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pdf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979 年 7 月 1 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97 年 3 月 14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根据 1998 年 12 月 29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 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 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1999 年 12 月 25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2001 年 8 月 31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 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2001 年 12 月 29 日第 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2002 年 12 月 28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四)》、2005 年 2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 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2006 年 6 月 29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2009 年 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 案(七)》、2009 年 8 月 27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 的决定》、2011 年 2 月 25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2015 年 8 月 29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2017 年 11 月 4 日第十二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法修正案(十)》和 2020 年 12 月 26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 一)》修正) 目录 第一编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一节 总则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犯罪 犯罪和刑事责任 1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三章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第六节 第七节 第八节 第四章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第六节 第七节 第八节 第五章 第二编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第六节 第七节 第八节 第四章 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共同犯罪 单位犯罪 刑罚 刑罚的种类 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死刑 罚金 剥夺政治权利 没收财产 刑罚的具体运用 量刑 累犯 自首和立功 数罪并罚 缓刑 减刑 假释 时效 其他规定 分则 危害国家安全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走私罪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金融诈骗罪 危害税收征管罪 侵犯知识产权罪 扰乱市场秩序罪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2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第六节 第七节 第八节 第九节 第七章 第八章 第九章 第十章 附则 侵犯财产罪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扰乱公共秩序罪 妨害司法罪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妨害文物管理罪 危害公共卫生罪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危害国防利益罪 贪污贿赂罪 渎职罪 军人违反职责罪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立法宗旨】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 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任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 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 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 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 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 【罪刑法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 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第四条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 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第五条 【罪责刑相适应】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 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第六条 【属地管辖权】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 3 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 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第七条 【属人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 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第八条 【保护管辖权】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 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 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第九条 【普遍管辖权】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 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 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第十条 【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消极承认】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 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 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 轻处罚。 第十一条 【外交代表刑事管辖豁免】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 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第十二条 【刑法溯及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 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 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 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 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 效。 第二章 犯罪 第一节 犯罪和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犯罪概念】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 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 4 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 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 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第十四条 【故意犯罪】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 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 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过失犯罪】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 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 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 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 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第十七条 【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 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 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 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 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 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 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 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第十七条之一 【刑事责任年龄】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 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十八条 【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 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 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 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 5 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的刑事责任】又聋又哑的 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条 【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 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 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 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 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 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紧急避险】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 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 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 有特定责任的人。 第二节 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第二十二条 【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 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三条 【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 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十四条 【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 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 当减轻处罚。 6 第三节 共同犯罪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 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 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 【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 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 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 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 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 【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 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八条 【胁从犯】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 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九条 【教唆犯】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 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 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 第四节 单位犯罪 第三十条 【单位负刑事责任的范围】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 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 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 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7 第三章 刑罚 第一节 刑罚的种类 第三十二条 【主刑和附加刑】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第三十三条 【主刑种类】主刑的种类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无期徒刑; (五)死刑。 第三十四条 【附加刑种类】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第三十五条 【驱逐出境】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 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第三十六条 【赔偿经济损失与民事优先原则】由于犯罪行为而 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 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 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 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非刑罚性处置措施】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 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 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 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第三十七条之一 【禁业规定】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 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 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 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 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三 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 8 的,从其规定。 第二节 管制 第三十八条 【管制的期限与执行机关】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 以上二年以下。 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 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九条 【被管制罪犯的义务与权利】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 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 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四)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五)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 第四十条 【管制期满解除】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 满,执行机关应即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 制。 第四十一条 【管制刑期的计算和折抵】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 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第三节 拘役 第四十二条 【拘役的期限】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 以下。 第四十三条 【拘役的执行】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 关就近执行。 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 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9 第四十四条 【拘役刑期的计算和折抵】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 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四节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第四十五条 【有期徒刑的期限】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 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第四十六条 【有期徒刑与无期徒刑的执行】被判处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 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与折抵】有期徒刑的刑期, 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 期一日。 第五节 死刑 第四十八条 【死刑、死缓的适用对象及核准程序】死刑只适用 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 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 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第四十九条 【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 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 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第五十条 【死缓变更】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 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 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 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 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 案。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 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 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 10 其限制减刑。 第五十一条 【死缓期间及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计算】死刑缓期 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 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节 罚金 第五十二条 【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 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 【罚金的缴纳】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 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 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 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七节 剥夺政治权利 第五十四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含义】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 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 利。 第五十五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 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 限相等,同时执行。 第五十六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独立适用】对于危害国家 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 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 夺政治权利。 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 第五十七条 【对死刑、无期徒刑罪犯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对 11 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 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第五十八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计算、效力与执行】附加剥 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 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不得行使本 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各项权利。 第八节 没收财产 第五十九条 【没收财产的范围】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 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 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 有的财产。 第六十条 【以没收的财产偿还债务】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 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 还。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一节 量刑 第六十一条 【量刑的一般原则】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 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 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二条 【从重处罚与从轻处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 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第六十三条 【减轻处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 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 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 12 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第六十四条 【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 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 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 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二节 累犯 第六十五条 【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 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 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 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 算。 第六十六条 【特别累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 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第三节 自首和立功 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 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 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 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 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八条 【立功】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 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 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四节 数罪并罚 13 第六十九条 【数罪并罚的一般原则】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 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 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 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 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 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 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 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七十条 【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 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 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 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 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第七十一条 【判决宣告后又犯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后,刑 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 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 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第五节 缓刑 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 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 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 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 14 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七十四条 【累犯不适用缓刑】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 子,不适用缓刑。 