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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度寿县交通运输局)公共服务清单.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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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县交通运输局公共服务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实施机构 服务对象 1 《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四条:交通运输部工程质量监督局 )负责建立和完善登记管理制度及网络登记系统,监督、检查和指导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质量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业绩登 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省级质监机构)的登记工作。各省级质监机构负责本地区监理工程师登记的 记 具体工作。其中,从业登记由监理企业注册地的省级质监机构负责,业绩登记由负责工程项目监 督工作的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项目质监机构)负责。 寿县交通运输局质监站 监理工程师 2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交运便字〔2014〕181号):第十四章第一节(四)《道路运输经营 许可证》证件换发、补发。(一)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在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之日 起提前1 0个工作日,持原证件(正、副本)到原发证机关换发新证。(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 照有关法规规定的时限为道路运输经营者换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换证时应对其经营资质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件换发、 条件进行复核,对违章处理情况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换发。换证工作可结合年度道路运 输经营者信誉考核工作一并进行。(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因损坏、污损,需换发 补发 新证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发证机关收回原证件,按原证件编号换发新 证。(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丢失需补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并在所 在地的报刊刊登遗失申明,发证机关予以补发新证,并重新编号。(五)《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损坏、污损换证及遗失补证的,其证件有效期一律填写换、补证日期至原证件有效期截止日期。 寿县公路运输管理所 企业或个人 3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第十四章第三节第三项第一条:1.《道路运输证》有效期为3年,到期 换发,具体换证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当年的车辆审验工作进行。2.《道路运输证 》污损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向原发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换发申请,发证机关应当收回旧证 ,按原证件编号换发新证。3.《道路运输证》灭失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 请,并在所在地报刊刊登遗失声明,无报刊的在运管机构网站刊登遗失声明,发证机关予以补办 新证、重新编号,在业户档案及车辆管理档案中注销原证件号码,登记新的号码。4.《道路运输 证》换发期间,为不影响道路运输经营者的正常经营,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留下《道路运输证》 主证,凭《道路运输证》副证继续准予运输,并在《道路运输证》副证中注明事由和有效期。有 效期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5.《道路运输证》补发期间,为不影响道路运输经营者的正常经营,由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留下《道路运输证》主证,凭《道路运输证》副证继续准予运输,并在《道路 运输证》副证中注明事由和有效期。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6.道路运输经营者因违法行为被 暂时保存《道路运输证》的,车籍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得为其补办新的《道路运输证》。 寿县公路运输管理所 企业或个人 道路运输证换发、补发 办理依据 序号 4 5 6 7 8 事项名称 实施机构 服务对象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第十四章第三节第三项第一条:1.《道路运输证》有效期为3年,到期 换发,具体换证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当年的车辆审验工作进行。2.《道路运输证 》污损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向原发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换发申请,发证机关应当收回旧证 ,按原证件编号换发新证。3.《道路运输证》灭失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 请,并在所在地报刊刊登遗失声明,无报刊的在运管机构网站刊登遗失声明,发证机关予以补办 出租汽车车辆道路运输证换发、 新证、重新编号,在业户档案及车辆管理档案中注销原证件号码,登记新的号码。4.《道路运输 证》换发期间,为不影响道路运输经营者的正常经营,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留下《道路运输证》 补发 主证,凭《道路运输证》副证继续准予运输,并在《道路运输证》副证中注明事由和有效期。有 效期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5.《道路运输证》补发期间,为不影响道路运输经营者的正常经营,由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留下《道路运输证》主证,凭《道路运输证》副证继续准予运输,并在《道路 运输证》副证中注明事由和有效期。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6.道路运输经营者因违法行为被 暂时保存《道路运输证》的,车籍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得为其补办新的《道路运输证》。 寿县公路运输管理所 企业或个人 《安徽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更新车辆的,应当向出租汽车 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寿县公路运输管理所 企业或个人 寿县公路运输管理所 企业或个人 寿县公路运输管理所 企业或个人 寿县公路运输管理所 个人 出租汽车更新 办理依据 1.《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十六条:取得从业资格证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经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从业资格注册后,方可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服 注册有效期为3年。第十八条:申请从业资格注册或者延续注册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填写《出 务(出租车服务监督卡发放) 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登记表》(式样见附件2),持其从业资格证及与出租汽车经营者签订 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协议或者经营合同,到发证机关所在地的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注 册。 2.《安徽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随车携带车辆营运证 ,并在显著位置放置服务质量监督卡;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第十四章: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件换发、补发(一)《道路 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损坏、污损,到原发证机关提出换发申请的,发证机关应当收回原证 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换发、补发 件,按原证件编号换发新证。(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丢失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在原发证机 关所在地的报刊刊登遗失申明后,发证机关应补发新证,并重新编号。