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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师范学院学分制实施细则(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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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师范学院学分制实施细则(试行).doc

商丘师范学院学分制实施细则(试行) 为保证我院学分制教学管理的顺利推进,根据《商丘师范学院学分制实施方案(试 行) 》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细则。 一、开课原则 课程设置采用“平台+模块”结构体系,由必修课和选修课组成。 必修课是指体现培养目标和基本规格的最低要求,并为学生以后的自我发展奠定必 要基础的课程。 限选课是指加深与扩大学生学科基础、相关知识及专业知识,以优化其知识结构, 学生在限定的课程范围内,自主选择一部分进行修读的课程。 任选课是指拓展和深化学生专业知识领域,满足学生个性、兴趣爱好与特长需要和 增强学生独立工作能力的课程,包括专业任选课、全校性公共选修课两个模块,以及本 专业指导性人才培养方案以外的课程。 课程建设实行分级管理。教务处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公共必修课、教育必修课和公共 选修课建设。 公共必修课、教育必修课由教务处统一安排。公共选修课的设置将本着改善学生的 知识结构和拓宽学生的知识面这一原则,按哲学、文学、理学、法学、经济学、历史学、 教育学、文化素质教育等类别,分别由各教学单位分段提供若干门选修课程,供本专业 以外的学生选修。学生在学习期间,应在本专业所属大类之外选修不少于 4 个学分。 各院系负责专业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建设。专业必修课程按照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和 基本规格要求设置。专业限选课所设置的总门数应为学生选修课程门数的 150%~ 200%,同时开设若干门任选课供学生自由选修。 各类课程学时和学分比例的要求是:必修课不高于 75%,选修课不低于 25%。各 专业课程学分分配参照《课程学分结构表》制定。学生毕业时必须修满专业人才培养方 案规定的必修课及选修课的学分数,并完成不计算学分的各教育教学环节,包括:军事 训练,公益劳动,教育(专业)实习,专业见习(考察) ,社会实践,毕业论文等。 课程学分结构表 课程类别 必 修 课 公共必修课 学分数 35(文) 38(理) 教育必修课 12 专业必修课 61~71(文) 65~78(理) 比例 学分数 比例 109~119(文) 70%~ 120~143(理) 75% 21%±1% 7%±1% 47%±2% 1 专业限选课 19~23(文) 选 21~25(理) 修 9~11(文) 专业任选课 课 9~12(理) 公共选修课 4 总学分数 130~155(文) 140~165(理) 15%±2% 7%±1% 32~38(文) 25%~ 34~41(理) 30% 3%±1% 100% 130~155(文) 104~165(理) 100% 注:表中各类学分是指学生获取学位必须取得的最低课程学分数,不包括社会实践、毕业论文等环 节学分数. 二、排课原则 (一)全校性公共课安排 1、公共必修课由教务处按照人才培养方案排定,学生不能任意选择课程,但原则 上可以选择任课教师。 2、公共选修课由教务处和开课教师所在教学单位共同确定开设课程、开课教师、 开课时间和教学容量。 (二)专业课安排 1、专业课原则上按人才培养方案分秋季、春季学期安排。凡本专业必修课一般不 能推迟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修读时间。 2、对修读人数多、需由两位以上教师同时开设的专业课程,尽可能安排在相同时 间的不同教室,学生可选择任课教师。 3、对修读人数少、只需一位教师开设的专业课程,只提供学生选择课程的机会。 (三)排课过程与规定 1、每学期期中由各教学单位按照人才培养方案向教务处提交开课任务书,分年级、 分专业列表上报。 2、各教学单位根据教学实际在开课任务书上标明各门课程的预计修读人数、开课 教师姓名及课程代码等,供教务处排课参考。对因特殊原因增开或不开的课程,由各教 学单位书面说明原因,经院系院长(主任)签字,随开课任务书一并报送教务处核准。 3、教务处汇总各教学单位上报的开课任务书后按照全校性公共课和专业课的安排 原则进行排课,对预计修读人数多、需要多位教师同时开设的课程,排课时按略大于平 均人数确定参考容量。 4、课程一般不安排在双休日,如遇教室安排紧张,双休日适量安排课程。 5、课程排定后,教务处在校园网上公布所开设的课程名称、任课教师、授课时间、 地点、课程容量等,并同时在全校及各教学单位书面公布。 三、选课 (一)选课原则 2 1、学校实行以弹性学制和选课制为核心的学分制。