第七十五条 【缓刑犯应遵守的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第七十六条 【缓刑的考验及其积极后果】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 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 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 宣告。 第七十七条 【缓刑的撤销及其处理】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 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 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 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 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第六节 减刑 第七十八条 【减刑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 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 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 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15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 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 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 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 二十年。 第七十九条 【减刑程序】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 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 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 减刑。 第八十条 【无期徒刑减刑的刑期计算】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 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 第七节 假释 第八十一条 【假释的适用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 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 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 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 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 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 响。 第八十二条 【假释的程序】对于犯罪分子的假释,依照本法第 七十九条规定的程序进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 第八十三条 【假释的考验期限】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 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 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第八十四条 【假释犯应遵守的规定】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16 (三)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 第八十五条 【假释考验及其积极后果】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 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八十六条规定 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 宣告。 第八十六条 【假释的撤销及其处理】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 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 行数罪并罚。 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 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 罪并罚。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 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第八节 时效 第八十七条 【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 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第八十八条 【追诉期限的延长】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 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 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 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第八十九条 【追诉期限的计算与中断】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 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 算。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 算。 17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九十条 【民族自治地方刑法适用的变通】民族自治地方不能 全部适用本法规定的,可以由自治区或者省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 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本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制定变通或 者补充的规定,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 第九十一条 【公共财产的范围】本法所称公共财产,是指下列 财产: (一)国有财产; (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 (三)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 产。 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 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 第九十二条 【公民私人所有财产的范围】本法所称公民私人所 有的财产,是指下列财产: (一)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生活资料; (二)依法归个人、家庭所有的生产资料; (三)个体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财产; (四)依法归个人所有的股份、股票、债券和其他财产。 第九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 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 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 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第九十四条 【司法工作人员的范围】本法所称司法工作人员, 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 第九十五条 【重伤】本法所称重伤,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伤 害: (一)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 (二)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 (三)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 第九十六条 【违反国家规定之含义】本法所称违反国家规定, 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 18 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 第九十七条 【首要分子的范围】本法所称首要分子,是指在犯 罪集团或者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第九十八条 【告诉才处理的含义】本法所称告诉才处理,是指 被害人告诉才处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 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 第九十九条 【以上、以下、以内之界定】本法所称以上、以 下、以内,包括本数。 第一百条 【前科报告制度】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 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 瞒。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 除前款规定的报告义务。 第一百零一条 【总则的效力】本法总则适用于其他有刑罚规定 的法律,但是其他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二编 分则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一百零二条 【背叛国家罪】勾结外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 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 处罚。 第一百零三条 【分裂国家罪】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 坏国家统一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 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 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处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 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零四条 【武装叛乱、暴乱罪】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 乱或者武装暴乱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 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 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19 策动、胁迫、勾引、收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 民警察、民兵进行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 罚。 第一百零五条 【颠覆国家政权罪】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 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 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 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 治权利。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 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 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零六条 【与境外勾结的处罚规定】与境外机构、组织、 个人相勾结,实施本章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 规定之罪的,依照各该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一百零七条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境内外机构、 组织或者个人资助实施本章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 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之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 徒刑。 第一百零八条 【投敌叛变罪】投敌叛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 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或者带领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投敌 叛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第一百零九条 【叛逃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 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 徒刑。 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依照 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一百一十条 【间谍罪】有下列间谍行为之一,危害国家安全 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 (二)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 第一百一十一条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 密、情报罪】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 20 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 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一百一十二条 【资敌罪】战时供给敌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 资敌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三条 【危害国家安全罪适用死刑、没收财产的规 定】本章上述危害国家安全罪行中,除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 零五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外,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 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 犯本章之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 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 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 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 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 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 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 期徒刑或者死刑。 【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 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 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一十六条 【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火车、汽车、电车、 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 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七条 【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轨道、桥梁、隧道、 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 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 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八条 【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 21 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九条 【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 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 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过失损坏电 力设备罪】【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 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二十条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组织、领导恐 怖活动组织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他参加 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 罚金。 犯前款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 定处罚。 第一百二十条之一 【帮助恐怖活动罪】资助恐怖活动组织、实 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或者资助恐怖活动培训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 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为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招募、运送人 员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二十条之二 【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 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为实施恐怖活动准备凶器、危险物品或者其他工具的; (二)组织恐怖活动培训或者积极参加恐怖活动培训的; (三)为实施恐怖活动与境外恐怖活动组织或者人员联络的; (四)为实施恐怖活动进行策划或者其他准备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 罚。 第一百二十条之三 【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 活动罪】以制作、散发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 料或者其他物品,或者通过讲授、发布信息等方式宣扬恐怖主义、极 22 端主义的,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 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二十条之四 【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利用极端 主义煽动、胁迫群众破坏国家法律确立的婚姻、司法、教育、社会管 理等制度实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 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二十条之五 【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 标志罪】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宣扬恐 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 制,并处罚金。 第一百二十条之六 【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 罪】明知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 物品而非法持有,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 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一百二十一条 【劫持航空器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 劫持航空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 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处死刑。 第一百二十二条 【劫持船只、汽车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 方法劫持船只、汽车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 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第一百二十三条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对飞行中的航空器上 的人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二十四条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破坏 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 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过失犯前款罪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者拘役。 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 弹药、爆炸物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 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3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非法制造、买卖、 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 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二十六条 【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依法被指定、确定 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 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一)以非法销售为目的,超过限额或者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 造、配售枪支的; (二)以非法销售为目的,制造无号、重号、假号的枪支的; (三)非法销售枪支或者在境内销售为出口制造的枪支的。 第一百二十七条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 罪】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或者盗窃、抢夺毒害性、放 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盗窃、抢夺枪支、 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或者抢劫 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或者盗 窃、抢夺国家机关、军警人员、民兵的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十 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一百二十八条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违反枪支管 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 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 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二十九条 【丢失枪支不报罪】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 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者拘役。 24 第一百三十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 及公共安全罪】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 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 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 制。 第一百三十一条 【重大飞行事故罪】航空人员违反规章制度, 致使发生重大飞行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造成飞机坠毁或者人员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 刑。 第一百三十二条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铁路职工违反规章制 度,致使发生铁路运营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 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 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 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 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 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 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 处罚。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 【妨害安全驾驶罪】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 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 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 25 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 处罚。 第一百三十四条 【重大责任事故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 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 下有期徒刑。 【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 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 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 【危险作业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 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 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 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 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 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 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 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第一百三十五条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 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 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 刑。 