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委(2007)3号 通告-青岛理工大学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doc
通 告 房委(2007)3 号 经学校住房工作委员会研究,关于安达路新建公寓入住和长沙路住房、腾空 房出售(调整)工作的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 关于长沙路住房出售 (一)长沙路住房的适用人员范围:一、二档人员,如果房源无人申请,不 再降档,自动转为学校留房。 (二)房源:见以下房源表(备注栏空白的为可出售房源) 。 长沙路住房房源表 楼座 单元 房号 面积 备注 楼座 单元 房号 面积 备注 B1 3 702 160 B4 3 1102 160 B1 3 802 160 B5 1 301 140 B4 3 101 160 学校留房 B5 1 302 140 B4 3 201 160 学校留房 B5 1 601 140 B4 3 301 160 学校留房 B5 1 902 140 B4 3 401 160 学校留房 B5 2 101 140 B4 3 501 160 学校留房 B5 2 102 140 B4 3 601 160 学校留房 B5 2 201 140 B4 3 801 160 B5 2 302 140 B4 3 901 160 B5 2 401 140 B4 3 1001 160 B5 2 402 140 B4 3 1101 160 B5 2 701 140 B4 3 102 160 B5 2 801 140 B4 3 202 160 B5 2 1002 140 B4 3 302 160 B5 2 1102 140 B4 3 402 160 B5 3 101 140 学校留房 B4 3 502 160 B5 3 201 140 学校留房 B4 3 602 160 B5 3 501 140 学校留房 B4 3 702 160 B5 3 502 140 学校留房 B4 3 802 160 B5 3 701 140 学校留房 B4 3 902 160 B5 3 702 140 学校留房 B4 3 1002 160 B5 3 1102 140 学校留房 说明:表中所标出的面积单位为建筑面积,面积数为约计,办理房产证时以测绘 部门的实测为准,已交购房款实施多退少补。 (三) 价格 享受住房标准(建筑面积,下同)内平均单价 3860 元/m2;超出住房标准 部分平均单价 5380 元/m2,根据住房不同楼层调整后的实际价格,在正式办理 房产证时由青岛市住房保障中心参照青岛市级机关住房配售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 退休人员选定房位数仍控制在可调售房源的 10%以内。 (五) 购房款的交款,暂按青理工国资(2006)4 号文第三条(三)款“购 买腾空房购房款的交款”办理。 (六) 长沙路住房的交房日期预计在 2007 年 9 月。 二、 几个问题的说明及规定 (一) 关于新建专家周转公寓入住的补充说明或规定 1、房源情况,仍见 2006 年 10 月 25 日住房工作委员会(2006)1 号通告 的附件 1、2。 2、 关于住房面积 为了维护广大教职工的切身利益,住房委员会要求有关部门对新建专家周 转公寓的住房及阁楼面积,再次进行了计算,结果如下: 安达路专家周转公寓 1#楼建筑面积表 单元 三单元 二单元 一单元 住房 西套 东套 西套 东套 西套 东套 住房面积 约 128 约 128 约 128 约 128 约 128 阁楼面积 约 102 约 96 约 96 约 83 约 96 安达路专家周转公寓 2#楼建筑面积表 四单元 三单元 二单元 一单元 西套 中套 东套 西套 东套 西套 东套 西套 东套 约 156 约 106 约 130 约 127 约 127 约 127 约 127 约 127 约 127 单元 住房 住房 面积 阁楼 约 91 约 85 约 92 约 95 约 95 约 95 约 82 约 95 约 101 面积 注:最终建筑面积按实测为准,并以此进行收取居住金结算 3、 关于居住金收取标准 参照青岛市市级机关住房配售的有关规定,安达路专家周转公寓居住金收 取以 4、5 层平均单价(4100 元/m2)为基准,向下每层递减 50 元,向上每层递 增 50 元。 安达路专家周转公寓各楼层居住金收取标准表 1 2 3 4 5 6 7 8 楼层 4110 4150 4200 4250 居住金 标准内 3950 4000 4050 4090 标准 4930 4970 5020 5070 超标准 4770 4820 4870 4910 1600 阁楼 4、其它腾空房仍执行原规定。 (二)关于离异人员参与住房调整及原住房问题的处理 1、已在学校分配或购买住房的单职工,离异将住房协议或判属对方的, 不再参与住房调整。 2、已在学校分配或购买住房的校内双职工,离异时将住房协议(或判决) 归属职务或积分较低一方的,应按当时谁分得(购买)的住房,住房仍归于谁的 名下,参与住房调整。离异双方必须达成新的住房归属书面协议且双方应保证 (需提交协议、保证书,由双方签字)参与住房调整后,原住房能顺利交回和办 理出售,方可取得调房资格,否则取消资格。 3、校内双职工离异双方,参与学校住房调整,若不提交新的住房归属协 议、保证书或有一方不在协议、保证书上签字,则双方都取消资格。 (三)关于申请人在申请住房时,查出弄虚作假情节处理的补充规定 除按照青理工国资(2006)6 号《青岛理工大学教职工住宅出售(调整)与 管理暂行办法》中的规定执行以外,另外补充规定如下: 1、凡接到举报后,即通知被举报人预交 500 元查实费,经查属实,费用 由被查人承担(多退少补),并取消调房资格。在规定时间内不交查实费的,视 为自动放弃调房权。 2、对以弄虚作假骗取资格且得到住房的,学校将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 规定严肃查处,责令其在限定时间内交回住房,并在全校范围内通报。否则,则 按每月 50-100 元/m2 建筑面积加收房租费,直至住房交回为止。 (四)职工调整住房自其签字选定新的住房后,其原已购住房已经按价折款 抵交新的购房款,因此,不再属于个人所有。严禁在正式办理新房产证以前,办 理抵押或担保,之前已经办理抵押或担保的应主动向住房办书面报告,并在其所 在档次选房位之前办完解押、消保的(需提交证明)可保留资格,否则取消资格。 凡查出隐瞒不报告的,按以弄虚作假骗取资格且得到住房的规定处理。 (五)凡在学校调整了新的住房后,应交(售)原住房而不能交(售)的, 按以弄虚作假骗取资格且得到住房的规定处理。 (六)居住周转房(即过去所称的院长或校长留房;现改称学校留房)人员, 参与排队调整住房后,其原住房交(售)房款计算,按校务会通过的人事处(校 人才引进领导小组)有关规定执行。 (七)腾空的学校留房继续作为周转房。 (八)居住校外住房的,其选定房位后,学校将委托同评估部门按同标准对 其原住房进行评估。 三、通告内容由本各部门或单位负责立即传达到所属每位教职工。 友情提示:由于已购买过政策房的人员,夫妻双方均已在市房产交易中心网 站上登记备案。凡已购买过政策房的人员虽然现在隐瞒不报,但在其办理新调 整到的住房房产证时有可能显示以前的购房情况。因此,提醒上述人员,及早 放弃侥幸心理,学校一旦发现有此类问题,将按以弄虚作假骗取资格且得到住 房的规定处理,请大家注意。 特此通告 青岛理工大学教职工住房出售(调整)工作委员会 2007 年 4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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