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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商院发〔2018〕7号贵州商学院关于印发《贵州商学院公务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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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商院发〔2018〕7 号 贵州商学院关于印发《贵州商学院公务卡管理 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部门: 《贵州商学院公务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经 2018 年 1 月 12 日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 1 — 贵州商学院 2018 年 3 月 1 日 贵州商学院公务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规范学院财务管理,减少现金支付结算,提高 公务支出透明度,加强预算执行监控管理,根据《关于加快推 进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结算制度改革的通知》(黔财库 〔2012〕30 号)、《关于全面推进贵州省公务卡结算制度改革 工作的通知》(黔财库〔2015〕24 号)、《财政部 科技部关 于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使用公务卡结算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 〔2015〕245 号)等有关要求,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学院教职工持有的用于 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银联标准信用卡。 — 2 — 第三条 学院公务卡的办理范围原则上为在职在编工作人 员(以下统称教职工)。公务卡以学院教职工个人名义申请开 立,教职工作为持卡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四条 学院公务卡发卡银行为零余额账户开户银行。 第二章 第五条 公务卡申办和日常管理 公务卡实行实名制。学院教职工每人可以申领一 张公务卡。 第六条 公务卡由学院统一办理。 第七条 发卡银行依据银行卡管理规定和个人资信情况予 以核定信用额度。持卡人在规定信用额度和免息还款期内先支 付,后还款。 第八条 公务卡卡片和密码均由持卡人个人负责保管和使 用。持卡人信息变动、卡片遗失或损毁后的挂失、补办等事 项,均由持卡人自行到发卡银行申请办理,并应及时通知财务 处和发卡银行维护公务卡支持系统。 第九条 公务卡日常对账由持卡人自行负责。发卡银行应 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公务卡对账单,并按照与持卡人约定的方 式,及时向持卡人提供公务卡账户资金变动情况和还款提示等 重要信息。 — 3 — 第十条 持卡人对公务消费交易发生疑义,可按发卡行的 相关规定等向发卡行提出交易查询。 第三章 第十一条 公务卡支付管理 凡列入贵州省省本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 目录的公务支出项目,应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已办理政府 采购手续的,采购确认书认定的支付方式为直接支付(或授权 支付)的,必须以转账方式结算。 第十二条 教职工在公务支出结算时,应在公务卡授信额 度内,使用公务卡刷卡支付,并应取得经教职工签名的消费交 易凭条(pos 机小票)和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 第十三条 特殊情况下公务卡信用额度不能满足公务支付 需要时,教职工可提前向发卡行申请临时增加信用额度,增加 的额度和使用期限等具体事项,按照发卡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公务卡公务支出不允许提取现金。对公务卡提 现行为,视同个人支付行为,提现手续费等费用由持卡人承 担。 第十五条 公务卡主要用于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公务支 出发生后,持卡人应及时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公务卡也可 用于个人支付结算业务,但学院不承担私人消费行为导致的一 — 4 — 切责任。 第十六条 结合当前实际情况,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可 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结算: (一)确需使用现金发放的慰问金或其他抚恤救济性支出; (二)其他因特殊情况确实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应报财 务处批准。 第四章 第十七条 公务卡财务报销管理 教职工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各项公务支出,必须 在发卡行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前 10 个工作日内,整理所有公务消 费的正规原始发票和经本人签名的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 机小票),按照学院现行财务管理制度和报销审批程序到财务 处报销。因报销不及时造成的罚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以及 由此带来的对个人资信影响等责任,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八条 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消费结算的各项支出,在提 交财务处审核报销之前属于个人消费行为,报销时,财务处按 照现行财务制度对公务卡刷卡消费凭证进行合规性审核,对符 合报销条件的予以报销;对不符合报销条件的,不予报销,由 持卡人自行偿还。 第十九条 刷卡交易凭条(pos 机小票)为公务卡结算报 — 5 — 销的必备凭证。凭条上的商户名称和消费金额应与发票上的信 息严格相符。特殊情况下如果未取得(如:网上购物)或不慎 遗失消费交易凭条,持卡人须提供银行对账单,以及向财务处 提供书面说明,包括交易时间、地点、金额、公务卡号,财务 处查询核实后进行报销,并将此说明作为凭证附件。 第二十条 确因工作需要,持卡人不能在规定的免息还款 期内返回学院办理财务报销手续的,可由持卡人委托所在部门 (单位)相关人员持报销凭证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或由持 卡人先行偿还欠款,再按正常程序申请报销,经财务处审核后 将报销资金转到公务卡卡内。 第二十一条 下列情况不予报销,发生费用由持卡人个人 承担: (一)个人消费支出; (二)报销费用与提供的发票、消费交易凭条、消费清单不 符的; (三)持卡人利用公务卡套现、透支提取现金所产生的手续 费、利息等费用; (四)因个人原因造成还款不及时所产生的罚息、滞纳金等 费用; (五)因持卡人保管不慎或遗失等原因,导致公务卡被盗刷 所形成的支出和损失; — 6 — (六)不符合报销规定的和超出报销标准的支出; (七)其他不符合财务管理规定和要求的。 第二十二条 个人补贴等需现金支付部分可通过相关账户 转入公务卡或个人工资卡。 第二十三条 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后,原则上学院不再向 教职工个人办理现金借款。教职工应优先在具有刷卡条件的商 户进行公务消费,对于不具备刷卡环境而又确需进行公务消费 的,应由个人先行垫付资金,而后按照财务报销审批程序进行 报销。特殊情况需向教职工个人办理借款的,须经所在部门 (单位)、相关经费主管部门和财务处批准。 第二十四条 公务卡刷卡消费后因退货(消费撤销)等原 因导致退款的,持卡人应及时通过转账方式将资金退回学院原 支付账户。 第五章 第二十八条 附 则 本办法未尽事宜,有相关规定的,按相关规 定执行,没有相关规定的,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贵州省省本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 7 — 附件 贵州省省本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序号 公务卡结 备注 算项目 1 办公费 2 印刷费 3 邮电费 4 差旅费 5 会议费 6 培训费 — 8 — 单位购买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不符合固定资产 确认标准的日常办公用品、书报杂志等支出。 单位的印刷费支出。 单位开支的信函、包裹、货物等物品的邮件费 及电话费、电报费、传真费、网络通信费。 单位工作人员出差的住宿费、旅费(至购置机 票、火车票等费用)、杂费等支出。 会议中按规定开支的房租费、文件资料的印刷 费、会议场地租用费等。 各类培训支出。 7 公务接待 费 公务用车 8 运行维护 费 9 单位开支的公务接待费用,包括开支的餐饮 费、住宿费等支出。 公务用车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 过路费等支出。 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中具备刷卡条件的项目。 — 9 — 贵州商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8 年 3 月 1 日印发 共印 10 份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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