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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届毕业生缓迁户口协议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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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届毕业生缓迁户口协议书.doc

院/部: 学号: 身份证号码: 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 2011 届毕业生缓迁户口协议书 甲方: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安全保卫中心; 乙方: ,生源地 省 市 县(市、区); 乙 方 于 2011 年 7 月 毕 业 于 北 京 师 范 大 学 珠 海 分 校 ,根 据 省 教 育 厅《 广 东 省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毕 业 生 暂 缓 就 业 档 案 户 口 管 理 暂 行 条 例 》( 粤 教 毕 [2001]10 号 ) 有 关 规 定 , 办理申请缓迁户口的学生须先签订《普通高校本专科毕 业生暂缓就业协议书》, 甲 方 同 意 乙 方 暂 缓 户 口 迁 移 二 年 ( 从 2011 年 7 月 1 日 至 2013 年 6 月 30 日 )。 甲 乙 双 方 就 有 关 问 题 达 成 协 议 如 下 : 1.缓 迁 户 口 期 限 内 ,乙 方 的 户 口 关 系 继 续 保 留 在 学 校 。乙 方 在 缓 迁 期 限 内 落 实 就 业 单 位 的 , 凭 《 就 业 报 到 证 》、《 注 销 户 口 申 报 表 》、 身 份 证 原 件和本协议书原件回学校安保中心办理户口迁移。 2.根 据《 广 东 省 普 通 高 校 本 专 科 毕 业 生 暂 缓 就 业 协 议 书 》第 七 条 规 定 , 如 乙 方 在 缓 迁 期 限 届 满 时 仍 未 落 实 就 业 单 位 ,必 须 在 暂 缓 期 限 届 满 前 三 十 天 内 携 带《 就 业 报 到 证 》、《 注 销 户 口 申 报 表 》和 本 协 议 书 回 学 校 安 保 中 心 办理户口迁移,否则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3.根 据《 广 东 省 普 通 高 校 本 专 科 毕 业 生 暂 缓 就 业 协 议 书 》第 四 条 规 定 , 如 乙 方 需 办 理 《 失 业 证 》、《 结 婚 证 》、《 流 动 人 口 婚 育 证 明 》 及 申 请 出 境 、 出国留学等手续,必须终止本协议,将户口迁离学校。 4.缓 迁 户 口 期 限 内 ,乙 方 的 户 口 委 托 甲 方 管 理 ,因 学 校 集 体 户 口 本 有 限 ,甲 方 不 外 借 户 口 本 原 件 给 乙 方 ,只 提 供 户 籍 证 明 或 户 口 本 复 印 件 加 盖 公章。 5.缓 迁 户 口 期 限 内 ,甲 方 为 乙 方 办 理 户 口 迁 移 的 有 关 手 续 时 间 为 保 管 期限 2 年内每周一至周四。 6. 本 协 议 书 一 式 两 份 , 甲 、 乙 双 方 各 执 一 份 , 协 议 书 自 签 订 之 日 起 生 效。 甲方签章: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安保中心 乙方签字: 联系电话:(0756)6126051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珠海市唐家湾金凤路 18 号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519087 邮政编码: 第二联系人: 联系电话: 二〇一一年 六 月 日 二〇一一年 六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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