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国家助学贷款.docx
000001 机密 ×年 特急 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文件 东理城〔2015〕50 号 关于印发《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国家 助学贷款实施办法》等 3 项规章制度的通知 院内各单位: 现将《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等 3 项规章制度印发给你们(详见印发明细),望遵照执行。 《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等 3 项规 章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学院原有相同或相冲突的文件同时停 止执行。 印发明细: 1. 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 2. 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教育培训工作管理办法(暂行) 3. 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教育培训工作实施细则(暂行) 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 2015 年 4 月 29 日 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办公室 - 2 - 2015 年5 月4 日印发 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 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 依据广东省教育厅粤教贷〔2007〕4 号和粤教贷〔2007〕5 号文件精神,我院学生助学贷款的经办银行是国家开发银行广东 省分行,为了保证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顺利执行,为家庭经济困 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提供有效的帮助,促进和谐校园的建设,结 合我院的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机构设置与职责 学院成立由一名院级领导任组长的国家助学贷款 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院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制定学院开 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实施办法及奖惩措施,明确相关各职能部 门的分工,协调各职能部门在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中的关系,并对 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第二条 学院在学生处设立学生事务管理科(助学中心) (以下简称:助学中心),在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的 领导下,负责全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组织实施,主要职责包括: (一)具体组织落实上级主管部门及学院开展国家助学贷款 工作的各项要求; (二)负责与省教育厅助学中心和贷款银行、代理银行的日 - 3 - 常业务联系; (三)在贷款银行和助学中心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国家助学贷 款的院内审批和贷前、贷后的组织管理工作; (四)负责组织开展国家助学贷款的宣传、教育工作; (五) 指导各系(部)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按要求开展工作; (六)按照统一的格式要求建立贷款学生的管理台帐,及时 掌握每位贷款学生的基本情况。 第三条 各系(部)成立由系(部)主要领导任组长的国家助学 贷款工作小组,主要职责包括: (一)向学生宣传国家助学贷款的有关政策和法规,为学生 提供咨询和服务; (二)负责受理学生的贷款申请,组织填写和收集有关贷款 需要的各种表格和资料,对所有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 并按规定报送助学中心审批、建档; (三)对学生进行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和履行合同的教育; (四)配合助学中心催缴和清收本系(部)学生的国家助学贷 款; (五)在借款人毕业或因其他特殊原因离开学院后,向学院 和贷款银行提供借款人的新去向和有效联系方式; (六)及时完成学院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和助学中心安排 的各项工作。 第二章 - 4 - 宣传与教育 第四条 学院有针对性地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印发《东莞理 工学院城市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指引》,举办相关知识讲座, 使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能及时准确了解国家助学贷款的方针、政 策,并熟悉申请与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程序及要求。 第五条 系(部)要在全体学生中大力开展诚信教育,并将这 项工作贯穿于招生、新生入学、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及毕业就业教 育的全过程,提高大学生的诚信意识,努力营造良好的诚信氛围。 