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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奖励规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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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文件 合政〔2017〕11 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合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规定》已经市政府第 81 次常 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Z 2017 年 2 月 16 日 — 1 — 合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规定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以 下简称《条例》) ,推动全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再上新台阶,现 就独生子女保健费(以下简称“独保费”)、计划生育一次性补助 等奖励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 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本 市户籍公民,以及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 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从领证之月 起,每月享受 30 元的独保费,至独生子女年满 16 周岁止。 (一)夫妻双方均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者国有企业职工 (含聘用人员,下同)的,独保费由双方所在单位各承担一半; 只有一方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者国有企业职工的,独保费由 其所在单位全额发放;夫妻离异或丧偶的,由子女跟随一方全额 发放; (二)双方均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者国有企业职工的, 独保费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承 担,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下属 社区服务机构于每年 9 月 30 日前一次性发放。 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依法生育第二个子女 — 2 — 的,停止其独保费的发放。 第四条 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企业职工或城市无 单位居民,在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给予计划生育一次性 补助;未达到退休年龄死亡的,比照退休执行。 一次性补助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对 2011 年 3 月 15 日后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企 业职工或城市无单位居民,给予每人一次性 3000 元的补助; (二)对 2002 年 9 月 1 日-2011 年 3 月 14 日期间退休的企 业职工,未享受奖励政策的给予一次性补发 2000 元; (三)对 2007 年 11 月 17 日-2011 年 3 月 14 日期间达到法 定退休年龄的城市无单位居民,未享受奖励政策的给予一次性补 发 2000 元; (四)终身无子女或者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子女死亡 不再生育的职工,给予每人一次性 5000 元的补助。 在本规定实施前,已领取一次性补助的,不论数额多少,一 律不再补发。 第五条 计划生育一次性补助资金按下列渠道支付: (一)国有企业职工由所在单位承担; (二)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和改制重组的,一次性补助从预 留的专户资金中支付,未预留的按企业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承 担; (三)其它性质企业职工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城市无单位 — 3 — 居民,户籍在市区的,由市、区财政按 5:5 承担;户籍在县(市) 的,由所在县(市)财政承担。 第六条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督查评估各 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直相关部门贯彻落实《条 例》及本规定执行情况,结果纳入市对县(市)区、开发区和相 关部门年终目标管理责任制考评。 第七条 本规定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有效期三年。 《关 于印发合肥市贯彻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奖励规定的 通知》 (合政〔2012〕101 号)和《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 发〈合肥市贯彻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奖励规定执行过 程中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合政办秘〔2014〕134 号) 同时废止。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法院、 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4 — 2017 年 2 月 16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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