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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人民币理财产品托管协议(60 天) 合同编号:贵-兴 201705-03 甲方: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第一章 协议当事人 ....................................................................................................1 第二章 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2 第三章 理财产品成立时理财资金及资料的交付 ....................................................3 第四章 理财产品资产的保管 ....................................................................................4 第五章 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的确认与执行 ........................................................7 第六章 理财产品的投资交易及其资金清算 ..........................................................10 第七章 理财产品托管档案的保存 ..........................................................................14 第八章 理财产品的会计核算与估值 ......................................................................14 第九章 托管人对管理人的业务监督与核查 ..........................................................15 第十章 费用 ..............................................................................................................16 第十一章 理财产品变更、终止、清算与分配 ...................................................... 17 第十二章 违约责任 .................................................................................................. 18 第十三章 其他事项 .................................................................................................. 18 附件一: ....................................................................................................................... 21 附件二: ....................................................................................................................... 22 附件三: ....................................................................................................................... 23 附件四: ....................................................................................................................... 24 附件五(一): ............................................................................................................. 25 附件五(二): ............................................................................................................. 26 附件六 ........................................................................................................................... 27 1 鉴于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拟设立“爽得宝-60天”理 财产品(以下简称“理财产品”),并委托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 方”)担任该理财产品理财资产的托管人,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促 进甲方理财产品资产独立、安全、稳健运行,保障甲方理财产品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根据《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 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其他相关规定,订立本托 管协议。除非本协议另有明确定义,否则本协议中涉及的理财业务专用名词的释 义与法规或理财产品文件的释义相同。 本协议项下,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在甲方委托范围内,办理甲方交付的相关 资产的托管事宜。就该等委托托管事宜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乙方处理的 委托事项及相关职责,双方协商一致,在本协议中作出约定。 