第六条 在贷款学生中开展普及金融常识的宣传教育,增强 金融意识。特别是针对毕业班的借款学生,更要教育他们毕业后 及时还款,告知他们如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造成违 约行为,将被列入全国统一的个人征信系统“黑名单”,直接面 临“一处失信,处处受制”的困境。 第三章 第七条 贷款的申请与审核 国家助学贷款的发放对象为我院全日制经济困难 的本科学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具 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 民身份证;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三)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四)学习刻苦,能够按正常学制顺利完成学业; - 5 - (五)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 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部分住宿费); (六)符合约定的其它条件。 第八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及审核程序: (一)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包括申请理由、学生家 庭经济状况、个人学习及表现情况、对国家助学贷款的认识等内 容。 (二)系(部)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对学生贷款申请的真实 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和公示,并将初审通过名单统计汇总报助学 中心,助学中心审核无误后发放《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高校国家 助学贷款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 (三)系(部)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组织贷款学生填写《审 批表》,并根据《审批表》要求由学生提供如下材料: 1.身份证、学生证、家庭户口本首页及家长单页等复印件。 2.贷款学生家长承诺书。内容包括: (1)同意学生贷款; (2)承诺作为贷款学生的永久联系人,并提供贷款学生的 联系方式; (3)承诺督促和协助贷款学生按期还本付息。 3.乡、镇(街道居委会或父母所在单位)以上民政部门关于 贷款学生及家庭经济状况的证明。 (四)系(部)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须对以上表格及资料的 - 6 - 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汇总,并报助学中心审批。 (五)助学中心审批后的《审批表》按要求进行统计、汇总, 并上报省助学中心和贷款银行进行审批。 第四章 合同的签订与贷款发放 第九条 助学中心根据省助学中心和贷款银行的审批结果, 向各系(部)发放《国家开发银行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和《借 款凭证》,由各系(部)组织贷款学生填写,对其真实性、合规性 进行审核后汇总上报助学中心。 第十条 助学中心根据贷款银行和省助学中心的授权对合 同和借据进行审核,统计汇总后上报申请拨付贷款。 第十一条 财务处负责检查学生助学贷款的到账情况;将助 学贷款缴纳贷款学生的学杂费;若有贷款结余则退还给贷款学生。 第五章 贷款的计息与贴息 第十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 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如遇利率调整,按照中国 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贷款学生的利息从贷款到账之日起计 付,学生在正常学制内完成学业的在校贷款利息由广东省财政支 付,正常学制之外的利息及因违约等原因造成的罚息由学生自付。 一般情况下,学生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其毕业当年的 7 月 1 日(含 1 日)。 借款学生因参军休学的,参军期间省财政继续贴息,借款学 生参军结束复学后,助学中心及时把名单报省学贷中心。 - 7 - 当借款学生按照学院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休学、退学、 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 1 日起自付利息。 当休学的借款学生复学后,恢复贴息起始日为当月的 1 日。 提前还贷的,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再加收除应付利 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第十三条 对正常学制内助学贷款的财政贴息,由助学中心 将省助学中心的通知转交学院财务处核实款项往来,助学中心于 每年末将学院学生实际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名单、贷款额、 利息、罚息等进行统计汇总上报省助学中心,按规定程序办理。 对应由学生自付的利息和罚息,由助学中心通知代理银行按 照规定时间和要求进行代扣。 第六章 贷款展期及合同的变更 第十四条 对于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可在毕业 前 30 天向助学中心提出展期申请,并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相关 书面证明。