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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贷款借款合同(HT018--2021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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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018--2021 版:委托贷款借款合同 委托贷款借款合同 编 号: 委 托 人: 住 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人: 职务: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手机号码: 传真: 电子邮件: 微信号码: QQ 号码: 其他电子通讯地址: 受 托 人: 住 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人: 职务: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 借 款 人: 身份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手机号码: 传真: 电子邮件: 微信号码: QQ 号码: 其他电子通讯地址: 合同签订地点: 签约重要提示 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您在签署本合同之前仔细阅读以下事 项: 一、请您在签约前,再次检查并确认以下事宜: (一)您有权签署本合同,若依法需要取得他人同意的,您 已经取得充分合法的授权; (二)您已经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合同条款,并特别注意了 其中有关责任承担、免除等与您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以及字 体加粗部分的内容; (三)您已经充分理解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 并愿意接受这些条款的约束; (四)兴业银行在向您提供借款的过程中,未向您收取未经 公示的个人贷款服务费用; (五)您已经特别注意到了其中有关您应按合同约定用途使 用信贷资金的条款、不得挪用信贷资金的条款,并且您已经充分 知晓和理解,兴业银行将针对挪用信贷资金的行为采取提前收贷、 停止发放本合同项下未发放的借款/融资、停止支付本合同项下 未支付的借款/融资、调减或停止授信等措施并追究您法律责任 的后果。 二、兴业银行提供的合同文本仅为示范文本,合同的特别约 定条款中留有空白行,并在合同尾部增设了“补充条款”,供各 方对合同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使用。 三、如果您对合同内容及业务办理流程等还有疑问,或者发 现兴业银行在业务办理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情况,请及时向兴业 银行客户经理或总分行客服电话咨询或投诉。 分行咨询及投诉电话: 总行客服热线:95561。 ; 根据委托人与受托人于 年 月 日签订的编号为 的 《委托贷款委托合同》 ,受托人受委托人委托向借款人发放本委托贷款。为明确 责任、恪守信用,立约各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平等协商,特签订本合 同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定义与解释 除非立约各方另有书面约定,则本合同以下词汇将作如下定义和解释: 一、委托贷款,是指由委托人提供资金,由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借款人、 用途、金额、币种、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协助监督使用、协助收回的贷款。 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相应的贷款风险。 贷款,是指受托人接受委托人委托,根据本合同向借款人提供的货币资金。 借款,是指借款人向受托人提出申请,经委托人审核同意后,根据本合同约 定取得的货币资金。 立约各方同意和认可,受托人在本合同项下提供给借款人的货币资金和借款 人在本合同项下从受托人处取得的货币资金对应一致。 二、贷款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法律与政策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 风险、不可抗力风险及其他风险等。 法律与政策风险:因国家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与变化,导致委托贷 款无法按时收回或无法按时足额收回的风险。 信用风险:因借款人未按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而导致的风 险。 市场风险:因宏观政策、经济周期、市场价格等因素的变化,导致委托贷款 无法按时收回或无法按时足额收回的风险。 操作风险:在委托贷款的发放与管理过程中,由于不完善或有问题的程序和 不适当的管理措施,导致委托贷款无法按时收回或无法按时足额收回的风险。 不可抗力风险:因发生委托人或受托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 观情况,导致委托贷款无法按时收回或无法按时足额收回的风险。 其他风险:是指除上述风险外,所有导致委托贷款无法按时收回或无法按时 足额收回的风险。 