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水文库 - 千万精品文档,你想要的都能搜到,下载即用。

二 零 一 一 年 度 進 一 步 貿 易 開 放 措 施 的 摘 要.pdf

无名指的加冕 、6 页 212.985 KB 访问 342.97下载文档
二 零 一 一 年 度 進 一 步 貿 易 開 放 措 施 的 摘 要.pdf二 零 一 一 年 度 進 一 步 貿 易 開 放 措 施 的 摘 要.pdf二 零 一 一 年 度 進 一 步 貿 易 開 放 措 施 的 摘 要.pdf二 零 一 一 年 度 進 一 步 貿 易 開 放 措 施 的 摘 要.pdf二 零 一 一 年 度 進 一 步 貿 易 開 放 措 施 的 摘 要.pdf二 零 一 一 年 度 進 一 步 貿 易 開 放 措 施 的 摘 要.pdf
当前文档共6页 2.97
下载后继续阅读

二 零 一 一 年 度 進 一 步 貿 易 開 放 措 施 的 摘 要.pdf

《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 二零一一年度進一步開放措施 引言 特 區 政 府 與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在《 內 地 與 香 港 關 於 建 立 更 緊 密 經 貿 關 係 的 安 排 》 (《 安 排 》 )下 , 進 一 步 加 強 兩 地 經 貿 合 作 和 交 流 的 最新情況,詳情見下文。 背景 2. 內地與香港在二零零三年六月二十九日簽訂《安排》的 主 體 部 分,並 於 二 零 零 三 年 九 月 二 十 九 日 簽 署 六 份 附 件。其 後 雙 方 根 據《 安 排 》第 三 條,通 過 不 斷 擴 大 相 互 之 間 的 市 場 開 放 措 施,增 加 和 充 實《 安 排 》的 內 容,先 後 於 二 零 零 四 年 十 月 二 十 七 日、二 零 零 五 年 十 月 十 八 日、二 零 零 六 年 六 月 二 十 七 日、二 零 零 七 年 六 月 二 十 九 日,二 零 零 八 年 七 月 二 十 九 日、二 零 零 九 年 五 月 九 日 及 二 零 一 零年五月二十七日簽訂《安排》的七份補充協議。 3. 國務院副總理李克強於本年八月十七日訪港期間,宣布 了 一 系 列 中 央 政 府 支 持 香 港 經 濟 社 會 發 展 的 措 施,當 中 明 確 表 示 會 進 一 步 對 香 港 擴 大 及 深 化 服 務 貿 易 開 放,並 於 年 內 簽 署《 安 排 》第 八份補充協議。 4. 我們與中央人民政府就《安排》的進一步開放於年中展 開 磋 商,並 於 二 零 一 一 年 十 二 月 十 三 日 在 香 港 簽 署《〈安 排 〉補 充 協議八》。協議文本可參閱工業貿易署有關《安排》的網頁 [http://www.tid.gov.hk/tc_chi/cepa/legaltext/cepa_legaltext.html] 。 下 文 第 5 至 14 段 撮 述 《 〈 安 排 〉 補 充 協 議 八 》 的 主 要 措 施 。 詳情 《〈安排〉補充協議八》 5. 《〈 安 排 〉補 充 協 議 八 》共 有 3 2 項 服 務 貿 易 開 放 和 便 利 貿 易 投 資 的 措 施 , 當 中 包 括 16 個 服 務 領 域 的 23 項 開 放 措 施 ; 以 及 加 強 兩 地 在 金 融、旅 遊 和 創 新 科 技 產 業 等 領 域 的 合 作。雙 方 並 同 意 完善貨物貿易原產地標準和放寬“香港服務提供者"的定義及相 關 規 定 。 在 這 32 項 措 施 中 , 共 有 15 項 是 落 實 副 總 理 李 克 強 八 月 訪 港時所宣佈的措施。 各項措施撮述如下。 6. 貨物貿易 在 貨 物 貿 易 下 , 部 分 香 港 產 品 須 符 合 「 從 價 百 分 比 」 1的 7. 要求,業界方可受惠於《安排》的零關稅措施。《〈安排〉補充協 議 八 》容 許 業 界 把 原 產 自 內 地 的 原 料 及 組 合 零 件 價 值 計 算 在「 從 價 百分比」內,而納入計算的價值可達「從價百分比」的一半。有關 措施有助業界利用《安排》給予香港貨物零關稅的優惠。 服務貿易 (i) 開 放 措 施 8. 在《〈安排〉補充協議八》下,在法律、建築、技術檢 驗分析與貨物檢驗、人員提供與安排、分銷、保險、銀行、證券、 1 目前的「從價百分比」指完全在香港獲得的原料、組合零件、勞工價值和 產 品 開 發 支 出 價 值 的 合 計 佔 出 口 製 成 品 離 岸 價 格 ( FOB) 的 比 值 應 大 於 或 等 於 3 0 %。 在 《 安 排 》 下 已 制 定 的 1 , 6 3 3 項 原 產 地 標 準 中 , 共 有 2 1 3 項 ( 即 1 3 % ) 採用了「從價百分比」標準。 