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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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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中国科学院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条例 (2016 年 12 月 14 日校长办公会议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中华人民 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 ,中国科学院大学(以下简称 “国科大”)为做好研究生培养和学位工作,规范国科大各 级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工作,特制定本组织条例。 第二条 国科大学位授予实行“统一授予、分级管理” 的体制,设立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学科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和研究所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二章 第三条 组织机构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二十至三十五人组成,设 主席一人,副主席三至五人;副主席由主席提名,委员主要 从学科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或副主席、国科大主管领导 中遴选;每届任期与国科大行政班子任期相同,组成人员由 国科大聘请担任,组成名单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国科大设立学位办公室,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办事机 构。 第四条 国科大设立若干学科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 科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十一至二十九人组成, 设主席一人, 副主席二至三人;主席和副主席人选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 席提名,委员从相关研究所学位评定委员会推荐人选中遴选; 每届任期与国科大行政班子任期相同,组成人员由国科大聘 请担任。 学科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秘书处挂靠国科大相关学院, 为其日常办事机构,秘书长由该学院分管研究生培养与学位 工作的副院长担任。 第五条 经批准具有培养攻读博士或硕士学位研究生 的学科、专业点的中国科学院所属具有法人资质的各直属研 究与发展机构,设立研究所学位评定委员会。 研究所学位评定委员会由七至二十九人组成,设主席一 人,副主席一至二人;委员一般应由本单位教授或具有相当 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担任;每届任期原则上与研究所行政班 子任期相同,组成人员由研究所聘任,组成名单报校学位办 公室备案。 研究所设立研究生部,是研究所学位评定委员会日常办 事机构。 第三章 第六条 职责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依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 权,统一领导国科大学位工作,对学科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和研究所学位评定委员会给予指导和监督,主要职责为: 一、统筹规划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为学位与研究生 教育的发展提供战略咨询与建议; 二、审定国科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规章制度; 三、审议通过国科大新增和拟撤销学位授权学科、专业 与类型,审议通过各类学位授权点及培养点评估结果; 四、审定各研究所招收与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与类 型; 五、审核通过学位获得者名单,做出授予学位的决定; 六、审议通过拟授予名誉博士学位人员名单; 七、审定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推荐名单; 八、审定批准撤销学位的决定; 九、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申诉、争议及其他事项。 第七条 学科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接受校学位评定委 员会的指导和委托,研究和处理本学科群范围内学位与研究 生教育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审议国科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规章制度; 二、审议国科大新增和拟撤销学位授权学科、专业与类 型,审议学位授权点及培养点评估结果; 三、审议各研究所招收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与类 型; 四、审议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名单,审核申请硕士学位人 员名单; 五、审议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学位人员名单; 六、审议拟授予名誉博士学位人员的建议名单; 七、做出拟撤销学位的决议; 八、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申诉、争议和其他事项。 第八条 研究所学位评定委员会,接受校学位评定委员 会和相关学科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指导和委托,研究和处 理本单位的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提出招收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与类型; 二、审定研究生培养方案; 三、审定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办法,审批研究生指导教 师名单; 四、审批学位论文评阅人和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 单; 五、审查申请学位人员建议名单; 六、提出拟授予名誉博士学位人员的建议名单; 七、提出撤销学位的建议; 八、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申诉、争议和其他事项。 第四章 第九条 议事方式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学科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实行固定会议制,每年召开两次全体委员会会议。 研究所学位评定委员会可由研究所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召集会议的时间和次数。 第十条 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举行会议,均须有不少于 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人员出席方为有效。会议决定或决议应 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同意票数超过全体委员半数以上为 通过。表决结果应由主席或副主席当场宣布。 第十一条 在学位授予审核中,如出现终审与初审意见 不一致时,可增加复议或做出暂缓授予的决定。如遇重大问 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同意,可授权主 席或副主席与有关部门协商后决定。 第五章 第十二条 附则 本组织条例解释权归属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由国科大学位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条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国科学院 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条例》(校发学位字〔2013〕19 号)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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