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德州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修订.pdf
德州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修订) 德院政字〔2021〕32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优化育人环境,提高教育质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 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 41 号)等相关法 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科、专科学 生。 第三条 给予学生纪律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为主、教育与惩戒相 结合、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尊重学生的合法权益、以事实为依据, 以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明确、 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与适用范围 第四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应当给予 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减轻或免于处分: (一)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 (二)过失违纪,没有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如实陈述违纪事实,主动承认错误,有明显悔改表现的; (四)确系受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认错 态度端正的; (五)违纪学生系精神疾病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者; (六)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的情形。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编造、掩盖、隐瞒违纪事实,拒不承认错误,态度恶劣的; (二)违纪行为影响恶劣、严重损害学校声誉或者严重影响学校 正常工作的; (三)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毁灭证据,包庇他人,或在调查中翻 供、串供,妨碍调查取证的,或对有关人员进行威胁、恫吓、打击报 复的; (四)违纪处分执行期内,再次发生违纪行为的; (五)勾结、伙同校外人员违纪的; (六)在群体性违纪事件中负主要责任的; (七)在学校举行重大活动、重要时间节点、非常时期或紧急状 态下,违反有关规定的; (八)其他依法依规应予以从重或加重处分情形的。 第七条 学生受处分的,自处分生效之日起到解除处分之日止: (一)取消各类评奖评优(不包含竞赛类奖项)的资格;除另有 规定外,不具有获评助学金的资格; (二)学生干部受到纪律处分的,应免去其学生干部职务,不得 被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 (三)受处分学生为中国共产党党员(含预备党员)、中国共青 团团员的,其党纪处分、组织处置、团纪处分分别由校纪委、党委组 织部门、团委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其所在学院负责考察。在 留校察看期间确有悔改和进步表现的,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处分;有 突出进步或立功表现的,经本人申请、学院审核、学校批准,可提前 解除留校察看处分,但察看期不得少于六个月;在留校察看期间,再 次发生违纪行为并受警告以上处分,或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 分,经教育不改的,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违纪处分解除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 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条 违反宪法、法律、法规的,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 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 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制造、散布或传播谣言,扰乱社会安全稳定的,给予记过 处分;造成严重社会后果或对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给予留校 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发生火灾、水灾、地震、疫情等紧急情况时,不服从政府 或者学校依法发布的命令、决定、规定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性质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打架斗殴虽未受到国家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处罚,但 有以下违纪行为的,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一)组织打架斗殴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组织打架斗 殴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参与打架斗殴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参与打架斗殴致使 他人受伤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持械打人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 分; (三)煽动、教唆他人,激化矛盾,促使打架斗殴事态扩大,造 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 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参与群殴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策划、组织、指挥群殴 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引发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给予开 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非法侵占、偷盗、损毁公私财物,未受到国家司法机 关、 行政机关处罚的,可视情节轻重和学生认错态度,给予警告以 上处分;情节特别恶劣的,或屡教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 活动,影响教学秩序、生活秩序、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按下列规定 给予处分: (一)参与赌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在教室、图书馆、实验室、公寓、食堂等禁止吸烟的公共 场所吸烟,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因乱扔烟头引燃物品造 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酒后扰序滋事不听劝阻,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 重和认错态度,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 过以上处分; (四)在校园内违规驾驶机动车,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交通 事故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在校内机动车道打球、 踢球,或使用滑板、旱冰鞋、平衡车等滑行工具造成交通事故的,视 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五)在校园内寻衅滋事或在校内乱扔、乱砸、焚烧物品,或有 其他放纵发泄行为,扰乱校园秩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 分;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组织或诱骗他人参加传销活动,或者进行邪教、封建迷信 活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在校内进行宗教活动,经教育不悔改或劝阻无效的,视情 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举(承)办大型活动,未按要求进行报批的,或者虽经批 准,不按要求采取必要的安全管理措施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由此 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移交司法机 关处理; (九)扰乱课堂秩序,不服从教师管理,经教育仍不改正的,视 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十)其他违反学校相关规定,影响校园秩序的,视情节轻重, 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 