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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郑州航院实验室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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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文件 校实〔2017〕1 号 关于印发《郑州航院实验室建设项目 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郑州航院实验室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修订)》已经学校研究 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7 年 3 月 8 日 1 郑州航院实验室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实验室建设项目管理,充分发挥实验 室建设资金的投资效益,提高实验室建设水平,结合学校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新建、扩建 或改造实验室;教学仪器设备的批量更新;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 购置;其他需要重点支持的实验室建设项目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学校经费投入的教学、科研实验室建 设项目,以及国家、省、市专项资金投入的各类实验室建设项目。 第四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组织项目立项评审、跟踪管 理、结项验收等全过程监管。 第二章 项目立项原则 第五条 实验室建设项目总投资在 10 万元(含)以上的项目, 获得国家、省、市专项资金(实验室建设类)项目,均实施项目 立项管理。 第六条 实验室建设项目要与学校总体发展规划以及实验室 建设规划相一致,要与学科、专业发展方向和人才培养目标相一 致,突出重点、发挥优势、形成特色。 第七条 教学实验室建设项目,遵循“资源共享、课程归口” 的原则,加大面向专业群的基础教学实验室平台建设力度。以实 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为目标,全面提升教学实验平台水平。优先 2 考虑校级基础实验室和公共教学平台建设项目;优先考虑多专业 共享的实验教学平台、新建本科专业的建设项目;优先考虑共享 度高、受益面广、使用效益好的建设项目;优先考虑具有综合性、 设计性及创新性实验的建设项目。 第八条 科研实验室建设项目,遵循“学科带头人+团队+平台 +项目”的模式,加大面向产业链的重点实验室平台、面向校内学 科群的学科科研实验室平台的建设力度,大力提升科研平台档次。 优先考虑依托学校特色学科群研究团队,高峰、高原和培育学科 所在的研究团队以及承担学校重大科研专项研究团队的建设项目; 优先考虑承担省部级、国家级重大和重点课题的建设项目。科研 型实验室项目起点要高,瞄准国内一流,建设完成后实验手段要 有重大创新和改进。 第九条 申报实验室建设项目,要论证充分且成熟,技术参数 详细,前期工作完整。申报项目不得与校内现有实验室和设备低 水平重复。 第十条 实验室建设项目实行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应符 合以下条件之一: 1.专业负责人或课程组负责人。 2.学科带头人、科研团队带头人或科研平台负责人。 3. 在岗的实验室主任或教研室主任。 第十一条 具有相对稳定的实验技术人员,有(或可落实)相 应的场地、必备的配套条件。 第十二条 有在建项目未完成的实验室,原则上不得申报新的 校内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周期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第十三条 各单位已完成的实验室建设项目的绩效考核结果, 3 作为新项目是否立项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评审 第十四条 实验室建设项目实行定期申报和学院论证、实验室 与设备管理处初审、学校评审、校长办公会议审批的立项管理机 制。 第十五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每年定期组织各学院申报实 验室建设项目。申报与评审程序: 1.申报与学院论证。各学院应成立实验室建设领导小组,根 据实验室规划和教学科研需要,在充分调研和论证的基础上,填 写《实验室建设项目申请书》、 《项目绩效申报表》。项目中如有申 购大型仪器设备或软件(单价 10 万元以上)的,须填写《大型精 密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报告》,选型不少于三个,每个选型原则上 应调研三家及以上用户。经学院论证通过、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 议通过后,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2.材料初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按照实验室建设项目的申 报要求,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初审通过的项目,提交学校论证 评审。 3.学校评审。教学实验室建设项目,由教务处对实验教学任 务进行审核,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组织校内外专家组进行 论证评审。科研实验室建设项目,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会同科 研处组织校内外专家组进行论证评审,评审通过的科研型实验室 项目必须提交项目建设任务书,对建设目标的完成,项目负责人、 所在学院或科研平台的负责人必须做出承诺。 4 4.项目立项审批。经学校评审通过的项目,报校长办公会议 审批。获审批立项的项目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统一下达设备采 购计划。 第十六条 为保证项目经费按期支付,各学院应及早做好招标 采购准备工作,在采购计划下达后一个月以内,完成招标文件的 编制。 第十七条 国家、省、市专项资金(实验室建设类)项目,各 申报单位按照国家、省、市专项资金(实验室建设类)项目要求, 填写申报书及相关材料。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根据业务归口,联 合教务处、科研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 处负责统一汇总材料。 第四章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与管理 经批准立项的实验室建设项目按项目管理方式, 由项目所在学院或科研平台负责组织实施。项目所在学院是项目 的具体管理者。项目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负责项目实施的全面 工作;项目所在学院院长或主管实验室的副院长对项目实施负有 领导和督促检查的责任。项目负责人应经常向学院主管领导汇报 项目建设情况。建设期内一般不得更换负责人,确因工作需要更 换项目负责人,须报学校批准。 第十九条 实验室建设项目一经批准,应严格按照项目申请 书的采购计划执行。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变更项目采购计划。 第二十条 实验室建设项目采购计划的实施、采购合同签订、 仪器设备验收,按《郑州航院招标采购管理规定(试行)》(校资 5 [2016]2 号)、《郑州航院采购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试行)》(校资 [2016]11 号)等规定执行。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所在单位负责项目 招标文件的制订、合同签订、设备验收过程中的所有事项。实验 室与设备管理处作为归口管理部门,进行跟踪管理和监督指导。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根据项目采购计划、采购合 同、设备验收报告等,审核报账手续。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所在学院应进行实验室建设项目的工作量 管理。实验室建设项目,从采购需求清单编制、预算编制、技术 方案制订、项目申报、论证,到招标采购、合同签订、验收、入 账支付手续办理等工作环节,项目负责人和参与人员承担了大量 而细致的工作。项目所在单位应将实验室建设项目工作量纳入单 位业务绩效考核范围,对项目负责人和相关参与人员合理计算工 作量,以确保项目各个工作环节责任落实到位。 第五章 项目验收评估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建设项目完成后,须进行项目验收。 第二十四条 项目建设计划完成一年后,立项单位须提交书 面的《郑州航院实验室建设项目验收报告》,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和 实际绩效,申请项目验收。教学实验室建设项目,要报告建成后 承担和完成实验教学任务的数量、质量,新开出的实验课程和实 验项目情况,实际绩效情况等。科研实验室建设项目,要对照建 设任务书,逐项报告建成后实际效果,承担的科研任务的数量、 质量,新产出的科研成果情况等。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根据业务归口,会同教务 6 处、科研处,组织专家,以《实验室建设项目申请书》、《科研型 实验室项目建设任务书》、《项目绩效申报表》等材料为依据,对 项目进行验收。 第二十六条 对验收获得优秀的实验室建设项目,学校将予以 表彰及在以后有关经费分配方面给予优先支持;暂缓通过的建设 项目,限期整改,一年后复评,仍未通过的项目,学校将予以通 报批评。未能通过项目验收和停建的项目,其项目负责人要书面 说明原因并承担相应责任,并对项目所在学院领导进行追责。 第二十七条 凡立项建设的项目,学校对其运行绩效连续跟踪 考核三年以上。 第二十八条 国家、省、市专项资金(实验室建设类)项目同 时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与管理,有关建设部门和项目负责人 应及时做好接受检查评估的各项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郑州航院实验 室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院发字[2006]33 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郑州航院党政办公室 2017年3月9日印发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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