三、“债权”或称主债权,是指借款人(债务人)向受托人(债权人)提出 申请,经委托人审核同意后,根据本合同向借款人提供的贷款而形成的人民币债 权(含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 等)。 立约各方同意和认可,受托人在本合同项下所拥有的针对借款人的债权和借 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对受托人的债务内容对应一致。 四、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是指受托人采取诉讼、仲裁等方式实现债权时 支付的诉讼(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保全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必 要费用。 五、本合同中“工作日”均指受托人银行的营业日,合同履行过程中,若某 个提款、还款日为非营业日,则顺延至下一个营业日。 第二条 借款金额 本委托贷款借款金额为 第三条 (币种) 元整。 借款用途 本委托贷款借款用于 。未经 委托人事先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改变本合同中确定的借款用途。 第四条 借款期限 一、借款期限为 个月 天,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二、如前款约定的借款期限起止日与借款借据所记载的借款期限起止日不一 致的,以借款借据中的记载为准。 三、若受托人根据本合同约定的情形或委托人指示提前收贷,则视为借款到 期日相应提前。 四、如借款为分次发放的,实行同一到期日,即分别发放的各期借款以第一 次放款的借款借据或借款凭证所确定的借款到期日为同一到期日。 第五条 借款利率(指用单利方法计算的年化利率,下同)与利息偿还 一、经委托人和借款人协商,本合同借款利率按下列第 种约定执行: (壹)固定利率。借款利率按照借款实际发放日定价基准利率和定价公式确 定,并在借款期限内保持不变,不分段计息。 (贰)浮动利率。以自借款发放之日起每个公历 第 (月/季/半年/年)的 天为重定价日,借款利率随定价基准利率调整相应调整,分段计息。 二、借款定价基准利率按下列第 壹、LPR 种约定执行: (1 年/5 年以上)期限档次。 LPR,即由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计算并公布的贷款市 场报价利率。根据银行业惯例,各方一致同意将本合同项下定价基准利率规则确 定为 T-1 日 LPR,其中, “T”为借款利率确定当日, “T-1”为当日的前一个工作 日。 贰、央行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 期限档次。 “央行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当日适用的人民币存款 基准利率。 叁、SHIBOR 期限档次。 “SHIBOR”指由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并当日适用的上海银行间同 业拆放利率。 三、借款利率按以下第 种定价公式执行: 壹、按年利率定价,年利率为 %,利率定价公式为:年利率等于借款实 际发放日定价基准利率加浮动百分点,浮动百分点等于年利率减去借款实际发放 日定价基准利率。借款实际发放日如遇定价基准利率调整则相应调整浮动百分点, 本合同约定的年利率不变。 贰、加减点浮动定价,借款利率等于借款实际发放日定价基准利率加 或减 % %。 四、罚息利率 壹、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罚息利率为借款利率上浮 或加 % %。 贰、借款逾期的,罚息利率为借款利率上浮 %或加 %。 五、本合同项下分次发放的借款以第一次借款实际发放日的定价基准利率作 为利率确定标准。 六、如遇国家取消基准利率,委托人在此授权受托人有权根据同期的国家利 率政策,按照公平诚信的原则,并参照行业惯例、利率状况等因素,重新确定借 款利率后通知借款人。借款人有异议的,应及时与委托人协商。协商不成的,委 托人有权提前收贷,借款人应当立即清偿剩余的借款本息。 第六条 借款发放 一、借款支付方式 经委托人同意,本合同借款采取下列第 项支付方式: 壹、受托人受托支付; 贰、借款人自主支付; 叁、受托人受托支付与借款人自主支付相结合。 二、还款(放款)账户信息 还款(放款)账号户名: 还款(放款)账户: 三、根据委托人指示,收款账户信息及放款计划如下: 预约放款时间(实 收款人名 收款人开户银 放款金额 收款人账户 际以借款借据为 称 行 (元) 准) 放款条件 第七条 借款偿还和计息、结息 一、本合同项下的借款起息日为借款实际发放日。 二、本合同项下,对采取到期还本法(包括到期一次性归还本金、分期付息 和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的借款利息采取积数法计算利息,计息公式为:利息= 本金×借款天数×日利率。对其他借款利息采取对年对月对日的逐笔计息法计算 利息,如果不能对年对月对日的,以月末最后一日为对日。计息周期满年的按年 利率计算,满月的按月利率计算,不满月的以零头天数按日利率计算。计息公式 为:利息=本金×年(月)数×年(月)利率+本金×零头天数×日利率。 (二)不同的计息周期对应不同的期利率,其换算公式为: 计息周期为月或月的整数倍,期利率=年利率÷12×每期月数 计息周期小于一个月,期利率=日利率×每期天数 日利率=年利率÷360(人民币按照 360 天计算,其他币种按市场惯例计算) , 月利率=年利率÷12。 二、借款还本付息日期选择下列第 项: 壹、满周期还本付息,自借款发放起每满 (月/季/半年/年)与借款 实际发放日相对应的日期及借款到期日为还款日,无对应日的,则以该月的最后 一日为还款日。 贰、固定日还本付息,自借款发放 /年)起每个公历 (本/次) (月/季/半年 (月/季末月/半年末月/年末月)的 日及借款到期日 为还款日。 叁、到期一次性归还本金、分期付息的,自借款发放 /季/半年)起每个公历 (本/次) (月/季末月/半年末月)的 (月 日及借款到期日 为还款日。