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中国民办教育协会课题管理办法(试行).docx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课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民办教育协会立项课题的科学管理,统 筹规范有序地推动民办教育研究工作,提高课题研究成果质量,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协会立项课题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 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党和国家对教育工作 的重大部署为依据,深入研究当前我国民办教育改革和发展中的 理论与现实问题,为行业发展提供权威的学术支撑和方向引领, 为政府提供决策咨询服务,为民办教育改革发展和实践服务。 第三条 协会立项课题申报与评审,遵循下述原则: (一)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相一致; (二)坚持正确的研究方向,体现科学性、创新性和行业权 威性; 第四条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分支机构不再单独立项研究课题。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五条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设立课题研究工作领导小组,对 重大课题(项目)和重点课题进行立项审议,参与课题评审及相 关学术咨询。 第六条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秘书处在领导小组指导下具体负 责课题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有:制定并发布课题申报通知和选 题指南;受理课题申报;组织开展课题评审和立项;组织课题的 日常管理和结题鉴定工作;监督课题经费的使用;向完成课题研 1 究并通过结题鉴定的课题组颁发结题证书;组织课题成果宣传推 广等。 第三章 课题与规划 第七条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课题分为重大课题(项目) 、重点 课题和规划课题(学校发展类)三类,采用分级分类立项制度。 其中,重大课题(项目)和重点课题通过公开发布或定向委托等 方式,依照有关程序立项。规划课题(学校发展类)实行总量控 制,每年由会员单位、地方协会或其他有关单位推荐申报,由协 会组织评审立项、日常管理和结题鉴定。定向委托课题资助因民 办教育事业发展急需或其他特殊情况临时提出的重要课题研究。 第八条 重大课题(项目)和重点课题资助对民办教育改革 和发展起关键性作用的重要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研究。 第九条 规划课题(学校发展类)主要资助对推进各级各类 民办学校和教育机构办学质量提升、办学特色塑造等具有支撑作 用的一般性基础研究和专题性应用研究。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十条 申请中国民办教育协会课题的申请人应符合以下条 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二)具有独立开展研究和组织开展研究的能力,能够承担 实质性研究工作; (三)申请重大课题(项目)需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职 务);申请重点课题需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职务), 或者具有博士学位; 2 (四)申请人同时只能申报一个课题,且不能作为课题组成 员参与其他课题的申请;课题组成员同年度最多参与两个课题申 请;在研的协会课题负责人不能申请新的课题。课题立项后,课 题组成员变更原则上不能超过 1/3。 第十一条 公开发布课题申报要求和立项程序: (一)申请人根据课题申报通知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二)协会按程序组织专家进行立项评审,评审专家提出客 观、公正的评审意见; (三)协会根据本办法规定和专家评审意见,对评审结果进 行复核,提出拟立项课题并根据相关程序报送协会有关领导; (四)对拟立项课题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协 会与课题承担单位或个人签订有关协议,课题负责人按照《立项 通知书》等要求组织开展课题研究。 第五章 资助与实施 第十二条 经费资助额度在 50 万元以上的,需经常务理事会 批准;资助额度在 20 万元以上、50 万元以下的,需经会长会批 准;资助额度在 20 万元以下的,由会长批准。 资助额度在 20 万元以上的,进行公开招标遴选;资助额度 在 20 万元以下的,可定向委托或通过邀请招标、比选确定。 第十三条 重大课题(项目)和重点课题经费由协会资助或 筹措。规划课题(学校发展类)经费由课题组自筹,协会对课题 成果进行评审,鉴定优秀和良好者可以给予经费奖励或表彰。 第十四条 重大课题(项目)和重点课题负责人自收到立项 批准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应当按照批准的资助经费数额编制经 3 费支出预算,报协会批准。无特殊情况,逾期不报视为自动放弃 资助。课题负责人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经费支出预算使用资助经 费。课题负责人、责任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挪用资助经费。 第十五条 课题负责人接到立项批准通知后,应尽快确定具 体的课题实施方案,在一个月内组织开题,并及时将实施方案和 开题情况报送协会。 第十六条 课题负责人必须按照课题申请书的承诺组织开展 研究工作,做好课题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在研究中期,应按要 求填写中期检查报告,报送协会。协会将视课题完成周期,适时 对课题进行中期检查。 第十七条 自课题资助期满 30 日内,课题负责人应当提交最 终研究成果和课题结题申请。最终研究成果通过同行专家鉴定和 协会审核验收后,方可正式结题。具体结题程序和规定将另行通 知。 第十八条 课题最终成果具备以下相关条件的,可申请免于 鉴定: (一)课题提交的决策咨询报告、政策建议等被省部级以上 党政领导机关或教育行政部门完整采纳吸收,并附有基本材料和 相关证明; (二)课题成果获省部级奖项二等奖以上,名称与课题名称 对应,课题负责人须为获奖项目第一人,并附有基本材料和相关 证明。 第十九条 课题实施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课题负责人应 当及时提出终止课题实施的申请,报协会批准;协会也可以直接 4 作出终止课题的决定: (一) 课题负责人无力继续开展研究工作的; (二) 最终研究成果质量低劣,专家鉴定为不合格,二次鉴定 仍未通过的; (三) 课题负责人在其他学术研究活动中有剽窃他人科研成 果或者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四) 严重违反资助经费使用和管理要求的; (五) 存在其他严重情况的。 第二十条 课题实施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由课题负责 人提出书面申请,报送协会审批: (一) 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有重大调整的; (二) 变更课题完成时间; (三) 变更课题经费预算; (四) 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上述变更的课题,将不予结题。 第二十一条 协会各类课题的最终成果,在出版、发表或向 有关领导部门报送时,须在醒目位置标明课题名称、课题类别、 资助单位及课题批准号等信息。 附 第二十二条 则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于中国民办教育协会 秘书处。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本办法施行前 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符的,均以本办法为准。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