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举办 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 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 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六条 【危险物品肇事罪】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 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 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6 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七条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建设单位、设计单 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 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 第一百三十八条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明知校舍或者教 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 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 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九条 【消防责任事故罪】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 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 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 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在安全事故发 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 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在产 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 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 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 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 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 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 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生产、销售假药 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 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27 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 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 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四十二条 【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生产、销售劣 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 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劣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 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 【妨害药品管理罪】违反药品管理法规, 有下列情形之一,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 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生产、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的; (二)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或者明知是 上述药品而销售的; (三)药品申请注册中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者 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 (四)编造生产、检验记录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规定之罪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四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 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 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 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四十四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 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 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 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 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四十五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生产 28 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 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 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 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 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 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 收财产。 第一百四十六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生产 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 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 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 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第一百四十七条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 罪】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 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 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 遭受较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 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 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 金;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 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四十八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生 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 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 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第一百四十九条 【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的法条适用】生 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 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本节第一百四 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构 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之罪的,依 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9 第一百五十条 【单位犯本节规定之罪的处理】单位犯本节第一 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节 走私罪 第一百五十一条 【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 私假币罪】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 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 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金。 【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 制品罪】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 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 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 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 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 金。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各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五十二条 【走私淫秽物品罪】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 走私淫秽的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刊或者其他淫秽物品 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 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走私废物罪】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 废物运输进境,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 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五十三条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本法第一百五 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 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30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 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 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 以下罚金。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 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 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 刑。 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 额处罚。 第一百五十四条 【走私货物、物品罪的特殊形式】下列走私行 为,根据本节规定构成犯罪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定罪 处罚: (一)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 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 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二)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特定减税、免 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第一百五十五条 【以走私罪论处的间接走私行为】下列行为, 以走私罪论处,依照本节的有关规定处罚: (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 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 (二)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 出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 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 第一百五十六条 【走私共犯】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 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 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 第一百五十七条 【武装掩护走私、抗拒缉私的规定】武装掩护 走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31 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规定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 处罚。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五十八条 【虚报注册资本罪】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 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 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 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 本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五十九条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公司发起人、股东 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 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 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 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六十条 【欺诈发行证券罪】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 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等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 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存托凭证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 的其他证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 严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实施前款行为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 一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 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 一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以 上一倍以下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六十一条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依法负有信 32 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 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 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 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公司、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施或者组织、 指使实施前款行为的,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前款规定的情形发生 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犯前款罪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单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 第一百六十二条 【妨害清算罪】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 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 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 财务会计报告罪】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 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二 【虚假破产罪】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 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 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 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第一百六十三条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司、企业或者其 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 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 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 33 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 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 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 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 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六十四条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 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 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商 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的,依照前 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 处罚。 第一百六十五条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国有公司、企业的董 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 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 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一百六十六条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 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有下列情形之一,使国家利益遭受 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 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 (一)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的; (二)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 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 品的; (三)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的。 第一百六十七条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国有公司、企 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 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 34 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 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六十八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国有公司、企业的工 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 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有期徒刑。 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 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两款罪 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一百六十九条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国有 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 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 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六十九条之一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上市公司的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 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上市公 司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金: (一)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 资产的; (二)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 者其他资产的; (三)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 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四)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 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的; (五)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的; (六)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35 犯前款罪的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是单位的,对单 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 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七十条 【伪造货币罪】伪造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 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 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的; (三)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第一百七十一条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出售、购买伪造 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 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 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银行或者其他金 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 货币换取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 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 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 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 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条 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一百七十二条 【持有、使用假币罪】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 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 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 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七十三条 【变造货币罪】变造货币,数额较大的,处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 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 36 十万元以下罚金。 第一百七十四条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 门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 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 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 金。 【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伪造、 变造、转让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 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七十五条 【高利转贷罪】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 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 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以 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 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 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 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 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37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 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一百七十七条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有下列情形之一,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或者没收财产: (一)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的; (二)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 行结算凭证的; (三)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四)伪造信用卡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 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 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 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 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 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 罪的,从重处罚。 