此种方式只适用于期限小于或等于一年的借款。 肆、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的,借款到期日为还款日。此种方式只适用于期限 小于或等于一年的借款。 伍、满周期分期还本付息,自借款发放起,以每 款周期,以每 (月/季)作为利息还 (季/半年/年)作为本金还款周期,每满还款周期内与借款 实际发放日相对应的日期及借款到期日为还款日,无对应日的,则以该月的最后 一日为还款日。 陆、固定日分期还本付息,以每 每 (月/季)作为利息还款周期,以 (季/半年/年)作为本金还款周期。自借款发放 每满还款周期的 (本/次)月起 日及借款到期日为还款日,无对应日的,则以该月的最后 一日为还款日。 柒、其他: 。 三、借款人愿意按照以下第 种方式偿还借款本息,直至借款人还清全 部借款本息为止: 壹、等额本息偿还法; 贰、等额本金偿还法; 叁、按 (月/季/半年/年)付息,到期还本法; 肆、分期还本法; 伍、阶段还款法: 阶段起止时间 每年还款本金(元) 累计还款本金(元) 陆、其他还款方式: 还款方式 。 四、借款人拟提前归还贷款本金的,应提前 15 个工作日向委托人提出书面 申请。经委托人审核同意,借款人可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委托贷款本金,并按 照以下规定收取违约金:如正常还款 金额的 月以内提出提前还款的,按提前还款 %支付违约金。借款人提前归还部分借款本息的,应与委托人及受 托人协商确定此后的还款期限或还款金额。还款周期内发生部分提前还款的, 当期借款利息依借款利率按借款剩余本金实际占用天数计收,提前还款本金部 分的应付利息依借款利率按上一还款日至提前还款日的实际天数计收。 五、借款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还款日的北京时间 18 点前将足额款项存入约 定还款账户,因款项存入时间延迟导致借款发生逾期的,相关责任由借款人自行 承担。借款人授权受托人无须经过司法程序从该账户以及借款人开立在受托人处 和兴业银行所有分支机构及子公司的任何账户中扣收款项用于归还本合同项下 借款本息及各项费用(含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及本合同项下相关费用等) , 包括但不限于在本合同规定的还款日正常扣款,以及借款人申请提前还款、贷 款逾期、委托人或受托人宣布贷款提前到期等情形下在非合同约定的还款日扣 款。授权期限自贷款发放之日起至直至借款人还清全部借款本息以及借款人在本 合同项下的全部责任和义务完全履行完毕之日为止。如果借款人有意变更授权内 容,须与委托人、受托人协商一致。借款人同意受托人有权决定具体扣收顺序, 且当借款人在受托人处负担多项债务种类相同的,借款人给付不足以或有可能 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受托人亦有权决定各项债务的具体清偿或扣收顺序。 如果账户中款项的货币与借款货币不一致,受托人有权按扣收当日受托人公布 的中间价折算成借款货币扣收,本款约定的任何账户若涉及理财产品或结构性 存款等产品,借款人在此一并授权受托人有权直接代为发起相关产品赎回申请 或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确保受托人顺利扣收上述款项,借款人应提供一切必 要配合,如果借款人有意变更,须与受托人协商一致。 约定还款账户发生挂失、冻结、止付、结清,或借款人需要变更约定还款账 户的,借款人应到受托人处办理约定还款账户变更手续。在变更手续生效前,若 原约定还款账户已无法足额划款,借款人应到受托人处办理柜面还款。借款人未 及时办理约定还款账户变更手续或未及时到受托人柜面还款导致未按期足额清 偿到期借款本息及其他费用的,借款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 手续费 一、受托人按借款金额的 %计收手续费。委托借款手续费于借款发放前一 次性向委托人收取。 二、委托人同意受托人从委托人开立在受托人处和兴业银行所有分支机构的 任何账户中扣收未按时支付的手续费。 第九条 担保 一、本合同项下借款由委托人认可的担保人提供担保,下列合同为本合同的 担保合同: (一)编号 为 ,担保人为 (二)编号 为 》(合同名称),担保方式 ; 的《 ,担保人为 (三)编号 为 的《 》(合同名称),担保方式 ; 的《 ,担保人为 》(合同名称),担保方式 。 二、本合同项下担保合同签署生效/担保手续办妥前,受托人有权暂不履行 本合同项下的放款等各项义务。 第十条 借款人声明与承诺 借款人自愿作出以下声明与承诺,并就其内容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借款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借款人保证根据委托人或受托人的要求 提供相关证明、许可、证书以及委托人或受托人不时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借款人有足够的能力履行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和责任,并不因任何 指令、财务状况的改变、与任何单位、个人签订的任何协议而减轻或免除其所承 担的清偿责任。 三、借款人具有充分的权力、授权及法定权利签署本合同,借款人已取得及 履行完毕签署及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其内部的批准及授权或其它相关手续,并 已取得及履行完毕签署及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必要的任何政府部门或其他权 力机关的批准、登记、授权、同意、许可或其它相关手续,并且签署本合同所需 的一切批准、登记、同意、许可、授权以及其它相关手续均保持充分合法有效。 