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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 署 有 關 擴 大 開 放 的 法 律 文 本 及 公 布 原 產 地 規 則 的 摘 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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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 署 有 關 擴 大 開 放 的 法 律 文 本 及 公 布 原 產 地 規 則 的 摘 要.doc

《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 (《 安 排 》 ) 簽署有關擴大開放的法律文本及 公布原產地規則 前言 《安排》採取了“循序漸進”的方式,並為加入更多 開放市場的措施設下機制。就此,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別 行 政 區 政 府 (特 區 政 府 )於 二 零 零 四 年 五 月 就 《 安 排 》 的 擴 大 開放進行磋商,並於八月二十七日在北京商定及公布了一系 列 的 擴 大 開 放 措 施 (一 般 稱 為 “ 《 安 排 》 第 二 階 段 ” )。 其 後 , 雙 方 就 《 安 排 》 第 二 階 段 的 法 律 文 本 , 以 及 713 項 可 豁 免關稅輸入內地的新增產品的原產地規則,進行深入討論。 雙方於十月二十七日在香港簽署《安排》第二階段的法律文 本 ( 主 體 文 件 ; 附 件 1[ 現 有 生 產 產 品 , 擬 生 產 產 品 ; 附 件 2; 附 件 3), 並 隨 即 公 布 這 階 段 開 放 措 施 所 包 括 的 香 港 製 造 產 品 的 原產地規則。 詳情 (A) 簽訂《安排》第二階段的法律文本 2. 《安排》第二階段的法律文本體現了今年八月公布的 擴大開放措施,並以《安排》第一階段主體部分及附件的補 充 協 議 形 式 制 定 。 該 法 律 文 本 包 括 三 份 附 件 : (a)可 享 有 零 關 稅 的 新 增 產 品 清 單 ; (b)相 關 產 品 的 原 產 地 規 則 ; 以 及 (c)進 一 步開放的服務貿易內容。法律文本的措辭,與《安排》第一 階段的文本一致,並符合世界貿易組織規定的形式。 (B) 商定的原產地規則 3. 《 安 排 》 第 二 階 段 包 括 713 個 內 地 二 零 零 四 年 稅 則 號 列 的 產 品 , 而 其 中 528 個 (74%) 的 產 品 , 會 採 用 現 行 香 港 以 工序界定的原產地規則,作為《安排》的原產地規則。這些 產品包括紡織及成衣製品、食物及飲品、藥物,以及部分塑 膠 和 金 屬 製 品 。 有 80 項 產 品 (11%)會 採 用 “ 稅 號 改 變 ” 作 為 《 安 排 》 的 原 產 地 規 則 ; 而 採 取 30%從 價 百 分 比 規 定 的 產 品 有 50 項 (7%)。 此 外 , 雙 方 商 定 餘 下 55(8%)個 稅 號 (包 括 魚 類 和 水 產 養 殖 產 品 )的 原 產 地 規 則 時 , 亦 已 顧 及 有 關 產 品 的 特 性。 第 2頁 (C) 對擬在香港生產的產品實施零關稅的日期 4. 雙方在《安排》第一階段下同意,擬生產的產品經雙 方確認後,會自確認後第二年一月一日起享有零關稅。換句 話說,假如擬生產的產品在二零零五年投產,製造商在二零 零六年才可享有零關稅優惠。根據《安排》第二階段協議, 雙方同意縮短產品獲確認投產與可享零關稅優惠的相距時 間。即在雙方確認擬生產的產品投產後,製造商便可享有零 關稅優惠。這個靈活的做法,讓製造商可以盡早享有《安 排》所帶來的好處,並鼓勵他們加快落實新的投資計劃。 進一步的開放措施 5. 《安排》是一個開放及不斷發展的平台。特區政府會 繼續與內地磋商,要求進一步開放內地的貨物貿易和服務貿 易市場。 實施後的影響 6. 正如今年八月時所公布,《安排》第二階段會為香港 製造的產品及服務提供者在內地市場開拓更多商機,也可增 加香港對海外投資者的吸引力。零關稅優惠可吸引一些品牌 產品在本港生產,或吸引高增值或重知識產權的製造工序在 本港進行。在服務貿易方面,由於內地給予比世貿承諾為佳 的開放措施,《安排》第二階段讓本港企業享有“早着先 機”的優勢。不過,這視乎香港及世界各地的商家會否及如 何運用《安排》第二階段所帶來的機會,由此也會決定《安 排》所引動的商業活動的規模,以及為香港直接和間接衍生 的經濟利益。特區政府已宣布,會於《安排》今年年初實施 第 3頁 後 的 9 至 12 個 月 , 就 《 安 排 》 的 經 濟 影 響 ( 包 括 對 本 港 就 業 情 況 的 影 響 )進 行 評 估 。 有 關 的 籌 備 工 作 現 正 進 行 。 諮詢 7. 特區政府在制訂《安排》第二階段的策略,特別是涉 及原產地規則的問題時,一直與相關行業保持緊密聯繫。特 區政府在擬訂香港的建議清單與內地磋商前,已考慮業界的 意見和要求。特區政府在落實進一步開放措施,以及與內地 磋商下階段的《安排》時,會繼續與各界人士保持緊密聯 繫。 查詢 8. 《 安 排 》 的 詳 情 (包 括 第 二 階 段 擴 大 開 放 措 施 )已 於 工 業 貿 易 署 網 頁 ( www.tid.gov.hk/tc_chi/cepa/) 發 放 。 有 關 查 詢,請利用以下聯絡方法。 事項 • 一般查詢 聯絡方法 電 話 2398 5667 傳 真 3525 0988 電 郵 cepa@tid.gov.hk • 查詢原產地規則、原產地 證書及工廠登記 電 話 3403 6432/2398 5525 傳 真 2787 6048 電 郵 cepaco@tid.gov.hk • 查詢有關對原產香港的進 第 4頁 電 話 2398 5676 口貨物實施零關稅事宜 傳 真 2398 9973 電郵 ma_registry@tid.gov.hk • 查詢香港服務提供者證明 書 電 話 3403 6428 傳 真 3525 0988 電 郵 hkss@tid.gov.hk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工業貿易署 二零零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第 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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