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医科大学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管理办法.docx
天津医科大学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11-3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管理工作,调动师生员工科技成果 转移转化的积极性,加强科技成果的转移转化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及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执行学校的工作任务,或主要利用学校 的物质技术条件,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 以及通过对某种社会问题或现象进行观察、分析、研究、实验所获得的具 有理论意义和应用意义的结论,包括专利和非专利技术、方法、产品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 成果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 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以及把潜在的、虚拟的、间接的精神生 产力转化为现实的、真正的、直接的物质生产力以取得经济效益的过程。 第四条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二)符合国家和地方的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 (三)维护国家和学校利益,协调集体和个人利益; (四)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二章 工作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在科技处设立知识产权及成果转化中心,负责学校的科技成 果转移转化日常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结合学校实际,拟订、修订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管理制度;起草学校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年度报告; (二)指导和协调学校有关单位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 (三)校内成果信息和社会需求信息的收集、整理、沟通、服务等; (四)学校科技成果对外发布和推广; (五)负责成果转移转化过程中的跟踪服务,积极争取国家、地方政府和 企业的经费支持; (六)利用学校有关平台,对具有良好转化前景的科技成果进行重点培育; (七)根据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需要,组织转移转化方案的可行性论证和 评估。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六条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由知识产权及成果转化中心组织成果完成人和 相关单位与技术受让方共同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学校授权不得转让 学校科技成果。 第七条 学校鼓励成果完成人进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相关单位应采取积 极措施,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的队伍组织、技术支撑环节等方面加强协 调并给予必要的支持,推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 第八条 涉及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重大事项,须按照《天津医科大学校领导 班子关于进一步落实“三重一大”制度的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经学校校 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集体研究决策。 第九条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具体形式由需求单位、知识产权及成果转化 中心和成果完成人共同商定,科技成果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转化: (一)自行投资实施转化; (二)向他人转让科技成果; (三)许可他人使用科技成果; (四)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 (五)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出资比例; (六)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 第十条 参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各方必须签订书面合同,约定各方的权 利和义务,以及应承担的风险和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合同签署过程中,可以通过协议定价、技术 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成果交易、作价入股的价格。实行协议 定价的,要在学校公示成果名称、拟交易价格、价格形成过程等,公示期 15 日。 第十二条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中,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 会公共利益的,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管理和实施。 第四章 收益分配 第十三条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所取得的收益一律纳入学校预算,实行统一管 理、分别核算,并按照本办法进行收益分配。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指收益是指成果转化所产生的一切权益,包括转让费、 许可费、利润分成(或收入提成)、技术(成果)入股的股权收益及其他 与成果转化相关的所有权益。 第十五条 在收益分配上,学校充分保障成果完成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兼 顾学校和所在二级单位的利益。根据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不同形式,转移 转化收益按以下办法进行分配: (一)将科技成果以技术转让方式一次性转让给他人或许可他人使用的, 所得净收益(转让收入扣除成本和税收等)按以下比例分配:成果完成人 占 80%(60%作为成果完成人的奖励,20%作为成果完成人的科研发展基 金),学校占 15%,所在二级单位占 5%,后两者用于科研、知识产权管理 及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 (二)成果完成人自行创办企业实施成果转移转化的,经学校和成果完成 人认可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后,约定学校在企业享有的股权或出资比例, 或者学校以科技成果转让的方式直接取得现金收益; (三)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取得的收益按以下比例分配:成果完成人占 80%、 学校占 20%。 学校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成果完成人奖励的,成果完成人所 获科技成果技术入股股权归个人所有,获奖人员可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取得按股权、出资比例分红或股权转让、出资转让所得时,应依法缴纳个 人所得税。以现金方式给予个人奖励的,探索按照偶然所得征收个人所得 税。 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单位,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所得净收益按以下比例分 配:成果完成人占 80%,二级单位占 15%,学校占 5%。 第十六条 学校鼓励相关机构和人员对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与中介的合 作,由科技处统一管理,中介可以在转移转化收益中提取不超过 5%的中介 费用。该费用在进行收益分配之前扣除。 第十七条 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入用于人员奖励的支出部分,计入当年 学校工资总额,但不受当年学校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学校工资总额基数。 科技人员承担的科技成果转化奖励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额。 第十八条 科技成果主要完成人或为成果转移转化做出重要贡献者,担任 学校及学校所属具有法人资格单位领导职务的,其成果奖励按照《市教委 市科委 市财政局 市人力社保局 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促进高校科 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责任与义务 第十九条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过程中,通过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 等方式确定价格,或通过协议定价并按规定在本单位及技术交易市场公示 拟交易价格的,若产生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在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应免除学校领导在科技成果定价中的决策责 任。 学校以作价投资方式转移转化科技成果发生的投资损失,不纳入对学校资 产保值增值考核范围。 第二十条 为做好科技成果宣传推广工作,促进成果转移转化,成果完成 人在取得成果后,有义务将详细的项目介绍及时提供给知识产权及成果转 化中心。项目介绍包括该成果所属技术领域及主要用途、市场调查和需求 预测、成果的实施方案、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等。 第二十一条 学校所有职务科技成果的转移转化均按本办法执行。凡不按 此执行的,所有后果由当事人自负。私自将学校职务科技成果进行转移转 化的,学校将通过相关途径主张权利,并依法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非法牟利,或对科技 成果提供虚假检测或评估证明,给学校和他人造成损失的,由当事人依法 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学校相关单位和人员,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中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学校有权对当事人追究法律责 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国家和学校有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科技处、财务处、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医科大学 科技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