第一章 协议当事人 本协议由以下两方当事人签署: (一)管理人(甲方): 名称: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贵州省贵阳市中华北路77号 法定代表人:陈宗权 联系人: 肖彦冰 联系电话:0851-86858950 (二)托管人(乙方):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联系人: 黄明阳 联系电话:021-52629999 1 第二章 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2.1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2.1.1甲方的权利: 1)根据理财产品相关文件和本协议的有关约定,对理财产品进行管理、运 用、处置和分配; 2)根据本协议的有关规定向乙方发出理财产品的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1.2甲方的义务: 1)协助乙方为甲方理财产品开立托管所需的资金账户以及相关的资产账户; 2)按照本协议规定将理财资金或资产移交乙方托管; 3)按本协议规定方式和程序向乙方发出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 4)负责理财产品资产的会计核算; 5)负责理财产品资产的清算和分配; 6)发生任何可能导致理财产品业务性质或投资范围发生重大变化或直接影 响托管业务的重大事项时,须提前通知乙方; 7)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协议的规定接受乙方的监督;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2.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2.2.1乙方的权利: 1)根据本协议之约定,行使对理财产品资产的托管; 2)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及时、足额地收取托管费; 3)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协议的约定,对甲方的相关业务实施监督与核 查。 2 4)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2.2.2乙方的义务: 1)按本协议的约定,安全保管理财产品资金及其所投资的资产; 2)确认与执行甲方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 3)记录理财资金划拨情况,保存甲方的资金用途说明; 4)对每个理财产品建立托管明细账; 5)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协议的约定,监督甲方理财产品的投资管理运 用; 6)在每年度末以及合同终止时向甲方出具托管报告,说明托管合同的履行 情况。 7)发现甲方违反法律法规或托管合同操作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期限纠正,当出现重大违法违规或者发生严重影响理财产品财产安全的事件时, 及时报告甲方住所地银监局。 8)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理财产品成立时理财资金及资料的交付 3.1 理财产品资金的交付 甲方应在理财产品成立时,将该理财产品项下全部资金划至甲方理财产品托 管专户,并向乙方发出该理财产品成立的书面通知或托管运作起始通知书(格式 见本协议附件一)。 3.2 理财产品成立时相关文件资料的交付 在理财产品成立当日,该理财产品的理财资金首次交易划款前,甲方应当向 乙方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理财文件的样本或复印件:理财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理财产品对应的《理 3 财计划协议书》、《理财计划说明书》等。 2)双方另行约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3.3 乙方在收到甲方某理财产品成立的书面通知或托管运作起始通知书,及 该理财产品的相关文件资料,并经核对确认理财产品托管专户内该理财产品理财 资金无误后,乙方于该理财产品资金到账之日起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对甲方该理财 产品履行托管职责。 3.4 甲方提供给乙方的相关材料均应真实、完整、准确,并加盖甲方骑缝公 章或预留印鉴。甲方通过传真或电子扫描件方式向乙方递送的材料,乙方视其与 正本文件具有相同效力。由于甲方提供材料有误或不完整而导致的相关责任由甲 方承担。 第四章 理财产品资产的保管 4.1 理财产品资产保管的原则 1)乙方应为甲方理财产品设立专用托管账户,单独保管相关资产;甲方理 财产品资产应与乙方自有资产严格分开,与乙方托管的其他客户的理财产品资产 严格分开。 2)乙方负责托管甲方理财产品的资金及其所投资的资产。对于由于客观条 件限制,经甲、乙双方约定由甲方保管相关财产或财产权利凭证的,甲方应当自 行安全保管。托管期间,如中国银监会对非现金类理财资产的托管事宜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3)乙方对甲方理财产品资产的托管并非对该等理财产品本金或收益的保证 或承诺,乙方不承担理财产品的投资风险。 4.2 理财产品资产的托管 4.2.1 理财产品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1) 理财产品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4 本托管协议签署后,甲方应协助乙方,在乙方处开立专用银行存款账户,作 为本理财产品托管专户(以下简称“理财产品托管专户”,见附件二)。本理财 产品托管期间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交易、支付理财费用、分 配理财利益,均需通过该理财产品托管专户进行,甲方为募集理财产品资金、返 还理财利益而使用另外开立的理财产品资金收付账户进行的款项收付除外。 账户预留印鉴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托管账户专用章1-1”以 及开户机构托管业务负责人名章,由乙方负责保管。 2)本理财产品托管专户仅限于满足开展本理财产品业务的需要。甲方和乙 方不得假借甲方名义为乙方托管的甲方理财产品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除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外,甲、乙双方均不得采取使得该账户无效的任何行为。 理财产品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其他 相关规定。 为确保托管专户资金安全,甲方、乙方应至少每季度一次就托管专户账户余 额进行账务核对,乙方通过托管网银的“托管账户银企对账”模块按月向甲方提 供托管专户账户余额对账服务。甲方应在每季度初15天内就上个季度的托管专户 账户余额进行对账反馈。甲方逾期未反馈的,乙方视同甲方默认账务核对无误, 其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甲方应做好托管网银系统用户密码安全管理工作。甲方 原因导致对账用户被非法使用、密码保管不当被泄露等情况,由此引起的损失由 甲方自行承担。甲方应对账务核对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账务核对不符的, 甲方可向乙方查询。 4.2.2银行间债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甲方选择下列第( 一 )种账户开立方式(由甲方根据具体情况选择): (一) 本合同生效后,甲方负责以计划财产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本计划进行交易;乙方负责以本计划财产 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本计划进行债券和资金的清算。