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320关于明确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公务接待用餐标准的通知(嘉财政〔2015〕487号).doc
嘉兴市财政局文件 嘉财政〔2015〕487 号 关于明确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公务接待 用餐标准的通知 市级各部门、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公务接待费管理,根据 中共嘉兴市委办公室、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嘉兴市党政机关国 内公务接待工作实施细则》(嘉委办发〔2015〕12 号),特制定 接待用餐标准如下: 一、接待副省级以上领导及其随员:150 元/人(含陪同人员、 下同)。 二、接待地市(厅局)级以上领导及其随员:120 元/人。 三、接待县处级以下领导及其随员:不超过 100 元/人。 —1— 四、接待就餐人员在 5 人以下(含)的,允许在以上标准基础 上上浮 30%。 五、接待人员符合安排酒水条件的,允许在以上标准基础上, 按不超过 50%的范围内安排酒水费;不符合安排酒水条件的,允许 在以上标准基础上,按不超过 30%的范围内安排饮料、茶水费。 嘉兴市财政局 2015 年 3 月 20 日 主动公开 嘉兴市财政局办公室 —2— 2015 年 3 月 20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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