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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院党办[2019]3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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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院党办[2019]3号.doc

中共嘉兴学院委员会办公室文件 嘉院党办〔2019〕3 号 ★ 关于印发《嘉兴学院信访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工委,学校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学院信访工作实施细则》已经 2019 年第 1 次党委会议审 定,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共嘉兴学院委员会办公室 嘉兴学院办公室 2019 年 1 月 15 日 1 嘉兴学院信访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妥善处理来信来访,规范信访行为,维护信访秩序, 保障师生员工和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信访条例》、 《浙江省教育系统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文件和 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信访,是指教职员工、学生、家长或其他组 织和个人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学校 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投诉请求,按规定和职权范围需要由 学校处理的活动。 本细则所称信访人,是指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向学校反映情 况,提出建议、意见或投诉请求的教职员工、学生、家长或其他组 织和个人。 第三条 信访工作应坚持“分级负责、归口管理,谁主管、谁负 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法 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切实妥善解决各类信访事项。 第四条 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校党委书记是信访工作第一 责任人,对学校信访工作负总责;分管信访工作负责同志是直接责 任人,负具体领导责任;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分工实行“一岗双 责”,对职权范围内的信访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形成协调有序、运 转顺畅、高效为民的信访工作领导体制。 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单位)信访工作第一责 任人,指定政治素质过硬和业务水平高的工作人员为本单位(部门) 2 信访工作联系人,由其负责本部门(单位)的具体信访处理工作。 第五条 实行党委(校长)办公室牵头协调,部门(单位)承办 的信访工作机制。建立由党委(校长)办公室负责召集,纪委办、 监察处、组织部、人事处、学生工作部、工会等相关部门参加的信 访工作联席会议机制,根据需要召开联席会议,加强沟通和分析研 判,协调处理问题。 第二章 信访事项的提出 第六条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依照相关规定,按照分级受 理的原则,逐级提出。 第七条 学校设置信访接待室,设立信访电话,书记、校长信 (邮)箱、校领导接待日等信访途径。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 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提出投诉请求的, 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 、地址、联络方式和请求、事实及理 由。 第八条 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应推选代表, 代表人数不得超过 5 人。 第九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学校设立 或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信访人反映问题完毕后,应按要求尽快离 开接待场所。走访人员的食宿、往返路费等费用自理。 第十条 信访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信访事项。代理人向学校提 出信访事项时,应当出示书面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代理 权。 第十一条 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应当自觉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 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3 (一)在学校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办公场所、重要活动场所, 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行为;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行为; (三)侮辱、殴打、威胁工作人员,或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的行为; (四)在学校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 访接待场所或办公场所的行为; (五)煽动、串联、胁迫、利诱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 机谋取不当利益的行为; (六)扰乱学校公共秩序、妨碍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受理 第十二条 实行信访“首访责任制”,即信访人来信、来电、来 访时,信访工作人员应及时处理,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当场 答复;不能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 5 个工作 日内告知信访人,信访人的姓名(名称) 、住址不详者除外。对不属 于学校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处理的单位提出。 第十三条 对信访人反映的信访事项,应做到“件件有着落、事 事有回音” 。政策法规有明确规定的,要依法按政策抓紧解决;对信 访人要求合理,但学校政策没有明确规定或规定不够完善的,要抓 紧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对信访人提出的不合理要求,要进行说服 教育、积极引导。要坚持依法按政策办事,不能突破政策法规规定。 第十四条 对涉法涉诉信访人,参照《浙江省教育厅通过法定途 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的相关规定,引导信访人按照法定 途径和程序,理性反映诉求。 4 第十五条 完善校领导接待日制度。原则上每周安排一次(寒暑 假及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通过校园网一周工作安排表公布校领导 接待信息。需要校领导接待的信访人,一般需填写《校领导接访预 约单》(附件 2) ,并提前 2 天通过邮件、书信、电话、传真等方式, 向学校党委(校长)办公室预约。党委(校长)办公室应提前 1 天, 向需校领导接访的预约信访人回复接访安排情况。对重大信访事项, 校领导可以采取重点约访、专题接访、领导包案等方式,研究解决 方案。 第十六条 属于下列情况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应告知信访人 并说明情况: (一)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 径受理、裁决或判决的; (二)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 (三)信访事项经上级主管单位复核后,信访人基于同一事实 和理由再次提出信访请求的; (四)不以信访为目的,使用谩骂、造谣等带有恶意性质的; (五)其他按照相关规定不属于学校信访范围内的事项。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 第十七条 信访事项的办理,应当坚持接待、登记、处理、转办、 催办、回复、归档等基本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 信访工作人员应认真听取来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必 要时可以要求信访人提供进一步的书面材料。 第十九条 信访工作人员收到信访事项后,应登记编号,填写 《嘉兴学院来信来访意见处理单》 (附件 1) ,及时送交党委(校长) 5 办公室负责人阅示。