甲方应当 予以配合并提供相关资料。 5 (二) 甲方理财产品银行间债券账户的开立、债券交易及结算的具体操作 均由甲方负责。甲方应将与各理财产品对应的债券账户卡复印件加盖甲方公章或 甲方授权的其他印章后,交由乙方保管。 4.2.3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甲方负责以各理财产品的名义在基金管理公司开设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账户(以下简称“基金账户”),用于理财产品在场外进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投资的认购、申购和赎回。 2)除非通过证券经纪商申购、赎回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甲方在开立基金 账户时应将理财产品托管专户作为理财产品的赎回款的指定收款账户。 3)理财产品基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该理财产品业务的需要。 甲方和乙方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理财产品的任何基金账户,亦不得 使用理财产品的任何账户进行本理财业务以外的活动。 4)甲方需及时将基金账户的开户资料(复印件)加盖甲方预留印鉴后交付 乙方,信息(账号、查询密码等)以函件形式提交给乙方。在乙方收到开户资料 前,甲方不得利用该账户进行投资活动。乙方有权随时向甲方及基金注册登记管 理人查询该账户资料。基金账户的开户资料(复印件)由甲方加盖预留印鉴后交 付乙方留存。甲方应于每季度结束后及时将开放式基金对账单发送给乙方。 4.2.4 理财产品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乙方按照规定开立理财产品财产的证券账户。甲方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给予必 要的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证券账户的持有人名称应当符合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的有关规定。开户费用由甲方承担。 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理财业务的需要。乙方和甲方不得出 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产品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理财产品的任何证 券账户进行本理财产品业务以外的活动。 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乙方负责,管理和运用由甲方负责。 4.2.5专用资金账户(专用资金台账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专用资金账户是以理财产品名义(具体以实际情况为准)在甲方所选择的证 6 券公司的下属营业机构开立的,并与托管账户建立第三方存管关系。甲方应在乙 方下属营业机构签署《客户交易结算资金银行存管协议书》 。专用资金账户开立 后,甲方将专用资金账户的开户资料(复印件)加盖预留印鉴后交乙方留存。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注销该专用资金账户,也不得 自行通过“第三方存管”平台从专用资金账户向银行结算账户(即托管账户)划 款。 4.2.6其他相关账户的开立 本合同生效后,理财资金投资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理财产品约定的其他 投资品种时,应甲方的投资管理需要,乙方应按照相关规定开立相关账户,并负 责管理账户,必要时甲方应提供协助,账户开立后乙方应及时将账户资料复印件 加盖经授权的业务专用章后交付甲方留存。 第五章 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的确认与执行 5.1 甲方对发送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人员的授权 甲方应在委托乙方托管的各理财产品成立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首次划款 前,向乙方提供“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授权书”(格式见本协议附件三)。已 向乙方提供且适用于甲方交付给乙方的全部理财产品的“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 授权书”的除外。 “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授权书”应加盖甲方公章。乙方在收到该授权书并 审查后电话确认,该授权书自乙方电话确认之日起生效,该授权书可以传真件或 邮件方式送达,在原件送达乙方之日前,传真件“或扫描件形式”效力与原件一 致, 传真件或者扫描件与原件不一致时,以乙方收到的传真或者扫描件为准。 甲方和乙方对“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授权书”及其更改负有保密义务,其 内容不得向指令发送人员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披露、泄露。 甲方若需对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授权书的内容进行更改,应按照附件四的 格式及时向乙方发出新的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授权书,新授权书从乙方审查并 电话确认之日起生效。 7 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授权书及其变更可以传真件“或扫描件形式”送达, 在原件送达乙方之日前,传真件“或扫描件形式”效力与原件一致, 传真件或者 扫描件与原件不一致时,以乙方收到的传真或者扫描件为准。 5.2 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的内容 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是指甲方发至乙方的有关甲方理财产品名下的款项 支付以及其它相关资金划拨、财产处置的指令。 甲方发送给乙方的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 时间、支付金额、收付款账户信息等,加盖与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授权书中预 留印鉴相符的印章,并由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授权书项下的授权人员签字或签 章。