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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师范大学师园学院章程(修订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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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师范大学师园学院 章程修订稿 目 录 序言………………………………………………………………1 第一章 总则……………………………………………………2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3 第三章 管理体制………………………………………………5 第一节 领导体制机制……………………………………5 第二节 组织机构…………………………………………9 第三节 民主管理与监督…………………………………16 第四章 党的建设………………………………………………22 第五章 教育教学管理…………………………………………25 第六章 教职工…………………………………………………26 第七章 学生……………………………………………………27 第八章 资产与财务管理………………………………………29 第九章 学校标识………………………………………………30 第十章 变更、终止与清算……………………………………32 第十一章 附则…………………………………………………33 序 言 南宁师范大学师园学院是全日制本科院校(独立学院),学 校前身为广西师范学院师园学院,2002 年 4 月经广西壮族自治 区教育厅批准试办,2004 年 2 月由国家教育部确认办学资格, 2012 年 1 月获批为学士学位授权单位。2018 年 12 月,学校由“广 西师范学院师园学院”更名为“南宁师范大学师园学院”。 学校始终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和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党和 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使用国家通用语 言文字进行教育教学。学校秉持“厚德博学,尚美笃行”的校训, 坚持“质量立校、特色兴校、人才强校”的办学理念,以立德树人 为根本任务,突出以学生为中心,致力于培养德、智、体、美、 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学校不断深化改革,加 强内涵建设,建设成为特色鲜明、区内一流、全国知名的应用型 本科高等学校,为推动地方经济建设、科技进步与文化发展提供 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1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推进依法治校,完善现 代大学制度体系建设,优化内部治理结构,促进南宁师范大学师 园学院健康发展,维护学校和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参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 条例》《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南宁师范大学师园学院(简称“师 园学院)”; 学 校 英 文 名 称 : Shiyuan College of Nanning Normal University; 第三条 学校性质:师园学院是按民办机制运行的非营利性 高等院校(独立学院)。师园学院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依法享 有办学自主权、法人财产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 学校办学方向: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 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 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 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 培养思政品德优良、知识结构合理、实践能力突出、富有创新精 神和高度社会责任感的高质量应用型人才,使学生成为德智体美 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2 第五条 学校办学定位:根植基层,立足广西,面向全国, 辐射东南亚,以全日制本科学历教育为主,构建教育学、文学、 理学、管理学、工学、经济学、艺术学等多学科协调发展的学科 专业体系,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不断进行优化调整。 第六条 学校办学规模:全日制本科在校生规模控制在 22000 人左右。 第七条 学校经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批准设立,法人登记 管理机关是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学校接受广西 壮族自治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第八条 举办者与学校 学校举办者 高校举办者:南宁师范大学; 投资举办者:高州市港兴实业有限公司。 第九条 举办者的主要权利是: (一)依法制定学校章程; (二)委派举办者代表进入学校董事会; (三)推荐学校董事会成员、董事长人选; (四)向董事会提名校长人选; (五)依据本章程规定的权限行使相应的决策权、管理权; (六)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中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举办者的主要义务是: 3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 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 (二)南宁师范大学主要利用学校的名称、知识产权、管理 资源、教育教学资源等参与办学。南宁师范大学提供南宁师范大 学名称的冠名,冠名权为南宁师范大学拥有; (三)高州市港兴实业有限公司主要利用资金参与办学。按 时、足额履行办学出资义务,为学校发展提供必备的办学保障条 件和必要的支持; (四)保障、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职工的合法权益; (五)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中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学校的主要权利是: (一)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自主办学,管理学校内部事务, 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二)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招收、管理和培养学生,实施奖励 或者处分,对学生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三)自主制定人才培养计划、科学研究计划,组织实施教 学科研和社会服务活动; (四)依法聘用和管理教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依法自主开展与国(境)内外大学、研究机构的交流 合作; (六)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学校的资产和经费,自主确定内 部收入分配; 4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学校的主要义务是: (一)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 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二)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主要培养适应区域经济社会 发展需要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使学生成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三)建立教职工发展制度,建设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 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教职工队伍; (四)维护举办者、教职工、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法建立权 利保护和救济机制; (五)公正评价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业及操行,为学生及其家 长了解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必要的便利; (六)依法实行院务公开,接受师生员工和社会的监督;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第一节 第十三条 管理体制 领导体制机制 学校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董事会作 为学校的决策机构,行使学校最高管理权和决策权;董事长是学 校的法定代表人。 5 第十四条 学校设立南宁师范大学师园学院董事会,董事会 成员为 5 人,设董事长 1 人,副董事长 1 人,成员 3 人,包括举 办者代表、校长、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董事长由高州市 港兴实业有限公司推举人选,副董事长由南宁师范大学推举人选。 