(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证》损坏、污损换证及遗失补证的,其证件有效期一律填写换、补证日期至原证件有效期截止日 期。 1.《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办法》第八条: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周期为2年。道路运输驾驶 员在每个周期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应不少于24学时。 2.《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交运便字〔2014〕181号):第十一章第一节(七)从业人员继续 教育(1)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的经 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驾驶员,出租汽车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登记 驾驶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2)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道路 运输驾驶员的继续教育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驾驶 员继续教育工作。(7)继续教育的确认。是否完成继续教育可采取考核或学时认定等方式,并出 具相应的证明材料,具体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确定。道路运输驾驶员提供完成继续教育的证 明材料,向辖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确认,符合要求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其从业资格证 件和从业资格管理档案中予以记载。 序号 9 10 11 12 13 事项名称 办理依据 实施机构 服务对象 机动车技术等级标注 1.《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9号) 第二十二条 道路运输经营 者应当选择通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认证、取得计量认证证书并符合《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 能力的通用要求》(GB 17993)等国家相关标准的检测机构进行车辆的综合性能检测。 2.为保障“三检合一”,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优化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便利开展车辆 技术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要求,于2021年1月1日起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 GB38900—2020)替换《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2016),同时《道 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2016)废止。 寿县公路运输管理所 企业或个人 寿县公路运输管理所 企业 寿县公路运输管理所 企业 寿县公路运输管理所 个人 寿县公路运输管理所 企业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第六章第四节第五条第七款《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和班车客 运标志牌遗失补办手续:1.《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和班车客运标志牌遗失的,原许可的 客车客运标志牌遗失、损毁补(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根据申请人提交的《道路班车客运标志牌证遗失、损坏补领申请表》、市级 以上报刊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网站等公众媒体刊登遗失启事,经核实后,予以补办班车客运标志 换)发 牌。2.在班车客运标志牌补办期间,发给临时客运标志牌。3.班车客运标志牌损坏的,交旧领 新。 1.《安徽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 强对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实施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 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和驾驶员的监督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实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制度。 2.交通运输部《出租汽车服 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交运发〔2018〕58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 等级为A级及以下的,由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实施主体核定;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 誉考核等级为AA级的,由设区的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核定;考核等级为AAAAA级、AAAA级、 AAA级的,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定、公布,并将AAAA级、AAAAA级的核定结果报送交通运输 部。 1.《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2019修订)第三十四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诚信考核和计分 考核周期为12个月,从初次领取从业资格证件之日起计算。诚信考核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基本 合格和不合格,分别用AAA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在考核周期内,累计计分超过规定的,诚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诚信考核 考核等级为B级。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每年的诚 信考核和计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供公众查阅。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诚信考核和计分考核具体办 法另行制定。 2.《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办法(试行)》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 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工作。 《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第十五条:道路运输企业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 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的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档案,对道路运输企业报送的质量信誉情况进行核 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等级评定 实。发现不一致的,应要求企业进行说明或组织调查。核实结束后,应根据各项考核指标的初步 结果进行打分,对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等级进行初评,并将各项考核指标数据和所得分数、初 结果公布 评结果上报地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道路运输企业所在地为设区市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 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对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情况进行核实,并对企业质量信誉等级进行初评。 序号 14 15 事项名称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预警 开展“路政宣传月”活动 17 城市公共汽车站点命名 19 20 1.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3.预防与预警”中“3.1 预防预警机制 ”明确“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在日常工作中,按照《交通运输综合应急预案》的相关要求开 展对气象、海洋、水利、国土等部门的预警信息以及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相关信息的搜集 、接收、整理和风险分析工作,完善预防预警机制,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 事故情形,按照相关程序发布预警信息,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2.