第一百七十八条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伪造、变造国 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 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 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 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8 【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 司、企业债券,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 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 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七十九条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未经国 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 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 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八十条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证券、期货交易 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 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 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 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 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 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 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 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 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 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 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 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八十一条 【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编 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 场,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 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 39 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 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 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造成严 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 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八十二条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有下列情形之一,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 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 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 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的;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 券、期货交易的; (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帐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 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的; (四)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者大量申报买入、卖出证券、期 货合约并撤销申报的; (五)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 期货交易的; (六)对证券、证券发行人、期货交易标的公开作出评价、预测 或者投资建议,同时进行反向证券交易或者相关期货交易的; (七)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八十三条 【职务侵占罪】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 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 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贪污罪】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 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八十四条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 机构的工作人员在金融业务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 40 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 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受贿罪】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 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八十五条 【挪用资金罪】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 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 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本法第 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挪用公款罪】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 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和 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 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前款规定中的非国有机构 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 处罚。 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商业银行、证券 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 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 财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三万元以上 三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 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违法运用资金罪】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 构等公众资金管理机构,以及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 资基金管理公司,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八十六条 【违法发放贷款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 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 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 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41 关系人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有关金融 法规确定。 第一百八十七条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 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 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 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八十八条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 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 单、资信证明,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 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八十九条 【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银行或者 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 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九十条 【逃汇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国家 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或者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数 额较大的,对单位判处逃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 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单位判处逃汇数额 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九十一条 【洗钱罪】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 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 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 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42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 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二条 【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 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九十三条 【贷款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 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 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 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 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 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第一百九十四条 【票据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 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 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 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 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 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3 (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 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 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金融凭证诈骗罪】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 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九十五条 【信用证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 证诈骗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 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 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 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 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 (三)骗取信用证的; (四)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 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 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 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 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 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 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 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 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 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九十七条 【有价证券诈骗罪】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 44 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 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 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 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九十八条 【保险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 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 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 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 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 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 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 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 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 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 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 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 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第一百九十九条 (删去) 第二百条 【单位犯金融诈骗罪的处罚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一百 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可以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45 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 第二百零一条 【逃税罪】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 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 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 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 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 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 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 罚的除外。 第二百零二条 【抗税罪】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 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 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第二百零三条 【逃避追缴欠税罪】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 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 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 者单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 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第二百零四条 【骗取出口退税罪】【逃税罪】以假报出口或者 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 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 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 金或者没收财产。 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前款规定的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 款的,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 的税款部分,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46 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 扣税款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 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 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 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 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 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 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 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 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第二百零五条之一 【虚开发票罪】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 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 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零六条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伪造或 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 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 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 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 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数量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 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 刑。 第二百零七条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税 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 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 47 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零八条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 专用发票罪】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 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 万元以下罚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 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 值税专用发票又虚开或者出售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 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零九条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 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 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 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 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 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 伪造、擅自制造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金;情节 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 下罚金。 【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非法出售可以 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 罚。 【非法出售发票罪】非法出售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依 照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一十条 【盗窃罪】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 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 定定罪处罚。 【诈骗罪】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 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定罪处罚。 第二百一十条之一 【持有伪造的发票罪】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 持有,数量较大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 48 金;数量巨大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一十一条 【单位犯危害税收征管罪的处罚规定】单位犯 本节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七条、 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一十二条 【税收征缴优先原则】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至 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之罪,被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的,在执行前,应当 先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和所骗取的出口退税款。 第七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 第二百一十三条 【假冒注册商标罪】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 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 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明知是假 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 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五条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罪】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 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 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六条 【假冒专利罪】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七条 【侵犯著作权罪】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 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 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 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 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 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的其他作品的; 49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 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 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 (五)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 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 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 第二百一十八条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 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 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九条 【侵犯商业秘密罪】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 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 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 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 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 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 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第二百一十九条之一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 业秘密罪】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 商业秘密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 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二十条 【单位犯侵犯知识产权罪的处罚规定】单位犯本 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之一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 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 条的规定处罚。 50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二百二十一条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捏造并散布虚 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 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 金。 第二百二十二条 【虚假广告罪】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 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 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二十三条 【串通投标罪】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 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 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 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 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 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 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 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 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 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 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组织、领导以 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 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 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 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 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51 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 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 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 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 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 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第二百二十六条 【强迫交易罪】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 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金: (一)强买强卖商品的; (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 资产的; (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第二百二十七条 【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伪造或者倒 卖伪造的车票、船票、邮票或者其他有价票证,数额较大的,处二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 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票证价 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倒卖车票、船票罪】倒卖车票、船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 下罚金。 