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2022年12月).pdf
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治理结构, 确保董事会规范、高效运作和审慎、科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 、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 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章 董事会及其职权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若干人。 第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1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对公司因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将股份用于转换 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等 情形回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 他职权。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 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六条 董事会负责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 第七条 公司发生下列交易行为时,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2 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七)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包括财务资助、对外担保等。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本条中的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 对子公司投资等) ;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提供担 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租入或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债务重组;签订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 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 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 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前款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事项,如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须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须按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公司发生“财务资助”“提供担保”交易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 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 3 公司董事会各项法定职权应当由董事会集体行使,不得授权他人行使,不得 以《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决议等方式加以变更或者剥夺。 《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其他职权,涉及重大事项的,应当进行集体决策, 不得授予董事长、总经理等其他主体行使。 第八条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九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四)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 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五)对外投资审批权限:(1)公司持股比例不高于 50%且金额低于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总额 5%的对外股权投资; (2)公司控股比例高于 50%且金 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对外股权投资; (3)单笔金额低于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 (六)短期理财投资审批权限:单笔金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 的临时闲置资金的短期理财,包括但不限于债券回购、银行协议存款、结构性存 款、新股申购等; (七)非股权资产类投资权限:单笔金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 购买、出售资产(非股权类)及固定资产投资; (八)对外捐赠权限:单笔 50 万元人民币(含 50 万)以下的对外捐赠; (九)关联交易审批权限:公司与关联自然人之间的关联交易总额低于 30 万元人民币、与关联法人之间的关联交易(非日常关联交易)单笔金额低于净资 产 0.25%; 4 (十)租入租出资产审批权限:单笔租入或租出资产金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 1%;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或股东大会、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 第十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或者不履行职 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董事长指定 的副董事长履行职务,董事长未指定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履 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 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三章 董事会的召集和召开 第十一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定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 持董事会临时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总经理提议时; (五)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书面通知,包括挂号 信、电报、电传及经确认收到的传真、电子邮件;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前 5 天。 第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5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本议事规则召集和召开,按规定事先通知所 有董事,并提供充分的会议材料,及时答复董事提出的问询,在会议召开前根据 董事的要求补充相关会议材料。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完整或者论证不充分的,可以联名书面向董 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釆纳,公司应当及 时披露相关情况。 第四章 董事会会议的表决和决议 第十六条 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 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十七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 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 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 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第十八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或书面表决。 第十九条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 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 6 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 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 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会议记 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 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 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的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 权的票数) 。 第二十三条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 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 的,投赞成票的董事应当承担直接责任;对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 会议记录的投反对票的董事,可以免除责任;对在表决中投弃权票或未出席也未 委托他人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不得免除责任;对在讨论中明确提出异议但在表决中 未明确投反对票的董事,也不得免除责任。 7 第五章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立战 略(投资发展) 、薪酬与考核、提名等相关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 业人士。 第二十五条 战略(投资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 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1)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 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2)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3)监督及评 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4)审核公司的财务信 息及其披露; (5)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如有)的主要职责包括: (1)研究董事、经理人 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2)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3)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第二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1)研究董事与高级管理 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2)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二十九条 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专门委员会履 行职责的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十条 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 行职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8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公司章程》并参照《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规规定执行。 本议事规则与《公司章程》如规定不一致的,以《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对本议事 规则进行修改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三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自经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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