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徽省交通运输厅防抗台风等极端天气应急预案等九个应急 预案(2014年修订版)的通知(办安监字﹝2014﹞23号)《安徽省交通运输厅交通建设工程生产 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全文。 3.《关于印发改革后厅机关“1+5+1+X”内部运行机制(试行)的通知》中公益服务事项明确:发 布省内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预警和全省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形势分析报告。4.贯彻上级领导 指示发布预警。 1.《安徽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皖交建〔2021〕198 号)第三十条 交通 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质量数据的统计分析,建立健全质量动态信息发布和质量问题预警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动态信息发布 机制。各参建单位应当配合完成各项数据的汇总统计工作。 16 18 办理依据 实施机构 服务对象 寿县交通运输局 企业 寿县交通运输局 企业 2.《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第28号)第三十六条:交通运输主管 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质量数据的统计分析,建立健全质量动态信息发布和质量问题预警机制。 《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公路路政执法规范化建设的若干意见》(交公路发〔2014〕106号):将每 年5月份确定为全国路政宣传月。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要大力开展公路路政管理 寿县县乡公路管理服务中 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与解读工作,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交通运输行业核心价值体系,大力 心 宣传严格执法、文明服务的先进典型人物和事例,及时通报违纪违法问题查处情况,积极争取社 会公众理解与支持,为进一步加强公路安全保护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安徽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城市公共汽车站点的命名应当指位明确、导向 无误,一般以传统地名或者所在道路、标志性建筑物、公共设施、历史文化景点或者公共服务机 构的名称命名,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确定。 寿县公路运输管理所 交通运输部《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交运发〔2018〕58号)第二十三条 出租汽车驾 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在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周期届满后30日内,持本人的从业资格证件到当地出租 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签注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鼓励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出租汽车驾驶员服 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 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实施网上签注。 核 第二十四条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评分标准》 (见附件3)、《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评分标准》(见附件4)计分,分数 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告知驾驶员;根据出租汽车驾驶员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情况评定服务质量信 誉考核等级,并提供查询服务。 寿县公路运输管理所 个人 《安徽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八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公共客运发展规划和 城乡发展的实际需要,适时组织客流量调查和客运线路普查,优化公共汽车线网,合理调整公共 汽车客运线路、站点和运营时间。 寿县公路运输管理所 企业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信誉考核 《安徽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第五条第二款:县级、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 结果发布 构具体负责实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寿县公路运输管理所 个人 公共汽车客运线网优化服务 序号 21 22 23 24 25 26 27 事项名称 实施机构 服务对象 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结 《安徽省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第五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果发布 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职责,负责具体实施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寿县公路运输管理所 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三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公布客运市场 供求状况。 寿县公路运输管理所 企业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六)推进管理公开:“ 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各级政府要根据各自的事权和职能,按照突出重点、依法有序、准确便 民的原则,推动执法部门公开职责权限、执法依据、裁量基准、执法流程、执法结果、救济途径 违法超限运输记录公众查询服务 等,规范行政裁量,促进执法公平公正。”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第五十条:“违法行为地或 者车籍所在地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技术监控设备记录资料,对违法超限运输车辆依法给予处 罚,并提供适当方式,供社会公众查询违法超限运输记录。” 寿县公路运输管理所 企业或个人 寿县公路运输管理所 企业或个人 寿县公路运输管理所 企业或个人 寿县交通运输局 企业或个人 寿县交通运输局 企业或个人 客运市场供求状况公布 办理依据 《安徽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和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建 立服务质量投诉举报受理制度,公开举报电话、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件信箱,接受社会监督。乘 出租汽车服务质量投诉举报受理 客认为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或者驾驶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或者出租汽 车客运经营者投诉,并提供出租汽车车牌号码、乘车发票、起止地点、本人联系方式及真实姓名 等有关证据和材料。 《安徽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城市公共汽车客 运运营服务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通讯地址和电子邮件信箱。乘客对城市公共汽车 公共汽车乘客投诉受理 客运经营企业、驾驶员和乘务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投诉。道路运 输管理机构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十日内进行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情况答复投诉人。 1.《安徽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皖交建〔2021〕198 号)第五十三条 任何 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缺陷、质量事故和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向交通运输主管 部门、质量监督机构举报或者投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质量监督机构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及时、 公正地处理投诉和举报事宜,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投诉或举报人。 2.