助学中心审查同意后,报省助学中心,由省助学中心 统一报贷款银行审批,批准后由助学中心为其办理展期手续。 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原贷款展期期间,按借款学生原所 在学校的隶属关系,由省财政继续贴息。助学中心及借款学生原 所在学校对该笔贷款继续承担相关责任和义务。 第十五条 借款合同为约束有关各方的法律依据。除以下情 况外,借款合同规定的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期内保持不 变。 - 8 - (一)借款学生转学时,必须先还清贷款本息,所在系(部) 方可为其办理转学手续; (二)借款学生发生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死亡 等其它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时,系(部)必须在学生出现学籍 异动行为后 3 天内向助学中心汇报, 助学中心在知会贷款代理 银行后采取停止发放贷款、 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所在系(部) 必须在助学中心采取上述措施后,方可为学生办理学籍变动的相 应手续。 系(部)未征得助学中心同意,为贷款学生办理学籍变动等相 关手续造成银行经济损失的,由系(部)承担相关的经济损失,并 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 贷款的贷后管理 第十六条 助学中心为每个贷款学生建立业务管理和诚信 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贷款审批表、借款合同、借款凭证、诚信记 录等。 第十七条 助学中心要按照上级统一要求,建立助学贷款管 理台帐和贷款学生信息一览表,及时准确做好资料登记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各系(部)须建立简明实用的贷款学生档案,内容 主要包括学生身份信息、贷款信息、诚信记录等,并做好贷款学 生信息一览表的登记、上报工作。 第十九条 学院和系(部)要教育、指导、监督学生合理使用 助学贷款,系(部)对贷款学生的日常表现跟踪考评,对贷款学生 - 9 - 的违规行为要及时进行纠正和处理,并上报助学中心。对于有违 反贷款协议行为的学生,可以采取停止发放贷款、取消其继续申 请贷款的资格等措施,并视情况提前回收贷款。 第八章 第二十条 贷款的回收 学生毕业离校前,助学中心和系(部)助学贷款工 作小组要教育借款学生严格履行还款义务,并组织其办理毕业确 认手续,确定毕业后两位固定联系人和本人联系方式。上述手续 办妥后,学院方可为其办理毕业手续。 第二十一条 学院在借款学生毕业离校前,将其贷款情况和 诚信档案并入学生个人档案,如实向用人单位通报学生的贷款信 息,建立与用人单位的联系方式,请求用人单位督促学生按时还 款。 第二十二条 允许有条件的借款学生提前还贷,提前还贷的 借款学生应在每个月的 10 日前向系(部)提出申请。助学中心收 到系(部)上报的学生申请,经审批同意其提前还款后,借款学生 可以提前还款,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再加收除应付利息 之外的其它费用。 第二十三条 借款学生毕业后第三年的 10 月 20 日为第一笔 贷款的还款日,以后实行每年一次性还清一笔贷款本息。比如在 校期间有 3 笔贷款,则从毕业后的第三年开始,每年 10 月 20 日 一次性还清一笔贷款本息,分 3 年 3 次还清所有的贷款本息。 借款毕业生务必从毕业后的第三年开始,在每年的还款日之 - 10 - 前,及时把每一笔贷款本息足额存入专用的支付宝账户,根据自 己的贷款笔数,按一年一次还清一笔,逐年还清所有的贷款本息。 助学中心根据学生借款合同通知代理银行定时扣款。代理银 行按年度将学生还款情况及时告知助学中心,由助学中心对学生 还本付息情况进行适时监控,并根据需要提示学生按期还款。 第九章 第二十四条 对违约学生的处理 违约学生是指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 息的借款学生。 第二十五条 助学中心将银行提供的违约欠供学生名单转 发相关系(部),相关系(部)尽一切可能通知违约欠供学生及时还 款。 第二十六条 对违约学生,将在不通知违约学生的情况下采 取如下措施: (一)对违约学生的贷款金额计收罚息;对蓄意逃避银行债 务,致使银行贷款形成风险的学生,经办银行将会同有关部门采 取债权保护措施,依法追偿贷款; (二)将违约学生的违约行为载入金融机构征信系统,金融 机构不再为其办理新的贷款和其它授信业务。 第十章 第二十七条 考核与奖惩 学院每年对各系(部)贷款工作小组和助学中 心的工作进行考评,把学生的学费收缴情况、助学贷款情况、还 贷违约情况等,纳入考核范围,并对工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 - 11 - 表彰与奖励。 第二十八条 为进一步强化系(部)贷款后管理的责任,助学 中心将各系(部)的还贷违约率与需求贷款的额度挂钩。 第十一章 第二十九条 附 则 本办法实施前开展的助学贷款工作,适用当时 的管理办法。本办法实施前由其它商业银行办理的国家助学贷款 业务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学院批准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处负 责解释、修订。学院原有与本办法相同或相冲突的文件同时停止 执行。 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 教育培训工作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了促进学院教育事业的发展,适应学院应用型本 科人才培养改革,进一步规范学院教育培训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教育培训工作是指成人学历教育、学 生公共技能证书、职业技能证书培训(含报考)等学院日常教学 以外的教育培训工作。 第三条 继续教育中心负责全院教育培训工作的规划、实施 与管理,统筹全院教育培训工作。 