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国科学院合肥物质科学研究院形象标识使用管理办法(点击下载) 2021-08-31.pdf
中 国 科学院 合肥物质科学研究院文件 科合院发办字〔2020〕7 号 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合肥物质科学研究院 形象标识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科研单元、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中国科学院合肥物质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合 肥研究院” )形象标识的使用管理,使其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 国科学院形象标识应用规范》等相关要求和规定,结合合肥研究 院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原《中国科学院合肥物 质科学研究院院徽公告及使用规定》同时废止。 合肥研究院 2020 年 5 月 12 日 1 中国科学院合肥物质科学研究院 形象标识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中国科学院合肥物质科学研究院(以下 简称“合肥研究院” )形象标识的使用管理,使其规范化、制度化, 根据《中国科学院形象标识应用规范》等相关要求和规定,结合 合肥研究院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合肥研究院形象标识是合肥研究院视觉形象识别的 基本标识,是合肥研究院的象征和标志。合肥研究院形象标识的 正确和规范使用,有助于向公众展示与传播合肥研究院良好形象, 增强辨识度,加强文化交流。 第三条 各科研单元、各部门应严格遵照本办法规范使用合肥 研究院形象标识。 第二章 形象标识内容 第四条 合肥研究院形象标识包括中英文全称、中英文标准简 称、院徽、中英文别称,以及各科研单元的形象标识。 第五条 合肥研究院的中文全称为中国科学院合肥物质科学 研究院,中文标准简称为中科院合肥研究院;英文全称为 Hefei Institutes of Physical Science, Chinese Academy of Sciences, 英文标准简称为 HFIPS。 第六条 合肥研究院的别称是科学岛,英文为 Science Island。 2 第七条 合肥研究院的院徽图案由伸向三维空间的物质科学 代表性符号、英文别称与岛屿状弧形线条组成。 院徽图案寓意着合肥研究院以大科学装置集群为根基,强调 原始科学创新、关键核心技术突破和重大工程系统集成,秉持融 合、开放的理念,实现跨越发展目标,凝聚科学岛文化,建设世 界一流的综合性物质科学研究机构。 第八条 各科研单元的形象标识由合肥研究院形象标识与研 究所相关标识联合组成。 第三章 适用范围 第九条 以下情况必须使用合肥研究院形象标识的一种或几 种: (一)合肥研究院及下属各科研单元、各部门中英文网站; (二)合肥研究院及下属各科研单元、各部门证件、办公用 品及宣传用品; (三)以合肥研究院或下属各科研单元为主体举办各类对外 宣传、会议、仪式、展览展示等活动; (四)合肥研究院职工和研究生发表科技论文; (五)合肥研究院职工、研究生等各类工作人员或相关人员 职务发明创造所产生的知识产权; (六)合肥研究院及下属各科研单元、各部门与外单位签订 合作协议、合同等; (七)合肥研究院研制研发的用于本单位科研的各类科研仪 器设备。 3 第十条 以下情况可以使用合肥研究院形象标识的一种或几 种,但必须向院长办公室提交申请表,审批通过后方可使用: (一)各科研单元、各部门因院企合作等需要在涉及商业的 场合使用; (二)各科研单元、各部门与外单位共建机构、平台的相关 宣传; (三)合肥研究院研制研发的交付外单位使用的各类科研仪 器设备; (四)合肥研究院控股公司、下属分支机构对外宣传推广。 第十一条 以下情况禁止使用合肥研究院形象标识: (一)合肥研究院非控股公司、合肥研究院下属分支机构的 投资公司用于产品商标、产品包装和商业广告、商业推广宣传等; (二)职工、研究生从事个人商业行为; (三)私人庆吊活动。 第四章 使用规范 第十二条 合肥研究院形象标识应依据《中科院合肥研究院形 象标识系统手册》 (附件)设计、制作。 第十三条 使用合肥研究院形象标识时,不得对其整体或部分 进行变造。 第十四条 各科研单元使用中文名称及院徽组合时,应为合肥 研究院院徽+合肥研究院中文全称+科研单元全称+所徽。 第十五条 各科研单元使用英文名称及院徽组合时,应为合肥 研究院院徽+科研单元英文全称+合肥研究院英文全称+所徽。 第十六条 合肥研究院职工和研究生发表科技论文时,应 4 规范使用合肥研究院中英文单位署名。中文论文署名“中国科 学院合肥物质科学研究院”,可加署研究单元名称;英文论文 署名“研究单元英文名称,Hefei Institutes of Physical Science , Chinese Academy of Sciences ”, 其 中 “ Hefei Institutes of Physical Science”可用合肥研究院英文简称 “HFIPS”代替。在依托合肥研究院建设的重点实验室等科研 平台完成的科技论文署名,应同时遵守有关科研平台关于论文 成果署名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职务发明创造所产生的知识产权,申请人或权 利人应是“中国科学院合肥物质科学研究院”。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对违规使用合肥研究院标识或在公众场合故意以 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合肥研究院形象标识 等,将视情节予以批评和处罚。 第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由院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 2020 年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2006 年 3 月 20 日公布的《中国科学院合肥物质科学研究院院徽公告及使用 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中科院合肥研究院形象标识系统手册 5 中国科学院合肥物质科学研究院院长办公室 6 2020 年 5 月 12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