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商银行信用卡章程》.pdf
蒙商银行信用卡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适应信用卡业务发展需要,为社会各界持卡 人提供全面优质的服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有关 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蒙商银行信用卡(以下简称信用卡)是蒙商银行 (以下简称发卡银行)向社会公开发行的、给予持卡人一定的 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具有消费、 分期付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 付工具。 第三条 信用卡按照产品属性分为标准信用卡、主题信 用卡、联名信用卡、公务卡、商务卡、自动分期信用卡等; 按照产品等级分为白金卡、金卡、普卡等类别;按信息载体 不同分为磁条卡和芯片(IC)卡;按照结算币种分为人民币 卡和外币卡;按照卡片形态,分为实体卡、虚拟卡;按主附 关系,分为主卡和附属卡。信用卡使用银联组织的标识。 第四条 本章程涉及的部分名词遵从如下定义: “发卡银行”指经监管部门批准开办信用卡发卡业务, 并承担发卡业务风险管理相关责任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申请人”指向发卡银行申请信用卡的个人。 “持卡人”指向发卡银行申请信用卡并获得卡片核发的 - 1 - 个人。个人卡持卡人包括主卡持卡人和附属卡持卡人。 “特约商户”指与收单银行签订收单业务协议、合作开 展收单业务,向持卡人提供商品和服务,并接受使用银行卡 或条码支付完成资金结算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小微 商户或其他组织,以及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规定, 开展网络商品交易等经营活动的自然人。 “信用额度”指发卡银行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等为其 核定的、持卡人在卡片有效期内使用的最高授信限额,包括 固定额度、临时额度和专用额度。 “透支”指持卡人使用发卡银行为其核定的信用额度进 行支付的方式,包括消费透支、分期付款、取现透支、转账 透支和透支扣收等。 “预借现金”包括现金提取、现金转账。“现金提取” 指持卡人通过柜面和自动柜员机(ATM)等自助机具,以现钞 形式获得信用卡预借现金额度内资金;“现金转账”指持卡 人将信用卡预借现金额度内资金划转到本人银行结算账户。 “交易日”指持卡人实际用卡消费、存取现金、转账交 易或与相关机构实际发生交易的日期。 “银行记账日”指发卡银行在持卡人发生交易后将交易 款项记入其信用卡账户,或根据规定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违约金、年费、手续费、追索费等,下同)、利息等记入其 信用卡账户的日期。 - 2 - “账单日”指发卡银行定期对持卡人的交易款项、费用 等进行汇总,结计利息,并计算出持卡人当期应还款项的日 期。 “到期还款日”指发卡银行规定的持卡人应该偿还其全 部应还款项或最低还款额的最后日期。 “还款日”指持卡人实际向发卡银行偿还其欠款的银行 记账日期。 “全部应还款项” 指截至当前账单日,持卡人累计已记 账但未偿还的交易本金,以及利息、费用等的总和。 “最低还款额”指发卡银行规定的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 (含)前应该偿还的最低金额。 “免息还款期”指对于持卡人,除取现及转账透支交易 外,其他透支交易从银行记账日起至到期还款日(含)之间 可享受免息待遇的时间段。 “分期付款”指持卡人使用信用卡购买商品或服务时, 在发卡银行提供的分期付款期数范围内,按照与发卡银行约 定的还款计划,向发卡银行归还应还款项,直至商品或服务 总价清偿完毕为止的一种交易方式。 “违约金”指当持卡人未在到期还款日(含)前还款或 还款金额不足最低还款额时,按约定应向发卡银行支付的款 项。 “溢缴款”指持卡人在信用卡中存入资金抵销全部欠款 - 3 - 后仍有剩余的资金。 第五条 发卡银行、申请人、持卡人、特约商户及其他 相关当事人均须遵守本章程。 第二章 第六条 申 领 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资信良好的中国 居民、常住国内的外国人、港澳台同胞,均可凭本人有效身 份证件和相关资料向发卡银行申请信用卡个人卡主卡。