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应当具有 5 年以上高校教育教学管理经验。 董事会成员每届任期 4 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董事会成 员名单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学校董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变更举办者; (二)聘任和解聘校长; (三)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重要规章制度; (四)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五)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六)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七)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董事会的议事规则是: (一)每年至少召开 2 次会议,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 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二)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因故不能 现场出席的,可委托代表出席或通过视频方式参加会议; (三)董事会会议提前 2 天通知与会人员,须有二分之一以 6 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和少 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董事会作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半数以上表 决通过方为有效。但讨论下列重大事项,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1.变更举办者; 2.聘任、解聘校长; 3.修改学校章程; 4.制定发展规划; 5.审核预算、决算; 6.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7.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董事会应对所议事项形成会议纪要,出席人员及 记录员均应在会议纪要签名。会议纪要及会议档案等相关资料由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管。 第十八条 董事长应具备中国国籍,长期在国内定居,具有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董事长由高州市港兴实业有限公司推荐,董 事会会议选举产生。董事长因严重违法违纪不能履行董事长职权, 经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方可罢免,董事长被罢免后同时 丧失法定代表人资格,由高州市港兴实业有限公司重新向师园学 院董事会推荐董事长候选人员。 第十九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依法行使和履行学校法定代表人的权利、义务; 7 (二)主持董事会工作,监督实施董事会的决议,对举办双方 负责; (三)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四)行使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权利。 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权时,由高州市港兴实业有限 公司另行推荐董事长候选人,或由董事长指定的董事暂代行使其 职权。 第二十条 学校校长由董事会聘任。校长应具备国家规定的 任职条件,具有 10 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管理经历,年龄不超过 70 岁。校长每届任期四年,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可以连任。校长信 息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二十一条 校长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职权。 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董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 学校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学校董事会的其他授权。 校长主持校长办公会,依据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处理前款规 定的有关事项。 8 第二节 第二十二条 组织机构 学校遵循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 党政机构、教学科研机构、教辅机构、学术组织四类组织机构。 第二十三条 学校根据党的工作和行政管理工作需要设置 职能机构,承担院内党政工作的计划、组织、指挥、协调、监督、 服务和对外联络等职责。 第二十四条 学校围绕人才培养任务,根据学科专业发展和 科学研究需要设置教学科研单位,包括系(部)和科研院所,形 成学校组织实施办学活动的基本单位。 学校实行学校、系(部)二级管理体制。系(部)的主要职 责是: (一)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和系(部)实际制定本系(部)发 展规划; (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以及社会服 务活动; (三)组织落实开展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和课程建 设; (四)组织实施教职员工和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制定本系 (部)内部工作规则,管理、考核系(部)人员;负责学生的教 育、管理与服务,就学生的奖惩提出意见; (五)学校赋予的其他职责。 9 第二十五条 学校设立相关教辅机构,以服务教学为中心, 建立健全内部组织与运行机制,行使相关职能。 第二十六条 学校设立南宁师范大学师园学院学术委员会 (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作为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 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术委员会委员一 般由不同学科、专业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并有一 定比例的青年教师。 第二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过程: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由学校在全校范围内自下而上的民 主推荐,具有广泛的学科代表性和公平性。学术委员会委员任期 为 4 年,可连选连任。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名,副主任委 员若干名。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也可以采 取直接由全体委员选举等方式产生。 学术委员会人数为不低于 15 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 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四分之一; 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系(部)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 委员总人数的二分之一。学校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 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第二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校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 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审议学科专业设置; 10 (三)审议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 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审议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 办法; (五)审议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 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六)审议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教学科研 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七)审议学校学术评价标准、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 范。