本科学生标准学制为 4 年,允 许学生在 3 至 6 年内完成学业。学生可根据所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自主安排学习 进程,通过按学期选课修读,修满规定学分完成学业。 2、学生选课必须以所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为依据,在导师的指导下确定修读课程、 任课教师和上课时间。在一学期内有两位或两位以上教师同时开设同一门课程时,学生 在规定的教学班容量内可选择适合自己的授课教师进行学习。 3、每学期学生修读的必修课和选修课学分数一般以 20 至 26 学分为宜,不得少于 15 学分,一般也不能超过 30 学分;每学期修读课程的门数上限一般不超过 15 门。选课学 分数若超过 30 学分者,或者学期修读课程的门数超过 15 门者,必须经导师同意,所在 院系审核并报教务处批准。 4、学生选课应优先保证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主干课程和必修课程。一般应 在选定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必修课的基础上,再选修与必修课时间不相冲突的选修 课。连贯性较强的课程应先选先行课程,再选后续课程。 5、选课学生人数不足 30 人时,一般不得单独开课,选择该类课程的学生须改选其 他任课教师的同类课程或另选其他课程。特殊情况必须开设时,要经教务处批准。 6、选课应确保所选课程不相互冲突,在无冲突原则下选择授课教师和修读课程。 7、对于需要多学期修读才能完成的课程(如大学英语等)应该连续选课学习。 8、同一课程的理论教学与实验教学,原则上应同时选课修读。 9、学生必须严肃认真对待选课,在规定的选课时间段以外,学生所选课程一般不 再进行退选、改选。 10、累计修读学分未达到本专业规定最低学分 80%者,不得开展毕业实习和毕业论 文(设计)工作。 (二)选课程序 1、教务处负责制订公共必修课、教育必修课、公共选修课的开课计划,各院系负 责制订本院系各专业的专业必修课、专业限选课、专业任选课以及实践性教学环节的开 课计划,并在每学期放假前 5 周由教务处公布下一学期的《网上选课开课计划》,开课 计划包括课程介绍、任课教师情况、开课地点、上课时间、教学班容量等。 2、学生应认真阅读并掌握本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并在导师指导下填写《学生选 课单》,确定所选课程、学分和任课教师。《学生选课单》应由导师审核签字。 3、学生在进行网上选课前,应掌握上机选课的操作方法,并严格按照选课系统的 提示进行操作。 4、学生实行网上选课,选课分三轮进行。 第一轮,正选。一般安排在每学期放假前 4 周内进行。学生在教务处规定的时间内, 根据经导师审核的选课单在网上选择修读课程。此次选课按教学班选课容量限制人数, 选课人数超过容量限制的课程,根据选课先后顺序确定;选课人数低于最低开课人数要 求的课程,一般情况下该课程将被取消。 3 第二轮,重选。重选即重新正选,一般安排在每学期放假前 3 周内进行。对选课人 数超过容量限制而未中选的学生,或者因人数太少而取消课程的学生,须在本轮按正选 的要求重新选课。 第三轮,补、退选。一般安排在每学期开学后 2 周内进行。在第一、二轮选课结束 后,学生应该核对自己的选课结果是否与本学期的《学生选课单》中的课程一致。若有 问题,可在此阶段进行补、退选。已被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应在此阶段进行原专业课程的 退选和新转入专业课程的补选。 5、新生入校后第一学期一般按所在院系安排的课程表进行网上选课,选课安排在 新生开始上课前进行。确因特殊情况到校报到较晚的新生,由教务处根据具体情况另行 安排补选时间。 6、学生在选课期间如有疑问可及时向指导老师或本院系教学秘书咨询,如遇到需 教务处协调处理的问题,本院系教学秘书应及时向教务处反映。在学生选课期间各院系 应安排相关人员值班,以便及时反馈信息。 7、完成选课工作后,学生可通过教务管理系统(WEB 端)查看、下载或打印本人 该学期准确的课程安排表。 8、选课结束后,公共选修课、专业任选课原则上不办理补选手续。必修课程和专 业限选课确因特殊情况未选课,可持所在院系出具的证明,在开学后四周内到教务处教 务科办理补选手续,其他时段不再办理选课事务。 9、选课结束后,教师不能任意调整上课时间、上课地点或调换教学任务,若有特 殊情况确需调整的,须经本人提出申请,所在院系(部)主管领导审核同意,报教务处 批准,并在教务管理系统中进行修改,同时将调整情况通知选课学生。 (三)对拟提前毕业的学生,经学生本人申请、所在院系审批,由学校提前安排学 生进行教育(专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性环节。 四、学分计算 学分是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单位,是学生修读课程所需时间的反映。一般按授课的周 学时数确定学分,一个学期内每周完成 1 学时的课程原则上计为 1 学分,实验课、习题 课、讨论课、辅导课、体育和艺术类专业术科课程等的学分要加权计算。