场所管理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侵犯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的,按下列规定给予处 分: (一)侮辱、诽谤他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扣留、隐匿、冒领、私拆他人信件、包裹的,视情节轻重, 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冒用学校或他人名义,侵害学校或他人利益,给学校或他 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严 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组织合法权益的,视情节轻重,给 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违反学生住宿管理、消防安全管理等规定的,按下列 规定给予处分: (一)在校内宿舍擅自留宿他人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留宿异 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 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违反学校作息制度,在宿舍内大声喧哗、娱乐等,影响他 人正常的学习、生活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未经批准夜不归宿或者私自在校外租房居住,给予警告以 上处分; (四)向室外投掷瓶子、杂物、倾倒污水(污物)等影响公共秩 序的行为,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违反宿舍消防、安全用电规定,在宿舍或楼道内焚烧垃圾, 私拉乱接电线,使用大功率电器或液化气罐、酒精炉等,给予记过处 分;引发火情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火灾等严重后果的,给予 开除学籍处分; (六)擅自移动、挪用消防设施或堵塞消防通道、私拆应急疏散 出口钥匙者,给予警告处分;因过失造成消防设施毁坏,不及时报告、 赔偿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故意破坏消防设施者,给予记过处分; (七)其他违反《德州学院学生公寓管理办法》《德州学院校园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学生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或实验室、资料室安全制度, 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学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扰乱网络 管理秩序,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反信息网络管理规定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 的,未经允许擅自修改、移动、破坏、复制、下载、传播他人或者公 共计算机设备中的文件等信息资源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 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在网络上制作、复制、发布、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 资料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通过网络捏造或歪曲事实、散布谣言、侮辱诽谤他人或机 构,侵犯他人隐私,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正当利益的,给予严重警 告以上处分; (四)私自安装、配置网络系统,盗用或滥用网络资源,盗用 IP 地址或邮件地址,冒用他人或组织名义,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严重 警告以上处分; (五)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或实施妨碍计算机及网络安全行为 的,给予记过处分;影响网络及管理系统正常使用的,除赔偿损失外, 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学生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缺课,或不参加教 学活动的即为旷课,给予批评教育。存在下列情形的给予相应处分: (一)一学期累计旷课达到 20 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一学期累计旷课达到 21-40 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一学期累计旷课达到 41-60 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一学期累计旷课达到 61 学时以上,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 分。 学生请假和旷课按课程表上课时间计算;离校旷课每天按 8 学 时计;集体劳动、实习、军训、社会调查等每天按 8 学时计。 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依据德州学院 学生学籍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认定为考试违纪,由考试 工作人员当场责令纠正。 (一)携带当次考试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 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 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试禁止的区域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 序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或交 卷后不按规定离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 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 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未对考场秩序造成严 重干扰的行为。 第二十条 学生有第十九条所列行为之一,且不听从考试工作人 员纠正的,应认定为考试严重违纪,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的考试, 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认定为考试作弊,终止 其继续参加本科目的考试,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 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 的; (三)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设备的(无论是否开机), 未按考试规定上交或集中放置的; (四)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五)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 的行为; (六)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 方便的; (七)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八)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证件号码等信息 的。 第二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认定为考试严重作弊行 为,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的考试,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或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二)组织或参与组织三人以上的团伙实施作弊的; (三)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的; (四)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的; (五)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的。 第二十三条 其他虽未列出、但经学校认定应给予处分的考试作 弊行为,可参照第二十一条相应条款处理。 考试过程中作弊行为未被发现,经事后查出的,按二十一条相应 条款予以处分。 学生因违反考试纪律受过处分,再次违反考试纪律的,按两次处 分较重者再加重一级处理。已因作弊行为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再次 作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有造假、学术不端等失信行为的,按下列规定给予 处分: (一)伪造证件、证明或使用虚假证件、证明的,视情节轻重, 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作伪证、假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恶意拖欠学费、住宿费等费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 以上处分; (四)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 学术不端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 分; (五)其他失信行为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 告以上处分。 