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八)审定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 章程; (九)就学校发展规划,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 安排和使用以及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和资金的分配使用提 出咨询意见; (十)审议、评定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就学 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议事规则: (一)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 1 次全体会议。根据 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院长提议,或者 1/3 以上委 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 关事项。 11 (二)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 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 应有 2/3 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三)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 与会委员的 2/3 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 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 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四)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相关学校职能 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 3 天异议期。 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 1/3 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委员会 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五)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校整体的学术水平、 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 提出意见、建议;对学 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 学术委员会年度报告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有关意见、 建议的采纳情况,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应当做出说明。 第三十条 学校设立南宁师范大学师园学院学位评定委员 会(以下简称“学位评定委员会”),开展学位审查、评定和授予 等工作。 12 第三十一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产生过程: (一)学校成立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人数为 11-17 人(取 奇数),由学校主要负责人、相关职能部门领导、系行政主要负 责人和学科专家组成,每届任期三年。 (二)各系设置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人数为 5-7 人(取奇 数),由系行政主要负责人和具有较高教学、科研水平的高级职 称教师组成,每届任期三年。 第三十二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审查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 (二)作出撤销因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三)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议议事规则: (一)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本办法的要求,逐一审核本 系毕业生的学士学位申报材料,提出评定意见,向学校学位评定 委员会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 (二)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对各分委员会提交材料进 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在学校官网公示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公示 期满后若无异议,将审核意见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三)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审议会议,对由学校学位评 定委员会办公室公示无异议的拟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进行审 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授予相应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学生 名单。会议须有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员出席方为有效。 13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时, 须经 出席会议委员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第三十四条 学校设立南宁师范大学师园学院教学指导委 员会(以下简称“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指导学校教学环节相 关规定和办法,指导计划制定工作;负责精品课程的评审、推荐 和验收工作。 第三十五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的产生过程: 由各系(部)和有关部门推荐,学校任命。任期内,如因工 作变动或因故不能履行其职责的,经学校同意,可以增补或调整 委员。每届成员人数为单数。教学指导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人, 由学校教学副院长担任;副主任委员 1-2 人,委员若干名。 第三十六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受学校委托,对学校教育发展规划和人才培养模式改 革做出具体规划建议; (二)对学校专业的设置、调整和建设规划提出咨询意见和 建议,审定学校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审议学校各类课程建设 标准,检查评估课程教学质量; (三)指导学校教材建设和审查委员会,审议学校教材建设 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各学科(专业)的教材建设、教材研究和 教材评价工作;监督学校教材使用与管理情况;推荐出版教材和评 审优秀教材等工作; 14 (四)审议职能部门提出的教学管理制度和措施,并对完善 学校教学管理体制和教学管理措施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加强学校 本科教学的教风和学风建设提出具体意见; (五)对学校教学改革的方向性决策提供咨询,对教学改革 方案的执行进行监督和指导,对执行结果及改革工作中出现的重 大问题进行评估和研究,对教学改革研究课题进行审议,并负责 对教学改革研究成果进行评估验收; (六)审议学校各类教学评估方案,监督和指导教学评估, 并对评估结果进行审定和分析,审议学校专业建设报告,指导建 立学校本科教学质量标准和监控体系,推荐评审自治区级、国家 级教学奖,宣传推广优秀教学成果; (七)学术委员会授权的其他评定任务。 第三十七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议事规则: (一)教学指导委员会原则上每学期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特 殊情况下可以召开临时会议或以通讯方式开展工作。 (二)教学指导委员会决策时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到会委 员超过三分之二及以上方可召开会议。需要表决的事项,须经出 席会议人员五分之四及以上表决同意方可认为通过。 审议事项时, 一般采用举手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 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三)教学指导委员会在讨论、评议、审议与本人或亲属有 关的事项时,实行回避制度。 15 第三十八条 学校设立南宁师范大学师园学院职称评审委 员会(以下简称“职称评审委员会”)。职称评审委员会实行核准 备案管理制度,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开展教职工职称评审工作。 第三十九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的产生过程: 按照自治区相关文件规定,组建专家库,在开评前 5 个工作 日报自治区教育厅和自治区人社厅备案。开评前 1 天在校内评审 监督委员会的监督下,由学校职改办工作人员从组建的专家库中 随机抽取专家担任评委。各系列高级评委会评委按自治区人社厅 相关文件规定的人数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其中,设主任委 员 1 人,副主任委员 1-2 人。 第三节 第四十条 民主管理与监督 学校设立南宁师范大学师园学院监事会,完善内 部监督机构。