学分的具体计 算办法如下: 1、理论课程每学期每周 1 学时计 1 学分,必要时可根据该课程在专业教育中的作 用大小酌情增减。 2、以理论教学为主,包含课内实验、实践等的课程,每学期每周理论课 1 学时计 1 学分,课内实验、实践等 2 学时计 1 学分,课程学分为两部分之和。 3、独立设置的实践性较强的课程学分按周学时数加权 0.5 计算,即每学期每周 2 学 时计 1 学分。 4、集中安排的实践性活动,如教育实习、专业实习、野外实习、考古实习、艺术 实践、入学教育、军事训练、生产劳动、社会实践、毕业教育等,一般每周计 1 学分, 4 可视具体情况酌情增减。毕业论文(设计)为 6 学分。 5、公共必修课程学分由学校统一确定,专业课程学分由各系根据学分定额原则确 定。 6、凡授课时间不满一学期的课程,学分数可按下述公式折算:课程学分=周学时数 ×实际授课周数÷18。 五、课程免修、免听、重修 (一)免修 1、学生可根据自身的学习情况,申请免修某些专业课程。申请课程免修的学生须 在第一次选课开始前提出,填写《商丘师范学院本科生课程免修申请表》,并提交与该 课程有关的读书笔记、习题演算等自学材料,经任课教师审查签字同意,系领导批准后, 参加免修考试。免修考试的成绩在 70 分以上者,可准予免修,并报教务处备案,学生 可获得该课程应得的学分,记入成绩档案。 申请课程免修的学生参加免修考试,按下述两种办法办理:如本学期正在开设该门 课程,可参加该课程的期末考试;如本学期未开设该门课程,应由任课教师按该课程教 学大纲要求单独命题进行免修考试。参加免修考试后未达到免修要求的学生,可在下学 期开学 2 周内办理该课程的补选手续。 新生入学后第一学期如欲免修课程,须在开课 2 周内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并进行 免修考试。 课程免修仅限于部分专业课程。公共必修课程、实验实践类课程或包含实验实践环 节的课程不得免修。 2、专升本学生在专科阶段、校内转专业的学生在原专业已经修读并经考核合格的 公修课程,以及从外校转入我校的学生在原学校已经修读并经考核合格的同类课程,可 以申请免修。专升本学生和转专业学生的专业课免修参照上款规定办理。学生应在选课 后,对于所选课程中符合免修规定的,允许在规定时段内向所在院系申请免修,所在院 系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 (二)免听 1、学生可根据自身的学习情况,申请免听某些专业课程。申请课程免听的学生须 在开课 2 周内提出申请,经任课教师审查同意,学院领导批准后,准予免听。每学期免 听课程不得超过 6 学分。 2、在课程免听期间,学生必须按时向任课教师提交该课程的读书笔记、作业等, 按时参加该课程的实验实践环节及各类考核。任课教师有权根据学生学习情况随时中止 学生的课程免听。 3、公共必修课程不得免听。 (三)重修 1、必修课、限选课考试不及格,未按要求参加补考或者经补考仍不及格者,该门 课程应当重修,但按规定应当退学者除外。任选课程考核不及格可重修或另选。课程重 5 修同样应办理选课手续:本学期不及格的课程如下学期继续开设,可在下学期开学 2 周 内办理补选;如隔一学期开设,可按正常选课办理。 2、学生对自己某门课成绩不满意,可申请重修以获得更好的成绩。 3、重修课程可按课程免听规定申请免听,但必须参加课程考核。 六、考核成绩与学分绩点 1、各门课程均应严格按照教学大纲要求进行考核,课程成绩一般应根据平时成绩、 期末考核成绩及理论考核成绩、实验实践考核成绩按一定比例计算,原则上期末考核成 绩占 70%,其余占 30%,各院系(部)按课程的具体情况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2、课程成绩可按百分制或 A(优)、B(良)、C(中) 、D(及格) 、F(不及格)五 级制登记。 3、为充分反映学生掌握课程知识的程度和能力,反映学生学习的质和量,采用课 程绩点、学年平均绩点、累计平均绩点来区别学生学业的优劣。 (1)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课程成绩系数; (2) 平均学分绩点   课程学分绩点  课程学分 ; (3)每门课程的绩点根据该课程成绩按照下表对应确定。 课程成绩与课程成绩系数对照表 百分制考核的课程成绩 90~100 80~89 70~79 60~69 60 分以下 五级制对应的百分制 优(95) 良(85) 中(75) 及格(65) 不及格 成绩对应的成绩系数 4.0~5.0 3.0~3.9 2.0~2.9 1.0~1.9 0 备注:课程成绩 90 的成绩系数计为 4.0,课程成绩 91 的成绩系数计为 4.1,以此类推,课程成 绩 99 的成绩系数计为 4.9;五级制“优”计为 4.5。 4、学生按指导性人才培养方案规定,修读某门课程,经考核及格后,即可取得该 门课程的学分及相应的绩点。 5、课程考核不及格经重修后成绩及格的,该课程绩点按重修后实际成绩记入绩点; 及格课程重修的,绩点就高记入。考试作弊、旷考及不交卷的,相应课程成绩记为 0 分 或 F,课程绩点记为 0,并参与平均绩点的计算。 6、累计平均绩点每学期计算一次,学年平均绩点每学年计算一次。 