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文理学院收费管理办法.pdf
兰州文理学院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学校收费制度,加强收费管理,规范 收费行为,有效治理乱收费,保证收费工作合法有序进行,维护 学校利益,保障师生合法权益,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省 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高校教育收费管理 若干问题的通知》甘价费[2006]309 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及各单位(部门)实施的事业性收费、服务性 收费、代收费、非经营性资产有偿使用收费等,均纳入本办法管 理范围。 第二章 第三条 管理责任 学校分管财务的校长统一领导收费管理工作。财务 处为学校收费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审查收费项目、核定收费标 准、管理收费票据、进行收费复核。 第四条 校内各单位(部门)行政负责人为本部门收费管理 的第一责任人。根据学校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负责本部门收 费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并对收费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负责。 第五条 校纪委(监察室) 、审计处对校内各单位(部门)收 费行为进行监督,受理收费行为的举报、投诉。 第三章 审批程序和权限 第六条 事业性收费项目 包括学校面向学生收取的学费、住 宿费、考试费等。事业性收费由政府部门审核批准,此类收费项 目和标准的设立,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相关单位(部门)提供有关收费依据和标准向财务 处进行申报。 (二)财务处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对单位(部门) 申报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初审后,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批。 (三)收费项目和标准经学校主管领导审批通过后,由财务 处报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审批。 (四)依据政府行政部门审批通过的收费批复文件,公布收 费项目和标准,执行收费。 第七条 非事业性收费项目 (一)学校非事业性收费项目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1、服务性收费 包括学校为学生提供由学生自愿选择的服务 所收取的档案查询费、校园证卡工本费、体检费、疫苗费等。 服务性收费应坚持不以盈利为目的、学生自愿、学生受益、有 利于服务管理和成本补偿的原则,严禁强制服务或只收费不服务。 2、代收费 包括学校为方便学生学习和生活,代提供服务单 位收取的预收教材款、军训费、服装费、保险费等。 代收费应严格依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不得强行统一收取, 应“随时发生、随时收取、多退少补、不得盈利、及时结算”。 3、非经营性资产有偿使用费 包括单位(部门)在完成学校 规定的教学、科研任务之外,向师生和社会有偿开放收取的资产 使用费。 2 非经营性资产有偿使用费应按照低于市场价格,补偿成本、非 营利的原则确定收费标准。 (二)非事业性收费项目的设立和标准的核定应执行国家和 省上相关规定,没有相关规定的,由收费单位向财务处报送申请 报告和相关文件材料,申请报告应说明收费项目的名称、标准、 收费理由及管理责任,财务处根据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对申报 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初审后按以下审批程序分别进行: 1、服务性收费经学校主管领导审批后报省教育厅、省发改 委、省财政厅审批,依据收费批复文件执行收费。 2、代收费经学校主管领导审批后,依据学校批准的收费项 目和标准执行收费,并报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备案。 3、资产使用费经学校主管领导审批后根据学校批准的收费 项目和标准执行收费。 第八条 其他未定收费项目应按上述规定严格序履行相关审 批程序。凡未经上述规定程序审批的收费项目,均为自立收费项 目,属违规收费。 第四章 日常收费管理 第九条 校内各单位(部门)应当在涉及收入的合同协议签 订后及时将合同等有关材料提交财务处作为账务处理依据,确保 各项收入应收尽收,及时入账。财务部门应当定期检查收入金额 是否与合同约定相符;对应收未收项目应当查明情况,明确责任 主体,落实催收责任。 3 第十条 财务处负责对财政票据、发票等各类票据进行统一 管理,对票据的申领、启用、核销、销毁均应履行规定手续,做 好票据的保管和序时登记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收费项目和标准原则上每年修订一次。其中 属于政府审批的项目,执行政府主管部门修订审批决定;属于学 校审批的项目,由校内实施收费的部门提出修订意见,按收费项 目设立程序审批。 第十二条 校内实施收费的单位(部门),应依据政府部门批 复的收费许可文件或学校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收费,出具 财务处提供的合法票据,并在固定位置张贴收费依据、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投诉电话等相关内容。 第十三条 未经批准的收费和不出具合法票据的收费,缴费单 位和个人有权拒付。 第十四条 收费减免,应由缴费单位(部门)或个人向财务处 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减免。 第五章 第十五条 收费资金管理 收费资金,必须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 ”的规 定,做到收支分离、票款一致,及时足额上缴学校财务处统一管 理和核算。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隐匿、挪用、私分收 费资金,不得坐收坐支收费资金,严禁将收费资金存入个人银行 卡,严禁以任何理由及形式私设“小金库”,严禁设立账外账。 4 第六章 监督和检查 第十七条 学校各部门和单位应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收 费检查,对查出的违法、违纪问题应及时纠正。 第十八条 学校财务、审计、监察部门对全校的收费工作实行 全过程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查处并纠正。收费的违法、违 规行为主要包括: (一)未按规定程序申报而自立收费项目,擅自进行收费的; (二)未按规定审批,自行变更收费标准,自行分解或合并收 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的; (三)未按规定审批,擅自做出减免决定的; (四)对学校已取消和停止的收费项目,继续实施收费的; (五)未使用学校规定的合法票据、印章,自制、自购票据, 使用白条和部门行政印章收费的; (六)收费不开具任何票据的; (七)截留收费收入、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未将收费收 入及时全额上缴学校财务处统一管理和核算的; (八)坐收坐支收费资金的; (九) 其他违反收费政策和规定的行为。 第十九条 学校各单位(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所规定的 权限和程序组织收费并使用合法票据。对收费违法、违规行为, 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5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6

兰州文理学院收费管理办法.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