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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借款最高额保证合同(HT010—电子签名2021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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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010—电子签名 2021 版:个人借款最高额保证合同 电子文件编号: 个人借款 最高额保证合同 合同编号: 债权人:兴业银行 保证人: 签约重要提示 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您在签署本合同之前仔细阅读以下事 项: 一、请您在签约前,再次检查并确认以下事宜: (一)您有权签署本合同,若依法需要取得他人同意的,您 已经取得充分合法的授权; (二)您已经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合同条款,并特别注意了 其中有关责任承担、免除等与您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以及字 体加粗部分的内容; (三)您已经充分理解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 并愿意接受这些条款的约束; (四)兴业银行在向您提供借款的过程中,未向您收取未经 公示的个人贷款服务费用。 二、兴业银行提供的合同文本仅为示范文本,合同的特别约 定条款中留有空白行,并在合同尾部增设了“补充条款”,供各 方对合同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使用。 三、如果您对合同内容及业务办理流程等还有疑问,或者发 现兴业银行在业务办理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情况,请及时向兴业 银行客户经理或总分行客服电话咨询或投诉。 分行咨询及投诉电话: 总行客服热线:95561。 ; 为确保债权人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连续发生的债务的清偿,保证人自愿向 债权人提供保证担保。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双方经协商,订立本合同以兹共 同遵守。 第一条 定义与解释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下列术语具有如下明确含义: 一、保证人,指为本合同借款提供保证担保的自然人或法人。 二、保证额度有效期,指为了明确本合同保证担保的债权范围,由立约双方 明确约定的一个不中断的连续期间。在该期间内发生的债权,不论债务人单笔债 务的履行期限是否超过该期间,保证人承诺对保证最高债权额项下所有债务余额 承担担保责任。 三、保证最高债权额,指为了明确本合同被保证担保的债权的范围,由立约 双方明确约定的最高债权额。在该最高债权额项下,不论债权人与债务人发生债 权的次数和每次的金额,保证人对该债权额度项下所有债权余额(含借款本金、 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承担担保 责任。 四、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实行余额控制。该余额是指保证担保有效期内, 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余额之和,包括未到期余额和已到期未清偿余额两部分。 即: (一)未到期余额是指债务履行期限尚未届满所形成的各项待清偿债务余额。 (二)已到期未清偿余额是指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和保证人仍未履行清 偿义务的各项债务余额。 五、主合同,指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的具体约定每笔 债务金额、债务履行期限及其他权利、义务的合同。 六、实现债权的费用,是指债权人采取诉讼、仲裁等方式实现债权时支付的 诉讼(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保全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必要费用。 第二条 对立约方的说明 见本合同第十八条特别约定条款一。 第三条 主合同 见本合同第十八条特别约定条款二。 第四条 被保证担保的债权范围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范围为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发生的在保证最高债权额项下 的所有债权余额,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 、违约金、损 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费、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第五条 保证额度有效期 一、保证额度有效期见本合同第十八条特别约定条款三。 二、本合同项下保证担保的债务的发生日必须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债务到 期日可以超过保证额度有效期的到期日,即不论债务人单笔债务的到期日是否超 过保证额度有效期的到期日,保证人承诺在保证最高债权额内对被保证担保的债 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六条 保证最高债权额 一、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最高债权额见本合同第十八条特别约定条款四。 二、在该最高债权额内,不论债权人与债务人发生债权的次数和每次的金额, 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及于该最高债权额项下的所有债权余额(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本 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费、债权人实现债 权的费用等) 。 