个人 卡主卡持卡人还可为符合发卡条件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的自然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申领附属卡。主卡持 卡人可随时申请调整、停止或取消附属卡的使用(电子现金 交易除外),注销附属卡。 附属卡持卡人与主卡持卡人共用同一信用额度,主卡持 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设定附属卡的使用限额;附属卡所有交 易款项及相应的利息、费用等均记入主卡账户,主卡持卡人 对主卡及附属卡项下发生的债务承担完全清偿责任,具有完 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附属卡持卡人对附属卡项下债务承担连带 清偿责任。 第七条 个人申请人申领信用卡时,应按发卡银行的规 定,正确、完整、真实地填写申请表和提交发卡银行要求的 相关证明文件,并与发卡银行签订领用合约。申请人如需提 供担保的,其担保方式分为保证担保、质押担保、抵押担保。 担保范围为持卡人在其信用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信 - 4 - 用卡消费本金、预借现金透支、分期本金、息费等)。担保 应签订担保合约。 第三章 第八条 使 用 为保护自己的合法用卡权益不受侵犯,持卡人 应按发卡银行规定办理信用卡激活手续。持卡人应在卡片背 面的签名栏内签署与申请表上相同的常用签名(虚拟卡除 外),在用卡交易时如需签名确认,应使用此签名,否则应 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和损失。按约定使用密码的,持卡 人应通过发卡银行指定的途径进行设置。 第九条 持卡人可使用密码(含动态密码,下同)进行 交易。凡因交易性质、习惯,或按银行卡组织、发卡银行规 定或依持卡人选择不使用密码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不校验 密码的刷卡消费,电子现金脱机消费以及通过邮件、电话、 移动设备、短信、传真、互联网等方式进行的交易,以持卡 人签名,磁条或芯片信息,动态验证码,卡号、有效期、安 全码等卡面信息,身份证件号码、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以及 指纹等个人生物特征信息等要素中的一项或多项(以下简称 验证要素)进行交易确认。 经密码或验证要素校验通过,交易(含预授权交易)即 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并由持卡人承担交易款项。基于持卡人 签字形成的交易凭证或凭其他验证要素、密码产生的信息记 录均属于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 - 5 - 持卡人须在安全的互联网/通讯环境和商户实体受理环 境下使用信用卡,对于非发卡银行原因所导致的交易风险和 损失,持卡人应自行承担相关责任。持卡人应采取合理谨慎措 施妥善保管信用卡、密码以及验证要素,防止信息丢失或泄 露,并不得出租、出售或转借信用卡。因信用卡、密码以及 验证要素保管或使用不当,出租、出售或转借信用卡,以及 持卡人对该交易存在欺诈、串通他人欺诈或其他不诚信行为 产生的后果或损失应由持卡人自行承担。如持卡人遗忘密码, 应按使用说明的要求办理密码重置。 第十条 持卡人在境内消费、取现及使用其他自助设备 时,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银联、发卡银行和收单 银行有关规定;在境外消费或取现时,应按银联组织及收单 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持卡人在境内外提取现金的限额按国 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持卡人可在境外带有银联组织受理标识,或 境内带有银联受理标识的特约商户以及发卡银行指定的其他 特约商户消费;在境外带有银联组织的受理标识的取现网点 或 ATM 上提取当地币种现钞;在境内带有银联受理标识的 ATM 上或发卡银行指定的取现网点、ATM 上提取人民币现金,并享 受发卡银行提供的其他服务。 第十二条 发卡银行对信用卡卡片设定有效期,到期后 信用卡不能继续使用。发卡银行有权依据相关国家规定或持 - 6 - 卡人用卡情况、资信状况评估结果等决定是否为持卡人更换 新卡,但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卡片 的到期、失效、更换而消灭,持卡人仍须清偿该卡所欠债务。 