《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和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投诉举报 个人都有权如实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举报、投诉工程质量事故 受理 和质量问题。 3.《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6号)第三十三条:公路建设实行工程质量举报 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路建设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工程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都有 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质量监督机构检举和投诉。 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0年第279号) 第五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 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1.《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和 个人都有权如实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举报、投诉工程质量事故 和质量问题。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举报和投诉受 2.《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6号)第三十三条:公路建设实行工程质量举报 理 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路建设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工程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都有 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质量监督机构检举和投诉。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0年第279号) 第五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 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序号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事项名称 办理依据 实施机构 服务对象 1.《关于为农村老公路农民代表工(养护工)发放工龄补助的实施方案》(皖交人教〔2014〕75 号):人员身份和工龄的认定程序:(一)个人向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认定工作小组提出 申请,并提供能证明个人身份、工作经历的相关原始材料。(二)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认 定工作小组进行初审核实,初审结果在乡镇、原工作单位进行不少于1周的公示。(五)审核后的 发放名单报设区的市农村老公路农民代表工(养护工)工龄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核定,并报省 交通运输、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备案。四、发放办法 符合条件人员的工龄补助由所 在县(市、区)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月代发。 寿县县乡公路管理服务中 农村老公路农民代表工(养护工 个人 2.《安徽省农村老公路农民代表工(养护工)身份和工龄认定及补助发放工作实施细则》(皖交 心 )补助发放 人教〔2014〕78号)第十一条:个人申请。县认定工作小组采取公告等多种形式,将老公路农民 代表工(养护工)身份、工龄认定政策及工作流程,告知辖区内老公路农民代表工(养护工)。 老公路农民代表工(养护工)向户籍所在地县认定工作小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供本人 身份证、户口本及能证明其老公路农民代表工(养护工)身份、工龄的原始材料。第十二条:受 理登记。县认定工作小组受理登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一人一卷,建立档案。第十三条:初审公 示。县认定工作小组应集中收集老公路农民代表工(养护工)的原始档案材料,进行整理、复印 和立卷入档,并结合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逐人进行初审。对卷宗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认定工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变更服务单位的,应当 作小组要及时予以初审通过;对卷宗材料不齐全的,认定工作小组要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取证与 寿县公路运输管理所 个人 服务单位变更 重新申请注册。 核实。对不符合认定范围和条件的,要向当事人说明原因,做好解释工作。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八条 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定期对公路、公路桥梁、 不符合车辆通行安全的公路、桥 寿县交通运输局 公路隧道进行检测和评定,保证其技术状态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对经检测发现不符合车辆通行安 梁、隧道公告 全要求的,应当进行维修,及时向社会公告,并通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七条: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 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公路进行巡查,并制作巡查记录;发现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的,应 当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措施修复。 寿县交通运输局 设置公路交通标志并公告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八条: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定期对公路、公路桥 梁、公路隧道进行检测和评定,保证其技术状态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对经检测发现不符合车辆通 行安全要求的,应当进行维修,及时向社会公告,并通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公路工程参建 参建单位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第二十四条:通过竣工验收的工程,由质量监督机构依据竣 寿县交通运输局 单位 签发 工验收结论,按照交通部规定的格式对各参建单位签发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公路上行驶车辆的装载物掉落、遗洒或者飘散的,车 辆驾驶人、押运人员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处理;无法处理的,应当在掉落、遗洒或者飘散物来车方 清理公路遗洒物、障碍物或污染 向适当距离外设置警示标志,并迅速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其他人员发 寿县交通运输局 企业或个人 物 现公路上有影响交通安全的障碍物的,也应当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改正车辆装载物掉落、遗洒、飘散等违法行为;公路管理机构 、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及时清除掉落、遗洒、飘散在公路上的障碍物。 《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二十条:超限超载货运车辆需要固定超限超载检测 寿县交通运输局 企业或个人 提供车辆超载卸载货物堆场服务 站点、公路稽查站协助卸载或者保管货物的,承运人应当支付必要的劳务或者保管费用。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先进技术 《关于修改<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第六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 寿县交通运输局 企业或个人 推广服务 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八)组织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推广应用。 寿县交通运输局 企业或个人 交通工程施工环境协调服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三定”规定。 序号 37 38 39 40 41 42 43 事项名称 办理依据 春运、十一黄金周和传统节假日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三定”规定。 旅客运服务 提供交通运输行业政策法规宣传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三定”规定。 