第七条 保证责任方式 一、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即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 连带责任。债务人无论何种原因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到期应付的债务(包括但不 限于债权人因债务人或保证人违约而要求提前收回的债务),保证人都应按照本 合同约定履行连带保证责任。 二、本合同项下有多个保证人的,各保证人共同对债权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八条 保证期间 一、本合同项下每笔债务的保证期间均为三年,自每笔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 之日起计。 二、如单笔主合同确定的融资分批到期的,每批债务的保证期间为三年,自 每批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 三、债权人按照主合同或本合同的约定提前收贷,或发生法律、行政法规规 定情况下主债务履行期提前届满时,保证期间自债权人确定的主合同债务提前到 期之日起三年。 四、如主债权为分期偿还的,每期债权保证期间也分期计算,保证人在每期 债权到期之日起三年内承担保证责任。 五、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继续承 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第九条 保证责任的履行 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只要债权人向保证人提交列明保证 合同号与债务余额的债务催收通知文书,保证人就应当在收到之日履行清偿责任。 同时,保证人授权债权人在发出借款催收通知书后,无须经过法律程序即有权从 保证人的任何账户中扣款,如果保证人有意变更,须与债权人协商一致。 第十条 保证人的声明与承诺 一、保证人系独立的法律主体,具备所有必要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 力,具有法律规定的保证人资格和代为清偿能力,自愿承担并履行保证责任。 (一)保证人为法人的,则: 1、保证人是依法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合法实体,具有法律规定的保证人 资格和代为清偿能力,自愿承担并履行保证责任。 2、保证人签订本合同已依法得到上级主管部门或公司董事会等有权机构的 批准,并取得所有必要的授权。 3、保证人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保证人承诺本合同担保行为 符合公司章程及章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符合其内部决议以及股东会、董事会决 议,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如果上述声明有虚假或隐瞒,保证人愿承 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保证人为上市公司的,除上述承诺外,保证人保证按照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及时就本合同担保事项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如因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影响债权人担保债权的实现,保证人愿承担 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二)保证人为自然人的,保证人承诺,如发生保证人失踪或被宣告失踪、 无法正常联系、下落不明、丧失必要的民事行为能力等情形,则将由其监护人、 财产接管人以保证人的财产为限对债权人承担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如保证人 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将以其遗产对债权人承担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 (三)保证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不违反任何对其资产有约束力的规定或约 定,不违反任何保证人与他人签署的担保协议、其他协议以及其他任何对保证人 有约束力的文件、约定和承诺的内容。 二、保证人未隐瞒任何已发生或即将发生的有可能使债权人不接受其为保证 人的下列事件: (一)保证人已涉入、即将涉入或可能涉入诉讼、仲裁或其他行政、法律纠 纷;存在与保证人或其主要领导人有牵连的重大违纪、违法或被索赔事件; (二)保证人经营亏损或经济效益(收入)急剧下降; (三)保证人自身借款发生逾期、欠息; (四)保证人改变经营机制,发生兼并、破产、股份制改造、承包、租赁、 联营、合资(合作) 、分立、产权转让、解散等情况; (五)保证人承担的各类债务、或有负债或向第三人提供的保证、抵(质) 押担保;保证人在与债权人或其他任何债权人的合同项下所发生的违约事件; (六)债权人认为影响保证人财务状况或保证能力的其他情况。 三、在本合同项下保证人的全部义务履行完毕之前,当保证人发生重大变化 或重大事件,可能影响保证人的保证担保能力时,保证人承诺同意对债权人负有 以下通知义务,并按以下要求办理: (一)保证人被宣告破产、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财务状况恶化,或发生 任何可能影响或严重影响其责任承担能力的其他重大事件,均应在事件发生之日 立即书面通知债权人。 (二)对在本合同项下及与兴业银行的任何部门或机构、其他银行、非银行 金融机构或单位签订的合同、担保合同或其他合同项下所发生的违约事件,保证 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债权人。 (三)当保证人和任何第三方发生重大诉讼、仲裁案件或其他重大纠纷,或 保证人重大资产被扣押、查封、冻结、强制执行或被采取了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 措施,可能影响或严重影响其责任承担能力,保证人应在事件发生之日起立即书 面通知债权人。 (四)保证人如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国家其他有关部门进行任何设立、 变更或注销登记,将于申请前通知债权人,登记后立即将有关登记副本送达债权 人。 (五)保证人如进行任何产权变动或经营方式调整(包括但不限于与外商、 港澳台商签订合资、合作合同;撤销、关闭、停产、转产;分立、合并、兼并、 被兼并;重组、组建或改建为股份制公司、投资公司;以房屋、机器、设备等固 定资产或商标、专利、专有技术、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入股或投资于股份公司, 以租赁、承包、联营、托管等方式进行产权、经营权的交易;进行其他任何机构 变更或改变经营性质)或发生股权变更(包括但不限于股权转让、托管、代管、 质押等),保证事先书面通知债权人。 如债权人要求追加或更换担保方式和主体,保证人保证落实为债权人所接受 的新的担保方式和主体。 四、保证人应根据债权人的要求按时向债权人提供真实的财务报表、经营情 况报告、借款使用情况报告和债权人要求的其他资料。 (一)保证人向债权人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报表和凭证等是准确、真实、 完整和有效的,接受债权人对其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的检查、监督,并积极 配合债权人对债务人使用借款资金情况和债务人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物资库存、 资产负债、银行存款、现金库存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保证人为单位的,承诺其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信息是 真实、完整、合法有效的,保证人承诺持续地同意债权人查询该系统中企业选择 公示及不公示的信息。若债权人要求验资,保证人同意按照债权人的要求进行验 资并提供专业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五、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承诺对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和最高债权额内的 所有债务有效,除非债权人要求,保证人不再逐笔办理保证手续。 六、本合同项下义务履行完毕前,如债权人要求追加或更换担保方式和主体, 保证人保证落实为债权人所接受的新的担保方式和主体。 七、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证人承诺不以任何方式转移资产、放弃或消极行 使债权及其他任何方式达到损害债权人利益或脱逃债务的目的。 八、如债务人与保证人已经或将要就本合同项下的担保义务签订反担保合同 的,则该反担保合同不得在法律或事实上损害债权人在本合同项下享受的任何权 利。 九、如主合同项下还存在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备用 证及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保证人同意当债务人未依约履行本合同项下债务时, 保证人对债权人承担的担保责任不受其他任何担保人所提供的担保的影响,也不 因之而免除或减少;债权人放弃部分担保物权或者担保物权的顺位(包括该担保 物是由债务人提供的情况)、放弃/减免部分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或者与任意担保 人(包括该抵押人/出质人等为债务人本人的情况)协议变更担保物权的顺位以 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保证人仍应当依据本合同承担全部连带保证责任; 保证人担保责任的承担也不以债权人向其他任何担保人提出权利主张或进行诉 讼/仲裁/强制执行为前提。债权人均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全部担保责任,而 无须先行行使其他担保权利。 十、保证人履行了保证责任后,在不影响债务人今后偿还债务的前提下,有 权向债务人追偿款项。但如果债务人同时面临保证人的追偿和债权人在主合同项 下的任何支付要求,保证人同意债务人优先偿付其对债权人的债务。 十一、保证人及相关当事人(如有)同意以下事项并授权如下: (一)保证人清楚地知悉债务人的经营范围、授权权限。 (二)保证人已充分阅读本合同的所有条款,并特别注意了本合同字体加 粗的条款,应保证人要求,债权人已经就本合同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保证人 对本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自愿为主合同 债务人提供保证,并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连带清偿义务。 (三)保证人的声明、授权和承诺: 1、保证人在此声明并授权:债权人有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对保 证人的信用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查,并可根据人民银行关于建设企业及个人征信 工作的需要,将有关本合同的信息和其他有关信息向国家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 据库或人民银行建立或认可的征信机构及其系统报送信用信息,或根据政府部 门、银行监管机构、银行业协会等有关信息管理工作的需要,将有关本合同的 信息和其他有关信息向上述部门、机构及其所建立或认可的信息管理系统报送 信用信息,并在此允许相关信息被合法查询。 2、保证人在此承诺因违反本合同任何约定义务时,债权人可以将保证人违 约失信信息向人民银行及其建立或批准的征信机构和征信系统,或银行业协会、 银行业监督机构或其他政府部门及其建立或认可的信息管理系统或新闻媒体等 予以报送和披露。 3、保证人同时授权相关银行业协会可以通过适宜的方式对保证人失信信息 在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共享乃至向社会公示。 