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考工作手册.doc
河北科技师范学院 监考人员守则 1.监考人员须提前 15 分钟到达考场,按学号顺序“S”形单人单 桌排定考生座次,课桌的桌斗应背向学生。检查一卡通证件与学生本 人是否相符(无一卡通证件不允许参加考试)。 2.考前 5 分钟,宣读《考场规则》。 3.考场规则宣读完毕后,发放试卷。考场内有 A、B 卷的试卷, A、B 卷要按照“S”形隔开发放。 4.考试开始 15 分钟后,考生不得进入考场,开考 30 分钟后,考 生才允许离开考场(公共英语课考试全程不允许退场) 。 5.监考人员要严肃认真,忠于职守。监考期间不得随意离开考场, 不得在考场内就座,不得做与监考无关的事(如看书、交谈、吸烟、 接打手机等)。 6.维护考场秩序,处理考场内突发事件。 7.监考人员如发现考生有作弊行为,应立即收回其考卷,做好记 录,令其退场。 8.考试课的期末考试时间为 100 分钟,不得随意延长或缩短考试 时间。 9.考试结束前 10 分钟,考生不得离开考场。待考试结束监考人 员宣布考试终止,收取试卷并清点无误后,才允许考生退场。 10.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需如实填写《考场记录单》,连同试卷 一并交至主考老师验收。 11. 主考教师应提前将试卷从文印室领出并负责将试卷和考场记 录单在考试前 15 分钟送至考场,考试期间,主考老师不得离开考试 区域,应在自己负责的考场范围内进行巡视,以便解答考试中出现的 问题。考试结束后接收并密封试卷。 对不遵守监考人员守则的监考人员,根据《河北科技师范学院教 学事故认定和处理暂行办法》,给予相应处理。 -0- 河北科技师范学院 考场规则 1.考前 15 分钟,考生应携带一卡通进入考场参加考试。 2.考生入场后,须按指定位置就座(按学号顺序“S”形单人单 桌) ,并将一卡通放在课桌右上角备查。 3.考生只准携带钢笔、圆珠笔等必备工具进入考场,不得携带任 何书籍、纸张及通讯工具等(有特定要求的除外),不听劝阻者,取 消考试资格。 4.迟到 15 分钟,考生不得进入考场,开考 30 分钟内考生不得离 开考场(公共英语课考试全程不允许退场)。 5.如发现试卷有字迹不清、缺页、卷面缺损等印刷质量方面的问 题,考生可举手提问,有关试题内容等问题不得提问。 6.保持考场肃静,考场内不得吸烟,不得喧哗。 7.考试结束前 10 分钟,考生不得离开考场,待监考人员宣布考 试终止,收取试卷并清点无误后,才允许离开考场。 8.考生离开考场后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和交谈。 -1- 考试纪律 一、考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考试管理、组织及 评卷等工作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河北科技师范学院教 学事故认定和处理暂行办法》,给予相应处理: 1.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的; 2.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 3.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 4.擅自将试题、答卷或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 5.在评卷、统分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或者积分误 差的; 6.在评卷中擅自更改标准答案及评分标准或不按标准答案及评 分标准进行评卷的; 7.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试卷的; 8.擅自泄露评卷、统分等应予保密的情况的; 9.其他违反监考、评卷等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根据《河北科技师范 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暂行办法》,给予相应处理;情节严重,构 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为不具备参加考试条件的人员提供假证明、证件、档案,使其 取得考试资格的; 2.因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的或者使考试工作遭 受重大损失的; 3.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 4.伪造、编造考生档案(含电子档案)的; 5.在考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提供答案的; 6.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 7.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 8.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 9.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 10.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 -2- 三、因考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考点或者考场纪律混乱,作 弊现象严重;或者同一考试有五分之一(含五分之一)以上存在雷同 卷的,按重大教学事故处理。 对出现大规模作弊情况的考场相关责任人、负责人,根据《河北 科技师范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暂行办法》,给予相应处分;情节 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违反保密规定,造成考试的试题、答案及评分细则(包括副 题及其答案及评分细则,下同)丢失、泄密,或者盗窃、损毁、传播 在保密期限内的试题、答案及评分细则、考生答卷、考试成绩,以及 使考生答卷在保密期限内发生重大事故的,根据《河北科技师范学院 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暂行办法》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 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在职人员及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河北科技师 范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暂行办法》,给予相应处理;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指使、纵容、授意考试工作人员放松考试纪律,致使考场秩序 混乱、作弊严重的; 2.参与或者组织他人进行考试作弊的; 3.利用职权,包庇、掩盖作弊行为或者胁迫他人作弊的; 4.以打击、报复、诬陷、威胁等手段侵犯考试工作人员、考生人 身权利的; 5.向考试工作人员行贿的; 6.故意损坏考试设施的; 7.扰乱、妨碍考场、评卷及有关考试工作场所秩序后果严重的。 -3- 考生考试违纪、作弊的认定和处理办法 一、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指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 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 用纸带出考场的;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 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二、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 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 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 的;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 的; 4.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5.找他人替考的或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4- 7.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8.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9.组织作弊的; 10.其他作弊行为。 三、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 之一的,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1.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 绩的; 2.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 卷答案雷同的; 3.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4.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5.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四、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 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 1.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2.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3.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4.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五、考试违纪和作弊的处理 对考试违纪和作弊考生,将依照《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 分暂行规定》进行处理。考生有考试违纪、作弊和扰乱考场及考试工 作场所秩序的行为,其考试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 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