七、导师制 1、每名在籍学生按招生录取时所确定的院系及专业为主修专业编入相应的行政班 参加集体活动,行政班由学校配备辅导员(或班主任),负责指导学生的思想、学习、 生活,关心学生的全面成长。 2、各院系为学生指派导师。导师应由具有讲师及其以上职称或硕士及其以上学历 的教师担任。导师应根据被指导学生的具体情况,指导学生以主修专业为主确定修业计 6 划、修读课程等,对学生学习全面负责。导师的具体职责见《商丘师范学院本科生导师 工作条例(试行) 》 。 3、辅导员(或班主任)与导师应协调配合,密切联系,共同关心学生成长。 八、副(辅)修与攻读第二学士学位 1、每名在籍学生按其招生录取的专业确定主修专业。达到主修专业培养要求的学 生可根据有关规定发给主修专业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 2、为适应学生个性差异和不同志趣,充分体现因材施教原则,学校实施多层次复 合型人才培养模式。学生在保证修读主修专业课程的同时,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以下修 读层次: (1)副(辅)修本科。主修专业无不及格课程的学生,可申请修读主修专业之外另 一个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该专业核心课、必修课及专业方向系列限选课,完成 该专业的实践类课程(如教育实习、专业实习见习、毕业论文或设计等),取得相应学 分,并达到毕业要求,在取得主修专业毕业证书后,可发给副(辅)修本科专业证书。 (2)攻读第二学士学位。主修专业无不及格课程的学生,可申请修读主修专业之外 另一学科门类的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该专业核心课、必修课及专业方向系列限 选课,完成该专业的实践环节(如教育实习、专业实习见习、毕业论文或设计等),取 得相应学分,并达到毕业要求和学位授予条件,在取得主修专业毕业证书后,可发给副 (辅)修本科专业证书并授予第二学士学位。 3、学生攻读第二学士学位、副(辅)修本科可从二年级或三年级开始,应在每年 4 月份填写申请表,由学生导师同意、所在院系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并通过资格审查后 方可进行。 4、攻读第二学士学位、副(辅)修本科的学生随相应专业修读课程,并办理选课 手续。人数较多时依主修专业的学业成绩择优录取。 5、副(辅)修本科、攻读第二学士学位的学生,如主修专业和副(辅)修专业均 为师范类专业,只需随主修专业参加教育实习,其学分和绩点同时可记入副(辅)修专 业。 6、拟选择副(辅)修专业方向的学生,由学生导师同意后直接选修相应课程。 7、学生通过副(辅修)专业方向所获得的课程学分可替代主修专业的任选课程学 分。 8、学生攻读第二学士学位、副(辅)修本科,需按规定向学校缴纳学习费用。 9、学生在副(辅)修本科期间,如遇主修专业学业成绩明显下降,应予暂停或中 止副(辅)修。 10、学生中止副(辅)修后,相应修读的课程学分可替代主修专业任选课学分。 九、毕业、提前毕业与延长修业 1、学生在四年期间修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最低毕业学分数,符合学校规定的其 他关于毕业条件要求,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准予毕业。 7 2、提前毕业 学生提前达到毕业条件,须在每年 3 月底前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所在院系签署意 见,教务处审核同意,经学校批准后,可准予提前毕业。提前毕业的学生在校修读时间 不得少于 3 年。 3、延长修业 (1)学生修业满 4 年(不含休学时间)时若遇以下情况之一者,可申请延长修业 年限: 主修专业达到毕业条件,需继续攻读第二学士学位或副(辅)修本科且已获得 50% 以上(含)副(辅)修学分者; 未获得最低毕业学分数者(按规定应当退学者除外) 。 (2)学生办理延长修业,须在每年 3 月底前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核批准 后,准予延长修业年限,但最长不得超过规定的修业年限。 (3)学生因继续攻读第二学士学位或副(辅)修本科而延长修业年限的,除缴纳 学习费用外,还需按照当年标准向学校缴纳住宿费。 (4)学生因 4 年内未获得最低毕业学分数而延长修业者,延长修业期间均按照当年 同类非师范专业标准向学校缴纳培养费、住宿费,属师范类专业的取消师范生待遇。延 长修业期间重修课程不再缴纳重修费。不按时缴费者,取消其延长修业资格,按学籍管 理有关规定作肄业或结业处理。 (5)延长修业的学生保留学籍,由所在院系管理,编入适当的班级参加学习和集体 活动等。各院系要加强对延长修业学生的管理,关心他们的学习状况,使其按时毕业。 十、附则 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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