4、保证人同意债权人根据本合同约定采取各项措施,并自愿接受债权人采 取或债权人等银行业金融机构联合采取调减或停止授信、停止开立新的结算账 户、停办保证人新的信用卡等联合失信惩戒维权措施。 5、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对债权人债权的清偿给付不足以或有可能不足以清偿 全部债务的,或本合同项下保证人给付不足或有可能不足以清偿全部担保债权 的,由债权人决定具体的清偿或扣收顺序。 (四)本合同立约各方同意,债权人有权在任何时候将本合同项下全部或 部分的借贷债权以及相关的担保权益转让给第三方(或设立信托等特殊目的载 体),而无须经过其他立约各方的同意。债权人转让本合同项下的借贷债权及担 保权益的(或设立信托等特殊目的载体),债权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一 并由受让方承接,其他立约各方仍应承担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债权人将通 过全国性媒体、债权人网站等渠道发布公告或按本合同第十五条约定的其他方 式通知其他立约各方,通知发出后即视为受让方与债务人进行了确认,债权转 入方无需与债务人重新签订债权债务确认协议,其他立约各方仍应承担本合同 项下的所有义务和担保责任。债权人有权接受债权受让人委托作为信贷管理人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进行催收、贷后管理等委托事项,并根据征信管理要求,在 借款结清前,履行征信报送义务。未经债权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得将其在 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义务转让给其他方。 (五)保证人在此授权债权人有权从保证人的任何账户中扣划款项用以清 偿保证人应承担的债务及其他费用,如果保证人有意变更,须与债权人协商一 致。 (六)保证人同意,本合同一旦发生争议,债权人辖内分支机构有权代为 处理争议,包括但不限于协商、诉讼、仲裁等。 第十一条 保证的效力 一、保证人保证债务人履行主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如债务人违反主合同的 约定(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使用借款) ,均不影响保证人的保证 责任。 二、债权人、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但是未加重债务人的责任的,均视为 已征得保证人事先同意,保证人仍应继续按照约定履行连带保证责任。但债权人 与债务人变更借款期限的,保证期间为变更后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第十二条 义务的履行及权利的放弃 一、本合同所设立的担保具有独立性,无论何种情况,本合同不因其所担保 的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如主合同被确认无效,则保证人对主债务人因返还财产 或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也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二、债权人给予债务人、保证人的任何宽容、宽限、优惠或延缓行使本合 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影响、损害或限制债权人依本合同和法律法规而享有 的一切权益,不应视为债权人对本合同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也不影响保证 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一、本合同生效后,债权人和保证人各方均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 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二、保证人发生下列任一情形,即构成保证人违约: (一)保证人向债权人提交的任何证明和文件及本合同第十条的声明与承诺 中的任何一项被证明为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故意使人误解或未履行; (二)保证人资信及财务状况恶化,或丧失商业信誉、清偿能力(包括或有 负债)明显减弱,或因保证人以外的其他因素导致可能丧失保证能力; (三)保证人停业、歇业、被宣告破产、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等; (四)保证人或保证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涉及重大诉讼、仲 裁或其他纠纷,或其重大资产被扣押、查封、冻结、强制执行或被采取了具有同 等效力的其他措施; (五)保证人或保证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被刑事拘留或被采取其他强制措施,失踪或被宣告失踪、丧失必要的民事行为 能力、无法正常联系、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后无继承人、受遗 赠人、财产接管人或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接受继承、遗赠的或监护人、继承人、 受遗赠人或财产接管人拒绝继续履行本合同的、假借婚姻关系变更转移资产或试 图转移资产等,导致对保证人的偿债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六)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及与兴业银行的任何部门或机构(包括兴业银行 子公司) 、其他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或单位签订的融资合同、担保合同或其他 合同项下发生任何违约事件; (七)利用本合同权利义务从事非法、违规交易以及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 (八)保证人发生危及、损害或可能危及、损害债权人权益的其它事件或违 反本合同其他条款。 