第二百二十八条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以牟利为目 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 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 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 52 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第二百二十九条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承担资产评估、验 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 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 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与证券发行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法 律服务、保荐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提供与重大资产交易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 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项目中提供虚假的安全评 价、环境影响评价等证明文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 特别重大损失的。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有前款行为,同时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 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 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三十条 【逃避商检罪】违反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 逃避商品检验,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 销售、使用,或者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 而擅自出口,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 单处罚金。 第二百三十一条 【单位犯扰乱市场秩序罪的处罚规定】单位犯 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 规定处罚。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 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 刑。 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 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 53 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 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 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组织他人出卖人 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 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 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 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违背本人生前意 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 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定罪 处罚。 第二百三十五条 【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 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 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 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对已满十四 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 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之罪的,依照 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54 第二百三十七条 【强制猥亵、侮辱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 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罪】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 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 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 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 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 重处罚。 第二百三十九条 【绑架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 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 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 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 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 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 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 55 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 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 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 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第二百四十一条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 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强奸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 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侮辱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 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 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 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拐卖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 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 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 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百四十二条 【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 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 规定定罪处罚。 【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 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其他参与者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四十三条 【诬告陷害罪】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 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 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两款的规 定。 56 第二百四十四条 【强迫劳动罪】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 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 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明知他人实施前款行为,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强 迫他人劳动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四十四条之一 【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违反劳动管 理法规,雇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的,或者 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 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造成事故,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 定处罚。 第二百四十五条 【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搜查 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 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 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 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第二百四十七条 【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司法工作人员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 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二百四十八条 【虐待被监管人罪】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 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 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 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 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57 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依照 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四十九条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煽动民族仇 恨、民族歧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 剥夺政治权利;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五十条 【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在出版物中 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内容,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 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五十一条 【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侵犯少数 民族风俗习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 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 第二百五十二条 【侵犯通信自由罪】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 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 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五十三条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邮政 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 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 重处罚。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 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 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 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五十四条 【报复陷害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 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处 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 徒刑。 第二百五十五条 【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公司、企业、 58 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 法、统计法行为的会计、统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处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五十六条 【破坏选举罪】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 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 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 治权利。 第二百五十七条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 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 第二百五十八条 【重婚罪】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 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五十九条 【破坏军婚罪】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 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 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条 【虐待罪】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 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 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第二百六十条之一 【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对未成年人、老 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 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 处罚。 第二百六十一条 【遗弃罪】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 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六十二条 【拐骗儿童罪】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 59 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一 【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以暴力、胁 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 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二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 罪】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 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 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 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 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 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 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 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 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六十五条 【盗窃罪】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 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 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 60 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 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六十七条 【抢夺罪】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 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 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 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 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抢劫罪】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 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八条 【聚众哄抢罪】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 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六十九条 【转化的抢劫罪】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 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 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 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 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 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 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 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 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贪污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 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 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 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 61 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 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 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 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 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 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百七十三条 【挪用特定款物罪】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 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 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 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 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 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 刑。 第二百七十六条 【破坏生产经营罪】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 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 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以转移财产、逃 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 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 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 62 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二百七十七条 【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 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 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 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 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 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袭警罪】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 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 刑。 第二百七十八条 【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煽动群众暴力抗 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 者剥夺政治权利;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七十九条 【招摇撞骗罪】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 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 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变 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 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公司、企 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 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 63 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 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八十条之一 【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在 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 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 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 罚。 第二百八十条之二 【冒名顶替罪】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 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 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组织、指使他人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国家工作人员有前两款行为,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 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八十一条 【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非法生产、买 卖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警械,情节严重的,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八十二条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以窃取、刺探、收买 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 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非法持有属于 国家绝密、机密的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 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八十三条 【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 专用器材罪】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窃照专用器材 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 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八十四条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非法使用 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者管制。 64 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 【组织考试作弊罪】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 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 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 规定处罚。 【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 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 规定处罚。 