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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版欧盟及德国能源法规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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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供应体系法律一览表 核心战略、法律和条例 欧洲层面 德国国家层面 《欧洲能源和气候变化一揽子计划》(20/20/20 目标) 战 略 德国联邦政府的《能源方案》 战 略 德国联邦政府的能源政策的基础是其在 2010 年 9 月 28 日发布的《能源方案》,方案中提出环保、可靠 且可支付的能源供应目标并勾勒出德国未来可再生能源时代的发展道路;以及德国联邦议院退出核能的 决议。 2008 年 12 月,欧盟就气候保护和能源消费的目标和指导方针达成一致意见:承诺到 2020 年,将 欧盟温室气体排放量在 2005 年的基础上减少 20%;将可再生能源占终端能源总消耗量的比重提 高到 20%;将能效在 1990 年的基础上提高 20%。 《2030 年欧盟的气候和能源框架》 欧盟新的气候和能源框架的核心是到 2030 年要实现的三个核心目标: 将欧盟内部的温室气体排放量至少减少 40%,将可再生能源占总能源消耗的比例至少提高到 27%,能效至少提高 27%。 《能源经济法》(EnWG) 《能源气候基金法》(EKFG) 《电网扩建法》(EnLAG) 本法明确了在向社会大众供应电力和燃气时,尽可能安全、经济、方便消费 者且具备环境可承载性的框架条件。该法规范了对电力和天然气供应网络的 监管,从而保证有效和公平的竞争。本法同时也旨在转化和实施欧盟在管网 能源供应领域的相关立法。 本法规范了最高压电网的建设,明确了具体的电网项目,以更好地整合可再 生能源产生的电力、更好地实现欧洲能源市场的联网、帮助新建电厂上网以 及避免输电网中的结构性瓶颈。 本法旨在资助联邦政府于 2010 年 9 月 28 日推出的《能源方案》相关的附加 任务。该基金主要对可再生能源、能效以及国家气候保护等领域的措施进行 资助。2011 年 6 月和 7 月的政府决议规定,二氧化碳排放证书的拍卖收入是 该基金唯一的收入来源。 本指令对电力的生产、输送、分配和供应以及对消费者的保护进行了相关规 定,规范了招标程序和电网运行的许可程序等。 《可再生能源指令》 本指令明确了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框架条件,强制规定了可再生能源在各 国终端能源消耗总量以及交通部门的比重。同时也对开展共同项目、行政管 理程序、信息以及并网等做出了规定。 《热电联产法》(KWKG) 本法规定了对公共且特别高效的低二氧化碳排放热电联产设备,特别是天然 气热电联产设备的激励和补贴,此外还针对新建及扩建供热和供冷管网和蓄 冷蓄热设备的补贴进行了规定。 本法旨在促进可再生能源发电技术的开发利用并实现成本的降低。到 2050 年,可再生能源在电力供应中的比例应提高到 80%。 《海上风力发电法》(WindSeeG) 《加速电网扩建法》(NABEG) 《内部电力市场指令》 《可再生能源法》(EEG) 本法包含了对建设跨州和跨国最高压线路的程序规定。同时也适用于电压不 低于 110 kV 的高压输电线路。《联邦需求规划法》明确了具体扩建项目, 而本法旨在加快规划及审批程序。 《能耗标识法》(EnVKG) 本法规定了各州在产品标签的市场监督方面应有的执法权力和义务。另外对 国家采暖旧设备效率标签的实施框架也进行了规范。 本法旨在从保护气候和环境的利益出发,为海上风电的发展提供支持。 《可再生能源供热法》(EEWärmeG) 本法旨在提高利用可再生能源供热的比例,使其到 2020 年达到 14%。 《排放交易指令》 本指令是欧盟范围内温室气体排放许可证交易的法律基础,主要规定了颁发 排放许可证的框架条件,明确了许可证交易以及信息反馈的义务。 《工业排放指令》 《欧盟建筑指令》 本指令致力于减少欧盟范围内建筑物能耗。 