甲方发送给乙方的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的内容和格式见本协议附件四。 5.3 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5.3.1 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的发送 甲方应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乙方发送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理财资金运用 划款指令以传真形式“或扫描件形式”发出,甲方发出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后, 应由该指令签发人员之一向乙方电话确认。甲方向乙方发送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 令的同时(或之前)应当向乙方提供加盖甲方预留印鉴的相关交易合同、协议(复 印件加盖甲方有效印章)及本协议第六章约定的其他相关资料作为划款依据。 甲方向乙方发送有效划款指令时,应确保乙方有足够的处理时间,除需考虑 资金在途时间外,还需给乙方留有 1.5 个工作小时的复核和审批时间。甲方在每 个工作日的 15:30 以后发送的要求当日支付的划款指令,乙方应尽力配合出款, 但不保证当天能够执行。有效划款指令是指指令要素(包括付款人、付款账号、 收款人、收款账号、金额(大、小写)、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准确无误、预留 印鉴相符、相关的指令附件齐全且头寸充足的划款指令。 对于银证转账和证银转账的指令,甲方应在当日下午 13:00 点前将相关指 令发送至乙方。 5.3.2 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的确认和执行 甲方应保证以上所提供的作为划款依据的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乙方 8 对此类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不作实质性判断。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到达 乙方后,乙方应立即审慎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和签名,对于确认无误的理财资金 运用划款指令应立即执行,并向该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签发人员之一电话确 认;对于不符合本协议或理财产品相关文件约定的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乙方 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电话通知甲方划款指令签发人员之一。乙方在执行甲方理 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过程中有何问题,应及时通知甲方。 甲、乙双方业务联系名册暨有关业务往来印章和具体操作人员授权书详见附 件五。 5.4 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发送、确认与执行的相关责任 5.4.1 除因乙方过错致使甲方理财产品资产受到损害而承担赔偿责任外,乙 方对执行甲方的合法指令造成的理财产品资产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执行 指令过程中由于本协议当事人以外的第三方原因对理财产品资产造成的损失,乙 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5.4.2 因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或相关财产权利未能及时变更而导致甲方理财 产品资产损失的,由过错方承担责任。由于本协议当事人以外的第三方原因,导 致甲方理财产品资产损失的,由甲方负责向第三方追偿,乙方予以必要的协助。 5.4.3 甲方向乙方下达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时,应确保相应的理财产品在 托管专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 5.4.4 甲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将理财产品投资交易的相关文件、资料提供给 乙方的,乙方有权对甲方的相关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拒绝执行,并及时通知甲 方。 5.4.5 乙方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协议约定对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进 行监督审核,对适当的指令应在约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乙方在履行监督职 能时,发现甲方的指令违背法律法规、理财文件和本协议规定的,应当要求甲方 改正或撤销,未能改正或撤销的,乙方应当拒绝执行,并向监管机构报告。 5.4.6 甲方向乙方提供的划款指令相关附件中未明确收款账号时,乙方将直 接根据甲方划款指令载明的收款账号进行划款,对于此类划款如果由于划款指令 中收款账号信息错误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但由于乙方过错造成的损失由 9 乙方承担责任;甲方向乙方提供的划款指令要求将资金从托管专户划至开立在甲 方的指定内部过渡账户,该过渡账户在相关协议、合同签署时无法明确的,乙方 将直接根据甲方划款指令载明的收款账号进行划款,由此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 责任,但由于乙方过错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责任。 第六章 理财产品的投资交易及其资金清算 6.1 理财产品的投资交易安排 本协议项下约定的甲方理财产品的投资对象包括: 投资对象包括如下: 1)证券交易所和银行间市场流通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有价证券、 理财直接融资工具等银监会认可的其他标准化金融投资工具; 2)货币市场工具/现金类资产; 3)金融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公募基金(含 ETF、LOF、分级基金等)、基金 公司、证券公司及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收益凭 证等; 4)优先股 5)信托 6.2 相关投资交易资金的清算交收 6.2.1 投资于信托的资金清算交收 当甲方要求乙方从理财产品托管专户向信托专户划款时,甲方需向乙方提供 相应的《信托合同》(复印件加盖甲方预留印鉴),乙方将根据甲方签发的理财 资金运用划款指令及本协议 3.2 条约定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及时将 资金划付至《信托合同》指定的收款账户。 