服务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一条:公路养护作业需要封闭公路的,或者占用半幅公路进行作业 公路养护作业封闭、占用公路公 ,作业路段长度在2公里以上,并且作业期限超过30日的,除紧急情况外,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 告 在作业开始之日前5日向社会公告,明确绕行路线,并在绕行处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应当修建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交运便字〔2014〕181号):第六章 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工作规范 第二 临时道路。 节 三、客运车辆异动。(一)更新或新增客运车辆 1.在经营期限内,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者申请更新、新增客运车辆的,原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应当根据道路客运经营者提交的车辆更新或车辆调换方案等材料,考虑车辆技术状况、座位数量 客运车辆更新或新增 、类型等级等因素,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予的决定。 2.更新的客运车辆与原车辆技术类型、等级相当,或者比原车辆技术类型、等级更高的,道路运 输管理机构应当准予更新,并配发《道路运输证》。 3.更新的客运车辆比原车辆技术等级、类型等级低的,应当不予更新。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交运便字〔2014〕181号):第六章 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工作规范 第二 节 三、客运车辆异动。(二)客运车辆退出市场对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或经检测不符合国家 客运车辆退出市场 标准要求的客运车辆,以及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拟不再从事客运经营的车辆,原发证的道路运输 管理机构应当收回《道路运输证》、客运标志牌等,并存档;无法收回的,应及时通过其网站等 途径予以公布,宣布作废。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交运便字〔2014〕181号):第六章 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工作规范 第二 节 三、客运车辆异动。(三)转籍或过户客运车辆 客运车辆转籍、过户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要求将客运车辆转籍、过户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 请。 2.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收回车辆的《道路运输证》,向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出具 客运车辆转籍或过户 客运车辆转籍、过户证明,并将车辆变动情况登记在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的车辆档案中。 3.客运车辆转籍、过户的,属不同管辖区域的,原发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向转入地的道路 运输管理机构移交车辆档案。 4.客运车辆转籍、过户后,拟继续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客运车辆的新所有人应当凭客运车 辆转籍、过户证明和车辆档案,向转入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重新申请。符合条件的,道路运输 管理机构应当尽快为申请人办理相关手续。 5.客运车辆转籍、过户后,未办理相关经营手续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视为无《道路运输经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交运便字〔2014〕181号):第六章 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工作规范 第二 营许可证》或《道路运输证》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 节 三、客运车辆异动。(四)客运车辆报停 1.客运车辆报停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需持拟报停车辆的《道路运输证》到原发证的道路运输 客运车辆报停 管理机构办理报停手续,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暂时收回《道路运输证》。 2.客运车辆报停后拟恢复运营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领回《道路 运输证》。 3.无正当理由客运车辆连续报停不得超过180天。 实施机构 服务对象 寿县交通运输局 企业或个人 寿县交通运输局 企业或个人 寿县交通运输局 寿县公路运输管理所 企业或个人 寿县公路运输管理所 企业或个人 寿县公路运输管理所 企业或个人 寿县公路运输管理所 企业或个人 序号 事项名称 办理依据 实施机构 服务对象 寿县公路运输管理所 企业或个人 寿县公路运输管理所 企业或个人 寿县公路运输管理所 企业或个人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交运便字〔2014〕181号):第三章 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工作规范 第 一节 九、货运车辆异动。(一)货运车辆转籍、过户办理程序 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要求将货运车辆转籍、过户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 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车辆转籍过户申请表》(2)《道路运输证》(3)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 印件、所在单位出具明确被委托人姓名和办理事项的委托书。 2.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向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出具货运车辆转籍、过户证明,收 回车辆的《道路运输证》,并将车辆变动情况登记在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的车辆管理档案中。 44 道路货运车辆转籍、过户 45 道路货运车辆报停及恢复营运 46 道路货运车辆退出营运 3.货运车辆转籍、过户,属不同管辖区域的,原发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向车辆转入地的道 路运输管理机构移交车辆管理档案。 4.货运车辆转籍、过户后,拟继续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货运车辆的新所有人应当凭货运车 辆转籍、过户证明和车辆管理档案,向转入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重新申请。符合条件的,道路 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尽快为申请人办理相关手续。 5.货运车辆转籍、过户后,未办理相关经营手续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视为无《道路运输经 营许可证》或《道路运输证》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交运便字〔2014〕181号):第三章 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工作规范 第 一节 九、货运车辆异动。(二)货运车辆报停及恢复营运办理程序 1.货运车辆拟报停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需持《车辆报停申请表》、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 印件、所在单位出具明确委托人姓名和委托办理事项的委托书和拟报停车辆的《道路运输证》到 原发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车辆报停手续,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暂时收回《道路运输证》。 2.货运车辆报停后申请恢复营运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持《车辆恢复营运申请表》和经办 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出具明确委托人姓名和委托办理事项的委托书,向道路运输 管理机构申请领回《道路运输证》。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交运便字〔2014〕181号):第三章 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工作规范 第 一节 九、货运车辆异动。(三)货运车辆退出营运 (1)对到报废期车辆或经检测不合格不能继续从事营运的车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注销其《 道路运输证》并在媒体公告。 (2)道路运输经营者因严重违章,按照有关规定须吊销其《道路运输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应当予以吊销,并在媒体公告。 注:1.“办理依据”应写明具体条款及内容,同一事项有不同位阶依据的,从高到低依次列举;对于新颁布实施、修改、废止的法律法规规 章等依据,要注明实施、修改、废止的时间。 2.“实施机构”应写明单位股室或所属单位。 3.此表只需报送电子版,为便于统计,此表格请用Excel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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