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独两孩政策(省2014-13号).doc
SDPR-2014-0230003 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鲁卫政法字〔2014〕13 号 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关于实施单独两孩政策等问题的通知 各市卫生计生委(人口计生委): 2014 年 5 月 30 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 ,并于当日公布施行,在我省正 式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以下简称 单独两孩政策)。为确保单独两孩政策规范有序施行,根据《国家 卫生计生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 策的意见>的通知》 (国卫指导发〔2014〕1 号)和《修改决定》 , 现将实施单独两孩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单独两孩政策的适用条件 按照《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山东省禁止非医学 — 1 — 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的规定,同时具备 以下条件的夫妻,符合单独两孩政策: 1、一方为独生子女; 2、只生育或合法收养了一个子女; 3、双方或一方户籍登记在本省。 二、关于独生子女的界定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 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见〉的通知》 (国卫指导发〔2014〕1 号) 精神,结合我省实际,适用单独两孩政策的独生子女具体包括以 下几种情形: 1、夫妻生育的唯一子女; 2、无子女的夫妻合法收养的唯一子女; 3、夫妻生育子女中唯一存活的,且已死亡的其他子女均未 曾生育; 4、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成人且查找不到兄弟姐妹的; 5、夫妻唯一子女,夫妻离婚后,一方与该子女共同生活, 未再婚或再婚后未再生育或收养的; 6、夫妻唯一子女,夫妻丧偶后,未再婚或再婚后未再生育 或收养的; 7、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后,又合法收养残疾儿童的原子女。 三、关于单独夫妻在省人大《修改决定》正式生效前已经怀 孕或生育情况的处理 — 2 — 以 2013 年 11 月 12 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 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时间为节点。2013 年 11 月 12 日至《修改决定》正式生效之间,单独夫妇已怀孕或生 育第二个子女的,进行批评教育后补办《生育证》 。 四、要求再生育的单独夫妇,已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 待遇问题的处理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 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见>的通知》(国卫指导发〔2014〕1 号) 规定,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单独夫妇申请再生育的, 自申请批准再生育当月起,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停止 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此前已经享受的奖励优惠 待遇不予追回。 五、符合条件的单独夫妻办理《生育证》需要提交的材料 需提交:(1)独生子女父母生育子女情况证明(双方单位或 村居委会出具)和申请人的户口簿、 《结婚证》 、生育子女情况证 明(双方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等原件,并留存复印件一份。 (2) 其父母原生育多个子女的,需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其他子女死亡 的有效证明;其他子女达到法定婚龄后死亡的,村居委会应出具 其未生育或收养子女的证明。 六、界定申请人是否为独生子女需要提供的证明 需提交:(1)其父母的户口簿(首页、本人页及变更页)原 件及复印件一份;(2)其父母存档单位出具(无存档单位的人员由 — 3 — 户籍地村居委会出具)的生育子女情况证明;父母为外省市户籍 的,由父母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人口(卫生)计生部门出具 生育子女情况证明。 七、取消《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后生育登记的办理 生育第一个子女实行免费登记制度。夫妻可以自行选择生育 第一个子女的时间,依法享受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在 生育后三个月内应持《出生医学证明》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 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进行生育登记,享受 计划生育优先优惠服务。生育登记实行首接负责制。 本通知自 2014 年 5 月 30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19 年 5 月 29 日。 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4 年 5 月 30 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4 年 5 月 30 日印发 校对人:张振安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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