监事会由 5 人组成,包含学校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 党的基层组织代表、教职工代表、学生代表,党的基层组织代表、 教职工代表不少于 1/3。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1 次会议。 学校教职工代表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推选、学生代表由学生会 推选。学校董事、校长、财务负责人及其近亲属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每 届任期为 4 年,届满可以连任。 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的主要职权是: 16 (一)了解学校的财务状况,定期审查账册文件; (二)对董事会成员、校长、财务负责人履职情况进行监督, 当监督对象的行为损害学校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三)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依据监事会议事规则处理前款规定 的有关事项。 第四十二条 学校设立南宁师范大学师园学院工会,建立工 会制度。本院教职员工承认学校工会章程的,均可加入学校工会, 成为工会会员。 工会主席及工会各级组织成员由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 举产生,每届任期为三年。学校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不得作为工 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 第四十三条 工会的基本任务是: (一)代表和组织教职工依法依规参加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 监督; (二)参与协调劳动关系和调解劳动争议,维护女职工的特 殊利益; (三)组织开展劳动和技能竞赛、技能培训等活动; (四)组织开展健康的文体活动,加强教职工之家的建设; (五)办好教职工集体福利事业,改善职工生活,对困难教 职工开展帮扶工作; (六)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管理好工会资产。 17 第四十四条 学校设立南宁师范大学师园学院教职工代表 大会。保障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民主管理。 教职工代表以系(部)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其 中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 60%。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三 年,到期改选,可以连选连任。 第四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 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 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 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 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 院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 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 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 其他事项。 18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作出。教 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工会为执行机构。 第四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议事规则是: (一)教职工代表大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每次会议须有 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遇有重大事项,经校党、政、 工领导研究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会议;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原则上提前 5 个工作日通知与会人员。 须在与会代表超过代表总数的 2/ 3 时,方可宣布召开;会议选举 和表决须经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七条 教职工大会设立主席团,主席团成员主要由学 校校长、党委书记、工会委员等 9 人,其中教师至少 4 人。主席 团实行常任制,任期两年,可以连选连任。主席团成员产生规则: 主席团换届时,教职工大会和全体工会会员大会同时召开。 全体工会会员大会选出工会委员会后,由学校校长、书记和工会 委员会委员联合组成教职工大会主席团。 第四十八条 学校设立共青团南宁师范大学师园学院委员 会。根据工作需要和团员人数,分别设立团的基层委员会、总支 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 第四十九条 共青团南宁师范大学师园学院委员会的基本 任务是: (一)组织团员和青年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 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 19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学习团章 和团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 (二)宣传、执行党和团组织的指示和决议,参与民主管理 和民主监督,充分发挥团员的模范作用,积极创先争优,团结带 领青年积极投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 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做贡献; (三)教育团员和青年学习革命前辈,继承党的优良传统, 发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弘扬网上主旋律,树立与改革开放和社 会发展相适应的新观念,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纪违 法行为作斗争; (四)了解和反映团员与青年的思想、要求,维护他们的权 益,关心他们的学习、工作、生活和休息,开展文化、娱乐、体 育活动; (五)对要求入团的青年进行培养教育,做好经常性发展团 员工作,收缴团费,办理超龄团员的离团手续; (六)对团员进行教育、管理和服务,健全团的组织生活, 落实“三会两制一课”制度,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监督团员切实 履行义务,保障团员的权利不受侵犯,表彰先进,执行团的纪律; (七)对团员进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 的发展对象;发现和培养青年中的优秀人才,推荐他们进入更重 要的生产和工作岗位。 第五十条 学校设立南宁师范大学师园学院学生代表大会 20 (以下简称“学生代表大会”)。这是全体在校学生行使民主权利 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学生委员会由学生代表大会选 举产生。 第五十一条 学生代表大会的基本任务是: (一)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同学开展学习、文体、 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创新创业创优等多种活动,促进同学全面 发展; (二)维护校规校纪,倡导良好的校风、学风,促进同学之 间、同学与教职员工之间的团结,协助学校建设良好的教学秩序 和学习、生活环境; (三)组织同学开展有益于成长成才的自我服务活动,协助 学校解决同学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四)沟通学校党政与广大同学的联系,通过学校各种正常 渠道,反映同学的建议、意见和要求,参与涉及学生的学校事务 的民主管理,维护同学的正当权益; (五)引导和支持学生社团健康发展,配合团组织加强对学 生社团的管理和服务; (六)坚持从严治会,规范学生会工作人员的产生和配备, 强化群众意识、责任意识和奉献意识,以实际行动做广大同学的 表率。 第五十二条 学生代表大会的正式代表由各系经民主程序选 举产生。学生代表大会执行民主集中制,学生会是学生代表大会 21 的执行机构,对学代会及其委员会负责。学生会实行主席团集体 负责制。学生会主席团集体负责学生会重大事项,不设主席、副 主席,设执行主席,执行主席由主席团成员轮值担任。 第五十三条 学校成立校友会。校友包括在南宁师范大学师 园学院(含广西师范学院师园学院)学习或工作时间累计超过三 个月以上的学生和教职员工。 学校支持和保障校友会依法按照组织章程开展活动,以多种 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凝聚校友力量,鼓励校友参与学校建设与 发展。 第四章 党的建设 第五十四条 学校成立中国共产党南宁师范大学师园学院委 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 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党组织关系隶属于中国共产党南宁师 范大学委员会。 第五十五条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学校党委是党在学校 中的战斗堡垒,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把抓好思想政治工 作与德育工作作为首要政治责任,全面加强学校党建工作。