四、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基于借款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上述合同签署和执行 未违反任何对借款人有约束力的法律、法规、条例或合同的约定。本合同是合法 有效并可强制执行的,如因借款人在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时的权利瑕疵而致使本合 同无效,借款人将立即无条件的赔偿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全部损失。 五、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向委托人或受托人提供的全部文件、财务报表及其 他资料是真实、完整、准确和有效的,并持续保持委托人或受托人要求的各项财 务指标。 六、借款人同意本合同项下的借款业务受受托人的规定和惯例及实务的约束, 其解释权属于受托人。 七、如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借款人在此授权受托人从借款人 开立在受托人处和兴业银行所有分支机构及子公司的任何账户中直接划收相应 款项。 八、无论本合同签署之后的任何交易阶段,如借款人将有关具体交易的任何 文件提交给受托人审核,借款人保证全部文件的真实性,受托人将只对交易文件 的表面真实性作出决定,受托人对借款人从事的具体交易实质既不参与也不知晓, 更不承担相应责任。 九、借款人确认,除已经书面披露给委托人或受托人之情形外,借款人未隐 瞒任何已发生或即将发生的有可能使委托人或受托人不同意发放本合同项下借 款的下列事件: (一)借款人承担的债务、或有负债,包括但不限于在借款人的资产或收益 上设立的任何未披露给受托人的居住权、抵押、质押、留置和其它债务负担; (二)与借款人有牵连的重大违纪、违法或被索赔事件; (三)借款人与其他任何债权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合同发生借款人违约的事件; (四)借款人没有发生、也不存在未结的或就借款人所知可能发生的针对其 或其财产的任何诉讼、仲裁或行政诉讼,并且无论是主动或是由第三方提出未发 生任何针对借款人的清算或歇业或其他类似程序; (五)其他可能影响借款人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情况。 十、借款人承诺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挪作他用或被用作其他违 反本合同约定目的任何用途。随时接受并配合委托人或受托人对借款人使用借款 资金情况和借款人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物资库存、资产负债、银行存款、现金 库存等情况的监督、检查以及清点或其他委托人或受托人认为必要或合适的要求。 十一、提供委托人认可的足额、有效的或其他委托人认为合适的可接受的担 保。 十二、未征得委托人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将本合同项下债务部分或全部转让 第三人。在本合同项下债务全部清偿之前,未征得委托人书面同意,不得提前清 偿借款人与其他债权人的任何债务。 十三、如受托人因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而与借款人或与借款人有关的任何第 三方当事人之间发生诉讼或仲裁或其他纠纷,导致受托人被迫卷入借款人与任何 第三方之间的纠纷之中,受托人因此支付的诉讼或仲裁费用、律师费等其他费用, 均由借款人承担。 十四、因本合同项下的结算业务,借款人均须通过在受托人开立的结算账户 办理。 十五、如本合同项下担保为房屋抵押的,借款人在知悉抵押房屋将被拆迁的 信息时,应及时向委托人和受托人履行告知义务;抵押房屋被拆迁的,对于采用 产权调换补偿形式的,委托人或受托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债务,或重新设 置抵押并签订新的抵押协议,在原有抵押房地产灭失后而新抵押登记尚未办理之 前,应提供具备担保条件的担保方担保;对于以补偿方式进行补偿的拆迁房地产, 借款人负责要求抵押人将拆迁补偿款通过开立保证金专户或存单等形式,继续为 主债权提供担保。 十六、借款人的声明、授权和承诺 (一)借款人在此声明并授权:委托人、受托人有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 相关政策对借款人的信用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查,并可根据人民银行关于建设企 业及个人征信工作的需要,将有关本合同的信息和其他有关信息向国家金融信 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或人民银行建立或认可的征信机构及其系统报送信用信息, 或根据政府部门、银行监管机构、银行业协会等有关信息管理工作的需要,将 有关本合同的信息和其他有关信息向上述部门、机构及其所建立或认可的信息 管理系统报送信用信息,并在此允许相关信息被合法查询。 (二)借款人承诺因违反本合同任何约定义务时,受托人可以将借款人违 约失信信息向人民银行及其建立或批准的征信机构和征信系统,或银行业协会、 银行业监督机构或其他政府部门及其建立或认可的信息管理系统或新闻媒体等 予以报送和披露。 (三)借款人同时授权相关银行业协会可以通过适宜的方式对借款人失信 信息在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共享乃至向社会公示,如果借款人有意变更,须与 受托人协商一致。 (四)借款人同意受托人根据本合同约定采取各项措施,并自愿接受受托 人采取或债权人等银行业金融机构联合采取调减或停止授信、停止开立新的结 算账户、停办借款人新的信用卡等联合失信惩戒维权措施。 十七、委托人将本合同项下享有的委托权益转让给第三方的,无须征得借 款人同意,但应事先就委托贷款后续管理事宜与受托人协商。委托人转让委托 权益的,权益转入方无须与受托人、借款人重新签订债权债务确认协议,其他 立约各方仍应承担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和担保责任。 