党委(校长)办公室负责人根据信访事项内容, 依据处理职责、权限,对信访事项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报学校分 管领导阅批。 第二十条 接到来信来访意见处理单的部门(单位)应对信访事 项进行调查研究,并填写调查情况和处理结果,由部门(单位)负 责人签字并加盖部门(单位)公章后,连同所附材料在规定时间内 送交党委(校长)办公室。 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受理部门(单位)的信访事项,由指定 的牵头部门(单位)协调处理。 第二十一条 信访事项自受理之日起 60 日内应当办结,将处理 意见以书面或口头形式答复信访人,口头答复信访人的,应将答复 意见记录在案;情况复杂的,经请示有关校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 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 30 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第二十二条 对紧急、重大信访事项或问题较突出的联名信、集 体访等,各部门(单位)要急事急办、妥善处理,避免矛盾激化, 力争把问题解决在初发阶段,并及时向党委(校长)办公室做好信 息报送工作。重大、复杂、疑难信访事项,应召开信访联席会议讨 论解决方案,必要时,可提交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议研究。 第二十三条 信访人对信访事项办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 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复查、复核。复查、复核,按照国家、省的有关 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对处理终结的信访事项,党委(校长)办公室应当 做好解释、疏导工作,信访人应当息访。 第二十五条 党委(校长)办公室做好信访工作中文字、音频、 6 视频等相关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二十六条 党委(校长)办公室在党委和行政的统一领导下, 协调、指导和监督学校的信访工作,依照法定程序和诉讼与信访分 离制度,协调处理重要信访问题,综合分析带有倾向性、苗头性和 政策性的信访问题,对重大信访事项进行调查研究,定期总结学校 信访工作,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政策和给予处分的建议。 第二十七条 学校领导或上级部门交办的信访事项以及党委(校 长)办公室接待的应由各部门(单位)负责受理的信访事项,由党 委(校长)办公室负责督办。党委(校长)办公室发现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应及时督办: (一)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存在推诿、敷衍、拖延或弄虚作假 的; (二)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 (三)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调查处理结果的; (四)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 (五)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督办可以通过网络、电话、发函、约谈、实地督办等形式,提 出改进建议,推动信访事项依法、及时、就地解决。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各部门(单位)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不履行或 者未能正确履行本细则规定,尚未造成不良影响的,责令改正;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未按规定程序受理信访事项的,或者不执行信访事项处 理意见,严重损害群众合法权益的; 7 (二)违反群众纪律,对应当解决的群众合理合法诉求消极应 付、推诿扯皮,或者对待信访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损害党群 干群关系,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对发生的集体访或者信访负面舆情处置不力,导致事态 扩大,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对提出的改进工作、完善政策和给予处分等建议重视不 够、落实不力,导致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 (五)处理信访事项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的, 处理决定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政策的; (六)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 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贻误处理时 机,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违反规定将信访人揭发控告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 给被揭发控告人或单位,造成信访人被打击、报复、陷害尚不构成 犯罪的; (八)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失职失责情形。 对前款规定中涉及的集体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 管的负责人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员承 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或者行为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 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涉及的个人责任,具体负责的工作人员 承担直接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负责人承担领导 责任。 第二十九条 根据情节轻重,对各部门(单位)领导干部、工作 人员进行责任追究采取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 8 处分的方式进行。上述追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对具有本细则第二十八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由 有管理权限的部门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通报,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限 期整改;必要时,可以约谈相关责任人对情况进行说明。 第三十一条 对受到通报后仍未按期完成整改目标的,或者具有 本细则第二十八条所列情形且危害严重以及影响重大的,由有管理 权限的部门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诫勉,督促限期整改。同时,取消所 在部门(单位)本年度评选综合性荣誉称号的资格。 第三十二条 对在信访工作中失职失责的相关责任人,应当给予 党纪政务处分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三十三条 信访人有本细则第十一条规定行为或者信访事项 处理终结后继续上访的,应当对其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 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学校安保部门予以警告、制止 和训诫;情节严重者,报当地公安司法机关处置。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由党委(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未尽事宜 根据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嘉兴学院信访工作实 施细则(试行)》(嘉院办〔2005〕22 号)同时废止。 附件:1.嘉兴学院来信来访意见处理单 2.校领导接访预约表 9 编 号 来访日期 办 公 室 意 见 领 导 批 示 受 理 部 门 处 理 结 果 备注 附件 1 盖章(签名): 年 月 日 受理部门应在通知日期起 个工作日内填写处理结果,并将处 理单送交党委(校长)办公室。 嘉兴学院来信来访意见处理单 10 来访人姓名 来访日期 部门(单位) 联系电话 需要反映 或解决的问题 办公室意见 领导批示 附件 2 校领导接访预约单 11 12 ──────────────────────────────── 嘉兴学院党委办公室 2019 年 1 月 15 日印发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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