第四章 处分权限和程序 第二十五条 学校成立学生违纪处分工作委员会,负责审核、研 究学生处分事项,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依据违纪事实作出警告、 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的处分决定,向校长办公会提出开除学籍 处分和其他需要校长办公会研究事项的建议,形成《德州学院学生处 分决定书》。 学生违纪处分工作委员会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主任,成员 由学生工作处、教务处、法律顾问、团委、保卫处等相关单位负责人 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师生代表或校外专家参加。 学生违纪处分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负责受理处分 建议、审查处分建议材料、审核相关部门与学院提报的学生违纪处分 调查核实报告、召集学生违纪处分工作委员会会议、审查学生解除处 分材料等。 第二十六条 发现学生违纪事件后,按工作职责由相关部门与违 纪学生所在学院组成调查小组(成员不少于 2 人),采取合法的方 式查清事实并负责取证,3 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必要时,学校 学生违纪处分工作委员会可直接组织调查,相关学院须做好配合工作。 (一)学生违反学习、学术、考试纪律的行为,由教务处负责会 同相关学院组织调查、取证,并向学生违纪处分工作委员会提出处理 建议; (二)学生违反治安管理情节严重或者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 由 保卫处负责协调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依据处理结果向学生 违纪处分工作委员会提出处理建议;学生违反治安管理情节轻微,未 达到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介入的,由保卫处负责会同相关学院组织调 查、取证,依据事实过程向学生违纪处分工作委员会提出处理建议; (三)学生其他违纪行为由所在学院会同相关部门调查、取证, 依据事实过程向学生违纪处分工作委员会提出处理建议。 (四)下列各项证据,经过查证核实后,可以作为处分违纪学生 的依据: (1)书证;(2)物证;(3)证人证言;(4)当事人的陈述; (5)视听资料;(6)鉴定意见;(7)勘验笔录、现场笔录;(8) 学校有关部门提供的说明性材料;(9)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做出的鉴 定性结论。 (五)严禁采用暴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 以严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严重违反公序良俗取得或者形成的证 据,不得作为处分的依据。在取得证人证言和当事人陈述材料时,应 向证人或当事人说明伪造证言应承担的责任。 对涉及的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有关人员应当予以 保密。 (六)有关调查、询问等笔录应当交被调查、被询问人员核对。 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被调查、被询问人员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更正。 被调查、被询问人员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字 的,由记录人做出文字说明。调查、询问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被调查、被询问人员要求就被调查、被询问事项自行提供书面材 料的,应当准许。 第二十七条 调查结束后,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其他不利决 定前,应当形成《德州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告知书》,将拟做出处分决 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学生,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八条 在调查和听取学生陈述、申辩的基础上,学生违纪 处分工作委员会应在 3 个工作日内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做出以下处理: (一)违纪事实不成立的,不予处分; (二)确有违纪行为的,根据本条例及学生违纪事实给予相应处 分: 1.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由学生违纪处分工作委员会决定; 2.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违纪处分工作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由学 校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书后,提交校长办 公会或校长指定的专门会议决定。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的报省教育 厅备案。 第二十九条 做出处分决定的,应当形成《德州学院学生处分决 定书》。《德州学院学生处分决定书》由学生违纪处分工作委员会起 草,学校办公室审核印发。《德州学院学生处分决定书》应当包含下 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学院、年级、专业、层次、 学号); (二)做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 第三十条 《德州学院学生处分决定书》由学生所在学院直接送 达学生本人,学生本人在《德州学院学生处分决定书》上签字后,返 还主管部门。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采取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 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 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三十一条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须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 办理离校手续,由教务处出具学业证明,就业指导处负责将其档案退 回生源地,保卫处负责将其户口退回本人家庭户籍所在地,教务处负 责报山东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章 处分申诉 第三十二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 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10 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 诉。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校法律事务室。学生在申 诉期内未提交书面申诉的,逾期后不再受理。 第三十三条 学生处分申诉按照《德州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办理。 第三十四条 申诉期间原则上不停止原处分决定的执行。特殊情 况下,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 有关处分决定。 第六章 处分解除 第三十五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纪律处分设置 6 到 12 个月 的期限,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期限为 6 个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期限为 12 个月。处分期限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包含正常节 假日。因故休学的,处分期限顺延。 第三十六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外,学生受处分期满后,有显著悔 改和进步表现、未再发生违纪行为,经学生本人申请、所在学院考察、 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学校主管部门审核、学生违纪处分工作委员审批 后,可按期解除处分。 第三十七条 对符合解除处分条件的学生,由学校出具《解除处 分决定书》,由学生所在学院送达学生本人。毕业学年受违纪处分者, 有显著进步或突出表现的,可申请提前解除处分,但实际处分期不得 低于设置处分期限的一半。 第三十八条 学生处分与解除处分的原始材料,由学生所在学院 存档。处分决定书与解除处分决定书由主管部门和教学单位各存档一 份。对学生的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生所在学院应当真实完整地归 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个人档案。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我校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等 社会活动期间发生违纪行为的,依照本条例处理。 第四十条 凡未在本条例中所列学生违纪情形,可参照相近条款 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 2021 年 9 月 1 日开始实施。原《德州 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德院政字〔2017〕35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