【代替考试罪】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 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八十五条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违反国家规 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 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 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 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提供专门 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 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 工具,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八十六条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违反国家规定,对 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 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 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 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 规定处罚。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 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65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网 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 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 (二)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情节严重的; (四)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 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 【利用计算机实施犯罪的提示性规定】利用计 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 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利用信息网络实 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 或者单处罚金: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 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 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 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 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 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 66 处罚。 第二百八十八条 【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违反国家规 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 扰无线电通讯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 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 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八十九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抢劫罪】聚 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 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 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九十条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 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 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 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 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 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 夺政治权利。 【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行 政处罚后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者管制。 【组织、资助非法聚集罪】多次组织、资助他人非法聚集,扰乱 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九十一条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聚众 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 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 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 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编造、故意传 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 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 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 67 徒刑。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 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 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 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 【高空抛物罪】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 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 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 罚。 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罪】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 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 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 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 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 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 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第二百九十三条之一 【催收非法债务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催 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的; (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 68 (三)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 第二百九十四条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 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 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 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 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 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 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 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 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 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 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第二百九十五条 【传授犯罪方法罪】传授犯罪方法的,处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 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第二百九十六条 【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举行集会、游 行、示威,未依照法律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或者未按照主管 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 破坏社会秩序的,对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百九十七条 【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 会、游行、示威罪】违反法律规定,携带武器、管制刀具或者爆炸物 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 夺政治权利。 第二百九十八条 【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扰乱、冲击或者 69 以其他方法破坏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造成公共秩序混乱 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百九十九条 【侮辱国旗、国徽、国歌罪】在公共场合,故 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旗、国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在公共场合,故意篡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歌词、曲谱,以歪 曲、贬损方式奏唱国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国歌,情节严重的,依 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九十九条之一 【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侮辱、诽 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三百条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 实施罪】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 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 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 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 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重伤、死亡罪】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重伤、死 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犯第一款罪又有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 罚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零一条 【聚众淫乱罪】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 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 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三百零二条 【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 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 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 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 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金。 【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 70 (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 罚。 第三百零四条 【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邮政工作人员严重不负 责任,故意延误投递邮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 损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节 妨害司法罪 第三百零五条 【伪证罪】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 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 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零六条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 害作证罪】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 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 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 年以下有期徒刑。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 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 第三百零七条 【妨害作证罪】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 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 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 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零七条之一 【虚假诉讼罪】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 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 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 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71 第三百零八条 【打击报复证人罪】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 徒刑。 第三百零八条之一 【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司法工作人 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泄露依法不公开审理 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造成信息公开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有前款行为, 泄露国家秘密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公开披露、报道第一款规 定的案件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零九条 【扰乱法庭秩序罪】有下列扰乱法庭秩序情形之 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一)聚众哄闹、冲击法庭的; (二)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的; (三)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 庭制止,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 (四)有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等扰乱法庭 秩序行为,情节严重的。 第三百一十条 【窝藏、包庇罪】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 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第三百一十一条 【拒绝提供间谍犯罪、恐怖主义犯罪、极端主 义犯罪证据罪】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或者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行 为,在司法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情 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 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 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72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一十三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 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 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一十四条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隐 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第三百一十五条 【破坏监管秩序罪】依法被关押的罪犯,有下 列破坏监管秩序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殴打监管人员的; (二)组织其他被监管人破坏监管秩序的; (三)聚众闹事,扰乱正常监管秩序的; (四)殴打、体罚或者指使他人殴打、体罚其他被监管人的。 第三百一十六条 【脱逃罪】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 嫌疑人脱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劫夺被押解人员罪】劫夺押解途中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 人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 徒刑。 第三百一十七条 【组织越狱罪】组织越狱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 加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 【暴动越狱罪】【聚众持械劫狱罪】暴动越狱或者聚众持械劫狱 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 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节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第三百一十八条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组织他人偷越 国(边)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 产: (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集团的首要分子; 73 (二)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组织他人偷越国(边) 境人数众多的; (三)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 (四)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 (六)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七)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犯前款罪,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 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 罚。 第三百一十九条 【骗取出境证件罪】以劳务输出、经贸往来或 者其他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境证件,为组织他人偷 越国(边)境使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 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二十条 【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出售出入 境证件罪】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或者 出售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二十一条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运送他人偷越 国(边)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多次实施运送行为或者运送人数众多的; (二)所使用的船只、车辆等交通工具不具备必要的安全条件, 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四)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在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中造成被运送人重伤、死亡,或者以 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两款罪,对被运送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 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 定处罚。 第三百二十二条 【偷越国(边)境罪】违反国(边)境管理法 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 74 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 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第三百二十三条 【破坏界碑、界桩罪】【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 罪】故意破坏国家边境的界碑、界桩或者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处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四节 妨害文物管理罪 第三百二十四条 【故意损毁文物罪】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 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 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 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情节严 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过失损毁文物罪】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造成严重后果 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百二十五条 【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违反 文物保护法规,将收藏的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私自出售或者私自 赠送给外国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二十六条 【倒卖文物罪】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 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 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二十七条 【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违反文物保护 法规,国有博物馆、图书馆等单位将国家保护的文物藏品出售或者私 自送给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百二十八条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具有历 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 75 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 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四)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 文物严重破坏的。 【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盗掘国家保护的具有科 学价值的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二十九条 【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抢夺、窃取国家所 有的档案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违反档案法的规定,擅自出卖、 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规定的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 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五节 危害公共卫生罪 第三百三十条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 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 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二)拒绝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 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进行消毒处理的; (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的; (四)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 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 (五)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 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76 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 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百三十一条 【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从事实验、保 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的有关规定,造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后果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 刑。 第三百三十二条 【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 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三十三条 【非法组织卖血罪】【强迫卖血罪】非法组织 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暴力、威胁方 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 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三十四条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 罪】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 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 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 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经国家主管部 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 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对 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百三十四条之一 【非法采集人类遗传资源、走私人类遗传 资源材料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采集我国人类遗传资源或者非 法运送、邮寄、携带我国人类遗传资源材料出境,危害公众健康或者 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 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三十五条 【医疗事故罪】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 77 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或者拘役。 第三百三十六条 【非法行医罪】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 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 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 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 金。 