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专家项目管理办法(暂行)2017.pdf
外国专家项目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则 为了保障和促进学校外国专家项目的顺利落实,力争邀请更 多更高层次的外国专家来校交流,推动学校专业建设和学科发展,特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外国专家聘请项目一般是指邀请境外文教专家 来校从事工作、交流讲学、开展合作研究等与人才培养、科研学术相关的 活动。 第三条 我校外国专家项目由各院系(部门)申报并负责实施,国际 交流处负责统筹外国专家项目的申报和结项。 第四条 外国专家应对学校应有相当程度的贡献,一般情况下,安排 外国专家在我校正式的交流、讲学、工作等活动应不少于 16 课时,在校工 作时间不少于 5 天。有外国专家参加的一般学术交流活动中,由于外国专 家的工作内容有限,不足以成为一个外国专家项目。 第二章 项目申报与批复 第五条 各院系(部门)应于每年 6-8 月份期间制定下一自然年度外 国专家聘请计划,填写“引智项目申报表”,于 9 月 1 日前将项目申报表 (责任人签字并盖章)报送国际交流处,同时递交电子文档。国际交流汇 总后向国家外国专家局申报。 第六条 学校在收到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外国专家聘请项目及经费的 批复后,结合各部门提交的前一年度外国专家项目成果总结报告和新一年 1 度的外国专家项目申报材料的内容,对各部门外国专家聘请计划和经费进 行必要的调整并给予各部门回复。项目获准立项后,各院系(部门)按原 项目计划内容执行外国专家聘请项目。 第三章 项目执行 第七条 项目执行之前至少两周,项目负责部门应向国际交流处提交 具体实施计划书(纸质版和电子版),内容包含完整的活动日程安排、预 期目标、各项费用开支预算等,同时附上外国专家的个人简历和护照复印 件,纸质版需由项目负责人签字并盖章。根据不同情况,国际交流处将在 请示上级主管部门、财务报销、汇总成果报告过程参考使用上述材料。 第八条 各部门负责外国专家聘请项目的具体实施,包括联络外国专 家、机场接送、安排在校讲学、任教等活动。 第九条 学校外国专家经费由国际交流处统一管理,依据《外国专家 聘请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条 如外国专家需要办理“被授权单位签证邀请函”(用于申请 访问签证),项目负责院系(部门)需至少提前 1 个半月递交具体实施计划 书(纸质版和电子版),内容包含完整的活动日程安排、预期目标、各项 费用开支预算等,同时附上外国专家的中英文对照的个人简历和护照复印 件,纸质版需由项目负责人签字并盖章,以便我处报送团中央国际联络部。 第十一条 如外国专家需要办理校园卡,安排住宿等,请各项目负责 院系(部门)提早告知,我处会协助安排办理。 第四章 项目总结 第十二条 各院系(部门)应在外国专家聘请项目执行完毕 1 个月内 2 填写“引智项目成果报告表”,向国际交流处提交有项目负责人签字并盖 章的纸质版和电子版。 第十三条 跨年度滚动执行的项目在总结报告中每年度须上报上一年 度的成果,项目总结报告和项目执行效果将作为下一年度项目批复的重要 依据。 第五章 第十四条 附则 国际交流处按照国家外国专家局等上级机关的有关文件要 求,加大对各项目执行过程的支持、监督和管理力度,确保各项目的顺利 执行。国际交流处与有关部门不定期对各部门外国专家聘请工作情况进行 检查和考核,根据组织管理、项目执行、聘请效益等情况对单位和项目负 责人进行表彰或批评。对无故未启动和实施的外国专家聘请项目,全额收 回其项目经费。 第十五条 以上管理办法由国际交流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以上管理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国际交流处 2017 年 1 月 12 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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