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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公文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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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公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生物医学工程技术研究所(以下称“苏州医工所” 或“我所”)电子公文管理,维护电子公文的真实、完整、可用和安全, 根据中国科学院(以下称“中科院”)电子公文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电子公文,是指中科院机关各部门、院属各单位 及我所通过 ARP 公文系统制发的具有规范公文体例和版式的电子数据。 ARP 公文系统不得制发和办理涉密公文。 第三条 电子公文管理遵循电子环境下文件形成和产生效用的规律, 坚持“集中统一、全程管理、规范标准、安全可靠”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我所通过 ARP 系统收发的电子公文及其打印的正式文本具 备公文效力。 第二章 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综合管理处负责全所电子公文管理及电子公文系统运行的技 术支持和维护。具体职责为: (一)贯彻落实中科院对电子公文管理的各项要求,指定公文管理员。 (二)指导全所各部门的 ARP 公文系统使用,组织开展培训工作,协 调解决 ARP 公文系统使用中出现的问题。 (三)负责我所电子公文的制发;负责接收院机关各部门、中科院属 各单位送达本所的电子公文。 (四)负责我所电子印章的管理。 (五)负责我所电子公文的归档管理。 (六)负责做好系统的技术支持和运行维护,协调解决系统使用中出 现的问题。 第三章 发文与收文办理 第六条 发文办理: -1- (一)发文部门通过 ARP 公文系统行文,行文规则及文件格式应符合 中科院及我所相关规则,并按 ARP 公文系统设定的规范进行操作。公文管 理员对发文的规范性负责。 (二)完成电子公文流程后,公文管理员审核无误后,加盖发文机关 电子印章,成文并向后流转。 (三)发文部门的拟稿人为该文整个办理流程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督 办成文全过程;公文管理员为第二责任人,协助发文部门进行督办。遇有 特殊时效要求的发文,发文部门应尽早将发文提交至 ARP 系统并告知公文 管理员,防止发文延误。 (四)以我所为主办单位的联合发文签发后,主送单位实施 ARP 公文 系统的,以 ARP 公文系统发送;主送单位没有实施 ARP 公文系统的,以纸 质件发送。 (五)对所外发文由发文部门在拟稿人完成复审环节后,委托公文管 理员发送给收文单位并进行核查和跟踪,发现问题及时与公文管理员联 系。 (六)对所内发文由发文部门在拟稿人复审环节后,委托公文管理员 根据要求进行发送或打印。 第七条 收文办理: (一)公文管理员应及时登录 ARP 公文系统查收电子公文,每个工作 日的上、下午至少查收一次。 (二)公文管理员接收电子公文后,应核查公文的完整性和有效性, 检查无误后方可办理。若发现电子公文接收失败或接收公文不完整时,应 及时向发文单位说明原因,请求重发。 (三)公文管理员接收电子公文后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类后提交给综 合管理处处长,综合管理处处长提出拟办意见,提交领导批阅和有关部门 阅办;各部门应及时按要求办理。 (四)各部门应及时登录系统查收文件,相关承办部门和承办人应按 照时间节点及时办理,公文管理员负责提醒督促收文参与者及时进行相关 办理工作。 第八条 收、发文及内部签批件要严格按照接收公文的主送范围进行 发送,不得随意扩大范围。 第九条 阅办意见应明确,不得模棱两可、存在歧义;文字表述要规 -2- 范,避免口语化和随意性。 第四章 电子印章管理 第十条 我所的电子印章均由中科院办公厅统一制作、颁发。程序如 下: (一)由我所综合管理处统一向办公厅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纸质印模。 (二)办公厅审核批准后,由 ARP 公文系统运维单位制作电子印章。 (三)ARP 公文系统运维单位制作完成后,交付办公厅审核,由办公 厅向我所颁发。 第十一条 综合管理处负责我所 ARP 公文系统中所有电子印章的管 理。要求如下: (一)ARP 公文系统中的电子印章仅用于电子公文处理。 (二)严格按照印章管理有关规定使用电子印章,严禁空打印、空发 印章。 (三)我所实物印章如有更换,须及时向中科院办公厅提出书面申请, 并附新印模。 (四)在新电子印章颁发之前,可使用原电子印章。 第五章 应急与安全 第十二条 应急管理:当 ARP 公文系统出现故障,引起电子公文无法 正常办理时,综合管理处应及时通知 ARP 公文系统运维单位查明原因,排 除故障。 第十三条 综合管理处应加强对 ARP 公文系统的安全管理。 (一)使用人员首次登录系统时,应立即修改口令,并定期更换(建 议 90 天更换一次)。因登录口令泄露造成的后果由本人自负。 (二)系统管理员根据《ARP 用户新增/变更/注销申请表》及时进行 权限管理。 (三)使用人员必须对文件资料的保密性、正确性、完整性、发布范 围负责,不得将涉密信息、带毒文档录入该系统。 (四)加强计算机及网络安全保密知识教育,遵守保密纪律与保密规 定。对用于电子公文收发的计算机应采取防病毒等安全措施,并严禁用于 -3- 传输或处理任何涉及国家秘密或列入有关保密管理范围的信息。 第六章 电子公文的归档和利用 第十四条 电子公文的归档管理及电子公文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按 照中科院文书档案管理相关准则执行。电子公文归档由综合管理处集中管 理。 第十五条 归档要求: (一)电子公文与相应的纸质件须同步归档。打印的纸质发文稿纸, 在签发栏中应由签发人签名。 (二)电子公文应及时进行预归档,并参照纸质档案管理要求进行分 类整理后,于次年 6 月底之前归档。 (三)电子公文归档时,应当进行真实、完整、可用方面的鉴定、检 测,并由相关责任人确认后方可归档。 第十六条 规定。 电子公文档案的保管和利用执行国家、中科院及我所相关 第七章 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直至追 究法律责任。 (一)电子公文处理不力,不符合真实、完整、可用和安全要求的。 (二)使用 ARP 公文系统处理涉密公文。 (三)玩忽职守,造成电子公文损毁或被盗取的。 (四)违反规定提供、复制、公布、销毁电子公文。 (五)篡改、伪造、出卖电子公文。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中的“ARP”指中科院资源规划项目(Academia Resource Planning)。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综合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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