6.2.2 投资于银行间债券的资金清算交收 (根据第 4.2.2 条选择的账户开立管理方式选择适用) 10 债券账户开立方式选择第(一)种的,相应的清算交易条款: 6.2.2.1 甲方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 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或不及时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 失,乙方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 6.2.2.2 甲方应在交易结束后将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加盖预留 印鉴后及时传真或以扫描件形式传给乙方,并电话确认。如果银行间中债综合业 务平台或上海清算所客户终端系统已经生成的交易需要取消或终止,甲方要及时 以邮件、短信或传真等形式通知乙方,并电话确认。 6.2.2.3 甲方发送有效指令(包括原指令被撤销、变更后再次发送的新指令) 的截止时间为当天的 15:30。如甲方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则交易结算指令需 提前 1.5 个小时发送,并进行电话确认。甲方在上述截止时间之后发送的划款指 令托管人尽力配合执行,由于指令、成交单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操作时 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债券未能及时交割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由于 乙方过错造成的损失除外。甲方向乙方下达指令时,应确保相应理财产品在托管 专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 6.2.2.4 银行间交易以及银行间债券账户的使用由甲方负责,甲方应确保按 照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等监管机构的制度规范要求进行债券账户的使用和管理。 6.2.2.5 银行间交易结算方式采用券款对付的,托管专户与该产品在登记结 算机构开立的 DVP 资金账户之间的资金调拨,除了登记结算机构系统自动将 DVP 资金账户资金退回至托管专户的之外,应当由甲方出具资金划款指令,乙方审核 无误后执行。由于甲方未及时出具指令导致该产品在托管专户的头寸不足或者 DVP 资金账户头寸不足导致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债券账户开立方式选择第(二)种的,相应的清算交易条款: 6.2.2.1 若理财产品投资银行间债券,应通过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开立 的银行间债券账户进行交易、结算。银行间债券交易由甲方通过全国银行间同业 拆借中心的系统完成;债券的结算过户由甲方通过中央国债公司的薄记系统完 11 成;交易资金的清算交收由乙方根据甲方的成交通知单、交割单、以及各理财资 金在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比例说明负责完成。 6.2.2.2 甲方达成交易后及时将成交通知单或相关协议连同该笔交易的理财 资金运用划款指令,以及理财产品对应的债券资产的明细表,按本协议约定加盖 有效印鉴后及时传真至乙方,乙方根据甲方的成交通知单、交割单等在本协议约 定时间内完成资金的清算交收。 6.2.2.3 理财产品存续期间,如需进行所持债券的转让交易,则甲方应就单 次交易另行出具相关协议或成交单。 理财产品存续期间,所持有的债券资产发生到期兑付或分配债券利息的, 甲方应确保资金于当天到达理财专户,并及时通知乙方。 6.2.2.4 甲方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进行自有资产与理财产品交易时,应确保转 出方对标的资产拥有合法权益。甲方应确保其投资交易行为符合监管的有关规 定。 6.2.3 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及债券型基金的资金清算交收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当理财产品财产通过直销或代销的方式向基金管理公司 认购、申购和赎回货币市场基金或债券型基金时,甲方应提供基金管理公司名称, 并于划款前通知乙方该基金管理公司的指定收款账号、认购、申购、赎回费率表 等。 6.2.4 投资于基金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计 划,以及委托投资管理人进行理财投资管理的资金清算交收安排 当理财产品投资于基金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 理计划,以及委托投资管理人进行理财投资管理时,甲方需向乙方提供相应的《资 产管理合同》(复印件加盖甲方预留印鉴),《投资管理合同》及投资确认文件 (如投资委托书、投资管理确认书)等交易文件,乙方将根据甲方签发的理财资 金运用划款指令及本协议 3.3 条约定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及时将资 金划付至交易文件指定的收款账户。 理财产品的投资管理事项由甲方与资产管理人或投资管理人签署《资产管理 12 合同》、《投资管理合同》等交易文件具体约定。 6.2.5 投资于同业存放的资金清算交收 当理财产品资金用于同业存放时,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书面资金用途说明及将 相关投资的文件(复印件加盖甲方预留印鉴),乙方将根据甲方签发的理财资金 运用划款指令及本协议 3.2 条约定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及时将资金 划付至相关投资文件指定的收款账户。 6.2.6 甲方理财产品投资于证券交易所市场的资金清算 6.2.6.1 甲方负责选择代理甲方管理的理财产品财产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 构,并与其签订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 6.2.6.2 因理财产品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内交易的清算交割,由甲方选 择的证券营业部负责办理。 6.2.6.3 本理财产品场内证券投资的具体操作按照甲乙双方及证券经纪机构签署的相 关《操作协议》的约定执行。 6.3 甲方理财产品托管期内,甲方必须将理财产品托管专户作为投资交易的 本金和收益的回款账户,甲乙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6.4 理财产品的收益分配 理财产品进行收益分配时,甲方应确保收益分配资金于分配当天 15:30 前 到达理财产品托管专户,并及时向乙方,以便乙方及时办理理财产品清算分配资 金的划拨。 