【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 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 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三十六条之一 【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将基 因编辑、克隆的人类胚胎植入人体或者动物体内,或者将基因编辑、 克隆的动物胚胎植入人体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第三百三十七条 【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违反有关动植物 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或者有引起重大动 植物疫情危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 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六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第三百三十八条 【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 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 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 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 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 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 78 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 的; (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 罚。 第三百三十九条 【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违反国家规 定,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 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 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 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 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 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金。 以原料利用为名,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 态废物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定罪处 罚。 第三百四十条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 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 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第三百四十一条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猎捕、杀 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 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 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 者没收财产。 【非法狩猎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 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违反野生动物 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 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 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79 第三百四十二条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 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 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 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二条之一 【破坏自然保护地罪】违反自然保护地管 理法规,在国家公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进行开垦、开发活动或者修 建建筑物,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 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 罚。 第三百四十三条 【非法采矿罪】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 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 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 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 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 徒刑,并处罚金。 【破坏性采矿罪】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 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者拘役,并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四条 【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违反国家规定, 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 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 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 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四条之一 【非法引进、释放、丢弃外来入侵物种 罪】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入侵物种,情节严 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五条 【盗伐林木罪】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 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 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滥伐林木罪】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 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 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 80 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 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 徒刑,并处罚金。 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 罚。 第三百四十六条 【单位犯破坏环境资源罪的处罚规定】单位犯 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 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 条的规定处罚。 第七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 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 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 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 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 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 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 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 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 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 81 计计算。 第三百四十八条 【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 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 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 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 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九条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 毒品、毒赃罪】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为 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 刑。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 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依照前款的规 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事先通谋的,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 共犯论处。 第三百五十条 【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 品罪】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买卖、运输醋酸酐、乙醚、三氯甲 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配剂,或者携带上述物品进出境, 情节较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 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 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生产、买卖、运输前款规定的物品的, 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五十一条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非法种植罂粟、大 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一)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 较大的; (二)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 (三)抗拒铲除的。 非法种植罂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五年 82 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 免除处罚。 第三百五十二条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 子、幼苗罪】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 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 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三百五十三条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引诱、教 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 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金。 【强迫他人吸毒罪】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上十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 罚。 第三百五十四条 【容留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 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第三百五十五条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依法从事 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违 反国家规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 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 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向 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 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依照本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五十五条之一 【妨害兴奋剂管理罪】引诱、教唆、欺骗 运动员使用兴奋剂参加国内、国际重大体育竞赛,或者明知运动员参 加上述竞赛而向其提供兴奋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者拘役,并处罚金。 组织、强迫运动员使用兴奋剂参加国内、国际重大体育竞赛的, 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三百五十六条 【毒品犯罪的再犯】因走私、贩卖、运输、制 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83 第三百五十七条 【毒品的范围及毒品数量的计算】本法所称的 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 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 品。 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 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 第八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组织、强迫他 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 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协助组织卖淫罪】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 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 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容留、介 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 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幼女卖淫罪】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 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六十条 【传播性病罪】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 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 金。 第三百六十一条 【特定单位的人员组织、强迫、引诱、容留、 介绍卖淫的处理规定】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 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 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 罪处罚。 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六十二条 【窝藏、包庇罪】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 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 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条 84 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节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第三百六十三条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 利罪】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 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 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 书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六十四条 【传播淫秽物品罪】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 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 【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 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 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依照第二 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六十五条 【组织淫秽表演罪】组织进行淫秽表演的,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 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六十六条 【单位犯本节规定之罪的处罚】单位犯本节第 三百六十三条、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 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 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六十七条 【淫秽物品的范围】本法所称淫秽物品,是指 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 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 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 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 品。 85 第七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 第三百六十八条 【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 碍军人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 金。 【阻碍军事行动罪】故意阻碍武装部队军事行动,造成严重后果 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百六十九条 【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破 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者管制;破坏重要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处三年以上十 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或者死刑。 【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过失犯前款罪, 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 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战时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七十条 【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明知 是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而提供给武装部队的,处五年以下有 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 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过失犯前款罪,造成 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七十一条 【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聚众冲击军事禁区, 严重扰乱军事禁区秩序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 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 政治权利。 【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情节 严重,致使军事管理区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 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三百七十二条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冒充军人招摇撞骗 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 86 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七十三条 【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雇用逃离部队军人 罪】煽动军人逃离部队或者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雇用,情节严重 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三百七十四条 【接送不合格兵员罪】在征兵工作中徇私舞 弊,接送不合格兵员,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七十五条 【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 章罪】【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变造、买 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 下有期徒刑。 【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 队制式服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 处或者单处罚金。 【伪造、盗窃、买卖、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 罪】伪造、盗窃、买卖或者非法提供、使用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专用 标志,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 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七十六条 【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预备役 人员战时拒绝、逃避征召或者军事训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或者拘役。 【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公民战时拒绝、逃避服役,情节严重 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百七十七条 【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战时故意向武装 部队提供虚假敌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 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第三百七十八条 【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战时造谣惑众,扰乱 军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 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七十九条 【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罪】战时明知是逃离 部队的军人而为其提供隐蔽处所、财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 87 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百八十条 【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战时拒绝或 者故意延误军事订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三百八十一条 【战时拒绝军事征收、征用罪】战时拒绝军事 征收、征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 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 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 【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 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 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 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 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 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 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 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 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 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 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第三百八十四条 【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 88 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 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 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 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 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 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 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 【受贿罪的处罚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 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 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七条 【单位受贿罪】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 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 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八十八条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 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 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 处。 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的近 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 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 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 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 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 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 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或者没收财产。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 89 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 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八十九条 【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 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 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 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 是行贿。 