信用卡更换后,原信用卡所发生的债权债务统一转移至新卡, 以新卡号进行对账、结算及争议解决。发卡银行为符合换卡 条件的持卡人提供到期自动换卡服务,若持卡人到期不再用 卡,应在有效期届满前两 个月致电发卡银行咨询投诉热线 95352 或按照发卡银行指定方式通知发卡银行并办理销户手 续。 本章程、领用合约及其他业务规定对已过期的信用卡继 续有效,发卡银行继续保留对已过期信用卡的管理权、追索 权等权利。如因特定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发卡银行变更合作 单位、政策变更等情形),导致无法为持卡人补换同一产品 卡片的,经发卡银行公告后,在持卡人未向发卡银行表示异 议的情况下,将视情况为持卡人发放其他类型信用卡。 第十三条 发卡银行在受理账户销户申请 30 天后为其办 理正式销户手续。持卡人应承担信用卡正式销户前该卡项下 全部欠款,并且所有未清偿欠款在申请办理销户时视为全部 到期,持卡人应一次性清偿。持卡人未全额清偿的,发卡银 行不予办理销户手续。主卡注销后,所有附属卡同时注销。 对于销户后发生的信用卡欠款,发卡银行保留相应追索权利。 第十四条 为便利持卡人的小额交易用卡,发卡银行发 - 7 - 行的带有“闪付”或“QuickPass”标识的银联 IC 卡在激活 同时即已同步开通“小额免密免签”功能,即持卡人在指定 商户进行一定金额及以下的交易时,只需将卡片靠近受理终 端感应区即可完成支付,无需验证密码也无需在打印凭证或 电子付款凭证上签名。小额免密免签功能的限额以发卡银行 对外公布的限额为准并可经公告后调整。持卡人可通过发卡 银行咨询投诉热线 95352、信用卡 App 和信用卡微信公众号等 渠道关闭小额免密免签功能。 第十五条 持卡人如遇信用卡遗失、被窃、信用卡信息 外泄或被冒用等情形,应立即通过发卡银行咨询投诉热线 95352、“蒙商银行信用卡”微信公众号、“蒙商信用卡”App 等电子银行渠道或到发卡银行营业网点办理挂失(电子现金 不可办理挂失),挂失手续办妥,挂失即生效。持卡人对挂 失生效后其信用卡发生的交易不承担任何责任(电子现金交 易除外),除非持卡人对该交易存在欺诈、串通他人欺诈或 其他不诚信行为。挂失生效前信用卡产生的损失由持卡人承 担,发卡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但发卡银行存在法律、法规 规定的过错或与持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挂失后如需补办新 卡,可按照规定办理补办手续。 信用卡损坏时,持卡人应按发卡银行规定的或双方约定的 其他方式办理换卡手续。 - 8 - 第十六条 持卡人预借现金交易及现金分期产生的欠款 金额不得超过发卡银行为其核定的信用额度的一定比例,详 见信用卡领用合约。 第十七条 持卡人向发卡银行申请分期付款业务应遵守 发卡银行分期付款业务相关规则。分期付款扣款金额入账后 将全额计入该期账单的最低还款额,持卡人与发卡银行另有 约定的除外。发卡银行可根据持卡人的交易、还款记录情况、 资信状况变化或突发性欺诈风险等情况,取消剩余期数的分 期付款,并将剩余应还款项一次性记入持卡人信用卡账单, 持卡人应在到期还款日前按当期对账单一次性偿还。 发卡银行可通过短信、客户端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及时告 知持卡人业务办理情况。 第四章 第十八条 收费、计息及账户管理 发卡银行对持卡人名下的多个信用卡账户授 信额度、分期付款总体授信额度、附属卡授信额度、预借现 金授信额度等实施合并管理,设定各项授信额度上限和总授 信额度上限。 第十九条 信用卡计息及费用规定 (一) 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全部应还款项 的,其当期对账单上除取现及转账透支交易外的透支享受自 银行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期间的免息待遇。持卡人使用信用 额度取现及转账的,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并应支付所用 - 9 - 款项从银行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止的透支利息。 (二) 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前未能偿还当期全部 应还款项的,可按不低于最低还款额的任意金额还款,但其 当期对账单上本期发生的除取现及转账透支交易外的透支不 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发卡银行将采取全部欠款计息的方 式对持卡人收取利息。 