2 醫 院、旅 遊、公 路 運 輸、專 業 技 術 人 員 資 格 考 試 和 個 體 工 商 戶 等 1 3 個 原 有 領 域 作 進 一 步 開 放,並 在 跨 學 科 的 研 究 與 實 驗 開 發 服 務、與 製 造 業 有 關 的 服 務、和 圖 書 館、博 物 館 等 文 化 服 務 3 個 新 領 域 加 入 開 放 措 施 。 計 至 《 〈 安 排 〉 補 充 協 議 八 》 , 雙 方 已 在 47 個 服 務 貿 易 領 域 公 布 301 項 開 放 措 施 。 《 〈 安 排 〉 補 充 協 議 八 》 的 主 要 措 施 包 括: A. 法 律 — 進 一 步 密 切 內 地 與 香 港 律 師 業 的 合 作,探 索 完 善兩地律師事務所聯營方式;研究擴大取得內地法律職 業資格並獲得內地律師執業證書的香港居民在內地從事 涉及香港居民、法人的民事訴訟代理業務範圍。 B. 建築 — 允許通過互認取得內地建築領域各專業資格 的香港專業人士在廣東註冊執業,享有與內地擁有相同 專業資格專業人士同等待遇。並對取得內地一級註冊建 築師或內地一級註冊結構工程師互認資格的香港專業人 士,按照內地有關規定作為廣東省內工程設計企業申報 企業資質時所要求的註冊執業人員予以認定。 C. 醫院 — 在上海市、重慶市、廣東省、福建省、海南省 的基礎上,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內地所有直轄市及省 會城市以獨資形式設立醫院。 D. 銀行 — 允許香港銀行在內地註冊的法人銀行參與共 同基金銷售業務。 E. 證券 — 繼續支持內地符合條件的證券類金融機構在 港設立分支機構及依法開展業務;深化內地與香港金融 服務及產品開發的合作,允許以人民幣境外合格機構投 資者方式投資境內證券市場。 F. 保險 — 允許香港的保險經紀公司在廣東省(含深圳) 試點設立獨資保險代理公司,經營區域為廣東省(含深 圳),申請人須滿足的條件為:在香港經營保險經紀業 務 1 0 年 以 上;提 出 申 請 前 3 年 的 年 均 保 險 經 紀 業 務 收 入 不 低 於 5 0 萬 港 元,提 出 申 請 上 一 年 度 的 年 末 總 資 產 不 低 於 50 萬 港 元 ; 提 出 申 請 前 3 年 無 嚴 重 違 規 和 受 處 罰 記 3 錄;及申請人在內地設立代表處時間一年以上。 G. 旅 遊 — 優 化 現 有 的 廣 東 省 “ 144 小 時 便 利 簽 證 " 政 策,放寬預報出境口岸的規定,並適時研究調整成團人 數規定的要求。 H. 技術檢驗分析與貨物檢驗 — 擴大經香港特區政府認 可機構(香港認可處)認可的具備中國強制性產品認證 ( CCC ) 制 度 相 關 產 品 檢 測 能 力 的 香 港 檢 測 機 構 承 擔 CCC 認 證 檢 測 任 務 的 範 圍 至 現 行 所 有 需 CCC 認 證 的 香 港本地加工產品。 I. 分銷 — 對於同一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內地累計開設店 鋪 超 過 3 0 家、銷 售 來 自 多 個 供 應 商 的 不 同 種 類 和 品 牌 的 產品(包括糧食),允許試點在廣東以獨資形式經營; 及 J. 個體工商戶 — 擴大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到 内地設立個體工商戶的營業範圍;並放寬香港永久性居 民中的中國公民在內地設立個體工商戶的限制:即從業 人 員 數 目 將 由 不 超 過 8 人 放 寬 至 1 0 人,而 在 個 別 行 業 的 營 業 面 積 則 由 不 超 過 300 平 方 米 放 寬 至 500 平 方 米 。 9. 根據《安排》附件 4 第五條,凡屬《安排》涵蓋的服務 領 域,香 港 對 有 關 的 內 地 服 務 及 內 地 服 務 提 供 者 不 增 加 任 何 限 制 性 措施。這項承諾也適用於《〈安排〉補充協議八》涉及的開放服務 貿易措施的領域。 (ii) 放 寬 「 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 定 義 10. 《〈安排〉補充協議八》放寬了「香港服務提供者」定 義 中 有 關 "實 質 性 商 業 經 營 " 的 判 斷 標 準 , 把 《 安 排 》 附 件 5 下 第 三 條 (一 )2 款 第 (1)項 的 條 文,即 "在 香 港 提 供 服 務 的 性 質 和 範 圍,應 包 含 其 擬 在 內 地 提 供 服 務 的 性 質 和 範 圍 ", 修 改 為 " 擬 在 內 地 提 供 服 務 的「 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在 香 港 提 供 服 務 的 性 質 和 範 圍,應 符 合 附 件 4、 本 附 件 的 規 定 , 內 地 法 律 法 規 和 行 政 規 章 對 外 商 投 資 主 體 的 業 務 性 質 和 範 圍 有 限 制 性 規 定 的 從 其 規 定。"。