6.5 理财产品发生申购、赎回时,甲方均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申购和赎回 的总份额。 6.6 若甲方拟进行本协议约定以外的投资交易,需事先与乙方另行商定相关 托管操作细节。 6.7 本协议存续期间,如遇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政策调整,乙方认为甲方发 行的理财产品有违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政策规定的,经告知甲方,可不接受该等 理财产品的托管。 13 第七章 理财产品托管档案的保存 7.1 甲方和乙方应完整保存各自记录理财产品经济活动的原始凭证、重要合 同原件或传真件、复印件等文件档案,保存期限自理财产品结束之日起不少于 15 年。 7.2 乙方应当根据法规要求,记录理财资金划拨情况,保存甲方提供的资金 用途说明。 7.3 乙方保管的由甲方提供的文件档案,应由甲方加盖其预留印鉴。 第八章 理财产品的会计核算与估值 8.1 甲方作为委托资产的会计主体。因此,就与委托资产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 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以管理人的意见为准。 8.2 甲方每日对委托资产进行估值,并由乙方复核。估值原则应符合本协议、《证券投 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与乙方的估值核对仅作为理财产 品业绩参考使用。 8.3 估值对象 委托资产项下所有的资产。 8.4 估值方法 本产品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甲方、乙方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委托资产单独建账、独立核算。 2)甲方、乙方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表。 3)银行存款按存款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4)交易所及银行间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有价证券以及理财直接融资工具等资产,按照 成本估值,每日计提利息。 5) 债券回购以成本(含回购费用)列示,按协议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 6)上市流通的基金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 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其他基金按估值日上一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估值日基金净值未公布 14 的,以最近一个工作日基金净值估值;对从未公布净值的,按成本估值。 7)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收益凭证等按照成本估值,每日计提利息。 8)其他固定收益类产品按成本进行估值,每日计提利息。 9)若无特殊规定,其他资产均按照成本法进行估值,每日计提利息。 10)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11)如甲方或乙方发现对委托资产的估值违反本合同项下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委托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 商解决。 8.5 估值差错处理 如甲方或乙方发现资产估值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 者未能充分维护委托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本委托资产的会计责任方由甲方担任,因此,就与本资产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以甲方的意见为准。 当委托资产估值出现错误时,甲方和乙方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 失进一步扩大。 8.6 资产账册的建立 甲方和乙方在本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 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委托资产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 相监督,以保证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甲方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甲方和乙方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 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第九章 托管人对管理人的业务监督与核查 9.1甲方应确保理财产品的合法合规性,保证对理财产品资产的管理运用严 格遵守中国银监会关于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各项监管规定。 9.2乙方在本托管协议约定的托管事项范围内对甲方的相关业务实施监督与 核查。 15 9.3乙方对甲方投资行为的核查只限于核查投资品种类别(含本协议6.1条约 定的及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投资品种)是否符合理财协议的约定。对于证券交易 所内的投资,甲方承诺将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规定的理财产品可 参与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乙方审核银证转账指令即视为完整履行了对证券交易 所品种投资范围的监督职能,如理财产品的投资实际超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公司规定的理财产品可参与的投资品种,所有责任不由乙方承担。 第十章 费用 10.1 托管费 10.1.1 费用标准 本理财产品的托管费率为年化 0.02%。 10.1.2 支付方式 每日托管费的计算公式为: 每日存续本金×0.02%/365 托管费每日计提,每半年支付一次。由甲方向乙方发送托管费划付指令,托 管人复核无误后于运营满半年后的下月初前五个工作日内根据划款指令从托管 专户资产中一次性扣除支付给托管人。 10.1.3 托管费支付日由甲方向乙方发出托管费划付指令,乙方复核无误后 从本理财财产中划至指定托管费收入账户(见附件二)。 10.1.4 甲、乙双方可通过协商,对约定的托管费率、支付方式等进行重新 约定,并达成书面一致意见。 