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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学院学生考核违纪作弊处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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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学院 学生考核违纪作弊处理规定 (2014年10月修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21 号《普通高等 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学院全日制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情况, 对全日制本科学生在考核过程中出现的违纪或作弊行 为及其处理办法作如下具体规定: 一、代考、组织作弊 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及其 他作弊行为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携带通讯设备、夹带作弊 情节:在考试过程中发现携带通讯设备(手机、对 讲机、有接收功能的电子手表等电子产品);将有关课 本、参考书、作业本、笔记本、电子词典放在座位里、 桌面上以及把摘抄该门课程有关内容的纸条放在或写 在座位里、桌面上、座位的地上和身上等处,以便考试 过程中偷窥。 处理: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并视情节轻重及认 错态度,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一年处分。 三、串通作弊 情节:两人或两人以上互相串通,用纸条、口头或 手势等信号询问或回答对方与考试有关问题,主动向他 人提供答案。 处理:参与者该门课程成绩均以零分记,视情节轻 重及认错态度,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旁窥 情节:交卷前旁窥他人试卷,或交卷后提示他人。 处理:改动试卷者,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记,给予 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未改动试卷,卷面成绩扣 20 分 (含 20 分)以上,予以全校通报批评。 五、其它违反考场纪律的行为 情节: 1.不带规定的证件。 2.非考试用品不集中放置。 3.座位周围有带字的纸条(与该门考试无关),自带 稿纸。 4.不服从主、监考教师安排,私自调动座位。 5.开考前在考场大声喧哗而不听劝告,或考试结束 时在考场周围大声议论考试结果。 6.不按时交卷。 处理:属第 1 条者,不具备考核资格;属第 2-4 条 者,给予口头警告,严重者取消该课程考核资格,予以 全校通报批评;属第 5 条者,给予口头警告,不服从者, 予以全校通报批评;属第 6 条者,给予口头警告,卷面 成绩扣 20 分,情节严重者成绩记零,予以全校通报批 评。 六、属于第二次考试作弊给予加重一级处分直至开 除学籍。 七、若有虽不属上述所列情节,但主、监考教师均 有证据确认是违纪或作弊行为的,主、监考教师可参照 上述标准酌情处理,并报教务处审批。 八、本规定自修订之日起生效。本规定由教务处负 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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