三、保证人违约,债权人有权采取下列一项或几项措施: (一)要求保证人限期纠正违约; (二)宣布主债务履行期提前届满; (三)要求保证人提供新的足额、有效的担保; (四)要求保证人立即履行保证责任; (五)要求保证人支付主合同项下借款金额一定比例的违约金(见本合同第 十八条特别约定条款五) ; (六)要求保证人赔偿因违约而导致债权人产生的一切损失; (七)依法撤销保证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八)直接扣划保证人任何账户的款项以偿还担保范围内的债务; (九)将保证人违约失信信息向人民银行及其建立或批准的征信机构和征信 系统,或银行业协会、银行业监督机构或其他政府部门及其建立或认可的信息管 理系统或新闻媒体等予以报送和披露,同时可采取或与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联合 采取调减或停止授信、停止开立新的结算账户、停办保证人新的信用卡等联合失 信惩戒维权措施; (十)以其他法律手段追究保证人违约责任。 保证人承诺配合执行债权人的上述措施并放弃一切抗辩理由。 四、为免歧义,本合同立约各方特别确认:适用本合同项下关于债务人、保 证人的违约责任条款时,如出现重复计收违约金的情形,并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 和行业规定不得重复计收的,以本合同约定的较高标准违约金执行。 第十四条 合同生效及期限 一、本合同为电子合同,债务人、保证人在债权人电子渠道上以电子签名形 式确认同意本合同并提交电子指令的,即视为认可本合同及电子指令的法律效力。 二、本合同生效后,债权人与上述债务人所签署的主合同,保证人无须再逐 笔认定。 三、本合同至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发生的在保证最高债权额项下的所有债权及 其他费用清偿完毕后失效。 第十五条 文件往来、通讯和通知 一、保证人同意并确认本合同第十八条特别约定条款一中记载的地址为本 合同项下通知事项以及发生纠纷时相关诉讼(仲裁)、公证等法律文书(包括但 不限于签约各方的各类通知、文件;法院或仲裁庭送达的起诉状(或仲裁申请 书)及证据、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通知书、支付令、判决书 (裁决书) 、裁定书、调解书、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通知书等诉讼或仲裁审理、 实现担保物权程序以及执行阶段法律文书;公证机构送达的各类通知和法律文 书)的有效送达地址,并进一步同意债权人、公证机构、法院等司法机关以及 其他通知和法律文书送达人均有权选择纸质或电子方式送达,其中,电子送达 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邮箱、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全国统一送达平台、 地方性或专门性的法院网络服务平台以及送达人的电子网络平台、电子 APP 等。 二、本条第一款约定的送达地址适用期间包括非诉阶段和争议进入仲裁、 诉讼程序后的一审、二审、再审、执行、实现担保物权程序、督促程序以及强 制执行公证等所有阶段。如上述送达地址有变更的,保证人应当提前以书面方 式通知债权人(诉讼或仲裁期间还应提前书面通知仲裁庭或法院,已办理强制 执行公证的还应书面通知原公证机构)重新确认送达地址并取得回执。如未提 前通知的,视为未变更,相应法律后果由保证人自行承担,本条第一款约定的 送达地址仍视为有效送达地址。 三、任何文件、通讯、通知及法律文书,只要按照本条第一款约定的任一 地址发送,即应视作在下列日期被送达(向指定代收人送达视为向本人送达): (一)邮寄(包括特快专递、平信邮寄、挂号邮寄),以邮寄之日后的第五 个工作日视为送达日; (二)传真、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微信、QQ 或其他电子通讯地址,以发 送之日视为送达日; (三)专人送达,以收件人签收之日视为送达日。收件人拒收的,送达人有 权采取拍照、录像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并将文书留置,亦视为送达。 四、因保证人提供或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不真实,或送达地址变更后 未及时通知对方和仲裁机构、人民法院、公证机构导致无法实际送达的,保证 人应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并视为已有效送达: (一)邮寄送达的,以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日; (二)专人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为送达日; (三)电子方式送达的,以发送之日为送达日。 五、债权人以合同载明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债权人在其网站、网上银行、 电话银行或营业网点发布公告的方式发送通知的,以公告发布之日视为送达日。 债权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需对邮递、传真、电话或任何其他通讯系统所出现的 任何传送失误、缺漏或延迟承担任何责任。 六、各方约定,各方的单位公章、办公室印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 收发章及债权人的信贷业务专用章等均是各方通知或联系、法律文书送达、信函 往来的有效印章。 七、本条约定为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条款,不受本合同及合同其他条款效力的 影响。 第十六条 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一、本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除、解释及争议的解决等均适用中华 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 和台湾地区的法律)。 二、争议的解决方式见本合同第十八条特别约定条款六。