第四条 - 12 - 继续教育中心是学院唯一的教育培训管理机构,代 表学院组织和实施各类培训项目。 第五条 教育培训项目分为两类进行管理。 第一类:继续教育中心独立开展的公共技能证书培训。 第二类:继续教育中心与校外培训机构合作开展或委托系 (部)承办的职业技能证书培训。 院内各教学单位以教学工作为主,不得单独开展各类培训活 动。在不影响正常教学工作前提下,继续教育中心按照“发挥优 势、规范管理、保证质量、树立品牌”的原则,支持系(部)承 办部分有专业特色、有师资优势、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有 利于提高学生专业实践能力、就业竞争力的教育培训项目。 系(部)承办教育培训活动必须由本单位领导牵头负责日常 教学的组织和管理。必须选聘具有较高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 的教师进行授课,并加强管理,保证培训质量。 系(部)承办的教育培训项目启动前,须根据项目申办流程 办理审批手续,并将培训计划、办班通知、招生人数、收费标准 等报继续教育中心审批。 培训项目完成后,承办单位、合作单位须将学员名册和培训 小结等材料报继续教育中心归档。 第六条 继续教育中心与校外培训机构合作的培训项目,应 慎重选择合作对象,认真查验其办学资质和条件,不得与不具备 条件的单位合作办学。开展合作办学的单位必须按照学院有关规 定,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利益来商定合作(办学)协议,并 - 13 - 经继续教育中心审核同意,报学院分管院领导批准,方为学院认 可的有效合同。 第七条 教育培训项目印发的招生通知、简章和广告须经继 续教育中心审核批准。招生宣传材料内容必须真实,不得误导学 生。承办单位、合作单位不得擅自拟定和印刷招生宣传材料。招 生宣传活动中不得出现任何违反国家和教育行政部门政策与法 规的行为。 第八条 教育培训项目必须严格遵守学院财务规定,并按学 院有关规章制度执行。 学院收取的管理费由学院统一管理和使用。 第九条 各类培训结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由继续教育中 心统一发放,各承办单位、合作单位不得擅自给学生颁发证书。 第十条 院内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审批,不得擅自将院内场 地、设备等出租给院外培训机构使用。 第十一条 院内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审批,不得擅自举办冠 以“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东莞理工城市学院”或“城市 学院”等为名称的培训办班活动。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相关单位、相关责任人,学院将 追究其责任,视情节轻重予以行政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并没收全部培训办班收入。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学院继续教育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 14 - 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 教育培训工作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条 学院教育培训工作范围:以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 名义举办的各类教育培训项目,包括成人学历教育、学生职业资 格考证培训、辅导班等。 第二条 继续教育中心是学院唯一的教育培训管理机构和 培训主办实体,负责统筹全院教育培训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是: 1.根据需要直接组织拓展各类教育培训活动,并安排相关部 门承担教学任务; 2.受理院内各单位承办培训项目的申报; 3.负责与校外委托单位、合作单位商谈、签订相关合作(办 学)协议,推动学院培训工作良性、有序、全面发展; - 15 - 4.审定有关培训的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 5.检查培训经费的收支、分配情况; 6.审核办理各类培训证书。 第三条 承办培训项目的系(部)选派有责任心和工作能力 强的同志担任培训项目的负责人,项目负责人要负责组织拟定培 训大纲和教学计划、组织教学和负责学员生活及思想政治教育等 日常工作。 第四条 各承办单位在项目实施前,应填写《东莞理工学院 城市学院教育培训项目审批表》(见附件 1)、《东莞理工学院 城市学院教育培训项目审批备案表》(见附件 2)报继续教育中 心审查,同意后报学院分管院领导审批;需要在媒体上刊发广告 的培训项目,还应填报《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教育培训项目招 生广告审批表》(见附件 3)。 第五条 校外培训机构与学院合作开展培训,必须向继续教 育中心提交办学许可证、机构代码证、收费许可证、营业执照、 税务登记证等资料,继续教育中心视其资质与条件,与其签署相 关培训项目协议。 第六条 政府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行业系统等委托学 院开展的培训项目由继续教育中心统一洽谈,并签订相关协议, 继续教育中心可根据系(部)的专业特点和师资条件,将该类项 目委托给系(部)承办。 - 16 - 第七条 各承办单位、合作单位印发的招生简章、宣传单张、 在报刊、电视互联网等媒体上刊登和公布培训招生广告,由继续 教育中心统一审核。 第八条 各承办单位、合作单位在校内悬挂和张贴招生横幅 和广告应报学院办公室批准,并按照指定的地点悬挂和张贴。需 设立招生宣传咨询点的,要经由继续教育中心审核后,报学院批 准。 第九条 各承办单位、合作单位要按照培训项目的要求制定 培训教学计划、选聘教师、选择教材、确定学习形式、落实教学 环节,安排实验实习、考核等,保证教学质量。 