《基础设施基金条例》 《能源安全法》(EnSiG) 《联邦需求规划法》(BBPIG) 本法规范了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如在能源供应受到直接威胁或者发生某种无 法及时排除的故障时),如何保证必需的能源供应。 《能源服务法》 (EDL-G) 本法确定了除了《电网扩建法》确定的项目之外的最高压电网的改造和扩建 项目。这些项目在未来十年至十五年内,对能源经济都至关重要。 《电力税法》(StromStG) 《核能法》(ATG) 《环境影响评估法》(UVPG) 本指令包含了涉及工业排放限额和对某些工业设备排放许可的相关规定,包 括针对电厂的排放规定。 本条例包含了对“连接欧洲”设施的决定性规定,旨在促进欧盟国家在交 通、能源和电信领域基础设施的投资。 能源服务法旨在鼓励能源服务市场的发展并为最终客户提供更好的咨询服 务。 本法规范了电力税的征收,以及优惠或减免的前提条件。 本法规定了公共和私营企业在开展项目时应当采取的有效环境预防措施。 本法旨在保护人类生命、健康和财物免受核能以及电离辐射的危害,规定了 商业核能电站的运行基础和关停计划。 本指令的主要目标为:截止到 2020 年,将欧盟的一次能源消费量与预测指 标相比减少 20%。此外,本指令规定:每年需对 3% 的公共建筑进行节能改 造;能源企业和能源经销商需履行年度节能减排 1.5%的义务。 《关键基础设施指令》 在某些行业,包括在电力行业中,欧盟各成员国有义务定期对关键基础设施 进行常规性检查。各成员国应当保证为这些设施制定安全计划并配备安全专 员。 《能耗标识指令》 / 本指令规定了欧盟范围内与欧洲能源消耗相关的产品的统一能效标识,规定 了各成员国的信息反馈义务以及供应商和经销商的职责。该指令主要用于已 有能源标签的产品,以及洗衣机、暖气和电视机等产品。 《电力交易条例》 《跨欧洲能源基础设施条例》 《温室气体排放交易法》(TEHG) 本法涉及欧盟排放交易体系框架内温室气体排放权的交易。通过低成本、高 效率地对温室气体进行减排,从而为全球气候保护做出贡献。 本法通过给予电动汽车道路使用优先权来促进电动汽车在交通中的使用,以 减少机动车在使用时给气候和环境带来的负面影响。 《联邦排放控制法》(BImSchG) 作为跨欧洲能源基础设施的指导条例,本条例包含了对简化和加快能源基础 设施项目的审批程序、提高社会认可度、监管框架以及费用分摊的规定。附 件中包含某些有共同利益的优先领域,例如电力,天然气,石油和智能电网 等(所谓的 PCI)的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输电网运营商平衡机制条例》 《规划审批程序分配条例》(PlfZV) 本条例规范了有能源分配权的部门(如“联邦网络管理局”和联邦各州)的 权力。这些部门对于满足国计民生的燃气需求是至关重要的。在紧急情况 下,他们有权向燃气企业和消费者发布所有必要的政令。 《能耗标识条例》(EnVKV) 本条例规定,联邦各州需将对跨州和跨境最高压输电线路的规划审批权交由 “联邦网络管理局”负责。 本条例规定了制造商和分销商在违反产品标签方面的义务的情形,并为国家 对此处以罚款创造了法律依据。 《联邦排放控制法实施条例》 (第 1 条,第 13 条,第 17 条,第 26 条) 本条例旨在保护环境免受空气及噪音污染。 《生物质发电可持续性条例》 (Bio-St-NachV) 《电力保障条例》(EltSV) (Pkw-EnVKV) 本条例对满足国计民生的电力需求进行了规定,并授权“联邦网络管理局” 在紧急情况下行使《能源保障法》中所规定的配电职能。 能耗标识条例通过客车标识标注了私家车的二氧化碳排放率。除了标签提 供的绝对排放值外,标签还通过彩色的二氧化碳排放比色图提供此车与别 的型号相比的信息。 《天然气远程管道条例》 本条例包含了与电力跨境输送费用相关的指导方针,同时对输电网的入网收 费也进行了相关规定。 本指令包括确保电力安全供应的措施。这涉及到明确发电量范围,保障供求 平衡以及保障足够的电力生产和传输备用容量,以保证系统的稳定运行。 本条例规定了企业和欧盟成员国在涉及天然气供应安全方面的义务,主要涉 及燃气基础设施最低标准、对用户的燃气供应、紧急情况的预防及应对计 划。 《天然气内部市场指令》 本指令修订了二氧化碳的存储条件,主要涉及存储地点的选取、批准及监 管。 