仲裁裁决是终局 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提交仲裁时,在仲裁规则允许的范围内,双方一致 同意选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且相关法律文书(含仲裁法律文书)的送交以邮 件快速专递寄送本合同记载的对方当事人通讯地址(该地址如有变更,应毫不 延迟地书面通知对方及仲裁委员会),即视为送达。 三、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保证人 不得以解决争议为由拒不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 第十七条 其它 一、在本合同第五条第一款约定的期间内,债权人与债务人形成债权债务关 系所签订的一系列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法律性文件,如果不是由本合同作保证担 保的,应在有关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法律性文件中予以明确。 二、债权人已提请保证人特别注意了合同“签约重要提示”内容,保证人已 充分阅读本合同的所有条款,并特别注意了本合同字体加黑的条款以及有关责任 承担、免除或减轻债权人责任等与保证人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应保证人要求, 债权人已经就本合同相应条款做了充分的说明和解释,保证人对本合同条款的含 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双方对本合同各条款的理解完全一 致,对合同内容无异议。保证人自愿为主合同债务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按本 合同约定履行连带责任保证义务。 三、本合同立约各方确认并同意:本合同以各方当事人认可的电子签名方 式签署;保证人在债权人提供的电子渠道(包括网上银行、微信银行、微信小 程序、手机银行等)中所使用的电子签名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勾选、点击、数 字签名、权威机构认证、可信时间戳等法律认可的技术手段的运用等)为符合 各方当事人约定的可靠的电子签名方式;保证人登录债权人提供的电子渠道的 方式为各方认可的身份认证方式,凡通过该身份认证方式后的操作均视为保证 人本人所为,保证人承诺对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 保证人应确保妥善保管并不向任何人泄露交易密码及身份认证信息,对于 因密码及身份认证信息泄露所致的损失,由保证人自行承担。 四、在本合同生效期间,债权人给予债务人、保证人的任何宽容、宽限、 优惠或延缓行使本合同中享有的权益或权利,均不影响、损害或限制债权人依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而享有的一切权益和权利,不应视为债 权人对本合同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也不影响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 务。 五、本合同生效后,保证人可在债权人指定的电子渠道下载本电子合同。 六、本合同采用的电子合同与签名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 法》相关规定,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 特别约定条款 一、对立约方的说明 (一)债权人:兴业银行 负责人[授权代理人]: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传真: (二)保证人: 1、保证人: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2、指定代收人(如有) : 代收人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3、保证人同意并确认以下任一电子通讯地址亦为有效送达地址: (1)传真接收,号码: (2)电子邮件,地址: (3)手机短信,接收号码: (4)微信,微信号码: (5)QQ 接收,号码: (6)其他电子通讯地址: 二、主合同 本 合 同 担 保 的 主 合 同 为 编 号 《 的 合同》(总合同)及其项下所有分合同,债权人 向债务人提供人民币(大写) 为 个月,自 三、保证额度有效期为 元整的授信,授信有效期 至 止。 个月,自 至 四、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大写) 止。 元整。 五、保证人违约的,债权人可要求保证人支付主合同项下借款金额 % 的违约金。 六、争议的解决方式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壹、向债权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贰、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适用该仲裁委员会在仲 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解决纠纷。仲裁庭的开庭地点选择在 叁、其他: 七、补充条款 开庭。 债 单位(公章): 权 人 法 人 自然人 保 单位(公章): (签字/指印): 证 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指印): 保证人配偶特别承诺: 本人为保证人配偶,同意保证人签署及履行本保证合同,已特别注意合同 加黑条款及有关权利义务限制或免除条款等与本人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 对合同条款全面、准确理解,债权人已应本人要求对相关条款作出充分的解释 和说明,同意按本合同约定以夫妻共同财产为主合同项下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 证。 合同签订日期: 合同签订地点: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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