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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郑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院办字〔2017〕49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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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文件 院办字〔2017〕49 号 关于印发《郑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申诉处理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将《郑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学生 申诉处理办法》予以印发,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郑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 2017 年 7 月 3 日 —1— 郑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依法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根据教育部《普通高 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学生申诉处理的有关 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成立郑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 会,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第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分管领导、学校办公室、 监察处、学生处、教务处、团委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和法务专员、 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有关人员组成(必要时聘请校外法律、教 育等方面专家参加) ,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监察处,负责日常 受理申诉、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宣布申诉处理决定等事宜。 第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 (一)受理受处分(处理)学生的申诉,行使复审仲裁职能; (二)组织有关人员对申诉人所申诉的内容进行复查审议, 提出对学生申诉的处理建议; (三)受理申诉,作出复查结论,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 (四)如复审结论与原处理事实不一致,需要改变原处理决 定,学生申诉委员会应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处理决定。 第五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 —2— 室递交申诉书,并附学校做出的处分(处理)决定(复印件) 。申 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基本情况(包括申诉人的姓名、性别、班级、 学号、年龄、住址、联系电话) ;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三)申诉人对其所提出申诉理由和事实的真实性做出承诺 并签名; (四)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六条 申诉受理的范围是在校学生对学校和院系作出的处 分(处理)决定不服的,其中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一)原处分(处理)决定适用规定错误; (二)原处分(处理)决定程序不符合规定; (三)原处分(处理)决定依据的事实不清或有新的证据证 明与事实不符; (四)有证据证明作出原处分(处理)时,有徇私枉法行为。 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诉,一般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直 接驳回。 第七条 学生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同一案件以一次 为限。 第八条 申诉时效为 10 个工作日,即受处分(处理)的学生 自接到处分(处理)决定书之次日起 10 日内提出。受处分(处理) —3— 的学生必须在规定时效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请求。学生在申诉时效期内未提出申诉,学校将不再受理其提出 的申诉。 第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 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 15 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 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 15 日。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 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 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 作出决定。 申诉案件在处理期间,若原申诉人请求撤回,予以支持。对 于自行撤回的申诉,申诉时效不再延长。 第十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 日起 15 日内, 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开会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参加, 议案表决须出席委员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有 效。 第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须通知申诉人、原处分 (处理)单位的代表及关系人到会。 第十三条 如参加复查审议的委员系某一申诉案件的当事人、 —4— 或与该申诉案有利害关系的关系人,则对该案应申请回避,并由 申诉处理委员会或原单位另行推荐适当人选补任,补任人员的职 责仅限该申诉案。 第十四条 复查决定是学校对受处分(处理)的最终决定。 复查决定一经送达申诉人,则立即生效。学生如对复查决定有异 议,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省级教 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五条 对于处分(处理)决定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 会提起申诉的案件,在申诉期间,原处分(处理)决定暂缓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由学校学生申 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原《郑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处 理办法》同时废止。 抄送:河南省教育厅 郑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办公室 2017 年 7 月 7 日印发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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