第十条 教育培训项目的经费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学院“收支 两条线”的相关规定,统一使用财务收据或发票,并按相关协议 收费和结算。上交学院管理费后,剩余经费使用根据实际情况凭 发票实报实销。系(部)培训经费报销由继续教育中心审核后, 按学院财务报销流程执行。 1.继续教育中心独立开展的培训项目,除去鉴定费、考试费、 书籍资料费成本外,收入中的 30%上交学院作为管理费;剩余经 费由继续教育中心统一开支。 2.继续教育中心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办学的,除去鉴定费、 考试费、书籍资料费、场地费(课室、机房等)、合作单位提取 的费用成本外,我方收入的 50%上交学院作为管理费;其它经费 - 17 - 由继续教育中心统一开支。 3.继续教育中心委托系(部)承办的培训项目,除去鉴定费、 考试费、书籍资料费、场地费(课室、机房等)、合作单位提取 的费用成本外,我方收入的 30%上交学院作为管理费;剩余经费 中的 80%由系(部)支配,20%作为继续教育中心发展经费。 4.其它办学形式(或培训项目),须另外签订合作协议,按 合作协议进行结算。 5.政府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委托承办的服务项目(如委托 考场等),其费用由财务处监管,继续教育中心会同承办系(部) 报备经费使用预算,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向学院缴纳一定管理费。 6.项目费用构成包括鉴定费、报考费、书籍资料费、场地费、 教师讲课费、监考巡考费、项目宣传招生费。任何单位不得虚构 项目收费,不得私自提高费用标准。鉴定费、报考费、书籍资料 费、场地费按相关规定执行。教师讲课费按不超过 1000 元/天标 准执行;监考巡考费按不超过 200 元/场执行;项目宣传招生费 按每个项目不超过 1000 元标准执行。 7.项目结余费用的使用及报销办法参照“部门办公业务费” 有关标准执行,可自动转结到下一学年度使用。 第十一条 培训项目结束后,各承办单位、合作单位要在 5 个工作日内,将培训形成的所有材料报继续教育中心归档,归档 材料包括培训合同书、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教育培训项目审批 - 18 - 表、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教育培训项目招生广告审批表、招生 广告、开班通知、教学计划、课程表、教师名单、学员登记表、 考核成绩表、证书编号、经费收缴与使用情况、办班小结等。 第十二条 各承办单位、合作单位已结束的培训项目,须经 继续教育中心审核,出具该培训项目可以结算的证明,作为财务 处培训项目结算的依据。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学院继续教育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1.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教育培训项目审批表 2.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教育培训项目审批备案表 3.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教育培训项目招生广告审 批表 - 19 - 附件 1 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教育培训项目审批表 项目编号: 申请单位 办班名称 办学形式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申请 办班 理由 招生区域 招生规模 收费标准 起迄日期 教室安排 情 况 租用学校教室地点/个数 管 理 人 员 总课时数 租用校外教室地点/个数 姓 名 性别 年龄 文化程度 职称 工作单位 担任何职务 姓 名 性别 年龄 文化程度 职称 工作单位 担任何职务 教 学 人 员 申请单位负责人意见: 签字: 申请单位(盖章) 继续教育中心意见 - 20 - 年 月 分管院领导审批意见 日 附件 2 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教育培训项目审批备案表 申请日期: 培训项目名称 项目承办单位 联系人 项目承办单位 招生人数 联系电话 培训起止时间 收费标准 办学类别 学历教育 办学形式 自办 非学历教育 合作 委培 非学历培训证书 不发证书 合作单位名称 及法人代表 项目立项编号 项目核发证书情况 学历证书 培训单位 项目准备情况 负责人签章: 年 月 就业指 导与培 训中心 意见 签字: 该项目简介、培训大纲和教学计划是否齐备: 年 月 日 是 签字: 日 否 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年 日 月 说明:本表一式三份(继续教育中心、培训单位、财务处各一份) - 21 - 分管院 领导审 批意见 院领导签章: 年 月 日 备注 说明:本表一式三份(继续教育中心、培训单位、财务处各一份) 附件 3 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教育培训项目招生广告审批表 立项编号: 办班名称 联 系 人 办学单位 联系电话 广告发布媒体 发布时间 广告发布形式 办学类别 广告 详细 内容 ( 可另附页) 办学 单位 意见 公 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继续教 育中心 意见 - 22 - 公 章 负责人签字: 备注 说明: 1.本审批表适用于我院各单位承办教育培训项目申请发布广告,由继续教育中心 负责审批。 2.办学项目类别为成人高考招生、自学考试助学和非学历教育培训等;广告发布 形式含宣传单、报纸、网络、刊物、电视、广播等。 3.广告详细内容栏无法填报的,可另附页。 - 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