全部欠款计息,是指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未偿还全部 透支款项的情况下,对账单周期内的全部透支款项收取利息。 具体是指,对于到期还款日前已偿还的部分款项,收取自记 账日起至还款日期间的利息;对于到期还款日前未偿还的部 分款项,收取自银行记账日起至下一期账单日/该部分款项实 际还款日(取两日期较早者)期间的利息,并按月计收复利。 (三) 持卡人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最低还款 额的, 视为逾期,除按照上述计息方法支付透支利息外,还 应按照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一定比例支付违约金。违约金 比例按照发卡银行公布的收费标准执行。持卡人连续两次 (含)以上在到期还款日的各网点营业终了前未能足额偿还 最低还款额的,发卡银行将对该卡作停用处理。 (四) 因持卡人在临时调高额度期限届满前未归还欠款 导致超过信用额度,或因利息、费用等其他原因导致超过信 用额度的,属于超额使用信用额度。对于上述情形,持卡人 不得以超过信用额度为由拒绝归还信用卡账户欠款。 - 10 - (五) 发卡银行对持卡人不符合免息条件的交易款项从 银行记账日开始计算透支利息,按月计收复利并从持卡人账 户中扣收(含透支扣收,下同),透支利率按照发卡银行与 持卡人签订的信用卡领用合约执行,如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 规定发生变动,按其规定执行。 (六) 信用卡账户内存款(溢缴款)不计付利息,与发 卡银行另有约定的除外。溢缴款的取现及转出按发卡银行相 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信用卡收费项目包括年费、利息、违约金、 挂失手续费、补发新卡工本费及其他各类费用,具体以《蒙 商银行信用卡收费标准》及发卡银行官方网站最新公告为准。 发卡银行有权按照最新公布的收费项目及标准收取费用,有 权根据适用法律及有关规定调整信用卡的收费项目及其收取 标准和收取方式,如有变动,以发卡银行最新公告为准。 第二十一条 发卡银行对持卡人的还款,按照已出账单、 未出账单的顺序偿还,还款顺序为利息、费用及违约金、透 支取现款、分期付款应付款项、透支消费款。在同期欠款中, 按照以下顺序对信用卡账户的各项欠款进行冲还:逾期 1-90 (含)天的,还款顺序为先应收利息或各项费用、后本金; 逾期 90 天以上的,还款顺序为先本金、后应收利息或各项费 用。发卡银行有权视情况或根据我国银行业监管要求调整上 述顺序。 - 11 - 第二十二条 持卡人选择约定账户自动还款方式的,发 卡银行将于到期还款日次日从其指定的在发卡银行开立的存 款账户中扣收相应的款项,用于归还其信用卡欠款。 第二十三条 主卡持卡人在信用卡有效期内或到期后不 再使用卡片的,应在偿还账户所有欠款后向发卡银行提出账 户销户申请。 第五章 第二十四条 发卡银行的权利和义务 发卡银行的权利 (一) 发卡银行有权审查申请人的资信状况,有权向任 何有关方面核实申请人的资信、财产及相关情况,有权索取、 留存和使用申请人的个人资料,有权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 确定是否要求其提供担保,并有权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决 定是否向申请人发卡、发卡的种类和信用额度,发卡银行受 理申请人的申请后,无论是否同意其办卡申请,申请表及相 关资料均不予退还。 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持卡人透支消费享受免息还款期和最 低还款额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等,由发卡银行自主确定。具体 规则及标准详见信用卡领用合约。 (二) 发卡银行有权根据持卡人交易、还款记录情况、 资信状况变化或突发性欺诈风险等情况,调整其信用卡的信 用额度或要求持卡人提供担保。 (三) 持卡人未在发卡银行规定的还款期限内偿还欠款 - 12 - 的,发卡银行将自行或委托第三方通过信函、短信、电子邮 件、电话、上门;公告或司法渠道等方式催收。如经催收持 卡人仍未清偿欠款,持卡人同意发卡银行可视情况选择采取 一项或几项如下措施:停止该卡使用(电子现金交易除外); 停止持卡人在发卡银行的全部信用卡使用(电子现金交易除 外);行使质权;从持卡人在发卡银行任何分支机构开立的 任何账户中直接扣收;向担保人追索。 发卡银行通过持卡人预留联系方式无法联系到持卡人或 发卡银行向持卡人发出催收通知后持卡人仍未还款的,发卡 银行可在发卡银行官方网站(www.msbank.com,下同)及相关 媒体上公告催收。