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因公证照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校办字〔2021〕173 号 各院、系、重点科研机构、直属单位、附属医院,机关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因公出国(境)管理监督工作,规范因 公证照管理,切实保障国际合作、学术交流等活动有序开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 强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和改进 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中国科学院 院属单位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办法》有关精神,结合我校 实际,学校研究制定了《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因公证照管理办法》, 经 2021 年 10 月 26 日校党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 施行。 - 1 - 特此通知。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2021 年 10 月 29 日 - 2 -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因公出国(境)管理监督工作, 规范因公证照管理,切实保障国际合作、学术交流等活动有序 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 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 和改进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中国 科学院院属单位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办法》有关精神,结 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因公证照是指因公护照(含公务护照、 公务普通护照)和因公往来港澳地区通行证。 第三条 应邀赴境外执行为期 180 天以内(不含 180 天) 公务的教职工,应向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部暨港澳台办公室(以 下简称国合部暨港澳台办)提交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申请。 获得出国(境)任务批件后,必须办理因公证照和签证/签注, 未经审批不得持因私证照执行公务,相关费用不予报销。 第四条 严禁将因公护照通过个人渠道送往外国使领馆办 理签证,不得委托他人或中介机构办理签证,不得将因公护照 交由外方申办签证。参加跨部门、跨地区组团的出访人员,不 得委托组团单位代管因公证照。因公证照只能用于执行因公临 时出国(境)任务,不得用于处理个人私事。 第五条 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开展学术交流 合作,原则上应持因公证照,严禁擅自持因私证照因公出国(境) - 3 - 执行公务。 教学科研人员前往持有永久居留证(绿卡)国家(地区) 执行公务、学校正式聘用的外籍教学科研人员因公出访、在站 博士后因公出访经审批后可持因私证照出国(境) 。 教学科研人员如执行紧急因公出访等其他特殊情况,需持 因私证照出国(境) ,中层领导须经党委组织部批准,其他人员 须经人力资源部批准。 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 ,一律不得同时持因公、 因私两本证照出国(境)。学校所有因公出访人员须在出国(境) 前接受行前教育,内容包含出国(境)期间证照规范使用和妥 善保管。 第六条 因公证照实行“统一管理、分级保管”管理制度。 (一)公务护照上交安徽省外事办公室统一保管。 (二)公务普通护照和因公往来港澳地区通行证由国合部暨 港澳台办指定专人负责,统一保管。 第七条 因公出国、赴港澳地区的教职工应妥善保管证件。 在结束出访任务后,根据证照管理有关文件要求,须于归国(境) 7 日内将因公证照交由国合部暨港澳台办统一保管。对逾期未归 还因公证照的出访人员,国合部暨港澳台办将视情况暂停办理 其因公出访申请。 第八条 教职工领取因公证照后因故取消出访计划,应及 时告知国合部暨港澳台办,并自确定出访任务取消之日起 5 个 工作日内交回因公证照。 - 4 - 第九条 办理入职手续的教职工,应持由人力资源部开具 的证明并将有效的因公证照交至国合部暨港澳台办保管。办理 离职手续的教职工,由国合部暨港澳台办统一办理因公证照移 交或注销手续。办理退休手续的教职工,应持由人力资源部开 具的证明交至国合部暨港澳台办办理因公证照注销手续。 第十条 持照人如在境内遗失因公证照,应立即登报挂失, 并自遗失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向国合部暨港澳台办提交书面报告。 第十一条 持照人如在境外遗失因公证照,应立即向当地 警察部门报案并取得相关证明,持此证明向中国驻当地使领馆 或驻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特派员公署报告,同时第一时间向 国合部暨港澳台办报告。完成报告后向中国驻当地领事馆或驻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特派员公署申请办理临时旅行证件。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学校国际合作与交 流部暨港澳台办公室负责解释。 - 5 -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党政办公室 - 6 - 2021 年 10 月 29 日印发