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2023年度北京市中小企业服务券工作指南.doc
附件 2 2023 年度北京市中小企业服务券工作指南 一、领券条件 1.在本市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中小企业划 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划定标准的中小 微企业(北京通企服版 APP 中的“企业划型自测服务”自测)。 2.企业近 3 年在经营、环保、纳税等方面无严重失信行为记 录 ( “ 信 用 中 国 ( 北 京 ) ” http://creditbj.jxj.beijing.gov.cn/credit-portal/查询无 “严重负面”事项),未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全国法院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名 单 信 息 公 布 与 查 询 ” 网 站 http://zxgk.court.gov.cn/shixin/查询无事项)。 3.按领用企业类别不同,北京市中小企业服务券(以下简称 “服务券”)领用设置不同上限,其中北京市普通中小微企业年 补贴上限 2 万元,北京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年补贴上限 10 万元,北京地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年补贴上限 20 万元。 4.服务券有效期(自下单之日起)一般为 30 天。具有特殊 需要的服务产品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 60 天。 5.单笔交易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合同额 30%且不超过 5 万元。 二、用券方向 -1- 2023 年服务券适用于以下服务产品: 1.数字化赋能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 诊断咨询服务。 2.上云用云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在研发设计、生产制造方面 提供上云用云解决方案。 3.人才与培训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人才招聘、优秀人才引进、 优秀人才猎头服务、提供整体人力资源解决方案、提升企业运营 管理水平和企业家能力的高端培训服务等。 4.科技创新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技术诊断服务,技术成果检 验检测、评价等。 5.成果转化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创新成果评估、试验、检验 检测、开发服务等。 6.工业设计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概念设计、方案设计、外观 设计、结构设计服务,工业级打样及敏捷制造、生产工艺、新产 品导入服务等。 7.信息化开发服务:包括但不限于面向企业的生产、管理、 营销等方面提供软件(程序)开发及 IaaS、PaaS、SaaS 等云服 务,企业 ERP 等信息化系统建设,企业 IT 服务外包和信息化技 术咨询等。 8.上市培育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为企业提供上市辅导、融资 信息对接等。 -2- 9.财税审计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为企业提供财务审计、税务 审计、代理记账、税收筹划、与财务以及税务等相关的咨询服务 等。 10.市场开拓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为企业提供品牌咨询、新 媒体推广、网络营销推广及为中小企业拓宽市场渠道、参与国内 外经济技术交流与推介、参加国内省部级或国际展览展示活动, 特别是拓宽国际市场渠道等。 11.法律咨询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法律文本服务、劳动人事合规服务、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商事诉 讼/仲裁、知识产权争议、经济犯罪案件、劳动争议纠纷解决方 案等。 12.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发展所需要的其他服务。 三、产品遴选 1.申请服务产品配券资格的服务机构,按要求提交相关资料, 通过审核的服务产品具备服务券拟配券资格。 2.结合服务券补贴方向和资金使用安排,北京市经济和信息 化局组织专家对拟配券服务产品进行审议,通过审议的服务产品 具备发券资格。 3.申请条件 (1)申请机构需拥有产品完整的知识产权、销售体系及售后 服务。 -3- (2)申请机构需满足北京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合作服务 商申请的条件,具有行业影响力和较高信誉,服务企业满意度较 高。 (3)产品能够助力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升级、提升企业科技 创新能力和应对危机能力。 (4)产品能够提升中小企业经营效率,为企业生产经营降本 增效。 (5)产品上年度在北京地区销量较好,近两年在北京地区合 同订单增长率较高。 (6)产品服务过北京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及“小巨人” 企业的优先考虑。 四、使用流程 2023 年北京市中小企业服务券的领取、使用、兑付和验收 等均在北京通企服版 APP 上进行。 (一)领券 1.企业实名认证。企业通过北京市统一身份认证平台注册的 法人账号登录北京通企服版 APP,完成企业划型认证。 2.在线购买产品。企业在北京通企服版 APP“服务券优惠专 区”等页面选择配券产品领券下单,在有效期内的服务券占用企 业当年领用额度。 3.先到先得。服务券发放按照领取的先后顺序至发完为止; 企业领取服务券后应在规定的有效期内使用,过期作废。 (二)用券 -4- 1.服务机构接单。服务机构与企业接洽,商谈具体服务内容, 并在企业在线下单后 48 小时内决定是否接单,如超 48 小时未接 单,订单取消,服务券领取失效,不再占用企业当年领用额度。 2.签订服务合同。服务机构与企业签订的服务合同中,服务 产品与用券产品一致;合同条款须明确服务券抵用额度和企业自 付额度;合同签订日期、服务开始时间不得早于企业在线下单日 期;合同尾页用列表形式体现系统订单编号、系统下单时间及产 品名称。服务券补贴的服务周期不超过 1 年(合同周期超过一年 的,按照合同总金额平均折算出一年周期对应的合同金额进行补 贴)。 (三)兑付 1.服务机构申请兑券。服务机构在服务券有效期内上传盖章 版的服务合同、盖章版的中小微企业划型及用券承诺、收款凭证 (日期不得早于合同签订日期)、发票(包含服务券抵用额度和 企业自付额度,日期不得早于合同签订日期)等资料申请兑券。 2.确认服务券额度。第三方评审机构在服务机构申请兑券后 7 个工作日内确认服务有效性及服务券兑付金额,并报北京市经 济和信息化局。 3.集中兑付。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定期分批对服务券领用 情况进行汇总确认。按规定向社会公示兑付服务券服务机构名称、 服务产品、兑付金额,接受社会监督和意见反馈,公示期满后按 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5- (四)满意度评价 服务机构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合同履行完毕后,企业在北 京通企服版 APP 确认服务完成并对服务商提供服务等内容进行 评价。 五、使用要求 1.企业和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领相取、使用、兑付服 务券,严格执行关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规定,合法使用服务券, 并且自觉接受相关业务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2.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对服务券资金实施效果开展绩效 管理,对服务券使用及企业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抽查检查。 3.服务券的申领、使用和兑付不得弄虚作假,不得转让、赠 送、买卖等。服务券兑付后,企业和服务机构有未开展实质服务 或全部、部分退款情况的,服务机构应主动上报北京市中小企业 公共服务平台,并配合做好后续资金退回事宜。 4.企业和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终止其服务产品交易, 追回补贴资金,取消涉事企业领券资格和服务机构资格,3 年内 不再受理其相关公共政策支持资金的申请,并按信用管理规定将 责任单位和人员纳入信用惩戒体系。违规违法行为按照有关规定 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转让、赠送和买卖服务券的; -6- (2)故意隐瞒服务机构与企业存在影响公平公正市场交易 的; (3)采取虚构服务券合同或者提高合同金额等方式,套取 服务券资金的; (4)违反本指南规定的其他行为。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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