10.2 其他理财费用按照法律法规和理财文件的约定计提、列支并确定归属。 除银行汇划费和其它银行手续费按实际发生额从理财产品资产中直接扣除外,其 他费用支付均由甲方向乙方发送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乙方复核无误后在规定 时间内执行。 16 法律法规和理财文件对理财产品费用计提、列支及归属没有规定的,由甲方 决定费用的计提、列支方式、确定归属;银行汇划费和其它银行手续费无法从理 财产品资产中直接扣除的,由甲方决定银行汇划费和其它银行手续费的扣除方 式。甲方应对上述费用处理出具相关书面说明,乙方对此不负有任何责任。 10.3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 近可支付日支付。 第十一章 理财产品变更、终止、清算与分配 11.1 理财产品的变更 理财产品发生变更时,甲方应提前通知乙方,并向乙方提供发生变更的相关 文件,作为乙方进行托管运作的书面依据。 11.2 理财产品的终止、清算与分配 11.2.1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理财产品相关文件的约定,理财产品终止的情 形出现时,甲方应向乙方提交该理财产品的清算及分配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理财产品终止日期、可分配理财本金及收益),以便乙方配合甲方办理理财产品 清算分配事宜。 11.2.2 乙方在收到甲方发出的关于分配理财利益的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 后,应与清算及分配报告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并确认理财产品托管专户有足额资 金后在规定时间内执行该指令。 11.2.3 乙方执行甲方关于分配理财利益的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的职责仅 限于将理财产品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益划往甲方指定账户为止。 11.3 乙方在执行完毕甲方某个理财产品的所有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后, 不再对该理财产品负有托管职责,乙方应协助甲方办理该理财产品托管专户等账 户的销户事宜。 17 第十二章 违约责任 12.1 本托管协议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 任;如双方均有违约行为,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12.2 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给另外一方或理财产品造成实际损 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发生不可抗力时,当事人免责。 12.3 违约行为已经发生,但本协议仍能够继续履行的,在保护理财产品投 资者合法权利的前提下,双方当事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规定的各项义务。 12.4 因本合同一方单方面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对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的, 违约解除方应当对守约方予以赔偿。 第十三章 其他事项 13.1 不可抗力 13.1.1 不可抗力是指甲、乙双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 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任何通讯或电脑系统的故障,停止运作或瘫痪,国家重大政 策调整,火灾,暴雨,地震,飓风,雷击等自然灾害。 13.1.2 如果甲、乙双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时,不承担违约责任。 协议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受 到不可抗力影响的证明,并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理财产品损失的扩大。 13.2 保密条款 本协议双方承诺,对于本协议签署和履行过程中获得的关于本协议的文件资 料和对方的商业秘密(以下统称“保密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除非出现下列 情形之一者,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披露该等保密信息: 1)因诉讼、仲裁等法律争议程序之需要; 2)因履行本协议之需要; 18 3)监管机构履行监管职责之需要; 4)保密信息的有权披露人同意披露; 5)法律的要求。 13.3 争议的处理 13.3.1 本协议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释、修改和终止等事项适用中华人 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章。 13.3.2 任何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各方首先应通过友 好协商予以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至原告住所地有管辖 权法院处理,并由败诉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等费用。 13.3.3 诉讼期间,除诉讼事由本身外,各方应继续履行本协议规定的各项 义务。 13.4 协议的效力及其他 13.4.1 本协议生效的条件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 13.4.2 乙方不能实际履行托管人职责时,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另行选择托 管人,乙方应予以配合。 13.4.3 除非根据本协议的有关规定提前终止本协议,本协议的期限为生效 之日起至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为止。 13.4.4 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所有为执行本 协议而签署的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4.5 本协议一式伍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报 为正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9 银监局壹份,均 (本页无正文,为《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理财产品托管协议》 签字页) 甲方: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2017 年 月 日 乙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2017 年 月 日 签署地点:贵阳 20 附件一: 托管运作起始通知书(格式)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我方已完成“ ”理财产品资金募集,根据编号为“贵-兴 201705-03” 的《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理财产品托管协议》 , “ ”理财产品资金 人民币 XXX 元整已划入贵行资金托管专户。 