《电网入网条例》(StromNZV) 《电厂并网条例》(KraftNAV) 《激励性规定条例》(ARegV) 本条例规定了从电网入网点向电网输送电力以及同时从电力供应网获取电力 用于供应空间较远的异地用电点的条件。此外,本条例还规定了电网调节容 量和供求平衡管理的原则。 本条例规定了如何通过激励性规定的方式确定能源供应网络的入网费。本条 例还包含用来确定允许网络运营商从入网费中所获取的总收入(收入上限) 及质量要求。 《电网收费条例》(StromNEV) 《许可费条例》(KAV) 本条例规定了额定功率在 100 MW 以上的发电设备接入最低电压为 110 kV 的电网的一般条件,包含了对入网连接程序和费用的规定,明确了电网运营 商的信息反馈义务。 本条例规定了确定接入输电网和配电网(入网费)、向消费者供电以及分布 式发电入网的收费方法。 《电力系统稳定条例》(SysStabV) 本条例规范了电力和燃气经营许可费的框架条件和收费标准。能源供应企业 应当向乡镇和区县缴纳许可费。许可费是针对允许使用公共交通道路管线经 营权所收取的费用。 《小型轿车和轻型商用车的 温室气体排放指令》 本指令鼓励汽车制造商研发以及销售节能或新型驱动的车辆 本指令明确规定,在批准某些领域的公共及私人项目前需对项目进行环境影 响评估检测(UVP)。 《新型燃料的基础设施指令》 《燃气管网入网条例》(GasNZV) 本条例规定了管网运营商向有权接入燃气管网的用户提供管网使用的条件。 同时对沼气和沼气设备的入网做出了规定,并明确了有效利用管网容量的条 件,以便保障有权入网的用户平等入网。 本条例旨在避免光伏发电设备给供电系统稳定性造成的危害,明确了输电网 运营商加装逆变器和信息反馈的义务。 《电力基本供应条例》 (StromGVV) 《低压入网条例》(NAV) 本条例规定了电网运营商把终端用户接入低压电网并提供取电接口的一般条 件,包含了有关入网和使用接口的规定以及对入网合同内容的要求。 本条例规定了在满足基本供应需求内,能源供应商以一般价格向家庭用户进 行低压供电的基本条件。除了基本供应商的任务和权利之外,本条例还规定 了供应的模式和结算方式。 《动植物栖地和鸟类保护指令》 本指令包含对物种保护及自然保护的规定。 《充电柱条例》(LSV) 本条例规定电动汽车公共充电桩安全、可互操作的建设以及运行的最低技术 要求。 《高压燃气管道条例》(GasHDrLtgV) 本条例旨在为了在输电网层面上保证电力供应的安全而挖掘负荷管理的潜 力。 / 日期:2017 年 9 月 www.bmwi.de/go/gesetzeskarte 本条例包含了对享受《可再生能源法》补贴的电力的市场化的规定、可再生 能源税费的计算和宣传,以及与产地证明,地区证明和相应的登记有关的相 关规定。 《平均电价条例》(DSPV) 本条例规定了在特殊平衡调节方案中如何确定出用于计算电力强度的平均电 价。 《设备注册条例》(AnlRegV) 《能源基础设施投资规划》 欧盟各成员国必须每两年向欧盟委员会通报一次其计划建设或在建的基础设 施项目信息。信息涉及石油、天然气、电力(包括可再生能源发电和生物质 发电)的生产、存储、运输以及二氧化碳的分离和存储计划。 本条例规定了低压终端用户接入普通燃气管网的条件。此外,该条例还规范 了入网合同的内容。 本条例规定了保证建设和运行高压燃气管道时技术安全性的方法和要求,以 及对审查技术安全性的专家进行认证的要求。 《电网储备条例》(NetzResV) 《风能电力系统辅助服务条例》 (SDLWindV) 本条例旨在当风电出力大的情况下提高电网的安全性和稳定性。同时应促进 风力发电向电网提供更多的系统辅助服务。 消耗 本条例在国家层面上对电网的临界操作做出了更详细的说明,明确了流程细 节和期限,细化了对安全计划和安全员的要求。 生产 存储 《可再生能源跨国条例》 (GEEV) 本条例规定了在德国国内或其他欧盟成员国内的太阳能发电设备参与跨国招 标的相关事宜。 《输电网保护条例》(ÜNSchutzV) 本条例规定了电网备用容量的采购流程、备用容量设备的使用及对备用容量 设备的要求。此外,本条例对如何处理即将被计划关闭的发电设备和作为储 能使用的设备做出详细规定。 图例 同《电力基本供应条例》类似,本条例规定了向家庭用户进行低压燃气供应 的一般条件。 