坚持 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 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 设者和接班人。 第五十六条 学校党委书记的产生。学校党委书记由上级党 22 委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选派。 第五十七条 学校党委在学校法人治理结构中的地位。学校 党组织班子与学校决策层、管理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 织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董事会、行政管理机构和 监督机构,党员校长、副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可按照党的有关规 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 第五十八条 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 决策和监督制度。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等事 项,由学校党委会议决策;涉及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 安排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学校党委参与讨论研究, 提出意见建议再提交董事会作出决定;涉及教师引进、课程建设、 教材选用、学术活动、对外交流等事项,学校党委把好政治关。 建立健全学校党委与董事会、校长办公会日常沟通协商制度,以 及学校党委与行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学校党委对学校 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校长工 作报告以及学校重大事项情况通报。 第五十九条 党组织机构设置。健全完善党的工作部门,按 照要求组建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纪检监察部门、教师工作 部、学生工作部、武装部等部门;经学校党委会批准,设立党的 总支部委员会或直属支部委员会,监督党的教育方针贯彻落实, 巩固马克思主义在学校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加强思想政治 引领,筑牢师生理想信念根基,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 23 成;各党总支配备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从事党的组织、宣传、 纪检等方面工作。 第六十条 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做好 发展党员工作,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从 严教育管理党员。 第六十一条 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加强思想政治 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学校党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推动习 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校园进课堂进头脑,抓好学 生德育工作,把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学生学习生活各环节,促进全 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巩固学校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阵地。重视 师德师风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 第六十二条 学院设立纪委,学校纪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检查学校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 作。 (二)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加强廉洁教育和廉政 文化建设,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 (三)开展党的纪律教育,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 督,检查和处理学校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 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 的处分。 24 (四)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受理有关 党风党纪方面的信访举报,做好纪律审查工作。 (五)完成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十三条 党建工作保障。健全完善党的工作部门,落实 党建经费、活动场所等方面的保障机制,党组织活动经费列入学 校年度经费预算。 第五章 第六十四条 教育教学管理 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开展教学、科学研究 和社会服务,保证并持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六十五条 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 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学校的招生、 录取工作严格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和程序进行,招生章程和广告报 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备案后公布。 第六十六条 学校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第六十七条 学校根据教学需要,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 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第六十八条 学校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 开发和社会服务。积极同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 织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推 进科技成果转化,为师生提供科技成果转化和创新创业平台。 第六十九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开展与境外高等 学校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借鉴和引进国内外先进的 25 教学管理经验,努力创造条件加强中外合作办学、继续教育和职 业技能培训,大力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民办高等教育教学模式。 第七十条 学校设立南宁师范大学师园学院教学督导机构, 建立和完善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和评估制度,强化对人才培养质量 和教学管理水平的监督和指导。 第六章 第七十一条 教职工 学校教职工由专任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管理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等组成。学校依法依规聘任(用),并 依法与教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学校组织开展定期考核, 考核结果作为聘任(用)、晋升、解聘、确定绩效工资和奖惩的 依据。 第七十二条 教职工的主要权利是: (一)公平获得工作及学习深造的机会; (二)依法依规获取薪酬及其他合法的福利待遇;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 各类奖励及荣誉; (四)依据有关规定合理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 项,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就纪律处分、福利待遇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七)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26 第七十三条 学校教职工的主要义务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教育事业; (二)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规章制度,自觉履行岗位职责; (三)恪守职业道德,爱岗敬业,勤奋工作; (四)尊重和爱护学生,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五)接受学校对其工作的考核评估和监督; (六)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七)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十四条 学校支持和鼓励教师从事科学研究、 学术交流, 参加专业学术团体。学校对所聘用的教师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师 德师风教育和业务培训。 