兹确定 年 月 日 为托管运作的起始日。 特此通知。 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年 21 月 日 附件二: 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 资金划拨指定银行存款账户 理财产品托管专户(即甲方在乙方开立的理财产品托管专户) 户 名: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爽得宝 60 天理财产品 账 号: 602010100100342077 开户银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 乙方托管费收入账户: 户 名:行外理财资金托管业务收入 账 号:601010191678000268 开银户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清算中心 22 附件三: 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 托管专户划款指令授权书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双方签署的托管协议,我行特授权以下人员为有权进行“贵阳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爽得宝 60 天理财产品”托管专户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及业务往来的 办理、签发工作。本授权从 2017 年 月 日起生效,如有变更将另行通知。授 权人员及签字样本如下: 文件类型 经办人员 复核人员 审核签发人员 (A)签字或样章 (A)签字或样章 (A)签字或样章 (B)签字或样章 (B)签字或样章 (B)签字或样章 (A)签字或样章 (A)签字或样章 (A)签字或样章 (B)签字或样章 (B)签字或样章 (B)签字或样章 预留业务公章 专户划款指令/ 收款通知/ 理财投资部部门章 /会计处理事项 /其他事项 密押公式 (可选) 传真:0851-86851953 邮寄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中华北路 77 号贵阳银行总行 (甲方公章) 2017 年 23 月 日 附件四: 理财产品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样本) 年 月 日 编号: 付款户名: 收款户名: 付款账号: 收款账号: 开户行: 开户行: 大写金额: 小写金额: 用途及备注: 管理人 管理人预留印鉴盖章处: 经办人: 复核人: 审核签发人: 密押(可选) : 托管银行 经办人: 托管银行确认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 已经执行。 签章(资金清算专用章): 复核人: 审批人: 24 附件五(一): 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 甲方业务联系名册暨有关业务往来印章和具体操作人员授权书 以下授权的期限同托管协议有效期限。 预留有效业务往来用章(样本) : 岗 位 划款经办人 划款复核人 划款审核签发 人 姓 名 电话 传真电话 手 机 唐菲 0851-86859035 0851-6851953 13668510597 胡鸿程 0851-86859035 0851-6851953 15180836193 邱涛 0851-86858726 0851-6851953 18685118389 李蕊 0851-86858726 0851-6851953 13639070678 毛馨 0851-86851861 0851-6851953 13985138103 娄欢 0851-86851665 0851-6851953 13885163269 肖彦冰 0851-86858950 0851-6851953 13595162442 业务联系协调 人 25 附件五(二): 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 乙方业务联系名册暨有关业务往来印章和具体操作人员授权书 预留有效业务往来用章(样本) (1)资金汇划、头寸对账用章(样本) (2)财务核对及处理用章(样本)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 岗 位 业务联系协 调人 姓 名 杨申 分机 021-52629999-212044 总机:021-62677777 传真电话 手 机 021-62152155 13817305702 e-mail:015291@cib.com.cn 唐文超 021-52629999-212086 021-62152155 e-mail: wenchao.620@163.com 吴明辉 021-52629999-212057 021-62152155 清算人员 e-mail: 011589@cib.com.cn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 朱茜 0851-88595080 业务联系协 e-mail: zhuxi@cib.com.cn 调人(分行) 钱奕帆 0851-88595085 e-mail:390517@cib.com.cn 核算人员 26 13795266028 13795425431 18932013369 18096046310 附件六 贵阳银行 XX 理财产品托管报告 (报告期间 201 年 月 日—201 年 月 日) 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受托人) : 我们作为 XX 理财产品(以下简称“本理财产品”)现金类财产托管人,根 据法律法规有关要求和托管合同约定,出具本报告。 一、托管人的声明 在××××年××月××日至××××年××月××日(以下简称“报告 期” )内,我们在对本理财产品托管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托管合同 的规定,不存在任何损害委托人、受益人利益的行为,完全尽职尽责地履行了托 管人应尽的义务。 二、托管意见 我们认为,报告期内受托人的相关业务不存在损害本理财产品委托人、受益 人利益的行为,在托管协议明确约定的范围内遵守了有关法律法规,理财产品文 件和托管合同有关规定。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 ××××年××月××日 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