《低压燃气入网条例》(NDAV) 《可中断负荷条例》(AbLaV) “欧洲燃气和输电网络运营商协会”每两年为燃气和电力网络编写一份《网 络发展十年规划》。该规划包含了对欧洲网络建设适度发展的预测,不具有 约束力。 本法明确了对自然保护和景观保护的管理要求。其核心内容是长期保护生物 多样性、维持生态平衡、保持自然资源的可再生性和可持续性利用性、确保 自然和景观的多样性和优美,同时也包括针对自然界的维护和必要的修复。 《能耗产品法》(EVPG) 本法与欧盟法一起,通过测量能源消耗规范进入市场流通和进行试运行的产 品。它赋予各州对相应市场监测的权利。 《能源节约条例》(EnEV) 本条例调整建筑技术标准,旨在在考虑到建筑物经济性的前提下提高其能效 水平。 《采暖费条例》(HeizkostenV) 本条例规定了以多户住宅建筑和其他建筑供暖和热水供应的能源消耗量为依 据的采暖费计量结算方法。 本条例规定了不符合欧盟法规定的能耗要求的产品进入市场流通和试运行的 违规行为。通过建立可实施罚款的法律基础实现各州对市场有效的监管。 本条例规范了哪些原料属于《可再生能源法》框架中规定的生物质,哪些生 物质发电技术属于《可再生能源法》的适用范围,以及在利用生物质发电时 应当遵守哪些环保要求。 《燃气基本供应条例》(GasGVV) 《燃气管网收费条例》(GasNEV) 本条例规定了接入燃气远程输送管网和燃气分配管网所需入网费的计费方 法。 本指令起到平衡各欧盟成员国能源生产税和电力税的作用。设定了最低纳税 额,以及在某些特定条件下税费减免的可能。 《网络发展十年规划》 《联邦自然保护法》(BNatSchG) 《能耗产品条例》(EVPGV) 本条例规定了引进及运营可再生能源及沼气发电设备登记注册的前提条件。 本指令构造了一个建设新型燃料基础设施的一般性框架,包括为了减少交通 对石油的依赖和对环境的影响而建设在欧盟境内的电动汽车的充电站。 要求的产品才允许流通或投入生产。 《能源税指令》 报 告 规 划 法 律 《可再生能源条例》(EEV) 《碳捕获和封存指令》 《环境影响评估指令》 本条例适用于《可再生能源法》中规定的用于发电的液态生物质燃料,尤其 对保护液态生物质燃料生产面积的可持续性以及生产运营的认证做出了明确 的规定。 《生物质条例》(BiomasseV) 《电力供应安全指令》 本指令涉及对天然气远程输送、分配、供应和存储的相关规定。本指令规范 了天然气的远程输送、分配、供应和存储以及管网运行的许可审批标准和程 序。 本法就二氧化碳的分离、运输、以及深地层存储技术的展示和应用提供了法 律框架。同时也包含了有关示范性存储项目的研究、建设、运行、监督、关 闭和责任转移以及与二氧化碳管道和存储设备的连接和接入规定。 本法特别对智能测量系统(智能电表)的安装和运行以及测量数据的通讯做 出规定。 《客车能耗标识条例》 《天然气供应安全条例》 《碳捕集和封存法》(KSpG) 本条例旨在建立电力跨境的平衡机制,分配输电通道上的可用容量,规定了 电力过网费的定价原则。该条例还增加了各种网络代码。 《生态设计指令》 本条例明确了接入天然气远程管网、液化天然气设备以及存储设备的条件。 旨在建立一个燃气供应批发市场,并建立一个和谐的跨境燃气贸易入网规定 机制。 本法规定了德国水体的使用和保护法则。目前德国与能源相关的水资源利用 主要涉及地表水,其中包括冷却水和水力发电。 本法规定了建筑领域节能的基本义务。 本法旨在保护人类、动植物、土地、水、大气以及文化资产和有形资产等免 受环境污染(大气污染、噪音、震荡、光、热和辐射等)。 《燃气保障条例》(GasSV) 本指令规定了欧盟范围内对能耗相关产品(例如电视机、洗衣机和电动机) 的生态设计要求。只有符合要求的产品才可投放市场或投入使用。 《联邦水法》(WHG) 《电动汽车法》 (EmoG) 本法规定了作为热和动力燃料使用的能源产品的税收,以及减免的前提条 件。 《检测点操作法》(MsbG) 指 令 条 例 本法构建了德国矿产资源勘测、开采和加工的法律框架。此外本法规定也适 用于地下储存设备的建设及运营。 《能源节约法》(EnEG) 《能源税法》(EnergieStG) 《能效指令》 《联邦矿业法》(BBerG) 传输和分配 条 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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