总数的 60%以上, 女教师和青年教师代表应占一定比例。 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 每届任期 5 年, 可以连选连任。 第五十一条 教代会每学年至少召开 1 次。 教代会每 5 年 为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教代会须有 2/3 以上教代 会代表出席方能举行,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代会代表 总数 1/2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教代会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可 联合召开。 第五十二条 学校工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 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华 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开展工作,履行职责,参与学校民主 管理与监督。学校工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在教代会闭会 期间,负责处理教代会的日常工作。 第五十三条 学校为学校工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职 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19 第五十四条 学校成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惠州卫生职 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团委) 。学校团委在学校党 委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 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学校团委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学习宣传贯彻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 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 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围绕 学校党政工作中心,加强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服务青年学生 成长成才,促进校园文化建设。 (二)宣传、执行学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指示和决议, 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三)维护团员权益,关心其学习、工作、生活和休息, 开展文化、娱乐、体育活动。 (四)对团员进行教育和管理,健全团的组织生活,执 行团的纪律。 (五)对团员进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推荐优秀团员作 党的发展对象。 (六)完成学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五十五条 学校实行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代会) 制度,依法保障广大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学 生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六条 学代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或修订学生会组织章程,监督章程实施。 20 (二)听取、审议上一届学代会常设机构、学生会组织 执行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组织主席团成员。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学代会常设机构。 (五)选举产生出席上级学联代表大会的代表 (六)征求广大学生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合理有 序表达和维护学生正当权益。 (七)讨论和决定应由学代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十七条 学生会是学生自己的群众组织,以全心全 意为学生服务为宗旨,发挥学校党政联系广大学生的桥梁和 纽带作用,在学校党委的领导和学校团委的指导下,依照法 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及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五十八条 学校各民主党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 织,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依照法律、法规、 学校规章制度和其章程的规定开展工作,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和监督。学校为其开展活动提供保障。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五十九条 教职工由学校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 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六十条 学校教职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开展教学、科研和岗位要求的其他工作,进 行教育教学改革,参加学术团体,开展学术活动。 (二)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的重大事项,对学校 事务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民主管理。 21 (三)按规定公平地获得国(境)内外学习、进修、交 流、访问的机会,参与国际合作,在国际学术组织任职。 (四)公平地获得个人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和学习机会, 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依法获得相应报酬。 (五)在工作业绩、工作能力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 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六)对职务评聘、福利待遇、评优奖励、纪律处分等 涉及其切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提出申诉。 (七)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一条 学校教职工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二)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合法利益,遵守 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勤奋工作,恪尽职守,完成规定的教学、科研和 岗位要求的其他工作任务。 (四)尊重和爱护学生,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 全面发展。 (五)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六)为适应岗位需要和职业发展参加继续教育活动。 (七)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二条 学校依法对教职工进行聘用、考核、晋升、 奖惩等,具体办法由学校或学校授权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另行 制定和实施。 22 第六十三条 学校依法建立听证、申诉等权利保护机制, 设立教职工申诉委员会,依法按相关规定处理教职工的正当 申诉,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六十四条 学校依据法律、法规做好离退休人员的服 务工作,鼓励和支持离退休人员为学校建设和发展发挥积极 作用。 第六十五条 名誉教授、讲座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 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等在学校从事教学、科研进修活动期间, 依法依规享受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 的条件和支持。 第六十六条 学校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将师德师风作为 评价教师队伍素质第一标准,纳入教职工考核评价体系,记 录师德师风档案,作为教职工绩效评价、岗位聘用(聘任) 、 职称评定和评优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六十七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奖惩制度,对为国家或学 校作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违纪、 违法的教职工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五章 学 生 第六十八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 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六十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 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 23 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 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 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 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 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 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维护学校声誉和学校合法权益。 (四)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 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六)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 品德和行为习惯。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十一条 学校建立学生学籍管理制度,学生在学校 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并在德、智、 体、美、劳等方面达到毕业要求,可获得学校颁发的毕业证 24 书;未达到毕业条件的学生,按照国家学籍管理规定由学校 颁发相应的结业证书、肄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第七十二条 学校鼓励学生团体根据有关规定开展学术、 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等活动。学生团体应当在法律、法 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范围内开展活动,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七十三条 学校建立学生权益保护机制,支持和保障 学生依法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委员会, 依法按有关规定处理学生的正当申诉,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七十四条 学校建立学生奖惩制度,对取得突出成绩 或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 反学校相关规定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七十五条 学校依法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救助制 度。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困难补 助、助学贷款等。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参加社 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并进行适当的引导和管理。 第七十六条 未纳入学籍管理,接受学校非全日制学历 教育和培训、在职学习等继续教育的其他受教育者,按照法 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规定以及教育服务协议约定,享有 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六章 内部保障 第七十七条 学校办学经费来源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 多种渠道筹措为辅,可接受社会捐赠。 第七十八条 学校办学经费来源形式包括:财政补助收 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 25 入及其他收入。 第七十九条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方针,积极拓展办学经 费来源,筹集办学资金,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八十条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尊重捐赠者 意愿,维护捐赠者利益,接受捐赠者和社会监督。 第八十一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 理体制。学校严格按照国家财经法规管理财务工作,依法建 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经济责任制和内部审计制度,不断完 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学校的经济行为,防控各类经济风险, 保障资金运行安全。 第八十二条 学校资产为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 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八十三条 学校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 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机制,健全资产采购、配置、 使用和处置等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严格国有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流失。 第八十四条 学校建立后勤保障体系,整合社会资源,不 断完善校园基本建设,合理定位校区功能,科学配备设施设 备,为教职工、学生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优质、安全、 便捷的后勤服务。 第七章 学校与社会 第八十五条 学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依法依规 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开办学信息。 第八十六条 学校依法设立惠州卫生职业技术学院理事 26 会(以下简称理事会) ,作为学校和社会各界代表合作议事、 双向服务、共谋发展的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机构。 第八十七条 理事会一般应包含以下方面的代表: (一)学校举办者、业务主管部门、共建单位的代表。 (二)学校及职能部门相关负责人,相关学术组织负责 人,教师、学生代表。 (三)支持学校办学与发展的地方政府、行业组织、企 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等理事单位的代表。 (四)杰出校友、社会知名人士、国内外知名专家等。 (五)学校邀请的其他代表。 第八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1 次全体会议。理事 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活 动。其主要职责是参与对学校事业发展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咨 询或审议;参与评议学校办学质量,提出合理化意见和建议; 联系社会各界力量,支持学校开展社会服务,推动交流与合 作,集聚办学资源,促进学校发展。 第八十九条 校友包括曾在学校(含学校前身)注册接受 学历教育、非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以及曾在学校(含学校前 身)工作过的教职工。校友是学校的宝贵财富。学校鼓励校 友参与学校的建设与发展。 第九十条 学校设立惠州卫生职业技术学院校友会(以 下简称校友会) 。校友会是学校依法注册成立的、由校友自愿 组成的非营利性组织。 校友会的宗旨是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27 促进教育、科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加强校友之间及校 友和母校之间的联系,增进友谊,加强团结,增强母校的凝 聚力,激励校友弘扬母校优良传统,共同为母校及区域经济 社会发展贡献力量。 第九十一条 校友会依据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九十二条 学校依法设立惠州卫生职业技术学院教育 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 ,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 展活动。基金会是经广东省民政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 资格的非营利性组织,是学校接受社会组织和社会人士捐赠 的主体。 第九十三条 学校建立基金会管理监督机制,执行国家 统一的会计制度,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九十四条 学校积极开展国(境)内外教育合作,引进 国(境)内外优质教育资源,与国(境)内外教育机构开展 深层次的交流与合作。 第九十五条 学校加强与地方沟通与合作,根据自身条 件为国家和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服务。 第八章 学校标识 第九十六条 学校校徽为绿色双圆套形徽标,内环中间 是由舞动的“心形”飘带组成的图案,外环上方是魏碑体学 校的中文校名,下方为学校的英文校名“Huizhou Health Sciences Polytechnic” 。 28 第九十七条 学校校旗分主旗和副旗。主旗为白色长方 形旗帜,副旗为“惠州卫生职业技术学院专用绿”长方形旗 帜,居中印有学校徽志、魏碑字体校名和大写英文校名。 第九十八条 学校校训为“厚朴远志,医者仁心” 。 第九十九条 学校校歌为《惠州卫职院之歌——收获芬 芳》 。学校校歌由刘显兴作词,熊辉作曲。 第一百条 学校校庆日为每年 11 月的最后一个星期六。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百零一条 学校章程的修订须广泛征求意见,经教 代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学校党委会议审定,惠州市 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广东省教育厅核准。 第一百零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需对学校章程进行 修订: (一)章程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发生变化。 (二)学校发生分立、合并、终止等重大事项,或者名 29 称、类别、层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举办与管理体制变 化。 (三)其他重大事项发生变化。 第一百零三条 学校章程的修订可由校长提出,或学校 党委 1/3 以上委员提议,或教代会 1/5 以上代表提议。学校 章程的修订决定由学校党委会议以超过应到会委员 1/2 同意 作出。 第一百零四条 学校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 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学校其他规章制度均应依据 学校章程制定和修订,不得与学校章程相抵触。 第一百零五条 学校成立专门机构监督章程的执行情况, 依据学校章程审查学校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处理对违反 章程的管理行为、办学活动的举报和投诉。 第一百零六条 学校章程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一百零七条 学校章程经广东省教育厅核准后,由学 校向社会公布。 30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