第七十五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奖惩制度,对在教育教学、科 学研究、管理服务等方面作出突出成绩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奖励, 对违法违纪违规的教职工依法依规处理。 第七十六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设立教 职工申诉委员会,依法处理教职工申诉,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七章 第七十七条 学 生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 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对于不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其权 利义务根据相关入学规定、培养协议等确定。 27 第七十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的主要权利是: (一)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公平接受教育,组织和参加校内 外活动,平等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在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 价,达到学校规定学业标准时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表彰奖励、学习深造的机会; (三)按国家及学校规定,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 项,依法参与民主管理; (五)对学校给予的表彰或处分决定有异议时,依照规定向 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合法权益 的行为,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十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的主要义务是: (一)遵守社会公德和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 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二)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努力学习,完成学业,提升综合 素质; (三)按规定缴纳学费、住宿费等各项费用,偿还助学贷款; (四)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教学设备和生活设施; (五)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六)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28 第八十条 学校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 供必要的帮助;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 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违法违纪违规的学生依法依规处理。 第八十一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权利保护机制,设立学生 申诉委员会,依法处理学生申诉,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为在学习 和生活中遇到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为学生的成长 成才服务。 第八章 第八十二条 资产与财务管理 学校设立南宁师范大学师园学院财务机构,建 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 计账簿。 第八十三条 学校对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受赠的财产、 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学校存续期间,以上所有资产及举 办高校用以办学的冠名权均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 个人不得侵占,不得要求收益。学校建立利益关联方交易信息披 露制度。 第八十四条 学校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根据办学成本、市 场需求等因素确定,向社会公示,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 学校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 29 障教职工待遇。学校收取的学杂费,举办者不得以任何方式抽逃、 挪用办学经费。 第八十五条 根据学校转设专项审计报告载明的信息,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学校资产总额为 6.9 亿元。 第八十六条 学校办学经费来源主要包括: (一)南宁师范大学师园学院的办学资产; (二)举办者的投入; (三)按规定收取的学杂费; (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筹措的经费; (五)企业、机关、团体和个人的捐赠; (六)政府资助;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八十七条 学校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受审批机关和其 他有关部门的监督。学校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委托会计师事 务所对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八十八条 学校完善经费保障机制。将教学活动经费、教 师培训经费、学生活动经费等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保证必要 支出。 第九章 第八十九条 学校标识 学校校训为:厚德博学,尚美笃行。 学校法定注册地址:广西南宁市江南区明阳工业 30 区明阳大道 15 号; 学校官方网址:http://www.gxsy.edu.cn/ 第九十条 学校校徽为 校徽图案由“南宁师范大学师园学院”拼音首字母“SF、SY” 有机结合而成,体现了南宁师范大学师园学院的文字内涵和办学 特色。 第九十一条 学校院旗为红色长方形旗帜,中央印有学校校 徽与横排的学校名称的中英文标准字样。 第九十二条 学校院歌为《放飞梦想》。 31 学校院庆日为每年 10 月 18 日。 第九十三条 第十章 第九十四条 变更、终止与清算 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 校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十五条 学校举办者变更的,应当签订变更协议,但不 得涉及学校的法人财产,也不得影响学校发展,不得损害师生权 益;现有举办者变更的,可以根据其依法享有的合法权益与继任 举办者协议约定变更收益。 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 经学校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九十六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九十七条 学校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应当依 法进行财务清算。 第九十八条 学校终止时,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按照有关政策应退学生的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32 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举办者按照财务清算报告明晰 各方权限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九十九条 学校终止后,由审批机关销毁印章,并注销登 记。 第十一章 第一百条 附则 本章程修改须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 办公会、党委会审议,董事会审定,由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发,依 法报审批机关核准,从核准机关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一百零一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管理和履行职 能的基本准则和规范。学校其他规章制度应依据本章程制定、修 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一百零二条 本章程之规定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不符 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国 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一百零三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南宁师范大学师园学院董 事会。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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