第十一条 其他权利与义务 一、委托人应及时划转其委托资金进入其委托存款专户。委托人的委托资金 进入其委托存款专户后,受托人根据委托合同、借款合同等相关材料办理放款手 续。 二、委托贷款资金来源必须合法,并且不得是从受托人处取得的信贷资金, 否则委托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委托人、借款人应按受托人要求提供真实的文件、报表、凭证等资料。 四、借款人应当以所借币种偿还本委托借款本息,委托人与借款人另有约定 的除外。 五、委托人负责对借款人、担保人或担保物进行贷前调查,经相应分析评价 后确定借款人和担保人或担保物。调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借款用途、借款人及担 保人基本情况、资信状况、财务状况及其他需要调查的情况。 六、委托人应审查委托贷款发放的各项放款条件。本合同项下贷款本金经受 托人划出,即视为借款已满足委托人要求的各项放款条件。 七、委托人负责委托贷款的催收,检查委托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人经 营活动、财务状况、债务纠纷及担保情况等。 八、委托人、受托人均有权监督借款人使用借款。 九、委托人有权依法或根据本合同约定采取诉讼或仲裁等相应措施收回贷款 本息,受托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十、借款人在此授权受托人有权从借款人账户上扣划款项用于偿还委托借款 本息,如果借款人有意变更,须与受托人协商一致。 十一、若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的约定归还贷款本金或利息,委托人应自行承担 委托贷款的贷款风险,不得以受托人监督不当、逾期等事项未及时通知委托人或 其他任何理由要求受托人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委托人、借款人之间的任何纠纷均 与受托人无关。 十二、除立约各方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借款人不得要求受托人承担其他义 务与风险。 十三、委托人委托受托人代为诉讼或仲裁时,应向受托人预付实现债权的费 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保全费及其他实 现债权的必要费用。 第十二条 提前收贷 一、在借款期间,借款人或担保人(即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人或抵押人或出质 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委托人有权决定停止发放本合同项下尚未发放的贷款, 并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分期偿还的借款,委托人对其中某一期借款依 据本合同约定提前收贷的,其他未到期的借款可以视为提前到期: (一)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重要经营财务事实的,向委托人或受托人提交的 任何证明和文件及本合同第九条的声明与承诺中的任何一项被证明为不真实、不 准确、不完整或故意使人误解; (二)未经委托人同意擅自改变借款原定用途,挪用借款或用借款从事非法、 违规交易的; (三)拒绝接受委托人或受托人对其信贷资金使用情况和有关经营财务活动 监督和检查的; (四)通过关联交易,有意逃废债权的; (五)资信状况恶化,清偿能力(包括或有负债)明显减弱; (六)借款人没有按期偿还本合同项下任何一项借款的本金、利息; (七)借款人停止偿还其债务,或不能或表示其不能偿还到期债务; (八)借款人停业、歇业、被宣告破产、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 涉及重大经济纠纷、财务状况恶化等; (九)借款人未履行本合同第十条约定的义务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或 担保人未履行担保合同约定的义务; (十)用于担保的抵押物、质物价值已经或可能明显减少,或质押的权利必 须在借款到期前兑现; (十一)其他危及、损害或可能危及、损害委托人或受托人权益的事件。 二、提前收贷时,委托人有权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五款的约定采 取相应的措施。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一、如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或因借款人原因造成受托人无法履行义务, 则借款人应向委托人承担如下违约责任: (一)如委托贷款尚未发放,则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 委托贷款; (二)如委托贷款尚未到期,则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提前收回委托贷款本 息; (三)如委托贷款已经逾期,则委托人有权收取逾期罚息; (四)如借款人挪用委托贷款,则委托人有权收取挪用罚息; (五)委托人有权依法采取实现债权的措施,并由借款人承担相应实现债权 的费用。 (六)委托人有权要求借款人赔偿其他经济损失。 二、如委托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或因委托人原因造成受托人无法履行义务, 则委托人应向借款人承担如下违约责任: (一)如委托贷款未按时发放,委托人应当尽快发放委托贷款; (二)赔偿借款人经济损失。 