換 言 之,除 個 別 C E P A 4 措施或內地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對有關業務性質和範圍作特定規 定 外,「 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可 向 內 地 申 請 使 用《 安 排 》優 惠 措 施 的 範圍,不受其在香港經營的範圍限制。 金融合作 11. 金融合作方面,《〈安排〉補充協議八》明確支持內地 銀行在審慎經營的前提下利用香港的國際金融平台發展國際業 務;並 支 持 香 港 的 保 險 公 司 設 立 營 業 機 構 或 通 過 參 股 的 方 式 進 入 市 場,參 與 和 分 享 內 地 保 險 市 場 的 發 展;以 及 加 強 雙 方 在 保 險 產 品 研 發、業務經營和運作管理等方面的合作。 旅遊合作 12. 雙方同意加強旅遊合作,措施包括聯合提升內地與香港 旅 遊 服 務 質 量,共 同 推 動 內 地 赴 港 旅 遊 市 場 健 康 有 序 發 展;推 進 內 地與香港旅遊海外聯合推廣工作,聯合開發內地與香港“一程多 站 " 旅 遊 精 品 線 路,進 一 步 密 切 兩 地 海 外 旅 遊 辦 事 處 的 合 作;鼓 勵 和 引 導 內 地 與 香 港 旅 遊 企 業 和 社 會 資 本 互 相 進 入 對 方 市 場,重 點 支 持 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在 內 地 設 立 旅 行 社;並 加 大 力 度 支 持 以 香 港 為 母 港的郵輪旅遊發展等。 貿易投資便利化領域合作 13. 在貿易投資便利化方面,雙方同意進一步加強商品檢驗 檢疫、食品安全、品質標準領域的合作;以及加強兩地在創新科技 產業領域的合作,支持香港的科技創新。 14. 《〈 安 排 〉補 充 協 議 八 》下 有 關 完 善 原 產 地 標 準 的 措 施 , 放 寬 “ 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 的 定 義 及 相 關 規 定,以 及 各 項 服 務 貿 易 措 施會由二零一二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5 總結 15. 《〈安排〉補充協議八》的簽署充分反映中央政府對特 區 的 支 持。協 議 涵 蓋 了 貨 物 貿 易、服 務 貿 易 和 貿 易 投 資 便 利 化 的 優 惠 措 施。貨 物 貿 易 方 面 有 關 原 產 地 標 準 的 措 施 容 許 香 港 生 產 企 業 把 原 產 於 內 地 的 原 料 和 組 合 零 件 計 算 在「 從 價 百 分 比 」內,有 助 進 一 步 完 善《 安 排 》原 產 地 標 準,使 更 多 香 港 產 品 得 以 享 受 零 關 稅 優 惠 進 入 內 地 市 場,增 加 產 品 於 內 地 市 場 的 競 爭 力,有 助 吸 引 和 鼓 勵 製 造 業 的 多 元 化 和 持 續 發 展;而 涉 及 香 港 多 個 支 柱 行 業 和 優 勢 產 業 的 開 放 和 貿 易 投 資 便 利 化 措 施,對 加 快 推 動 香 港 服 務 業 拓 展 內 地 市 場 起 了 積 極 作 用,並 能 大 大 幫 助 香 港 具 優 勢 的 服 務 行 業 持 續 發 展,以 及 促 進 兩 地 的 經 貿 融 合 及 專 業 交 流;有 關 個 體 工 商 戶 的 措 施 擴 大 了 個 體 工 商 戶 的 業 務 範 圍 和 改 善 了 經 營 條 件,有 助 香 港 的 中 小 企 業 在 內地拓展業務,擴大《安排》的受惠面;放寬「香港服務提供者」 定 義 中 有 關 " 實 質 性 商 業 經 營 " 的 判 斷 標 準,令 港 商 可 更 靈 活 和 更 多元化地在內地拓展業務,讓《安排》的效用得到更好的發揮。 查詢 16. 如就有關《安排》方面的查詢,可透過以下聯絡方法向 工業貿易署的有關組別查詢: 事 項 一般查詢 查 詢 原 產 地 規 則、原 產 地 證 書及工廠登記 《 安 排 》貨 物 貿 易 的 一 般 查 詢 查詢《香港服務提供者證明書》 聯 絡 方 法 電話 傳真 電郵 2398 5667 3525 0988 cepa@tid.gov.hk 電話 傳真 電郵 3403 6432 2787 6048 cepaco@tid.gov.hk 電話 傳真 電郵 2398 5676 2398 9973 ma_registry@tid.gov.hk 電話 傳真 電郵 3403 6428 3525 0988 hkss@tid.gov.hk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工業貿易署 二零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6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