发卡银行因催收欠款和实现债权而产生的 相关费用应由持卡人承担。 (四) 信用卡属于发卡银行所有,发卡银行保留信用卡 所有权即保留赋予持卡人用卡或取消持卡人用卡的权利,保 留追回全部欠款(包括因催收或追索产生的费用)的权利。 发卡银行有权基于持卡人资信状况下降等原因或为维护持卡 人账户资金安全等目的,暂时限制或停止持卡人使用信用卡 (电子现金交易除外);持卡人利用信用卡账户在境内外进 行偷逃税款、逃废债务、欺诈、赌博、套取资金或财物等违 法犯罪活动,或持卡人信用卡账户被用于上述活动,以及持 卡人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本章程、信用卡领用合约之 约定,导致发卡银行在境内外被诉、被监管机关处罚或遭受 - 13 - 声誉损失、损害发卡银行合法权益的,发卡银行有权取消持 卡人用卡资格、随时停止向持卡人提供相应服务并可自行或 授权有关单位收回其信用卡;如给发卡银行造成损失,发卡 银行可依法追究持卡人或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五) 发卡银行为持卡人的交易累计积分或向持卡人提 供增值服务的,发卡银行保留变更积分累计规则、增值服务 种类及内容或清理积分、终止有关增值服务的权利;发卡银 行行使此项权利时将进行公告,公告期满即对持卡人产生法 律效力。 (六) 为向持卡人提供更好的服务,保护持卡人信用卡 账户及资金安全,发卡银行可能会根据持卡人的交易情况向 合作的移动运营商获取持卡人手机所在的国家或城市等位置 信息;这些信息可帮助识别持卡人身份进而保护持卡人交易 安全,不会用于其他用途,不会影响持卡人正常使用银行的 各项服务。发卡银行采取各种合理的物理、电子和管理方面 的安全措施来保护持卡人信息安全,并且不会将这些信息提 供给第三方。持卡人同意本章程即视为授权发卡银行及移动 运营商获取上述信息。 (七) 持卡人同意发卡银行有权依据法律法规转让、处 置对持卡人享有的全部或部分债权,并可通过公告或手机短 信、信函、邮件或电话等方式通知持卡人债权转让及处置事 宜。 - 14 - (八) 发卡银行有权按照公布的收费项目及标准收取费 用并计入其信用卡账单,有权根据适用法律及有关规定调整 信用卡的收费项目及其收取标准和收取方式,如有变动,以 发卡银行最新公告为准。 (九) 发卡银行有权依照有权机关的指令,协助查询或 冻结持卡人的信用卡账户;有权根据持卡人的授权向中国人 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合法设立的征信机构报送 其个人信用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逾期还款等不良信用信息)。 第二十五条 发卡银行的义务 (一) 发卡银行应书面或通过官方网站等提供信用卡使 用的有关资料,包括章程、领用合约、使用说明、服务项目 及服务价格等。 (二) 发卡银行应按约定通过有关服务渠道为持卡人提 供信用卡服务。 (三) 发卡银行应设立 24 小时服务热线电话,向持卡 人提供业务咨询、账户查询、投诉受理及挂失办理等服务。 (四) 对有交易发生或虽未发生交易但账户有未清偿欠 款的,发卡银行应通过电子账单等方式,定期向持卡人提供 对账服务,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五) 发卡银行应依法对申请人及持卡人的信息承担保 密义务,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披露,但法 律、法规和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持卡人与发卡 - 15 - 银行另有约定的除外。 (六) 因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发卡银行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战争、暴动、火灾、水灾、台风、地 震、政府行为、禁令或供电、通讯中断、法律政策的颁布和 调整等客观情况)导致持卡人不能正常用卡的,发卡银行将 尽合理商业努力协助持卡人解决或提供必要的帮助。根据不 可抗力的影响,发卡银行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对于在交易 过程中,因暂时的网络通讯故障或其他原因造成的错账现象, 发卡银行有权根据实际交易情况进行账务处理。 第六章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持卡人的权利与义务 申请人、持卡人的权利 (一) 持卡人享有按照规定使用信用卡的权利。持卡人 享有发卡银行对信用卡所承诺的各项服务,有权监督发卡银 行的服务质量,并对与承诺不符的服务进行投诉。 (二) 申请人、持卡人有权知悉信用卡的功能、使用方 法、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适用利率及有关的计算公式。 (三) 持卡人有权在规定时间内向发卡银行索取对账 单,或通过发卡银行有关服务渠道了解其账务变动情况。 (四) 持卡人对信用卡交易和账户情况有疑问的,有权 在规定时间内向发卡银行提出查询或更正要求。经查询交易 确为持卡人所为的,相关费用(如有)由持卡人承担。 第二十七条 - 16 - 申请人、持卡人的义务 (一) 申请人应向发卡银行提供真实、有效的资料,并 同意发卡银行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 或按照约定向相关单位或机构提供其有关资料。 (二) 发卡银行按规定调整持卡人信用额度的,如持卡 人不愿调整,应及时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向发卡银 行提出,但持卡人仍需清偿已经发生的交易款项、利息及费 用。 (三) 持卡人应承担信用卡(含附属卡,下同)项下发 生的全部债务,并在发卡银行规定的还款期限偿还欠款。发 卡银行可从该信用卡账户中扣收因信用卡而发生的全部交易 款项、利息及费用。持卡人不得以与特约商户或受理单位发 生纠纷为由拒绝支付所欠发卡银行的款项,不得利用信用卡 进行虚假交易等欺诈活动套取资金、积分、奖品、返现、信 用额度或增值服务;个人信用卡透支应当用于消费领域,不 得用于生产经营、投资等非消费领域,法律、法规和规章及 其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 持卡人同意将在申请表中所填单位及住宅地址、 电子邮箱作为通知或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上述内容以及持 卡人/保证人在发卡银行预留的工作单位、联系方式、身份证 件号码等信息有所变更时,须立即以发卡银行规定的方式办 理资料变更,否则持卡人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或损失。 持卡人同意发卡银行可通过短信、客户端或电子邮件方式向 - 17 - 其发送与信用卡有关的信息, 并保留终止发送的权利。 (五) 持卡人应妥善保管信用卡卡片,以及实体卡/虚 拟卡的卡片信息、密码、动态验证信息、交易凭证等,不应 将卡片信息、密码、动态验证信息等泄露给他人。如信用卡 遗失或被盗,持卡人应及时办理挂失。 持卡人应及时关注发卡银行发出的公告、风险提示等安 全用卡信息,在安全用卡环境下使用信用卡,用卡时应注意 防止密码、动态验证码泄露,避免在信任度较低的网站使用 信用卡。 因持卡人泄漏卡片信息、密码、动态验证码等重要信息、 未尽到防范风险义务或因持卡人引起的其他原因导致持卡人 账户资金损失的,发卡银行不承担相应责任;因发卡银行过 错、违约或法律法规规定的银行负有责任的其他原因造成的 持卡人账户资金损失,由发卡银行承担相应责任。 (六) 信用卡只能由持卡人本人使用,因出租、转让或 转借信用卡而导致的经济责任及产生的风险损失,由持卡人 承担。当信用卡发生遗失、被窃或遭他人占有的,持卡人应 配合发卡银行调查情况。 第七章 第二十八条 附 则 本章程未尽事宜的处理应遵守中华人民共 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领用合约和发卡银行、特约商 户及银行卡组织公布的业务规定;在使用发卡银行联名信用 - 18 - 卡、芯片卡、磁条芯片复合卡、虚拟卡时,还应遵守该类卡 相关规定。持卡人使用蒙商银行信用卡通过电子银行渠道办 理业务,应遵守蒙商银行银行电子银行业务相关章程、协议 和交易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发卡银行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发卡银行如对本章程进行修改,将通过营业网点或蒙商银行 官方网站进行公告;修改后的章程自公告满 45 日即为生效。 在公告期内,持卡人可以选择是否继续使用信用卡,持卡人 如对章程变更有异议而决定不继续使用信用卡,可按照规定 办理销户手续。公告期满,持卡人未办理销户手续的,视为 同意章程的变更。 第三十条 发卡银行咨询投诉热线:95352。发卡银行公 告采取下列方式之一:营业网点、蒙商银行官方网站相关栏 目等。 第三十一条 发卡银行以合法方式发布的,在持卡人用 卡期间持续有效的公告(包括领取信用卡之前和之后发布 的),均同样适用于持卡人。如该上述公告与本章程不一致 的,以发布在后的为准。 (2023 年 2 月版) - 19 -

《蒙商银行信用卡章程》.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