三、如受托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则受托人应当依法赔偿委托人或借款人因 此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委托人未按时支付手续费的,受托人每日可收取应付未付手续费 的 %的违约金。 委托人拖欠的违约金,受托人有权从委托人账户中直接扣收;借款人拖欠的 违约金,委托人负责督促借款人及时支付,借款人未按期支付的,委托人同意代 为支付,受托人有权从委托人账户中直接扣收。 五、本合同项下的担保人(即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发生下列事由,委 托人有权按照本条第一款约定采取措施: (一)保证人未履行保证合同的约定,或资信状况恶化,或发生其他担保能 力减弱的事件; (二)抵押人未履行抵押合同的约定,或故意毁损抵押物,或抵押物价值可 能或已经明显减少,或其他有损受托人抵押权的事件; (三)出质人未履行质押合同的约定,或质物价值已经或可能明显减少,或 质押的权利必须在借款清偿前兑现,或其他有损受托人质押权的事件。 第十四条 义务的连续性 本合同项下借款人的一切义务均具有连续性,对其继承人、有权人、接管人、 受让人等主体均具有完全的、同等的约束力。 第十五条 委托贷款展期 一、委托贷款到期,借款人可向受托人申请委托贷款展期; 二、借款人应在委托贷款到期前 个工作日向受托人提出书面展期申请, 申请书应经委托人与担保人书面同意; 三、委托人同意展期的,由受托人与借款人、委托人、担保人另行签订委托 贷款展期合同作为本合同的补充合同。委托人不同意展期的,借款人仍应按本合 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第十六条 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一、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 国法律(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 区的法律) 。 二、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与本合同有关的纠纷或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 决;协商不成,按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壹)向受托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贰)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适用该仲裁委员会在 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解决纠纷。在仲裁规则允许的范围内,双方一致同意选 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该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庭的开 庭地点选择在 开庭。 (叁)其他: 。 三、在争议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借款人不得以 解决争议为由拒不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 第十七条 文件往来、通讯和通知 一、委托人、借款人同意并确认本合同封面记载的地址为本合同项下通知 事项以及发生纠纷时相关诉讼(仲裁)、公证等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签约各 方的各类通知、文件;法院或仲裁庭送达的起诉状(或仲裁申请书)及证据、 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通知书、支付令、判决书(裁决书)、裁 定书、调解书、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通知书等诉讼或仲裁审理、实现担保物 权程序以及执行阶段法律文书;公证机构送达的各类通知和法律文书)的有效 送达地址,并进一步同意受托人、公证机构、法院等司法机关以及其他通知和 法律文书送达人均有权选择纸质或电子方式送达,其中,电子送达方式包括但 不限于电子邮箱、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全国统一送达平台、地方性或专 门性的法院网络服务平台以及送达人的电子网络平台、电子 APP 等。 二、本条第一款约定的送达地址适用期间包括非诉阶段和争议进入仲裁、 诉讼程序后的一审、二审、再审、执行、实现担保物权程序、督促程序以及强 制执行公证等所有阶段。如上述送达地址有变更的,委托人、借款人应当提前 以书面方式通知受托人(诉讼或仲裁期间还应提前书面通知仲裁庭或法院,已 办理强制执行公证的还应书面通知原公证机构)重新确认送达地址并取得回执。 如未提前通知的,视为未变更,相应法律后果由委托人、借款人自行承担,本 条第一款约定的送达地址仍视为有效送达地址。 三、任何文件、通讯、通知及法律文书,只要按照本条第一款约定的任一 地址发送,即应视作在下列日期被送达: (一)邮寄(包括特快专递、平信邮寄、挂号邮寄),以邮寄之日后的第五 个工作日视为送达日; (二)传真、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微信、QQ 或其他电子通讯地址,以发 送之日视为送达日; (三)专人送达,以收件人签收之日视为送达日。收件人拒收的,送达人有 权采取拍照、录像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并将文书留置,亦视为送达。 