第三百九十条 【行贿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 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 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 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 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百九十条之一 【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 益,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 人,或者向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 的人行贿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 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 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第三百九十一条 【对单位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 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的,或者在经 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处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九十二条 【介绍贿赂罪】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 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 90 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百九十三条 【单位行贿罪】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 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 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取得的违法 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 定罪处罚。 第三百九十四条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 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 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九十五条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国家工作人员的财 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 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 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隐瞒境外存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的存款,应当依照国家 规定申报。数额较大、隐瞒不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百九十六条 【私分国有资产罪】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 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 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 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私分罚没财物罪】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 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依照前款 的规定处罚。 第九章 渎职罪 第三百九十七条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 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 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 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 91 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三百九十八条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 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 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 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 第三百九十九条 【徇私枉法罪】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 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 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 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 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 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在执 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 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 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 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 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九十九条之一 【枉法仲裁罪】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 员,在仲裁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决,情节严重的,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有期徒刑。 第四百条 【私放在押人员罪】司法工作人员私放在押的犯罪嫌 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 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 期徒刑。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 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 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零一条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司法 92 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 犯,予以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零二条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行政执法人员徇 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 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 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零三条 【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国家有关主管部 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 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 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上级部门强令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前款行为的,对其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四百零四条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税务机关的工作 人员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 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 上有期徒刑。 第四百零五条 【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 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办理发售发票、 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违法提供出口退税证罪】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 定,在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税凭证的工作 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 罚。 第四百零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 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 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 刑。 第四百零七条 【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林业主管部门的 工作人员违反森林法的规定,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 可证或者违反规定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情节严重,致使森林遭受严 93 重破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四百零八条 【环境监管失职罪】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 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 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四百零八条之一 【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负有食品药品安 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有下 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 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瞒报、谎报食品安全事故、药品安全事件的; (二)对发现的严重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未按规定查处的; (三)在药品和特殊食品审批审评过程中,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 准予许可的; (四)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移交的; (五)有其他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行为的。 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第四百零九条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 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 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四百一十条 【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低 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 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 期徒刑。 第四百一十一条 【放纵走私罪】海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放纵 走私,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 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四百一十二条 【商检徇私舞弊罪】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 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验结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商检失职罪】前款所列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验的物品 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94 第四百一十三条 【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动植物检疫机关的 检疫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疫结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动植物检疫失职罪】前款所列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疫 的检疫物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 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四百一十四条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对生产、销 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 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 第四百一十五条 【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 【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负责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 证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企图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 以办理出入境证件的,或者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 是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放行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一十六条 【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对被拐 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 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 而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 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阻碍解救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 节较轻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四百一十七条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有查禁犯罪活动 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 罪分子逃避处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一十八条 【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国家机关工 作人员在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四百一十九条 【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国家机关 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后果严重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95 第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第四百二十条 【军人违反职责罪的概念】军人违反职责,危害 国家军事利益,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是军人违反职责 罪。 第四百二十一条 【战时违抗命令罪】战时违抗命令,对作战造 成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 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四百二十二条 【隐瞒、谎报军情罪】【拒传、假传军令罪】 故意隐瞒、谎报军情或者拒传、假传军令,对作战造成危害的,处三 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 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四百二十三条 【投降罪】在战场上贪生怕死,自动放下武器 投降敌人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 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投降后为敌人效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 刑。 第四百二十四条 【战时临阵脱逃罪】战时临阵脱逃的,处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战 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 刑。 第四百二十五条 【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指挥人员和值班、 值勤人员擅离职守或者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 刑。 战时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四百二十六条 【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 阻碍指挥人员或者值班、值勤人员执行职务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 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战时从重处罚。 第四百二十七条 【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滥用职权,指使部属 进行违反职责的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二十八条 【违令作战消极罪】指挥人员违抗命令,临阵 畏缩,作战消极,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战 96 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 徒刑。 第四百二十九条 【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在战场上明知友邻部 队处境危急请求救援,能救援而不救援,致使友邻部队遭受重大损失 的,对指挥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三十条 【军人叛逃罪】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 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国家军事利益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驾驶航空器、舰船叛逃的,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 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四百三十一条 【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以窃取、刺探、收买 方法,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 刑。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为境外的机 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的,处五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或者死刑。 第四百三十二条 【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过失泄露军事秘密 罪】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规,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军事秘密,情节严重 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 年以下有期徒刑。 战时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 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第四百三十三条 【战时造谣惑众罪】战时造谣惑众,动摇军心 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 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第四百三十四条 【战时自伤罪】战时自伤身体,逃避军事义务 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 刑。 第四百三十五条 【逃离部队罪】违反兵役法规,逃离部队,情 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战时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三十六条 【武器装备肇事罪】违反武器装备使用规定, 情节严重,因而发生责任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 97 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三十七条 【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违反武器装 备管理规定,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的编配用途,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 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三十八条 【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盗窃、 抢夺武器装备或者军用物资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 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 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盗窃、抢夺枪 支、弹药、爆炸物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第四百三十九条 【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非法出卖、转 让军队武器装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出卖、转让大量 武器装备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 刑或者死刑。 第四百四十条 【遗弃武器装备罪】违抗命令,遗弃武器装备 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遗弃重要或者大量武器装备的, 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四百四十一条 【遗失武器装备罪】遗失武器装备,不及时报 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四百四十二条 【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违反规定, 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 徒刑。 第四百四十三条 【虐待部属罪】滥用职权,虐待部属,情节恶 劣,致人重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致人死亡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四百四十四条 【遗弃伤病军人罪】在战场上故意遗弃伤病军 人,情节恶劣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四十五条 【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战时在救护治疗 职位上,有条件救治而拒不救治危重伤病军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 刑或者拘役;造成伤病军人重残、死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 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四十六条 【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战时在军 98 事行动地区,残害无辜居民或者掠夺无辜居民财物的,处五年以下有 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 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四百四十七条 【私放俘虏罪】私放俘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私放重要俘虏、私放俘虏多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 以上有期徒刑。 第四百四十八条 【虐待俘虏罪】虐待俘虏,情节恶劣的,处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四十九条 【战时缓刑】在战时,对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没有现实危险宣告缓刑的犯罪军人,允许其戴罪立功,确有立功 表现时,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 第四百五十条 【本章适用的主体范围】本章适用于中国人民解 放军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和中国人民武装 警察部队的现役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以及文职人 员、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 第四百五十一条 【战时的概念】本章所称战时,是指国家宣布 进入战争状态、部队受领作战任务或者遭敌突然袭击时。 部队执行戒严任务或者处置突发性暴力事件时,以战时论。 附则 第四百五十二条 【施行日期】本法自 1997 年 10 月 1 日起施 行。 列于本法附件一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条例、补 充规定和决定,已纳入本法或者已不适用,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予以 废止。 列于本法附件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补充规定 和决定予以保留。其中,有关行政处罚和行政措施的规定继续有效; 有关刑事责任的规定已纳入本法,自本法施行之日起,适用本法规 定。 ① 刑法、历次刑法修正案、涉及修改刑法的决定的施行日期, 分别依据各法律所规定的施行日期确定。 附件一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下列条例、补充规定和决 定,已纳入本法或者已不适用,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予以废止: 99 1.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 2.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 3.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 4.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 5.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 6.关于惩治泄露国家秘密犯罪的补充规定 7.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 规定 8.关于惩治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罪的决定 9.关于惩治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犯罪的补充规定 10.关于惩治劫持航空器犯罪分子的决定 11.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 12.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 13.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 14.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 15.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 附件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下列补充规定和决定予以保 留,其中,有关行政处罚和行政措施的规定继续有效;有关刑事责任 的规定已纳入本法,自本法施行之日起,适用本法规定: 1.关于禁毒的决定 2.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 3.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 4.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 5.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 6.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 7.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 8.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 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