四、因委托人、借款人提供或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不真实,或送达地 址变更后未及时通知对方和仲裁机构、人民法院、公证机构导致无法实际送达 的,委托人、借款人应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并视为已有效送达: (一)邮寄送达的,以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日; (二)专人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为送达日; (三)电子方式送达的,以发送之日为送达日。 五、受托人以合同载明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受托人在其网站、网上银行、 电话银行或营业网点发布公告的方式发送通知的,以公告发布之日视为送达日。 受托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需对邮递、传真、电话或任何其他通讯系统所出现的 任何传送失误、缺漏或延迟承担任何责任。 六、各方约定,各方的单位公章、办公室印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 收发章及受托人的信贷业务专用章等均是各方通知或联系、法律文书送达、信函 往来的有效印章。委托人、借款人单位所有工作人员是文件往来、通讯和通知的 有权签收人。 七、本条约定为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条款,不受本合同及合同其他条款效力的 影响。 第十八条 合同效力及其他事项 一、本合同自立约各方签字、盖章或按指印之日起生效。 二、在本合同生效期间,委托人或受托人给予借款人、担保人的任何宽容、 宽限或延缓行使本合同中享有的权益或权利,均不损害、影响或限制委托人或 受托人依有关法律规定和本合同应享有的一切权益和权利,不应视为委托人或 受托人对本合同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也不影响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 义务。 三、受托人有权根据经营管理需要授权或委托兴业银行其他分支机构履行 本合同项下权利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授权或委托兴业银行其他分支机构签订 相关合同等),或将本合同项下贷款划归兴业银行其他分支机构承接管理,借款 人/委托人对此表示认可,受托人的上述行为无需另行征得借款人/委托人同意。 四、如果在任何时候,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在任何方面是或变得不合法、无效 或不可执行,本合同其他条款的合法性、有效性或可执行性不受任何影响或减损。 五、本合同的小标题仅为方便阅读而加入,不得被用于对本合同的解释或任 何其他目的。 六、受托人已提请各方特别注意了合同“签约重要提示”内容,各方已对 合同权利义务全部条款以及“签约重要提示”认真阅读并全面、充分、准确理 解,受托人已应申请人要求对相关条款作出充分的解释和说明,各方对本合同 各条款的理解完全一致,对合同内容无异议。 七、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 效力。 八、本合同壹式 份,委托人执 份、受托人执 份、借款人执 份,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九条 公证与自愿接受强制执行 一、如本合同任何一方提出公证要求,本合同应在国家规定的公证机构进行 公证。 二、经公证的合同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借款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债务, 或出现法律法规规定、本合同约定的受托人实现债权的情形时,借款人同意受 托人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执行证书,借款人自愿接受受托 人持该执行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直接申请的强制执行措施,知悉相应法 律后果,借款人承诺不提出任何异议或抗辩。 三、各方同意:公证机构出具执行证书前,有权按本合同约定的“文件往来、 通讯和通知”条款,采取邮寄、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微信、QQ、 专人送达及面谈等任何一种或多种方式对借款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债务等 相关违约事实进行核实。采用电话或面谈方式核实的,面谈或通话结束即视为送 达;采用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微信、QQ、专人送达等方式核实的, 送达日执行本合同“文件往来、通讯和通知”条款约定。 四、借款人如对上款核实的违约事实有异议,应自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 内,向公证机构书面举证并提出充足证据。如未按期举证或公证机构认为证据 不足以支持其主张,则视为借款人确认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债务等相关违约事 实,同意公证机构依据受托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公证机构对核实方式及举证 期间另有规定的,按公证机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补充条款: 公章: 委 托 人 法定代表人或有权人(签章/指印): 单位印章: 受 托 人 负责人或有权人(签章) : 主借款人签字/指印: 借 款 人 共同借款人签字/指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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